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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材检验标准

XX唐氏集团铝型材检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公司铝型材检验标准,控制型材生产工艺以与成品出厂质量,规避市场风险,提升品牌形象,特制定本章。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铝型材的技术标准、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铝型材。

第三条本标准以GB5237-2008为基准拟定。

第四条公司旗下“永兴〞、“亚阳〞、“兴铝〞三个品牌均以此标准为检验标准。

第五条涉与到商标方面的各项要求,应完全符合《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基材

第六条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与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七条本部分适用于表面未经处理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第八条术语定义

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铝合金建筑型材。

装饰面是指型材经加工、制作并安装在建筑物上后,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仍可看的见的表面。

外接圆是指能够将型材的横截面完全包围的最小的圆。

第九条基材〔坯料〕相关技术指标与外观要求,见下表:

牌号、状态

6063-T5

标准编号

GB5237.1-2008

外观质量

1.型材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等缺陷存在。

2.型材表面上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存在,其允许深度装饰面≯0.03mm,非装饰面>0.07mm,模具挤压痕深度≯0.03mm。

3.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10mm。

尺寸允许偏差高精度

平面间隙

弯曲度

扭拧度

角度

长度

任意25mm宽度上≤0.15mm

任意300mm长度上≤0.3mm

每米长度上≤0.017mm

±1°

公称长度≤6米时﹢15mm

力学性能

韦氏硬度〔HW〕

抗拉强度

屈服强度

伸长率

≥8

≥160N/mm²²

≥110N/mm²

8%

化学成份

Si

Mg

Fe

Cu

Mn

Zn

Cr

Ti

≤0.35

≤0.1

≤0.1

≤0.1

≤0.1

≤0.1

(一)长度要求定尺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公称长度≤6m时,允许偏差为﹢15mm;长度>6m时,允许偏差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以倍尺交货的型材,其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mm,需要加锯口余量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三)端头斜切度不应超过2°。

第十条力学性能

取样部位的公称壁厚<1.2mm时,不测定断后伸长率。

室温力学性能要求如下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壁厚/mm

拉伸性能

硬度°

抗拉强度〔Rm〕/〔N/mm²〕

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o.2〕/〔N/mm²〕

断后伸长率

试样厚度mm

维氏硬度HV

韦氏硬度HW

A

A50mm

不小于

6063

T5

所有

160

110

8

8

0.8

58

8

T6

所有

205

180

8

8

-

-

-

第十一条试验方法

(一)化学成分分析可采用化学分析法和仪器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照GB/T20975规定的方法进行。

(二)力学性能拉伸试验按照GB/T22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断后伸长率按照GB/T228-2002中的11.1条仲裁;维氏硬度试验按GB/T4340.1规定的方法进行;韦氏硬度试验按YS/T420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尺寸偏差

(一)壁厚、非壁厚尺寸、角度、倒角半径与圆角半径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等测量工具或专用仪器测量。

(二)长度、斜切度采用相应精度的测量工具或专用仪器测量。

第十三条外观质量在自然散射光下,以正常视力〔不使用放大器〕检查型材外观。

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测量法。

第十四条检验规则

(一)检验和验收型材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部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二)需方可对收到的型材按照本部分规定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与本部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按本部分的规定向供方提出,双方可协商解决。

属于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型材十五天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型材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检验项目每批型材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外观质量的检查。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要求

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一)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二)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但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定该件不合格。

(四)力学性能实验结果有任何一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型材〔包括原不合格型材〕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型材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时,则判该批型材不合格,或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型材要求

(一)在检验合格的型材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签〔或合格证〕:

〔二〕供方每年必须提供一次铝型材《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质检专用章。

(三)每批型材均应附有本部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应注明:

〔四〕包装要求

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型材表面应贴保护膜、套收缩膜、包牛皮纸、复合纸或珍珠棉等具有保护性的包装。

1.保护膜要求表面工整、平滑、宽度与铝型材宽度一致,切割过程中要保证字体位于中间位置且是完整的。

2.封口胶:

同一型号铝型材不同厚度的要缠绕不同颜色的封口胶。

3.收缩膜通用规格为0.4kg/支,另有约定的除外。

4.牛皮纸、复合纸的厚度、每扎包装圈数按订单约定执行。

5.合格证粘贴要求工整、印刷要求字体清晰、内容准确。

第十七条合同或订单内容

第三章阳极氧化型材

第十八条本部分规定了阳极氧化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与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十九条本部分适用于表面经阳极氧化、电解着色或有机着色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第二十条术语定义

装饰面是指型材经加工、制作并安装在建筑物上后,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仍可看的见的表面。

局部膜厚是指在型材装饰面上面某个面积≯1cm²的考察面内做若干次〔不少于5次〕膜厚测量所得的测量值的平均值。

平均膜厚是指在型材装饰面上测出的若干个〔不少于8处〕局部膜厚的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阳极氧化、着色相关技术指标与外观要求见下表:

 

牌号、状态

6063T5

标准编号

GB5237.2-2008

基材质量

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尺寸允许偏差

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力学性能

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化学成分

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氧化膜质量

膜厚等级

平均膜厚

最小局部膜厚

CASS试验

硝酸预浸的磷铬酸试验〔封孔〕

落砂试验磨耗系数

外观质量

1.表面不允许有电灼伤、氧化膜脱落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2.距型材端头80mm以内允许局部无膜。

AA10级

≥10μm

≥8μm

≥9级

<30mg/dm²²

≥300g/μm

AA15级

≥15μm

≥12μm

≥9级

<30mg/dm²²

≥300g/μm

阳极氧化膜膜厚级别、典型用途、表面处理方式如下表所示,膜厚级别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膜厚级别时,按AA10供货。

阳极氧化膜的CASS试验和落砂试验结果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试验方法

〔一〕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照GB/T20975规定的方法进行。

〔二〕力学性能拉伸试验按照GB/T228-2002规定的方法进行,断后伸长率按照GB/T228-2002中的11.1条仲裁

〔三〕尺寸偏差按GB5237.1规定的方法测量。

〔四〕对比着色试样时,应将试样放在同一平面上。

在接近垂直试样的方位、于散射的日光下,沿试样的加工方向观察试样颜色。

第二十三条检验规则

〔一〕检验和验收型材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部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二〕需方可对收到的型材按照本部分规定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与本部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属于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型材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型材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三〕型材取样检验标准要求,见下表:

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一)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二)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但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定该件不合格。

(四)当力学性能实验结果有任何一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型材〔包括原不合格型材〕中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型材合格。

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时,则判该批型材不合格。

〔五〕按照下表标准进行随机抽样:

〔单位:

根〕

第二十四条验收合格型材要求

〔一〕质量证明书应注明膜厚级别、颜色、相应的实验结果与GB5237.1中规定的相应内容。

〔二〕供方每年必须提供一次铝型材《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质检专用章。

〔三〕在检验合格的型材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签〔或合格证〕:

〔四〕包装要求

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型材表面应贴保护膜、套收缩膜、包牛皮纸、复合纸或珍珠棉等具有保护性的包装。

1.保护膜要求表面工整、平滑、宽度与铝型材宽度一致,切割过程中要保证字体位于中间位置且是完整的。

2.封口胶:

同一型号铝型材不同厚度的要缠绕不同颜色的封口胶。

3.收缩膜通用规格为0.4kg/支,另有约定的除外。

4.牛皮纸、复合纸的厚度、每扎包装圈数按订单约定执行。

5.合格证粘贴要求工整、印刷要求字体清晰、内容准确。

第二十五条合同或订单内容

第四章电泳涂漆型材

第二十六条本部分规定了电泳涂漆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与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部分适用于表面经阳极氧化和电泳涂漆〔水溶性清漆或色漆〕复合处理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第二十八条术语定义

装饰面是指型材经加工、制作并安装在建筑物上后,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仍可看的见的表面。

局部膜厚是指在型材装饰面上面某个面积≯1cm²的考察面内做若干次〔不少于5次〕膜厚测量所得的测量值的平均值。

第二十九条阳极氧化复合膜膜厚级别、漆膜类型、典型用途如下表所示。

膜厚级别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膜厚级别时,按B级供货。

第三十条相关技术指标与外观要求见下表

牌号、状态

6063T5

标准编号

GB5237.3-2008

基材质量

GB5237.1-2008规定

尺寸允许偏差

GB5237.1-2008规定

力学性能

去除膜层后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化学成分

去除膜层后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复合膜质量

级别

阳极氧化膜

漆膜

复合膜

漆膜

外观质量

局部膜厚

局部膜厚

局部膜厚

附着力

硬度

涂漆前型材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5237.2的有关规定。

涂漆后的漆膜应均匀、整洁,不允许有皱纹、裂纹、气泡、流痕、夹杂物、发粘和漆膜脱落等影响使用的缺陷,但在电泳型材端头80mmX围内允许局部无漆膜。

A

≥9μm

≥12μm

≥21μm

0级

≥3H

B

≥9μm

≥7μm

≥16μm

0级

≥3H

S

≥6μm

≥15μm

≥21μm

0级

≥1H

〔一〕漆膜硬度测试使用铅笔划痕测试

〔二〕漆膜附着性漆膜干附着性和湿附着性均达到0级。

〔三〕耐沸水性经耐沸水性试验后,漆膜应无皱纹、裂纹、气泡,并无脱落或变色现象。

〔四〕耐磨性采用落砂试验,落砂试验结果应符合下表规定。

〔五〕耐盐酸性经耐盐酸性试验后,目视检查复合膜表面,不应有气泡与其他明显变化。

〔六〕耐碱性经耐碱性试验后,保护等级R≥9.5级。

〔七〕耐砂浆性经耐砂浆性试验后,目视检查复合膜表面,应无脱落或其他明显变化。

〔八〕耐溶剂性经耐溶剂性试验,铅笔硬度差值≤1H。

〔九〕耐洗涤剂性经耐洗涤剂性试验后,复合膜表面不应有气泡、脱落或其他明显变化。

〔十〕耐盐雾腐蚀性

铜加速乙酸盐雾〔CASS〕试验结果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十一条检验结果的判定

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一)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二)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但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三)涂层的颜色、色差或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定该件不合格。

(四)当力学性能实验结果有任何一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型材〔包括原不合格型材〕中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型材合格。

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时,则判该批型材不合格。

〔五〕膜厚不合格数超出下表允许的不合格数品上限时,判该批不合格。

但可以逐根进行检验,合格者交货。

〔单位:

根〕

〔六〕涂层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有任一试样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验收合格型材要求

〔一〕在检验合格的型材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签〔或合格证〕

〔二〕供方每年必须提供一次铝型材《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质检专用章。

〔三〕每批型材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四〕包装要求

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型材表面应贴保护膜、套收缩膜、包牛皮纸、复合纸或珍珠棉等具有保护性的包装。

1.保护膜要求表面工整、平滑、宽度与铝型材宽度一致,切割过程中要保证字体位于中间位置且是完整的。

2.封口胶:

同一型号铝型材不同厚度的要缠绕不同颜色的封口胶。

3.收缩膜通用规格为0.4kg/支,另有约定的除外。

4.牛皮纸、复合纸的厚度、每扎包装圈数按订单约定执行。

5.合格证粘贴要求工整、印刷要求字体清晰、内容准确。

第三十三条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五章粉末喷涂型材

第三十四条本部分规定了粉末静电喷涂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与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三十五条本部分适用于以热固性有机聚合物粉末做涂层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第三十六条术语定义

涂层是指喷在金属基体表面上经固化的热固性有机聚合物粉末覆盖层。

装饰面是指型材经加工、制作并安装在建筑物上后,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仍可看的见的表面。

局部膜厚是指在型材装饰面上面某个面积≯1cm²的考察面内做若干次〔不少于5次〕膜厚测量所得的测量值的平均值。

最小局部膜厚是指型材装饰面上测量的若干个局部膜厚中最小的1个。

第三十七条相关技术指标与外观要求见下表:

牌号、状态

6063T5

标准编号

GB5237.4-2008

基材质量

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允许尺寸偏差

去除涂层后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力学性能

去除涂层后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化学成分

去除涂层后应符合GB5237.1-2008规定

涂层性能

涂层厚度〔μm〕

颜色与色差

压痕硬度〔抗压痕性〕

附着力试验

耐冲击性

杯突试验

外观质量

最小局部厚度

≥40

涂层颜色与合同或订单规定的标准色一致。

≥80

0级

涂层反面经冲击试验后无开裂和脱落现象

涂层经压陷深度为5mm的杯突试验后应无开裂和脱落现象。

喷粉型材装饰面上的涂层应平滑、均匀,不允许有皱纹、流痕、鼓泡、裂纹、发粘等影响使用的缺陷;不允许有桔皮现象。

第三十八条检验规则

〔一〕检验和验收型材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部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二〕需方可对收到的型材按照本部分规定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与本部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属于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型材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型材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三〕型材取样检验应符合下表要求:

第三十九条检验结果的判定

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一)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二)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不合格。

但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三)颜色、色差或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定该件不合格。

(四)当力学性能实验结果有任何一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型材〔包括原不合格型材〕中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型材合格。

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时,则判该批型材不合格。

〔五〕涂层厚度不合格数超出下表允许的不合格数品上限时,判该批不合格。

但可以逐根进行检验,合格者交货。

〔单位:

根〕

〔六〕涂层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有任一试样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第四十条验收合格后型材要求

〔一〕在检验合格的型材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签〔或合格证〕

〔二〕供方每年必须提供一次铝型材《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质检专用章。

〔三〕每批型材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四〕包装要求

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型材表面应贴保护膜、套收缩膜、包牛皮纸、复合纸或珍珠棉等具有保护性的包装。

1.保护膜要求表面工整、平滑、宽度与铝型材宽度一致,切割过程中要保证字体位于中间位置且是完整的。

2.封口胶:

同一型号铝型材不同厚度的要缠绕不同颜色的封口胶。

3.收缩膜通用规格为0.4kg/支,另有约定的除外。

4.牛皮纸、复合纸的厚度、每扎包装圈数按订单约定执行。

5.合格证粘贴要求工整、印刷要求字体清晰、内容准确。

第四十一条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六章木纹转印型材

第四十二条本部分规定了抽真空热转印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工艺要求、检验标准、标识与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第四十三条本部分适用于以聚氨酯型粉末做底粉的真空热转印木纹铝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第四十四条热转印过程中木纹油墨渗入涂层深度需要达到60-70μ才能保证转印后的木纹装饰图案持久保色。

因此粉末涂层厚度要求>60μ才能保证转印后的木纹油墨在涂层中转移渗透彻底。

第四十五条工艺要求

1.除了控制涂层厚度外,还要对桔皮、缩孔、针孔、凹坑、颗粒、光泽不均、涂层厚度不均〔斑马纹〕等喷涂缺陷严格把关。

2.封木纹转印膜前,需要在型材两端缠上纸质胶粘带,以免型材两端的尖角在后道工序刺破转印膜。

3.根据型材截面选择合适宽度的转印膜,一般按型材横截面周长加上10-15cm来选择纸宽,封袋后要求焊口距转印膜边缘在2cm左右,确保焊合紧密,以免抽真空时漏气。

4.抽真空时,应确保型材装饰面上面转印膜无褶皱,以达到最佳转印效果。

5.热转印时针对不同的型材设定表面温度〔如165-200℃〕和热转印炉温度〔如180-230℃〕。

第四十六条外观质量检验

木纹铝材装饰面上面的图案应清晰、平滑、均匀,不允许有皱纹、发粘、流痕、鼓包、光泽不均、图案不清晰、图案有裂纹等缺陷存在。

同一色号不同炉次的型材不允许有明显的差异。

每批木纹型材出厂前应对其进行外观质量和涂层光泽、颜色和厚度、压痕硬度、附着力、耐冲击、杯突试验等进行检验。

检验标准同GB5237.4-2008。

第四十七条包装要求同GB5237.1.-2008。

第四十八条供方每年必须提供一次木纹铝型材《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质检专用章。

第四十九条标识与合同〔或订货单〕内容要求同GB5237.1.-2008。

第五十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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