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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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附件

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安全阀校验机构是指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从事相应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核准工作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

第四条核准项目分为FD1和FD2。

其中FD1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FD2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第五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条件确认。

第六条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公布。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

第二章核准条件

第八条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

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

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六)配备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且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

(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校验装置、仪器设备和厂房场地等条件满足本细则附件1要求,且与校验工作量相适应。

(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

(九)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与其校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安全阀校验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件。

第九条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自校验单位),其资源条件应满足第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款规定。

自校验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条件确认后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核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和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2),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核准申请;自校验单位应填写《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或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或《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

(二)单位概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三份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申请单位留存),另一份申请书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2个月内未能完成核准工作的,本次受理无效,若继续申请核准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对首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试校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5只。

(四)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综合检验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监督指导单位应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进行确认。

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应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人员的评价意见和监督指导单位签章。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当约请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且有相应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细则)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确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前10日内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单》抄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细则要求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核查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校验手段是否与所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核准项目的试校验工作进行校验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校验安全阀的报告、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定核准项目和范围。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整改结果经鉴定评审组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报告应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九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和颁发《核准证》工作。

第二十条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如果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增加核准项目,应申请办理增项核准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要求与首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校验工作,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核准申请。

超过《核准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准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提出换证核准的项目,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应当有校验业绩,没有相应校验业绩的核准项目,不允许换证。

换证核准时,申请单位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校验事故的处理情况;

(二)持证期间安全阀校验工作业绩清单。

第二十三条换证核准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换证评审除包括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安全阀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查是否存在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校验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核准证》单位进行安全阀校验分包行为;

(三)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四)检查与核准项目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五)核查资源条件变更情况;

(六)现场抽查安全阀校验质量;

(七)核查持证期间安全阀校验业绩。

第二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自校验单位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参照本细则审查内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工作,并在《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的确认意见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开展安全阀校验工作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4年应对自校验单位组织1次自校验资格现场审查确认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和经确认的自校验单位,在校验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核准证》;

(三)不得超过核准范围校验安全阀;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安全阀校验报告;

(五)不得向未取得《核准证》的单位进行安全阀校验分包;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七)安全阀校验记录、报告应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六条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核准证》变更手续。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应当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生效30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地址发生变更时,如果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不发生较大变化,一般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必要时,发证机关可以通过现场审核进行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阀校验机构校验装置、场地和必备设施条件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准条件和要求

FD1

FD2

1

校验厂房场地

专用厂房面积

具备全年校验能力,面积不少于200m2

2

校验工作区域标识

校验用各工作区域有明显标识

3

安全阀清洗、修理场所

单独设立安全阀清洗、修理场所,其面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

空压机、储气罐存放间

有专门房间单独存放

5

压力源及系统

空压机

至少1台(出口压力大于10MPa,且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至少1台(出口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6

水压试验泵

至少1台(电动,出口压力大于10MPa,且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至少1台(电动,出口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7

瓶组

至少1组,满足安全阀校验需要

8

9

蒸汽或氮气源

储气罐

有可靠的蒸汽或氮气源,压力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如气源压力高于储气罐的设计压力时,必须在气源与储气罐之间装设可靠的减压装置)

至少1台,容积不小于1m3

10

低温校验介质储存容器

至少1台,压力与容积满足校验安全阀的需要

11

除油器

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配置

12

过滤器

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配置

12

系统管道

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配置

14

校验装置

安全阀校验台

至少2台,校验能力满足拟校验安全阀设计参数,校验要求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15

禁油安全阀校验台

校验禁油安全阀一般应备有一台禁油校验台,若无禁油校验台,必须满足脱脂要求

16

安全阀校验台试验容器

每台校验台配一个容积不小于0.5m3的试验容器

17

安全阀校验台压力表

校验台上装有两块规格相同的压力表,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低温试验的其中有一块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压力表量程为安全阀试验压力的1.5~3.0倍,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准项目的要求

FD1

FD2

18

校验装置

开启高度自动测量记录仪表

需要测量安全阀阀瓣是否开启时,应当配备开启高度自动测量记录仪

19

在线校验仪

至少1台,仪器参数满足校验安全阀需要

20

空气密封试验装置

有测量泄漏率要求的安全阀,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F的要求配置

21

工装具

有将安全阀连接在校验台上的工装具,包括螺纹连接、法兰连接、内置式连接等连接方式,其性能及数量适应校验工作

22

维修工具

安全阀维修用研磨平台

至少1个

23

安全阀维修工作台

至少1个

24

台钳子

至少1台

25

砂轮机

至少1台

26

钻床

至少1台

27

安全阀校验维修的扳手、工具、铅封工具及各类工器具

按照工作量配置,满足安全阀校验工作需要

28

起重设备

至少1台起重量不小于0.5t的起重机械

29

安全阀清洗机

至少1台

30

以水为校验介质的相关要求

吹水、烘干装置

满足安全阀校验工作需要

奥氏体不锈钢安全阀校验用水中的氯离子含量

不得超过25mg/l

备注:

1、蒸汽或氮气源可以替代空压机的,可不要求具备空压机条件。

2、校验安全阀没有禁油要求的,可不要求具备禁油校验台条件。

3、校验安全阀种类不包括低温安全阀的,则不要求相应设备。

4、同时申请FD1、FD2项目的,通用设备不需要分别配置。

5、核准范围不含在线校验,不要求安全阀在线校验仪。

 

附件2

 

安全阀校验机构

核准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经济类型

电子邮箱

注册资金(万元)

校验设备价值(万元)

校验厂房面积

持证安全阀维修人员数

技术负责人

总人数

取得相关认证

认证项目

认证机构

认证日期

认证有效期

序号

申请安全阀校验项目

限制条件

备注

1

□FD1

PN≤MPaDN≤mm

□含在线校验

2

□FD2

PN≤MPaDN≤mm

□含在线校验

申请人声明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当前没有对办理安全阀校验核准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

现按照规定申请安全阀校验核准,所填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取得核准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安全阀校验质量,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日期:

年月日

(公章)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日期:

年月日

注:

无主管部门,填写“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公章)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公章)

 

受理编号:

 

近4年安全阀校验情况

安全阀校验项目

数量(只)

收入

(万元)

数量(只)

收入

(万元)

数量(只)

收入

(万元)

数量(只)

收入

(万元)

FD1

FD1(在线校验)

FD2

FD2(在线校验)

合计

安全阀校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岗位

职称

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

主要校验与维修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产地

数量

备注

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备注

注:

申请单位应附材料:

1.机构设备和主要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2.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3

 

安全阀自校验资格

确认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经济类型

电子邮箱

校验厂房面积

持证安全阀维修人员数

技术负责人

安全阀数量(只)

序号

申请安全阀校验项目

限制条件

备注

1

□FD1

PN≤MPaDN≤mm

□含在线校验

2

□FD2

PN≤MPaDN≤mm

□含在线校验

申请单位意见:

日期:

年月日

(公章)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意见

 

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公章)

安全阀校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岗位

职称

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

主要校验与维修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产地

数量

备注

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备注

注:

申请单位应附材料:

1.机构设备和主要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2.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①:

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出的②③申请,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撤销许可证不满三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说明:

①编号:

按《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03〕51号)编号,其后加“BS”为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

②设备种类:

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

其内容应与申请书封面的“设备种类”的内容自动保持一致。

③许可类别:

填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

(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说明:

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

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0年12月30日印发

拟稿:

张忠新审核:

王宏新签发:

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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