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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二、投标人须知…………………………………..………………..3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16

四、合同条款…………………………………………….……….17

五、合同格式…………………………………………….……….24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26

七、合同特殊条款………………………………………………..31

八、货物需求一览表……………………………………….…….32

九、技术要求……………………………………………….…….40

第二部分投标书

1.投标函…………….…………...…..……………………….42

2.开标一览表……………………………………...….………44

3.供货及投标报价表…………………………………….…...45

4.零件配件表…………………………………………………46

5.规格响应表…………………………………………………47

6.供货及投标技术方案……………………………….……...48

7.资格证明文件………………………………………….…...49

 

第一章招标书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项目名称: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医药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AH-H2008091

2

买方: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买方地址: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632号

集中采购机构: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合肥市长江路158号(华都宾馆15楼)

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4

投标保证金为:

第一包元4000整;第二包1500元整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保持有效

5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30天

6

投标书递交至: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截止时间:

2008年7月8日9时00分

投标书接收人:

张明

联系电话:

0551-2637820传真:

0551-2637819

7

开标时间:

2008年7月8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

华都宾馆16楼会议室(长江路158号,省政府北大门对面)

8

交货地点: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9

正本份数:

1份副本份数:

4份

10

中标服务费:

免收

11

签订合同地点:

省政府采购中心

网址:

www.ccgp-

(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帐号:

2071012080080150;开户行:

徽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9.资金来源

1.1买方已筹集了一笔可靠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1所列的项目采购的费用。

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出资方和买方已将本项目委托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10.本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2.1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2.2凡是符合招标公告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11.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13.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14.投标人须知

15.合同条款前附表

16.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七、合同特殊条款

八、货物需求一览表

九、技术要求

第二章

17.投标函

18.开标一览表

19.供货及投标报价表

20.零配件表

21.规格相应表

22.供货及投标技术方案

23.资格证明文件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

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有权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5.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按招标邀请书(公告)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电报等)通知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刊登在“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25.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并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6.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中心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如果作出延长投标截止日期的决定,采购中心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上。

(三)、投标书的编制

26.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7.2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27.投标书构成

8.1投标书应包括第4.1条第二章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8.2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8.3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政府采购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

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中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9、投标报价

9.1投标书的投标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投标人拟提供货物的名称、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和总价。

每一包(或组)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9.2投标报价表上货物的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

9.3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安装、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投标货币

10.1投标须以人民币报价。

11、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文件

11.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质证明文件。

11.2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关键货物如果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正式授权,同意提供该货物(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1.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11.4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营体进行投标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28.联营体应签订联合投标的协议,并指定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投标人,其他联营体成员应授予该主办人代表联营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承担责任。

此协议或授权书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9.联营体投标人应能全权处理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一旦联营体中标,联营体投标人应负责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合同款项的收付。

30.联营体的每一成员均应在投标书中提交11.1至11.3节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12、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2.1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货物、辅助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2.2为使所采购的关键性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投标人应提供关键性货物正常使用两年期间所需的完整的零配件、特种工具等清单,以及它们的货源及现行价格(见投标书表五“零件、配件表”)。

此价格不包括在总报价中。

12.3投标人应注意:

招标文件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参照的商标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中心和买方的利益在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3.6条规定的条件从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13.2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31.银行汇票、转账;

32.现金。

13.3在投标截止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视其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3.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4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三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第28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第27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人将不得要求政府采购中心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3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第28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b)根据第27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5中有明确的规定。

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或电报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

第13条的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书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9规定份数的投标书。

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确签署。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上。

投标书正本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签字。

15.3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书的递交

16、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的正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然后和所有的副本再封装在一个大密封袋中。

16.2内外层密封袋均应:

(A)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发至政府采购中心;

(B)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所投包组、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年月日上午时分(开标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7的规定)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投标人应在内外密封袋上写明自己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文件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政府采购中心时,能原封退回。

17、迟交的投标书

17.1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迟交的标书并原封退回。

18、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8.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

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采购中心。

18.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第16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发送。

(五)、开标与评标

19、开标

19.1采购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或竞争性谈判),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若为议标,投标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其授权代表参加。

19.2开标前,先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若为竞争性谈判,则不公开唱标。

19.3唱标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

投标人如对原投标价提供折扣,则只有在开标时唱出,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19.4政府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0、评标

20.1开标会结束后,评标随即开始。

20.2评标工作由为该项目专门组织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进行。

20.3评委会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0.4在初审阶段,属于下列情况的投标书将不得进入复审阶段:

(1)未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2)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

(3)投标书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格式化文件的;

(4)未能满足招标邀请书(公告)或招标文件要求资质条件的。

20.5在复审阶段,评委会将采用打分法,从经济、技术、资信三个方面按开标前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打分法采取百分制。

(1)经济上的评审,主要是评审投标人的现场交货价格,该价格包括货物的生产成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费用、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和相关的服务费用等。

(2)技术上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响应程度。

这除了要评审规格响应表外,还要评审投标书所承诺的服务;如招标文件有要求,评委会还将评审投标技术方案等。

(3)资信上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投标人承担本项目信誉、经验方面的能力,以及所提供货物与服务的正当性、可靠性等。

20.6在复审阶段,评委会还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数量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

当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20.7评委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

20.8如为竞争性谈判,评委会在评标时将分别与各投标人就其产品的质量、服务、价格进行协商、谈判。

其后,评委会根据协商的结果,综合评价各投标人的协商谈判后的承诺,排出拟授标人的名单。

21、投标书的澄清

21.1为有助于对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清的内容进行澄清。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须以书面形式,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委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政府采购中心将记录其不良行为。

(六)、授予合同

23、合同的授予

23.1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对进入复审阶段(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按其序号值之和由低到高排出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等拟授标的先后顺序。

23.2评标报告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在“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在政府采购中心的主持下,买方与第一中标人(卖方)签订合同。

24、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4.1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的幅度为采购数量的10%。

但是不得对单价和其他条款、条件做出任何改变。

25、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25.1如评委会认为所有投标书均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政府采购中心将宣布本次招标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

26、招标结果通知书

26.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采购中心将招标结果刊登在“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招标结果通知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7、履约保证金

27.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转帐支票或现金。

28、签订合同

28.1中标人应按招标结果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和见证方签订合同。

28.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27条的规定去做,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该授标,该中标人不得要求政府采购中心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可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七)、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与修改

29、未尽事宜

29.1如以上投标人须知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其具体的补充与修改内容见“七、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付款人:

安徽省财政厅

2

付款条件:

项目系统终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人凭终验报告及相关费用凭证,一次性付清货款。

3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4.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付款人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5.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36.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技术支持,如安装、调试、维修、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37.工程施工: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与货物安装相关的房屋改造、装修等。

2.技术规格

2.1卖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格、工程施工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条件:

5.1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5.2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合同款的支付

6.1卖方应按照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38.发票原件;

39.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数量证明书和装箱单;

40.自我验收报告等;

6.2卖方将发票复印件,收款人、开户行、银行帐号资料和验收报告提交给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依“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提请安徽省财政厅审核付款。

7.技术资料

7.1卖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最迟应不晚于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束时,向买方移交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应用软件开发文档、维修指南等。

7.2如合同的标的物为进口货物,买方除必须向买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原版的技术资料外,还必须向买方提供一套与原版技术资料完全一致的中文技术资料。

41.质量保证

8.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的正品。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2卖方在收到买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七天内,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七天后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42.检验

9.1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自我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自我检验报告。

该报告应作为卖方向买方要求付款时提交的付款单据之一。

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能视为最终检验。

43.索赔

10.1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其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技术监督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但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责任的除外。

10.2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质量问题负有责任,当买方提出索赔时,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44.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费、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45.根据货物的低劣和损坏的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由买卖双方协商降低货物的价格。

46.卖方用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如果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通过政府采购中心从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11、卖方误期赔偿

11.1卖方承担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其在投标函中确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并经规定的各方验收合格后交付买方使用。

11.2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

11.3除合同第12条规定外,如果卖方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买方可从应支付给卖方未履行完的合同款项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其标准为按每延期一周收取0.5%,但误期赔偿费总额不得超过未履行完合同额的5%。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在此情况下,卖方不得要求买方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12、不可抗力

12.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地震、洪涝、火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整个全部或部分合同无法履行时,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3、税费

13.1卖方的投标报价中应包含国家规定的应交纳的所有税费。

14、履约保证金

14.1卖方应在收到招标结果通知书后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序号3规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为止:

即交货验收后一周年(特别约定的除外)。

14.2如卖方经政府采购中心证实确实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有权要求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买方的责任

15.1在合同实施期间,买方应指派专人配合卖方工作,并为卖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场地、资料、人员上的帮助。

如因买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如期履行,买方须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从买方获得赔偿。

15.2买方不得强迫卖方接受合同以外的无理要求。

在此情况下,卖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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