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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代理商合同

国际代理商合同

北京天然XX安山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人)

注册登记地址:

中国北京海淀区志新东路5号A606室

(以下简称为代理商)

注册登记地址:

经友好协商,就以下达成协议:

1地区与产品

1.1委托人委托代理商,以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商所在国为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销售安山岩斜长石制品(以下简称产品)。

2诚信与公平

2.1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委托人和代理商(以下简称为双方)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动。

2.2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双方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

3代理商的职责

3.1代理商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在地区内促进产品的销售,并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2非经委托人同意,代理商不得经地区之外销售产品。

如果代理商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应适用第15.3节的规定。

3.3除非另有专门的协议,代理商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约,也无权在签约中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

代理商仅能为委托人经顾客处招揽定货,而委托人(除以下第5.2节的规定外)有接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

3.4代理商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产品进行报价。

3.5代理商未经委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权代表委托人收取付款。

如果业经授权收款,则代理商必须尽快将付款转交给委托人,而在转交之前,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将付款单独地存放。

4代理保证金

4.1委托人向代理商一次性收取万元的代理保证金。

在合同满期时

全额退给代理商。

5委托人接受定单

5.1委托人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代理商对其转交的定单予以接受或拒绝。

委托人对代理商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接受或拒绝可由其自行决定。

5.2但是委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接受代理商所转交的定单。

应特别指出有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接受定单,则被认为是委托人违约。

6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6.1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代理商应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适宜时,建立售后服务。

委托人须提供技术支持。

6.2代理商在地区内进行宣传广告。

广告的内容不须经委托人批准,但不得损害委托人和产品的形象。

代理商所作广告的费用自行承担。

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6.3代理商参加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

代理商参加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7销售目标及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

7.1双方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7.2双方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7.3双方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后果。

8分代理商

8.1代理商可以聘用分代理商,但至少在聘用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

代理商应对分代理商的活动负责。

9向委托人通报情况

9.1代理商应适当向委托人通报其在地区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代理商应答复委托人提出的合理的有关提供信息的要求。

9.2代理商应适当向委托人通报有关:

9.2.1在地区内要实施的产品必须符合的法律和法规,(如进口条例、标签、技术规格、安全要求等);

9.2.2有关代理商业务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只要是与委托人有关。

10.1代理商应以适当勤勉查明他向委托人转交定单的顾客的支付能力。

对于代理商知道或应该知道财务处于危急情势的顾客之定单,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报这种情况下,不得将其定单转交委托人。

10.2只有经双方明确商定并仅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代理商才能担保买方信用。

双方为此应填写并签署担保合同。

11委托人的商标和标志

11.1代理商应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和其它任何标志,但其唯一目的是为了识别和宣传产品,而且只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围内使用。

11.2本条11.1所规定的关于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的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时,应立即终结。

11.3代理商一旦发现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被侵权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委托人。

12顾客投诉

12.1代理商应立即将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顾客对产品的意见或投诉通知委托人。

代理商应及时并恰当地处理这些投诉。

委托人将提供技术支持。

13排他性

13.1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授予地区内的其他企业产品的代理权和销售权。

13.2委托人无权与地区内的顾客直接进行交易。

14向代理商通报情况

14.1委托人应向代理商提供有关产品的所白.必要的书面资料(诸如价格表、宣传小册子等)以及代理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需要的其它资料。

14.2委托人如迟延或拒绝代理商转来的定单,委托人要书面向代理商说明原因。

14.3如果委托人预料其供货能力比代理商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代理商进行通报。

15代理商佣金

15.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代理商有权每年按保证金的7.2%的比例取得固定回报。

15.2代理商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从委托人处得到:

15.2.1如果以国际特惠价格销售,在销售货款全部到达委托人账户后,代理商分得1万元的销售利润。

15.2.2如果以国际平均价格销售,在销售货款全部到达委托人账户后,代理商取得国内平均价格与国际平均价格差的70%的作为代理佣金。

15.3如果代理商与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进行业务中,由于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外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并且如果委托人接受这种定单,则代理商应有权收取减低的佣金,其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决定。

同样,若其他代理商在地区外设立的顾客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内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则代理商的仰金也应减低。

15.4在适当情况下,如果给予顾客的条款和条件比委托人的标准条件更为优惠,委托人和代理商之间可以事先商定经过减少的佣金。

15.5除非另有书面商定,代理商为履行本合同之义务所发生的任何支出(如电话、电传、办公费用、差旅支出等)应由仞金负担。

16佣金利报酬的计算方法16.1佣金应根据发票的净金额计算,即实际销售价格(现金折扣以外的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费用(诸如包装、运输、保险),并扣除所有的关税和税收(包括增值税)。

16.2代理商在顾客全部支付发票价格后即取得收取佣金的权利。

如果按照销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商有权按比例预支其伽金。

如果委托人就顾客不付贷款的风险而投保,双方可以商定,佣金以委托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金额中进行支付。

16.3委托人应每一季度向代理商提交到期佣金的报表并且列举应付佣金的有关生意。

16.4代理商有权取得所有资料,特别是委托人帐册的摘录,以便检査其应得的佣金额。

委托人应允许代理商已此为日指定独立的审计师审查有关计算代理商佣金的材料,这种审查的费用应由代理商负担。

16.5如果委托人将佣金(或代理商应收取的其他金额)转至国外须经政府授权(例如由于委托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条例),则应在取得这种授权后才进行支付。

委托人为取得上述授权应釆取所有的必要步骤。

16.6除非另有约定,佣金应以须付佣金的销售合同的币种进行计算。

16.7在地区内就代理商佣金征收的任何税金都由代理商负担。

17未成交的业务

17.1代理商转交的报价或定单没有被委托人接受,不应支付佣金。

17.2如果代理商转交定单致使委托人签订合同,但此后合同未能生效,代理商应有收取佣金的权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托人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

18合同条款

18.1本合同的期限为五年,本合同自2006年8月20日起生效。

18.2双方在合同满期之日前不少于四个月通过收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号信、专门信使、电传)提出终止合同,否则本合同将以一年为一期自动连续延长。

如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限为六个月。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19未完成的业务

19.1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代理商转交的或委托人收到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订单,并因而在合同满期后的六个月内签订了销售合同,代理商有权对此收取佣金。

19.2以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所收到的定单为根据而签订的销售合同,代理商不应从中收取佣金,除非该交易主要归功于代理商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所作的努力,而且该销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生效。

然而,代理商必须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按本章节的规定,将尚未结束而据此款规定可能发生佣金的业务书面通知委托人。

20提前终止合同

20.1如果出现双方中的一方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或出现使提早终止合同成为合理的异常情况,双方可以通过书面通讯手段(例如有冋执的挂号信、专门信使、电传)通知对方立即终止合同,终止日期为收到书面通讯的FI期。

20.2另外,双方同意认定以下情况为异常情况,可以作为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破产、延期偿付权、破产财产管理、清算或任何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偿付协议,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一方执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况。

20.3一旦代理商的控制权、所有权或经营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

人,否则委托人也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20.4如果一方按照本条规定终止合同,但是仲裁员确定该方所提出的理由并不能证明提前终止是正当的,终止将生效,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因不正当的提前终止取得损害赔偿金。

赔偿金应相当于若合同正常终止所持续的期限的平均仰金,除非受损失一方证明实际损失要高于此数。

(或者,终止合同一方证明实际损失低于此数)。

上述赔偿金是在第21条规定应付的补偿费之外。

21终止合同的补偿

21.1补偿费的数额不得超过相当于一年的补偿,即按过去五年中代理商年平均报酬计算,如果合同持续期不满五年,应按实际年限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21.2如果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代理商未书面提出补偿的要求,其要求补偿的权利即告丧失。

21.3在下列情况下,代理无权要求补偿:

21.3.1委托人按照第20条的条件终止合同;

21.3.2代理商终止合同,除非根据第20条该终止是合理。

22退冋文件和样品

22.1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代理商应退冋委托人提供给代理商所有宣传广告材料、其他文件和样品。

23仲裁及适用法律

23.1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应遵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上述规则指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仲裁员进行最终的解决。

23.2仲裁员应适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条款以及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适用于国际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则。

23.3可能即使双方当事人将协议交付某一外国法管辖,代理商设立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也仍得适用;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此类规则。

仲裁员将考虑上述强制性规则,如果它们体现普遍承认的原则并且它们的适用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24禁止转让

24.1未经双方当事人事前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

25有效文本

25.1本合同的中文和英文对照是唯一的有效文木。

合同签订的地点

日期

委托人:

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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