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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管工程规范配管

第六章配管

第一节配管设计规定

一、总则

1、本通则适用于巴陵石化分公司煤代油工程工艺系统管道布置设计。

2、本通则不适用于非金属管道、有色金属管道、地下给排水管道的布置设计。

3、执行本通则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

1、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2、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3、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其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力求做到施工、生产、维修互不影响。

4、永久性的工艺、热力管道不得穿越工厂的发展用地。

5、在确定进出装置(单元)的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

6、厂区内的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与厂区内的装置(单元)、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协调,避免管道包围装置(单元),减少管道与铁路、道路的交叉。

7、管道应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8、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

地上的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管墩上。

9、在管架、管墩上布置管道时,宜使管架或管墩所受的垂直荷载、水平荷载均衡。

10、全厂性管架或管墩上(包括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装置主管廊管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1、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大直径管道的布置,应符合设备布置设计的要求。

12、管道布置设计应满足现行《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的要求。

13、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14、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

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15、应在管道规划的同时考虑其支承点设置。

宜利用管道的自然形状达到自行补偿。

16、管道系统应有正确和可靠的支承,不应发生管道与其支承件脱离、管道扭曲、下垂或立管不垂直的现象。

17、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

否则应根据操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放净。

管道布置应减少“盲肠”。

18、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路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满足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19、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需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者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下列情况应考虑法兰、螺纹或其他可拆卸连接:

(1)因检修、清洗、吹扫需拆卸的场合;

(2)衬里管道或夹套管道;

(3)管道由两段异种材料组成且不宜用焊接连接者;

(4)焊缝现场热处理有困难的管道连接点;

(5)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管道;

(6)设置盲板或“8”字盲板的位置。

20、管道布置时管道焊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00mm;

(2)管道上两相邻对接焊口的中心间距:

A、对于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

B、对于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150mm。

21、各种弯管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弯管最小弯曲半径

管道设计压力MPa

弯管制作方式

最小弯曲半径

<10.0

热弯

3.5DN

冷弯

4.0DN

≥10.0

冷、热弯

5.0DN

22、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楼板、屋顶或墙面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应密封。

套管的直径应大于管道隔热层的外径,并不得影响管道的热位移。

管道上的焊缝不应在套管内,并距离套管端部不应小于150mm。

套管应高出楼板、屋顶面50mm。

管道穿过屋顶时应设防雨罩。

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或防爆墙。

23、布置腐蚀性介质、有毒介质和高压管道时,应避免由于法兰、螺纹和填料密封等泄漏而造成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

易泄漏部位应避免位于人行通道或机泵上方,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24、有隔热层的管道,在管墩、管架处应设管托。

无隔热层的管道,如无要求,可不设管托。

当隔热层厚度小于或等于80mm时,选用高100mm的管托;隔热层厚度大于80mm时,选用高150mm的管托;隔热层厚度大于130mm时,选用高200mm的管托。

保冷管道应选用保冷管托。

25、全厂性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并宜与地面坡度一致。

管道的最小坡度宜为2‰。

管道变坡点宜设在转弯处或固定点附近。

26、对于跨越、穿越厂区内铁路和道路的管道,在其跨越段或穿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和法兰、螺纹接头等管道组成件。

27、有热位移的埋地管道,在管道强度允许的条件下可设置挡墩,否则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三、管道布置

1、管道的净空高度或埋设深度

(1)管道跨越厂区、装置区的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B、管道跨越厂内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C、管道跨越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m;

D、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lm。

(2)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lm。

(3)管道穿越厂区、装置区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B、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lm;

C、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8m,否则应核算套管强度。

(4)管墩、管架上敷设的管道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全厂性管道的高度:

a、管道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4m;

b、管廊下方考虑通行时,管底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lm;

c、多层管架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但不宜小于1.2m。

B、装置内管廊的高度,除应满足设备接管和检修的需要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廊下方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

b、管廊下方不布置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m;

c、管廊下方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底至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

d、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架结构确定:

上下层间距宜为1.2~2.0m;

e、当管廊有桁架时要按桁架底高计算管廊的净高。

(5)接近地面敷设的管道的布置应满足阀门和管件等的安装高度要求,管底或隔热层的底部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m。

(6)装置内管道的管底至人行通道路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7)埋地管道埋设深度的确定应以管道不受损坏为原则,并应考虑最大冻土深度和地下水位等影响。

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通过机械车辆的通道下不宜小于0.75m或采用套管保护。

埋地管道上如有阀门应设阀井。

阀井大小应能进入操作与拆装,阀井井壁顶面应高出地面约100mm,且应设盖板,井底离管底净空不应小于200mm,保温管道不应小于300mm,阀井应设排水设施。

(8)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套管。

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

套管长度伸出电缆沟外壁不应小于500mm。

(9)管道管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无法架空敷设而又不宜埋地敷设的管道可在管沟内敷设;

B、管沟有全封闭地下管沟和敞开式半地下管沟两种形式。

后者应有盖板或格栅。

全封闭式地下管沟适用于不需经常检查和维修的管道。

敞开式半地下管沟适用于需要经常检查和维修的管道。

为防止雨水进入,敞开式半地下管沟的沟壁顶面应高出地面约100mm;

C、全封闭地下管沟中的管道如有阀门也应设阀井,对阀井的要求与埋地管道相同;

D、当管道不保温时,管底距沟底净空不应小于200mm,保温管道不应小于300mm;

E、管沟沟底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沟底最低点应有排水设施;

F、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设密封隔断。

二、管道间距

1、在管墩、管架上敷设的管道不论有无隔热层,其净距不应小于5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25mm。

管沟内管间距应比架空敷设适当加大,其净距不应小于80mm,法兰外缘与相邻管道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2、管道上装有外形尺寸较大的管件、小型设备、仪表测量元件或有侧向位移的管道应加大管道间的净距。

3、管道外壁或管道隔热层的外壁的最突出部分,距管架或构架的立柱、建筑物墙壁或管沟壁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三、工艺管道的布置

1、多层管廊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上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热介质管道,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布置;

(2)气体管道宜布置在上层;

(3)液化烃和腐蚀性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但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布置在驱动设备的正上方;

(4)低温介质管道宜布置在下层;

(5)低温介质管道、液化烃管道和其他应避免受热的管道不宜布置在热介质管道的上方或紧靠不保温的热介质管道;

(6)工艺管道视其两端所连接的设备管口标高可以布置在上层或下层,以便做到“步步低”或“步步高”。

2、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不宜敷设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2)平行敷设时,两类管道之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其净间距不小于250mm。

3、工艺管道不应在路面下或路肩上沿道路敷设。

4、气体支管宜从主管的顶部接出。

5、有毒介质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除有特殊需要外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有毒介质管道应有明显标志以区别于其他管道,有毒介质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6、布置固体物料或含固体物料的管道时,应使管道尽可能短、少拐弯和不出现死角。

7、固体物料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顺介质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于45°。

8、固体物料管道上弯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道公称直径的六倍。

9、含有大量固体物料的浆液管道和高粘度液体管道应有坡度。

10、需要热补偿的管道,应从管道的起点至终点对整个管系进行分析以确定合理的热补偿方案。

11、敷设在管廊上要求有坡度的管道,可采用调整管托高度、在管托上加型钢或钢板垫枕的办法来实现。

对于放空气体总管(或去火炬总管)宜布置在管廊立柱的顶部,以便于调整标高。

12、布置与转动机械设备连接的管道时,应使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以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必要时可采用以下措施:

(1)改变管道走向,增强自然补偿能力;

(2)选用弹簧支吊架;

(3)选用金属波纹管补偿器;

(4)在适当位置设置限位支架。

13、布置与往复式压缩机相连的管道时,应使管系的机械振动固有频率和管道的气柱固有频率避开机器的激振频率。

必要时可采用以下措施:

(1)增设防振支架;

(2)适当扩大管径;

(3)增设脉动衰减器或孔板;

(4)合理设置缓冲器,避开共振管长,尽可能减少弯头。

14、不应在振动管道上弯矩大的部位设置分支管。

15、在易产生振动的管道(如往复式压缩机、往复泵的出口管道等)的转弯处,应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1.5倍公称直径的弯头。

分支管宜顺介质流向斜接。

16、从有可能发生振动的管道上接出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支管时,不论支管上有无阀门,连接处均应采取加强措施。

17、自流的水平管道应有不小于3‰的顺介质流向坡度。

四、液化烃管道的布置

1、液化烃管道应地上敷设。

如受条件限制采用管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止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或防火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

2、液化烃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套管内。

套管上方最小覆盖厚度,从套管顶到轨底不应小于1.4m,从套管顶到道路表面不应小于lm。

3、在两端有可能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导致升压的液化烃管道上,应采取安全措施。

4、液化烃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5、液化烃管道的热补偿,宜为自然补偿或采用“Π”型补偿器。

五、取样管道的布置

1、取样口的布置,应使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取样系统的管道布置应避免死角或袋形管。

2、取样阀应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备或管道与取样阀之间的管段应尽量短。

3、样品出口管端与漏斗、地面或平台之间、应有安放取样器皿的空间。

4、气体管道上取样口的布置规定如下:

(1)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

(2)在垂直管道上,当气体自下而上流动时取样口应向上倾斜45°,当气体自上而下流动时取样口应水平开设;

(3)含有固体颗粒的气体管道上的取样口,应设在垂直管上,并将取样管伸入管道的中心。

5、液体管道上取样口的布置规定如下:

(1)压力输送的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管道的顶部或侧面;自流水平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管道的底部;含有固体颗粒的液体管道的取样口应设在管道的侧面;

(2)垂直管道上的取样口宜设在介质向上流动的管道上。

介质自上而下流动时,除非能保证液体充满取样管,否则不宜在这种情况下设取样点。

6、取样口不宜设在有振动的管道上。

六、泄放管道的布置

1、由于管道布置形成的高点或低点,应根据操作、维修等的需要设置放气管、排液管或切断阀。

2、管道高点放气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管道低点排液口应设在管道的底部。

3、管道放气或排液口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放气口、排液口的最小公称直径(mm)

管道

放气口、排液口

≤25

15

40~150

20

200~350

25

≥400

40

注:

催化剂、浆液或高粘度介质(如重质燃料油等)管道的排液口公称直径不得小于25mm。

4、对于全厂性的工艺、凝结水和水管道,在历年最冷月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高于O℃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排液;低于或等于0℃的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排液。

5、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排液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封闭。

6、蒸汽主管(干管)的排液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

7、放气或排液管上的切断阀,宜用闸阀。

对于高压、极度及高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应设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

8、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排液阀应为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可燃液体管道以及大于2.5MPa蒸汽管道上的排液管装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管帽(管堵)、盲板或法兰盖。

9、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

(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2m以上。

10、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3.6.10的要求。

11、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2)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的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

12、安全泄压装置出口管的布置,应考虑由于泄压排放引起的反作用力,合理设置支架。

七、公用系统管道的布置

1、蒸汽管道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蒸汽支管应自蒸汽主管的顶部接出,支管上的切断阀应安装在靠近主管的水平管段上;

(2)蒸汽主管的末端应设分液包:

(3)水平敷设的蒸汽主管上分液包的间隔规定如下:

A、在装置内,饱和蒸汽宜为80m,过热蒸汽宜为160m;

B、在装置外,顺坡时宜为300m,逆坡时宜为200m。

(4)不得从用汽要求很严格的蒸汽管道上接出支管作其他用途;

(5)蒸汽支管的低点,应根据不同情况设排液阀或(和)疏水阀;

(6)在蒸汽管道的“Π”形补偿器上,不得引出支管。

在靠近“Π”形补偿器两侧的直管上引出支管时,支管不应妨碍主管的变形或位移。

因主管热胀而产生的支管引出点的位移,不应使支管承受过大的应力;

(7)多根蒸汽伴热管应成组布置并设分配管,分配管的蒸汽宜就近从主管接出;

(8)直接排至大气的蒸汽放空管,应在该管下端的弯头附近开一个φ6mm的排液孔;

(9)连续排放或经常排放的乏汽管道,应引至非主要操作区。

2、蒸汽凝结水管道布置,当回收凝结水时,宜架空敷设在管廊上。

为减少压降,凝结水支管宜顺介质流向45°斜接在凝结水回收总管顶部。

当支管从低处向高处汇入总管时,在汇入处宜设止回阀,有止回作用的疏水阀可不设止回阀。

3、冷却水管道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冷却水管道布置应根据工艺条件的要求,如冷却水的种类、用途、气候条件、用水设备是否间断操作及停工检修等因素综合考虑;

(2)敷设在室外管架上的大直径管道,宜布置在管架立柱附近;

(3)寒冷地区埋地敷设的水管道,引出地面时,应根据工艺要求,在冷却水出入口总管上设置切断阀、防冻排水阀、防冻循环阀和防冻长流水阀等措施,附图详见SH3012-2000第9页:

A、在寒冷地区,循环水应采用Ⅱ型防冻措施;对于新鲜水附近无回水管道,可采用Ⅰ型或Ⅲ型防冻措施;

B、对于最冷月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0℃地区的循环水、新鲜水等管道可采用Ⅳ型防冻措施。

(4)寒冷地区架空敷设的水管道应避免死端、盲肠、袋状管段。

对于难以避免的袋状管段,应考虑设低点排液阀。

对于难以避免的盲肠管段或设备间断操作的管道,应考虑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5)寒冷地区的管壳式冷却器或其他冷却设备,其进、出口管道阀门处的防冻循环旁通管及防冻放空阀应尽量靠近阀门。

旁通管和阀门也需保温防冻。

4、装置内的工艺用水和生活用水的管道,宜架空敷设在管廊上。

5、空气、压缩空气管道应按下列要求布置:

(1)空压机等进口管道顶部应设防雨罩,并以金属丝网保护;

(2)布置空压机的进、出口管道时,应考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应在进出口管道设置单独基础的支架;

(3)压缩空气的放空管和空压机的吸气系统应按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控制噪声;

(4)用于吹扫、反吹等的非净化压缩空气,总管架空敷设在管廊上,支管由总管上部引出,并在装置的软管站内设置非净化压缩空气软管接头;

(5)对于塔、反应器构架以及多层冷换设备构架,为了便于检修时使用风动扳手,应在有人孔和设备头盖法兰的平台上设置非净化压缩空气软管接头;

(6)净化压缩空气支管宜从总管上部引出并在水平管段上设切断阀。

6、氮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中吹扫氮气,应在装置的软管站内设置氮气软管接头,并宜设置双阀;

(2)工厂系统的高压氮气需减压使用时,可用角式截止阀或减压阀减压;

(3)催化剂系统需要的高纯度氮气,应从总管单独接出。

四、阀门布置

1、一般规定

(1)阀门应设在容易接近、便于操作、维修的地方。

成排管道(如进出装置的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必要时可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地面以下管道上的阀门应设在阀井内,必要时,应设置阀门延伸杆。

(2)垂直管道上阀门的安装高度(阀门手轮中心与操作面的距离)宜为1.2m,不宜超过1.8m。

(3)当阀门手轮中心的高度超过操作面2m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A、不经常操作的阀门可利用梯子、活动平台、延伸杆等进行操作;

B、经常操作的阀门或集中布置的成组阀门应设操作平台。

(4)布置在操作平台周围的阀门的手轮中心距操作平台边缘不宜大于450mm,当阀杆和手轮伸入平台上方且高度小于2m时,应使其不影响操作人员的操作和通行。

(5)阀杆水平安装的明杆式阀门开启时,阀杆不得影响通行。

(6)平行布置管道上的阀门,其中心线宜取齐,手轮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为了减少管道间距,可把阀门错开布置。

(7)水平管道上阀门的阀杆方向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垂直向上;水平;向上倾斜45°;向下倾斜45°;不得垂直向下。

(8)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塔、反应器、立式容器等设备底部管道上的阀门,不得布置在裙座内。

(9)可燃液体管道进入铁路装卸栈台前,应设有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该阀距栈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汽车装卸站内,当无缓冲罐时应在距装卸鹤位10m以外输送介质管道上装设紧急切断阀。

(10)隔断设备用的阀门宜与设备管口直接相接或靠近设备。

与装有剧毒介质的设备相连接管道上的阀门,应与设备管口直接相接,该阀门不得使用链轮操纵。

(11)从干管上引出的水平支管的切断阀,宜设在靠近干管根部的水平管段上。

(12)管道设计时,应避免使阀门承受过大荷载。

(13)加热炉灭火蒸汽分配管的阀组应便于操作,分配管距炉体不宜小于7.5m。

(14)用于固定式灭火蒸汽筛孔管和半固定式接头的灭火蒸汽管道上的阀门应设在既安全又便于操作的地方。

甲、乙、丙类液体设备区附近,宜设置半固定式消防蒸汽接头。

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2、安全阀的布置

(1)安全阀应直立安装并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如不能靠近布置,则从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到安全阀入口的管道总压降,不应超过安全阀定压值的3%。

(2)安全阀宜设置检修平台。

布置重量大的安全阀时要考虑安全阀拆卸后吊装的可能,必要时应设吊杆。

(3)安全阀入口管道应采用长半径弯头。

(4)安全阀出口管道的设计应考虑背压不超过安全阀定压的一定值。

对于普通型弹簧式安全阀,其背压不超过安全阀定压值的10%。

(5)当排入放空总管或去火炬总管的介质带有凝液或可冷凝气体时,安全阀的出口应高于总管,否则,应采取排液措施。

(6)排入密闭系统的安全阀出口管道应顺介质流向45°斜接在排放总管的顶部,以免总管内的凝液倒流入支管,并可减少安全阀背压。

(7)当安全阀进出口管道上设有切断阀时,应选用单闸板闸阀,并铅封开,阀杆应水平安装,以免阀杆和阀板连接的销钉腐蚀或松动时,阀板下滑。

当安全阀设有旁路阀时,该阔应铅封关。

3、气动调节阀的布置

(1)调节阀的安装位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设计的要求,并应靠近与其有关的一次指示仪表,便于在用旁路阀手动操作时能观察一次仪表。

(2)调节阀应布置在地面或平台上且便于操作和维修处。

(3)调节阀应正立垂直安装于水平管道上,特殊情况下方可水平或倾斜安装,但须加支撑。

(4)调节阀组(包括调节阀、旁路阀、切断阀和排液阀)立面安装时,调节阀应安装在旁路的下方。

公称直径小于25mm的调节阀,也可安装在旁路的上方。

(5)调节阀底距地面或平台面的净空不应小于250mm。

对于反装阀芯的单双座调节阀,宜在阀体下方留出抽阀芯的空间。

(6)调节阀膜头顶部上方应有不小于200mm的净空。

调节阀与旁路阀上下布置时应错开位置。

(7)切断阀应选用闸阀;旁路阀应选用截止阀,但旁路阀公称直径大于150mm时,可选用闸阀,两个切断阀与调节阀不宜布置成直线。

(8)在调节阀入口侧与调节阀上游的切断阀之间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阀,排液阀可选闸阀。

(9)介质中含有固体颗粒的管道上的调节阀应与旁路阀布置在同一个平面上或将旁路阀布置在调节阀的下方。

(10)低温、高温管道上的调节阀组的两个支架中应有一个是固定支架,另一个是滑动支架。

(11)调节阀应安装在环境温度不高于60℃,不低于-40℃的地方,并远离振动源。

(12)在一个区域内有较多的调节阀组时,应考虑形式一致,整齐、美观及操作方便。

4、止回阀的布置

(1)升降式止回阀应安装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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