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广州市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图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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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广州市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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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原创广州市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范文一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马XX,男,XX岁,X族,XX文化。

XX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区XXX

身份证号:

4XXXXXXXXXX,电话:

1XXXXXXX

被告:

陈XX,男,XX岁。

住所地:

XX市XX区XX镇XXX号

身份证号:

4XXXXXXXXXX,电话:

1XXXXXXX

被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XXX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

XXXXX88号(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

邮编:

528403,电话:

0760-8XXXXX。

法定代表人:

黄XXX,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11600元;办理交通事故处理燃油和交通费用338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000元(15000元÷30元×6天=3000元);租车费用3500元(租车时间4月10日至4月19日为正常租车时间,因被告不接电话等原因不及时去维修厂付款,导致原告无法提车,最终拖到4月24日原告自己付钱才提出车,才导致原告租车时间在15天);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8438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16年4月1日22时20分,被告陈育忠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粤TT3646)在华南快速往韶关方向(距龙洞出口有几公里的地方)行驶,因当晚车流量大,原告在最左车道行驶,因前方出现交通事故,原告紧急刹车却被被告车辆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电话报警事,交警赶到现场要求双方下龙洞出口处理交通事故。

原告听从交警安排下龙洞高速出口,与交警等待被告车下高速处理此事,多次电话告知,等了将近两小时,也不见被告下高速一起处理此事,最后交警短信通知双方以后去广园西路340交警大队一起处理这起事故。

4月6日与被告电话约定7日一起去广园西路交警大队处理事故,4月7日原告请事假准时赶到交警队,但等了一个多小时未见被告来交警队,之后原告和交警电话联系多次,被告不接电话来现场,最后原告应交警要求写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见附件),之后交警说帮忙预约被告,下次再过来办理《事故认定书》。

4月8日交警打电话给原告说与被告沟通过,约定4月11日一起在交警大队处理事故.原告4月11日上午准时赶到交警队等被告,一个小时后打电话,询问被告,对方说在人不舒服不能来,后交警也帮忙催,补告下午4点多才到交警队,双方办理了《简易交通事故处理》(见附件)被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汽车的维修费用及相关的其它经济损失等费用。

截止到目前,汽车维修费用11600元是原告支付; 租车费用3500元原告支付(因每天上班距离远,家住增城区新塘镇至黄埔区萝岗公司,必须要有汽车工具上下班及办理其它事项,汽车维修期间在东莞朋友公司那边租车,4月10日至4月24日,共计15天的);处理交通事故用的油费和交通旨用338元;因交通事故请假而导致的误工费3000元(去交警大队处理用了两天,送车定损维修、取车验车用去两天,找律师咨询写稿及递交材料给法院和出庭受理此案共用两天,共计6天时间)。

以上费用共计18438元,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广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2016年9月11日

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

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

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

2011年10月8日

附项:

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1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材料一份。

案例标题:

原告彭诉被告谢、中山市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由:

>>>>>>

审理机构: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4号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4-05-28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人员:

吴春燕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14号

原告彭,男,汉族,1965年4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县。

委托代理人王耀文,男,汉族,1965年1月22出生,身份证,住址:

被告谢,男,汉族,1985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区宾×县。

被告中山市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建平。

委托代理人杨晓毅,男,汉族,1972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丽霞,女,汉族,1968年12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88号(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

负责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阳,男,汉族,1981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该公司职员。

原告彭诉被告谢、中山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途鹏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耀文,被告途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毅、张丽霞,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

2013年7月19日16时50分,被告谢驾驶粤t×××××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g105飘峰红绿灯路口时,与其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由番禺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承担全部责任。

对该事故所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其无异议。

事故后,其被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9月4日伤情稳定后转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2013年10月31日伤情稳定后又转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2013年12月3日伤情好转出院。

其因伤情严重向番禺交警大队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并于2013年11月25日到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两个十级伤残。

其请求被告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如下:

1、医疗费93586.35元。

其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住院医疗费17000元,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医疗费66459.95元、医药费2268元,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医院住院医疗费7484.70元、门诊医疗费373.70元;2、残疾辅助器具费1431.50元;3、误工费15375元(2050元/月÷30天×225天)。

误工时间从事故当日……(本文书还有7437字未显示)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月日

证据目录:

1、原告王香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葛贤吉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的事实。

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458.4元的事实。

5、宁海第一医院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的事实。

6、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花费800元的事实。

提交人:

2013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1:

地址:

电话:

原告2:

地址:

电话:

被告1: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2: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医疗(药)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精神损害费元,误工费元,共计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被告2系车的车主,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

年月日时左右,在兰岙路与烟青路交叉路口,原告1驾驶的鲁B汽车自东向西行使时遇红灯停车,被告1驾驶鲁车没有及时刹车造成追尾事故,造成不同程度受伤。

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交警经相关程序作出***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市人民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元(此款被告已垫付)。

事发后,原告、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负全部责任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承担尽可能多的赔偿责任;被告2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月日

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医疗费用单据

说明:

1.先到事故科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文件中空缺及*号处用详细文字补齐,3.涉及到原告人名请删除打印的并亲笔书写并按手印,4.诉讼请求如有需要另行添加,5.先到法院咨询二名原告是否可以用一张起诉状(如本文),否则要分成二份。

(正式使用时请删除本说明)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刘伟,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

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

联系电话:

被告2:

XXXXX客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黄永科。

联系电话:

被告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

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

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2月20日

附:

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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