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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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F———2004————0000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二O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4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1)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清单及相应图纸说明。
2)施工现场的清理,完成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方工程、硬景铺设、软景绿化、电气及给排水、其他辅助工程等内容。
3)园林景观材料的采购(包括选材的考察),铺装、水安装、调试、验收、维保。
4)绿化种植工程的苗木采购、挖穴、假植、修剪、苗木搬运、施肥、种植、立支撑加固、浇水、施工期的养护、验收、维保。
5)保修期对所栽植苗木、草皮等植物成活所发生的浇水、施肥、防止病虫害、修剪、除草及维护管理。
6)所有招标范围内材料、苗木的二次搬运。
7)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及协调工作,包括市政的衔接工作。
8)确保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2.2承包范围不包括:
1)LOGO景墙上的镀铜不锈钢;
2)成品乒乓球桌、成品儿童娱乐设施、成品健身器材;
3)电气工程中的配电箱基础及灯杆基础;
4)电气工程中的配电箱引入电缆。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除投标书以外的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第8条所涉及的内容(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所有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分包人自行准备。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图纸3套。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保密。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职权:
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书(发包人于本合同签订时向承包人提供)。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承包人施工索赔的批准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因施工工艺变化、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是否调整的确认权;(3)工程款拨付的批准权;(4)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权:
(5)其它涉及工程费用的确认权;(6)工程月进度计划及更高级别计划的变更审批权;(7)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项目经理姓名:
职权: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即为现状场地,是否需要平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进场前10日内提供。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由发包人协助解决,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临时用水管线、电、通讯及线路由承包人自费负责。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及周边现状道路,发包人不再开通其它道路。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进场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6)水准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交验。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本合同签署后15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发生另行委托。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另行约定。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按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等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特别通行证、排污手续、降噪措施等手续),并保证这些规定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以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完成上述工作所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罚款、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支出)和工期延误责任。
发包人协助办理,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所承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并承担为保证其完好所发生的全部保护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保护工作要符合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要求。
其中可以通过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显示的,现场踏勘了解到的及应当预见部分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同时对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
所需费用及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逾期清理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清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双倍清理费用。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开展本部分专业施工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协调。
密切与总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配合、服务、协调。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资料后14日内,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中应遵守发包人对施工区域和施工进度的整体规划和调整,并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做出相应的调整。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误期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承包人追讨。
如果发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承包人按本条支付给发包人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书面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无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无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无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无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认可或权威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各有关部门
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合同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暂列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大写):
零元(人民币)
(小写):
0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人工的风险幅度为±5%,材料及机械费均不调整。
风险范围包括:
超过该风险幅度之外的价格调整办法按照北京市造价处京造定【2009】7号文件执行,其他风险因素均包括在风险范围内。
(2)风险范围以外的费用计算方法和原则:
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施工期人工执行当期相应造价信息价格。
3)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A)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B)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C)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合格工程相应工程量计算。
D)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E)投标期信息价参照北京市造价信息2014年第12期。
①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②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
ⅰ消耗量:
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即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ⅱ人工、材料、机械价格:
按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当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如果《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
ⅲ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
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即新增项目价格的任何细项和工序的价格计算应严格按照投标过程中中标人报价的费率、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以及人工工日单价等所有报价原则进行计算。
④施工图纸与招标清单的工程量不符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实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则按实调整。
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相应调整工程价款。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使用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约定承担;
(b)使用人、发、承包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由各自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⑥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发、承包方应按本合同以下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并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
(a)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另一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
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不再调整该部分工程价款。
(b)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如清单工程量与图纸实际工程量有差异时,待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5)暂估价材料或项目按实际最终确认的价格调整,价差仅计取税金。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0日前提供。
22.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的(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0%为预付款,合同生效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当工程款(含预付款)支付至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的50%时,开始抵扣工程预付款,抵扣比例为工程进度款的50%;直至预付款被全部扣回为止。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按月完成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其中措施项目费用按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性项目费用同比例支付)。
承包人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量计算当月完成工程量,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付款申请(如遇法定节假日,承包人应提前上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定后向承包人支付核定工程量价款的80%。
当工程进度款拨付至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总价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
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14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
余额即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后14日内一次性结清,但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中另有约定除外。
23.3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苗木材料设备均应符合设计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在采购苗木材料设备前,其质量品牌需征得发包人方面确认,并按规定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出厂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及验收合格证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发包人将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由承包人提供。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26.1设计变更一词应指发包人要求对招标合同范围以外的调整。
26.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设计院/工程师根据工程需要作出的变更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
26.3发包人/设计院/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经发包人确认后,书面发送承包人。
26.4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工程变更后,不论本承包工程整套图纸所显示的本承包工程建设规模如何变化,工程将随设计变更相应调整。
26.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设计单位已批准的设计内容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7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对于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26.8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化的,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由发包人在10个日历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更改设计文件,双方当事人需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如果承包人忽视该等错误,且因修正该等错误造成返工、修补的,合同价款将不予增加。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
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及5套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8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图纸所包含全部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及养护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及养护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4个月
(2)绿化种植工程:
24个月(养护期)
(3)喷泉、喷灌工程:
24个月
(4)其他附属工程:
24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特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第34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