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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物流建筑的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物流建筑设计。

不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火药、炸药、化工品类的危险品物流建筑。

1.0.3物流建筑设计应在物流工艺总体设计框架下进行,重要物流建筑或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应进行物流系统工艺设计。

1.0.4物流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1.0.5物流建筑设计应结合物流建筑功能特性及发展趋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与可持续发展措施。

1.0.6物流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物流logistics

    根据实际需要,将物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实现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2.0.2物流生产logisticsproduction

    对物流作业、存储两类物流活动的统称。

其中,物流作业包括装卸、搬运、收发货、验货、计量、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管理等动态物流活动;存储包括货物的存放与保管等静态物流活动。

2.0.3物流加工distributionprocessing

    根据顾客的需要,在物流过程中对物品实施的简单加工作业活动的总称。

2.0.4物流建筑logisticsbuilding

    进行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物流活动的建筑。

2.0.5物流建筑群logisticsbuildinggroup

    由两栋或两栋以上物流建筑组成的建筑群体。

2.0.6单层物流建筑single-storylogisticsbuilding

    自然层数为一层的物流建筑。

2.0.7多层物流建筑multi-storylogistics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物流建筑。

2.0.8高层物流建筑high-riselogistics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物流建筑。

2.0.9货棚goodsshed

    设有顶盖和立柱,四周不建封顶围墙的物流生产建筑。

2.0.10场坪goodsyard

    用于存放货物、器具或进行货物处理作业的露天场地。

2.0.11吞吐量handlingcapacityoffreight

    一定期限内到达、发出的货物总量。

2.0.12危险品dangerous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物流建筑分类

3.0.1物流建筑按其使用功能特性,可分为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型物流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不大于1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不大于15%;

3)货物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4)建筑内存储区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内存储区的面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之比大于65%;

2)建筑内存储区的容积与该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之比大于65%。

3除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之外的物流建筑应为综合型物流建筑。

3.0.2物流建筑按建筑内处理物品的特性,可分为普通物流建筑、特殊物流建筑、危险品物流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无特殊要求,且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丙、丁、戊类;

2特殊物流建筑内处理的物品应对操作及保管环境、包装、运输条件、保安等有特殊要求,且处理的物品不应属于危险品;

3危险品物流建筑内所处理的物品应为危险品。

3.0.3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应按厂房建筑要求设计,且其存储区应按库房建筑要求设计。

特殊物流建筑与危险品物流建筑还应执行相应的专用设计标准。

3.0.4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储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物品平均堆放高度大于1m、面积利用系数大于0.4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堆存区域;

2)物品存放高度不大于2m且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24h的货架区;

3)物品存放高度大于2m的货架区;

4)物品平均滞留时间大于72h的区域。

2作业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用于对物品进行物流作业的区域;

2)不属于本条第1款的区域;

3)物品在该区域的最长滞留时间不大于72h。

3.0.5物流建筑及其区域的面积和容积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1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应按其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并宜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单体物流建筑的规模等级划分

注:

1表中为通用数据,当行业另有规定时,可选用行业规范规定的取值;

2本表不包括危险品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2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应按其占地面积进行划分,并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物流建筑群规模等级划分

5.1一般规定

5.1.1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和规模应满足建设项目规划的总体物流服务目标的要求。

5.1.2物流建筑应满足物流操作流程与处理能力及安全要求。

5.1.3物流建筑的功能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有利于物品的保管和养护;

2符合业务功能需要和有利于组织物流生产;

3便于安装和使用物流工艺设备;

4提供物品省力装卸、搬运的条件;

5具备实现物流生产业务信息自动化、网络化传输与管理的条件;

6有利于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及可持续发展;

7对建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适宜的生产、业务与管理办公、生活卫生条件。

5.1.4物流建筑单体内可设置现场业务与管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生产用房。

5.1.5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口岸物流建筑、大型及超大型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宜设置公共办公建筑。

5.1.6对于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和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当具备综合交通运输条件时,应具有多式联运功能。

5.1.7对需要在冷链环境中进行物流作业或物品存储的物流建筑,应设有调节建筑室内温度、湿度和控制洁净度的设施。

5.1.8存储型危险品物流建筑内不得设危险品拆包、换装作业区。

5.1.9危险品物流建筑不应采用综合型物流建筑形式。

5.2物流建筑功能组成

5.2.1物流建筑的功能组成应按其建筑类别、业务需求、规模等级、安全等级等确定。

5.2.2物流建筑应设置运输车辆装卸操作场地;有室外存储或作业的物流建筑,应配建场坪。

5.2.3具有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设置防护围界或安全监控设施。

5.2.4具有口岸业务和运输安全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设置防护围界、安全监控设施及货物和人员安检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置专用隔离通道。

5.2.5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应设置下列口岸服务设施:

1供口岸单位使用的办公、值班用房;

2快速通关的联合营业和业务办公用房;

3查验、监管操作用房、场地等;

4区域围网封闭隔离及卡口。

5.2.6具有对社会开放营运业务的物流建筑,应设公共厕所;大型和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设置紧急医疗服务站,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站等公共设施。

5.2.7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和物流建筑群、进行农副产品物流交易活动的物流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集中的废弃物及可回收物品收集与处理站。

5.2.8在冷链、洁净环境中进行生鲜、动物、植物、食品、药品等物品作业或存储的物流建筑,应配置污水、废弃物、排泄物的集中处理设施。

5.2.9社会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应具有对外开放营业厅等公共用房。

面向社会提供物流服务的物流建筑应根据业务需要配置洽商、物流交易等建筑用房。

5.2.10处理种畜、种禽和活体动物、鲜活水产品的物流设施,宜设饮水、通风降温、排泄物处理及洗刷、消毒等设施。

5.2.11重要的货运站或大型、超大型货运站可设场坪作业指挥站、集装箱检查桥卡口。

5.2.12大型和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公路、铁路货运站可设加油站。

5.2.13物流建筑群的组成可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确定。

5.3物流建筑面积

5.3.1物流建筑的面积应根据物流量、企业生产能力发展需求等进行确定。

5.3.2物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应包括物流生产面积及配套建设的业务与办公建筑面积、辅助生产建筑面积、生活服务建筑面积。

5.3.3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储型物流建筑的生产面积,应根据物品存储量、存储周期及存储方式计算确定;

2作业型物流建筑的生产面积,应根据高峰作业量及单位面积处理物品指标计算确定;

3综合型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面积,应分别按存储型物流建筑和作业型物流建筑计算确定;

4集装箱处理场的面积应以空箱及重箱堆存量、拆装箱量、集装箱清洗和维修量等作为计算的基础数据;

5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应根据业务量计算口岸作业面积。

5.3.4与物流建筑配套建设的辅助生产建筑、办公建筑、生活服务建筑的面积,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

5.3.5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分别占总建筑面积与场坪面积之和的比例,宜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物流建筑的面积比例

注:

大型、超大型的综合性单体物流建筑可按物流建筑群的面积比例确定。

6.1选址

6.1.1物流建筑选址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求。

6.1.2物流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择在居住区集中的地区;

2应根据物品的来源、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确定;

3配套设施、交通运输道路、防洪设施、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物流建筑用地同时确定;

4应具有适合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应兼顾远期的发展需要,具备满足近期以及远期发展规划所必需的电源和水源条件;

6含有高架存储的物流建筑,宜选择在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6.1.3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及运输服务类物流建筑选址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便于组织和开展多式联运;

2以铁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铁路专用线和装卸站场等设施用地;铁路专用线应具备接入附近铁路车站的条件,并应联通国家铁路网;铁路专用线接入铁路繁忙干线车站时应具备立交疏解条件;

3以水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具备水路运输所必需的水域条件和码头、场坪等港口设施用地;

4以公路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靠近城市公路干线,并应与城市综合运输网合理衔接;

5以航空运输服务为主的物流建筑,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安排,且在处理国际货物时,应具备口岸监管和快速通关的条件。

6.1.4特殊物流建筑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应避开有害气体、灰沙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区;

2食品、医药物流建筑距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

3冷链物流建筑应选址在交通运输方便、就近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的地区。

6.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用地不应选址在下列地段及地区:

1发震断裂带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沉陷(错动)区界内;

4易受洪水淹没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段。

6.1.6物流建筑不应选址在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储存危险品、化学品的物流建筑选址应避免对周边居民、建筑、水源地等造成影响。

6.1.7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群宜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带。

6.2总体规划

6.2.1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适应当地及行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兼顾可持续发展,并应结合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经经济技术论证后确定,且宜与邻近的物流设施、交通运输、工业区、居住区、市政道路与动力供给等设施统筹规划衔接。

6.2.2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综合所在城市气候、环境和传统风貌等地域特点,保护规划用地内有价值的河湖水域、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6.2.3物流建筑总体规划应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作业、建筑空间使用、现代物流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创造条件。

6.2.4物流建筑的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应根据路网结构、建筑布局、建筑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6.2.5当有城市道路或铁路等设施穿越用地区域时,应统筹组织车流、人流路线;当被分割的不同区块间有物品运输时,宜采取立交方式进行交通组织。

6.2.6物流建筑的总体规划,应在满足交通运输优化、车辆装卸省力快捷、工艺合理、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土地的空间利用率。

6.2.7物流建筑的建设用地规划宜设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并应符合当地或行业的有关规定。

6.3土地利用

6.3.1物流建筑应集约用地,应结合市场需求、建设规模、实施计划和用地条件等因素,远近期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应避免设施和土地长期闲置。

6.3.2物流建筑用地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且土地使用功能不得外延。

物流建筑规划用地结构控制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物流建筑规划用地结构控制

注:

以场坪作业为主的物流建筑,其物流建筑用地与物流作业场坪用地比例指标可以合并。

7.1总平面布置

7.1.1物流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及设施宜归并整合、集中布置;

2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应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以及水文地质条件;

4应满足物流操作流程、交通组织、消防和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

5用于有污染性物品作业或存储的物流建筑,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

6具有卫生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应远离污染源,并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

7除害熏蒸处理房应单独设置,应远离场区出入口和人员密集区,并应位于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下风向且相距不小于50m;

8铁路运输物流建筑的站台与货物装卸线宜采用一台一线的布置形式。

7.1.2公用设施宜位于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7.1.3改建、扩建的物流建筑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及各项设施。

7.1.4物流建筑的围墙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围墙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的最小间距

注:

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构)筑物自外墙皮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算起;

2对于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小;当设有消防通道时不应小于6.0m;

3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受限制;

4当条件困难时,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至围墙的间距:

有调车作业时,可为3.5m,无调车作业时,可为3.0m。

7.2场区设施

7.2.1物流建筑的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坪铺面种类应根据货物种类及装卸方式、地基条件等确定,场坪铺面种类及其面层类型可按表7.2.1选择;

2地基较差、分期修建及临时或短期使用的场坪,铺面不宜采用混凝土铺面,宜选用沥青铺面、连锁块铺面或独立块铺面等适应土基变形的铺面种类;

3堆放具有腐蚀性、易污染物品的杂货或散货场坪,不宜选用沥青类面层;堆放对货物品种有严格要求的散货场坪,不应选用粒料类面层;

4场坪铺面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计算残留沉降不宜大于表7.2.1的规定;

5对于季节性冰冻地区,场坪铺面厚度应满足最小抗冻层厚度的要求;

6水泥混凝土场坪的分块可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6的规定;

7当场坪的长度超过160m时,应布置横向通道;

8场坪排水应采用有组织排水,并应与场地总体排水系统相协调。

表7.2.1场坪铺面种类及其面层类型、计算残留沉降值

注:

简易铺面包括泥结碎(砾)石、级配碎(砾)石及其他粒料等,设计方法同沥青铺面。

7.2.2物流建筑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流建筑、铁路专用线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操作场地;

2铁路场站宜布置在便于公路转运,且受其他运输干扰较少的区域;

3大型铁路场站宜设置铁路到发场和铁路装卸场,铁路装卸场与到发场可采用横列式或纵列式布置;

4综合性铁路场站各货区的位置应根据物品类别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装成件货区应离开散堆装货区布置,并宜在两货区间布置长大笨重货区和粗杂货区;

2)集装箱货区宜布置在包装成件货区与长大笨重货区或粗杂货区之间;

3)散堆装货区宜布置在场站主导风向下方;

5铁路场站应根据需要设置轨道衡进行整车称重,且轨道衡宜设在装卸地点出入口或专用线上适当位置;

6汽车装卸场坪宽度应满足车辆调头、装卸作业要求;

7操作场地荷载设计值应满足装卸作业和车辆行驶的承载要求。

7.2.3杂货和散货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场的分区、堆垛规格等应满足物品安全储存的要求,堆场面积及其与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有粉尘产生的散货堆场,宜使堆垛长边方向与主导风向一致,并宜采用围墙、防风网、防护林等防风屏障;

3宜采用明沟排水;

4有降温要求、有粉尘产生的散货和杂货堆场,应设置水喷洒系统,并应根据气候条件设置泄空装置;

5杂货堆场的起重运输设备轨道内侧区域的排水应顺畅,并宜分区组织。

7.2.4物流建筑的集装箱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装箱堆场应靠近拆装箱作业区;

2水运、公路货运站内集装箱堆场宜采用集装箱正面吊运车和集装箱叉车作业,堆场内作业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3危险品集装箱堆场应根据其运量和危险品种类确定存放场地和存放方式,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4集装箱宜定点堆放,堆场箱脚处场坪宜进行专门设计。

7.2.5出入境货物查验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应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应设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应设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

3应设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

4应设对集装箱等货物进行检查、检验、检疫的查验平台;

5应设货车轮胎消毒池。

7.3竖向设计

7.3.1物流建筑的场区道路、广场及场地的竖向设计,应与市政道路、铁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高程相协调。

7.3.2物流建筑竖向设计应结合场区地形、物流操作流程、运输方式等,选择竖向布置方式。

7.3.3物流建筑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布置在丘陵地区、山区及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区域的物流建筑,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出计算洪水位0.5m以上,或采取相应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场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场区外路面标高;

3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该处自然地面标高;

4设计标高的确定宜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应使场内的管线与市政管线标高相协调。

7.3.4物流建筑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高差不应小于0.15m;

2位于不良地质条件地段的贵重物品库、危险品库或防水要求高的建筑,应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

7.3.5物流建筑场地排水系统应满足雨水重力自流排出要求,并应设置必要的排除暴雨积水的措施。

7.3.6物流建筑场地坡度不宜小于0.3%,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且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和护坡。

7.4管线综合布置

7.4.1物流建筑场地内的管线应与区域内总平面、竖向、绿化景观设计等统筹布置,并应使管线紧凑合理。

7.4.2管线布置应分布合理、近远期结合。

7.4.3物流建筑场地内的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的规定。

7.4.4当物流建筑采用地上管道敷设管线时,可采用高支架式、低支架式、地面式以及建筑物支撑式,且支架式架空管线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应满足交通净空及管线检修的要求。

7.5绿化布置

7.5.1物流建筑的下列地段宜进行绿化:

1办公区;

2主干路及场区出入口;

3沿场区围墙;

4建筑两端和无装卸平台一侧地坪。

7.5.2物流建筑场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交叉口等处的绿化种植,应防止遮挡交通行车视线。

场区内的绿化宜集中布置或呈隔离带状布置。

7.5.3物流建筑停车场周围设置绿化时,乔木、灌木的分枝高度应满足车辆净高要求。

7.5.4港口货运站工程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的有关规定。

7.5.5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场地绿化布置,应根据生产特点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与栽种方式,应防止引起安全隐患和增加监管难度。

7.5.6机场、公路与铁路等货物运输服务物流建筑用地区域的绿化指标,应由运输场站总体规划统一协调。

8.1交通组织

8.1.1物流建筑场区的交通道路规划应符合所处区域的总体规划要求。

8.1.2物流建筑场区内的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物流生产、运输、消防要求;

2应满足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3应合理利用地形;

4应与场外道路衔接方便、短捷;

5运输繁忙的线路宜避免平面交叉,局部交通流线有严重冲突时,应采用局部小立交的方式;

6消防车道应结合道路布置;

7当用道路划分功能区时,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宜呈环形布置;当为尽端路时,应设置尽端回车场,回车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1.3物流建筑场区的路网密度、道路宽度、集中停车数量等,应根据物流量、车流量等分析计算确定,并应能满足高峰小时车流量需求。

车流量应按车型折算为标准车型进行计算,车流量计算的车型折算系数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表8.1.3车流量计算的车型折算系数

注:

1各车型的额定荷载、轮廓及轴数的特征参数均可作为判别车型的依据;

2车流量折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

8.1.4物流建筑场区道路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场区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4的规定。

表8.1.4场区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注:

1路面宽度取值应根据物流操作要求、通行车辆和搬运车辆类型及交通繁忙程度等因素确定;

2在运输、作业频繁时,所在路段应设置作业人员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m;

3机动车道路纵坡应满足大型货车运输和排水要求,其坡度不应小于0.2%,并不宜大于6%;困难地段可增加1%~2%,坡长不超过100m,但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增加;多雪地区不应大于5%,坡长不应超过300m;

4电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纵坡宜放缓,电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3%,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宜大于2%;

5站内道路平面转弯处,不宜设超高和加宽;

6括号中的数值为运载集装箱车辆的行车速度。

8.1.5物流建筑场区的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表8.1.5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等的最小净距

注:

1对于最小净距,有路肩的道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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