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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者

李芸

学籍批次

201203

学习中心

大连学习中心

层次

专科起点本科

专业

会计

指导教师

王春雷

 

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日渐庞大,税负也越来越重,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阶层最大的纳税开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1年9月1日实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在新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如何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提高税后可支配利润、增加个人财富,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对个人所得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既能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又有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我就对个人所得的部分内容做出浅析探讨。

关键词:

新个税政策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记到投资者个人的名下。

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缴纳个人所得税,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刺激了他们的投资欲望,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

但该种做法通常在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企业的制度体系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使用。

2.转换个人所得类型

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仍然是超额累进税率体制下,个人所得增长到一定程度时,由于适用较高的税率.所以,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将会逐步减少,如果能够转换个人所得类型,将工资、薪金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收入,从而适用较低的个税税率,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现在很多企业将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金转化为给提供员工住宿报销差旅费或提供差旅津贴等.使职工的纯收入没有下降,但缴纳的个税极大减少.既控制了企业的成本,又获得了员工的欢迎,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实现了双赢。

3.分拆所得或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的方式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很多收入项目按次计算应纳税额,而且在每次取得收入时,可扣除次费用再计算应纳税额。

在收入额一定的情况下.多次取得收入时,可扣除的费用金额就会增加,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减少。

该种方法比较简单.操作容易,也常被采用。

4.利用纳税期限,延迟纳税义务的发,争取货币时间价值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很多税目都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机缴纳税款。

对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来说,延迟纳税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问价值。

5.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减免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调节收入差距,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所以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政策及税前扣除标准等。

我国地域广阔,发展条件不同各个地区的优惠政策也有很大的差异.通过选择取得收入来源地区也可以收到很好的减税效果。

同时,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时效性,有的条款甚至只有几年的有效时间,但优惠程度很诱人。

纳税人可以充分关注政策的即时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

但此方法局限性也较强,受多种政策的限制与综合影响,纳税人通常需要在成本和节税利益之间做出取舍。

6.转换纳税人身份

合理选择纳税主体身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前者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后者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纳税人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适当的调整措施,避开成为居民纳税人.充分利用纳税主体的身份特征减少纳税义务。

当然,主体身份的选择不是随意的.纳税人必须仔细研读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业务需求与活动性质合理选择,避免因调整身份而违背法律。

 

三、纳税筹划的实施方案

(一)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两种。

员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员工个税的总支出。

为使员工个税税负最小化,就要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

使企业在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提高员工的工资。

1.整体筹划安排企业员工的年工资薪金总额,合理筹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

企业在进行薪酬预算管理的过程中,都会按照预算工资薪金总额和员工工资薪酬体系对企业各用工层次的员工薪酬进行基本的分层测算,大致确定各级别岗位的员工的年工资薪金总额。

比如,某企业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确定2012年目标工资薪金950万元,2012年测算按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总额为150万元,实际可发放工资总额800万元。

企业员工岗位分为100人七岗级,各岗级系数梯次为0.1-0.2。

其中一岗级1人,年工资薪金总额15万元,二岗级4人,人均11.83万元,三岗级8人,人均10.51万元,四岗级12人,人均9.2万元,五岗级26人,人均7.88万元,六岗级25人,人均7.23万元,七岗级24人,人均6.57万元。

并进一步测算到每岗级每人金额,计算得到每岗级员工的年应纳税所得总额,然后利用新个人所得税级差和税率差,测算合理安排月工资和一次性年度奖金。

测算如下图。

从上面的三种方案比较,月工资和年度一次性奖金是个税筹划的最佳组合,资、半年奖、年终奖组合次之,工资奖金月平均发放纳税最多。

2.均衡发放职工工资奖金

为奖励和激励员工,企业往往按业绩等因素奖励员工,从财务上看,员工的收入随业绩的起伏波动很大,企业开支也明显增大。

从职工的实际所得来看,到手的奖金收入并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员工之间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实际差距很小。

从税收角度考虑,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变成了税金,这样做并没有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企业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

比如,小王扣除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后月工资4000元,其中6个月每月奖金1500元。

如果按月实际发放工资奖金计算,则小王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0-3500)×3%×6+[(4000+1500-3500)×10%-105]×6=90+570=660元;如果将6个月奖金均衡在全年发放,则小王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工资奖金总额=4000×6+(4000+1500)×6=57000元,全年月平均工资=57000/12=4750元,全年应纳税总额=(4750-3500)×3%×12=450元。

两种方式相比,均衡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比据实计算发放,少纳个税(660-450)210元。

3.合理提供职工福利性支出

采用非货币性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社会保险、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等,企业提供这样的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可以适当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

员工在实际工资并未减少的前提下,减少了个税负担。

如:

小王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4000元,单位不提供上班午餐,须自行支付盒饭500元。

则小王每月应纳个税为:

(4000-3500)×3%=15元。

如果企业提供500元午餐,相应减少500元工资,则小王不需缴纳个税,相当于收入增加15元,而企业并未增加支出。

4.合理利用股权激励政策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高级管理人才的一项重要的薪酬政策,如果在设计高管薪酬激励计划时适当结合各种股权激励政策,并充分考虑纳税影响,不但可以使高管人员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紧密相连,还可以增加高管薪酬激励的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佳效果。

根据税法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股票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

某公司经理7月份领取工资10000元,同时领取上半年奖金120000元。

7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945(元),半年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45%-13505=38625(元),则7月应纳税为945+38625=39570(元)。

若将应得的6个月奖金120000元以股票期权的形式发放,该经理可在7月份以2元/股的价格获得股票1万股,当日股票市价为14元/股,且该笔收入可平均按6个月分摊,则7月份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120000÷6×25%-1005=3995(元),合计应纳税额为945+3995×6=24915(元),节税14655(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适当利用股权激励政策可为高管人员带来税收收益。

但同时股权具有不确定性,较工资而言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企业在使用股权激励政策时,也应考虑到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1.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超过000元时,定率扣20%。

同时税法规定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

“畸高”,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税所得超过20000元。

应税所得在20000至5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税率实际上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实际上为40%。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纳税。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与在职人员兼职收入要区别对待。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职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筹划思路

(1)避开劳务报酬中的加成征收。

对一次性收入进行合理的分割。

劳务报酬所得内容共有29项,一次性收入中如果劳务报酬所得内容不一样但相互关联,就可以进行必要的分割。

比如设计、装潢这两项劳务如果由同一人完成,报酬一并给付,为避免带来超额税收负担,提供劳务方也就是纳税方可以事先进行筹划,与对方分别签订设计、装潢合同,以达到节税目的。

例1:

李某对张某的房屋进行设计与装潢,按合同规定,完工后张某应支付李某劳务报酬50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李某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0×(1-20%)×30%-2000=10000(元)。

如果李某事先进行筹划,与张某分别签订设计、装潢合同,劳务报酬分别为20000元、30000元,那么设计报酬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3200(元),装潢报酬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0×(1-20%)×30%-2000=5200(元),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8400元。

与前面的方案相比李某可以节税1600元(10000-8400)。

(2)利用时间上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有的劳务不要求连续进行,而是跨月非连续进行的,相应的报酬也可以分解到若干个月支付,这样就可以避免以月按“次”纳税。

有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但报酬取得不是按次或按月,而是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在这种方式下取得的劳务报酬,在取得相关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2:

刘某为A公司会计人员,另兼职B公司会计,因B公司规模小、业务量少,刘某不必每天去B公司做账,而是每个月去几次将当月工作完成。

兼职报酬不是按月支付,B公司每年年底支付刘某36000元的劳务报酬。

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

以1年的报酬作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越36000×(1-20%)×30%-2000=6640(元)。

方案2:

如果刘某与B公司签订合同,注明支付的报酬是

刘某每个月劳务报酬的合计数,那么刘某取得的劳务报酬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应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平均每月劳务报酬所得越36000/12=3000(元),月应纳税额越(3000-800)×20%=440(元),年应纳税额440×12=5280(元)。

可见,选择方案2可以节税1360元(6640-5280)。

(三)稿酬所得

1.将专著改作系列丛书增加减除费用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

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例1,某医学专家钟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临床应用的医学著作,该著作共分五个部分(每个部份均可单独发行),预计将获得稿酬所得15000元。

我们做出如下筹划方案:

(1)如果钟教授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5000×(1一20%)×20%×(1一30%)=1680(元)。

(2)如果钟教授与出版社协商,以系列丛书形式将该著作五个部分分别单独发行,以一套5本出版,则钟教授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本稿酬=15000÷5=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一800)*20%*(1一30%)=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5=1540元。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医学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40[1680-1540]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

2.利用文章署名的多少影响抵扣费用筹划法

在现实条件下,许多学者或专家名人在完成某项专著的撰写过程中,其家人难免会为其提供一些帮助,甚至有时还参与某些内容的编写等,这种作品既可以算作学者、专家名人单独完成,也可以作为与家人共同完成。

从家庭的角度讲,在作品上单独署专家、学者个人的名字和共同署上妻子或儿子的名字等,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但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单独署名和共同署名却存在很大差别。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就可以考虑利用署名筹划法,即改一本书由署一个人名字改为署多个人的名字。

例2,某医学专家王教授写了一本医学专著,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6300元。

在撰写过程中,同是医学专家的妻子与儿子不仅分别负责为其收集相关资料和文稿校对工作,而且还共同承担了两个章节的写作。

那么,王教授(一家)应纳稿酬个人所得税情况存在3种可能:

(1)如果王教授在专著上只署他一个人的名字,则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为:

应纳税额=6300元×(1-20%)×20%(1-30%)=705.6元。

(2)如果王教授在著作上署上他和妻子或儿子的名字,那么王教授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3150-800)×20%(1-30%)=329元;其妻子(儿子)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王教授本人相同。

王教授夫妻俩(一家)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29+329=658元。

可见,王教授在著作上署上他和妻子的名字比只署他一个人的名字(全家)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7.6(705.6-658)元。

 

(3)如果王教授在著作上署上他和妻子与儿子的名字,那么王教授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100-800)×20%(1-30%)=182元;其妻子与儿子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王教授本人相同。

王教授一家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2+182+182=546元。

通过对照可以看出,王教授在著作上署上他和妻子与儿子的名字,比其只署他一个人的名字(全家)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05.6-546=159.6元。

3.将相关费用进行转移减少计税总额筹划法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

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

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例3,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我国物流业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上海、广东等物流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路将十分看好。

出版社与他达成协议,全部稿费18万元,预计到上海等地考察费用支出4.5万元。

对于此例我们有以下筹划方案:

(1)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实地考察费用,出版社全额支付其稿费18万元,应纳税额=180000元×(1-20%)×20%×(1-30%)=20160元;

实际收入=180000元-20160元-45000元=114840元。

(2)如果该经济学家与出版社商定,考察研究费用改由出版社负责支付,限额为4.5万元,出版社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3.5万元。

应纳税额=135000元×(1-20%)×20%×(1-30%)=15120元;

实际收入=135000元-15120元=1119880元。

因此,采取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高达5040(20160-15120)元。

4.正确区分加印和再版税收政策差异筹划法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许多人特别是是知名学者、当红作家来说,上述规定无疑为其进行稿酬所得税收筹划提供了余地。

例4,当红作家王某新近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当地一家报业集团在其晚报开辟专栏进行连载,报业集团按发行量支付王某稿酬,由于小说的原因,晚报的发行量大增,同时,许多读者为了收集纷纷来信来电要求报社进行加印或出书。

假设不管是出书还是加印,该报业集团均共支付王某稿费6000元(如不出书或加印应支付3000元),而所取得的净收入一样多。

则我们做出如下筹划:

(1)由于出版书籍手续繁琐,报业集团拟采取加印方式,如该当红作家王某不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同意报社采用加印报纸的做法,其因加印而获得的稿酬,按税法规定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00元×(1-20%)×20%×(1-30%)=672元;

实际收入=6000元-672元=5328元。

(2)如该当红作家王某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与报社商量采用出书的做法,报业集团同意由所属的月刊杂志出版一期增刊,那么该当红作家王某其因连载和出书所取得的稿费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800)元×20%×(1-30%)]+[(3000-800)元×20%×(1-30%)]=616元;

实际收入=6000元-616元=5384元。

显然,利用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56(672-616)元,即采用出书的方式当红作家王某可以增加56元收入。

(四)个人股息红利的纳税筹划

1.私款公存筹划法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税的税种,其主体是个人,因此对企业资金账户的存款利息不予以征税,从而给存款利息所得的纳税筹划创造了契机。

现在一般的做法就是私款公存,即把个人的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个人能够控制企业的资金账户,这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经理层人士比较实用。

当然,使用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理层人土,因为这种方法固然能够逃避部分税款,但自己一旦从这个位置上下来,这些资金就极可能被充归国有,其结果可能是自己连本金都玩掉了。

2.专项基金筹划法

科教兴国是本届政府的主要任务,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同时在制定各项政策时,也给予教育一定的优惠。

因此,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也就为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所谓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在我国,中国工商银行是唯一一家开办教育储蓄业务的指定银行,近期在其《教育储蓄试行办法》中也提出要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资金,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对教育储蓄给予利率上的优惠,即存期分为三年、五年两种,其中三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五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接着又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先明确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住房公积金、②医疗保险金、③基本养老保险金、④失业保险基金。

现在利用这些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一般的做法就是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优惠,认真做好筹划,合理安排子女的教育资金、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支出,这样不仅自己少缴税款,而且也能保障子女将来的教育开销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但使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局限,这就是这些基金的存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限制,比如教育储蓄每一账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储户来说不适用,加上我国新近出台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使得运用该种方法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3.所得再投资筹划法

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

如果个人对企业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

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

但这种方法要求个人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如果个人感觉另有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该种股票收益仍然更大,则另当别论。

 

结论

良好的薪酬激励能够提高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其内在潜力。

企业在税收筹划中要考虑各方的税收情况,不仅要注重企业的“税后利益最大化”,更要权衡双边的利益平衡。

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税收筹划,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从而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

而个人做好个人所得方面的纳税筹划,不仅是给自身带来了金钱上的利益,也是一种文明的进步。

我们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

当我们纳税时,我们应该先问问自己,我是不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

计税依据是什么?

如果没有时间去查资料,可以到税务专家那里去咨询一下,这将利于帮助你认识税法,了解税法。

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凌栗.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08(51)

[2]司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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