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如何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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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如何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工会如何贯彻新安全生产法

1、如何贯彻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

一是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方案,要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小册子、张贴标语、利用宣传车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要通过召开群众会议、企业负责人会议、企业员工大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在宣传中,要不抄留死角,做到成人皆知。

要对企业负责人和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过关培训考试,确保新《安全生产法》能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是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按照《决定》规定,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所以各行业管理部门百执法人员要在深入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及时理清思路,制定执法计划,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度则,认真履行执法职能,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决不能讲人情,降低标准处罚,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得以贯彻落实到位。

2、如何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确正在修订之中,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6.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

10.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13.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15.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7.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

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9.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管理处室、分公司、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25.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

2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3、《安全生产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何规定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4、安全生产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什么规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来、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源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度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如下: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制度体系建设放在首位。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安全文化建设贯穿始终。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教育培训作为长期任务。

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把接受监督管理作为重要保障。

这样一来,就要做到: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害的发生,关系着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着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关系着社会的安定繁荣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3.企业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的最终目标。

(5)工会如何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形式

主要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

具体可分为四个方面:

1.企业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

2.车间、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艺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为主;

4.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现实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为主。

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实际演练、安全技能比赛、看录像、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

6、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7、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

工会组织本身,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会的各项职能,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就企业而言,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也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形式。

新形势下,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优势和作用,也是当前摆在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一项现实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认清形势,找准位置,增强做好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压力感

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以来,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工会组织抓住大环境和小环境的结合点来重新审视新时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要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施展才能的新舞台。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人。

工会组织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它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从理论上讲,工会组织是职工之家,其他任何组织都不具备这一优势。

从实践上说,也只有工会组织才能更好地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和谐企业建设中来。

二要充分认识到,随着煤炭开采程度的延伸,生产条件越来越复杂,安全压力越来越大,为群众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要充分认识到,随着企业民营化进程的深层次推进,职工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将会重新调整,为工会组织加强民主管理、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提出了新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党政所急、群众所需、工会所能”的要求,找准切入点,把握规律性,充分发挥“教育、引领、服务、维权”四个作用,在建设和谐企业中建功立业。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优势和作用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只有渗透到企业的“中心”,工会才有生命力;只有渗透到职工的“内心”,工会才有凝聚力。

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想有所作为,就必须在维护企业稳定、促进安全发展、提升职工技能、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优势和作用。

一是要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

构建和谐企业依靠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必须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要广泛开展“和谐文化”创建活动。

围绕“和谐”这一主题,通过开展各种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的文化活动,大力营造团结和谐、风正气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要积极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组织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和谐企业、和谐区队、和谐班组创建活动,参与和谐社区、和谐单元、和谐家庭创建活动。

开展多种形式、寓教寓乐、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把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融于文化之中,达到制度化、系列化、特色化,打造工会特色的文化品牌,形成社区文化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其次,要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要积极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和职工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全面排查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对待改革带来的暂时阵痛,通过正当合理的方式表达个人意愿,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营造出“和谐稳定人人有责,稳定和谐人人创造”的浓厚氛围。

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扶贫解困“送温暖”工作。

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断健全完善送温暖工作长效机制,关心弱势群体、特困职工的生活,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家”的温暖。

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把关心困难职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作为工会的要务不定期抓,还要把理顺职工思想情绪作为帮困扶贫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二是要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中发挥作用。

千重要,万重要,抓住安全最重要,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会组织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

一要发挥教育引领作用,用先进的安全理念引领职工。

要采取短、平、快的形式,通过开展安全文化宣讲、安全故事下区队、安全文艺到现场等职工容易接受、愿意参与的活动,大力倡树“一切事故都可以防范,一切伤害都能够避免”的理念,不断强化“自己的安全自己管,指望他人不保险”的自主保安意识,达到耳濡目染、渗透辐射的效果,使职工逐渐形成对安全生产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筑牢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

二要发挥环境育人作用,用浓厚的安全氛围来熏陶职工。

同时,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通过编印、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张贴各类安全画、宣传品,举办安全图片展、征文答卷、专题研讨、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出浓厚的安全氛围。

三要发挥现场监督作用,用严格的管理来规范职工。

群监员和班组长都是现场的关键人物,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对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因此,要在探索群众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上下功夫,用心把握活动的广泛性、系列性、大众化,不断改进创新群众性安全活动形式,做到常抓常新。

组织群监员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查岗活动,真正发挥安全哨兵的作用,切实把群监员打造成一支标志明显化、作用突出化的群众安全监察队伍。

在班组长作用发挥方面,要以教育引导班组长树立正确的安全观、质量观和分配观为重点,组织班组长交流管理经验,吸取事故教训,把区队班组打造成坚固的安全团队,从而实现企业安全持续发展。

三是要在引导职工学技术、学业务,提升职工技能素质中发挥作用。

发展是执政兴企的第一要务,效益是企业的首要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在人,取决于职工的技能高低,取决于职工的积极性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因此,工会工作的着力点必须放在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挖掘职工的创造潜能、推动生产经营快速发展上。

首先,要注重提高职工的技能素质。

善于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进一步科学分析全矿职工技术素质的现状,广泛开展争当“百名技术标兵”竞赛活动,特别要发挥好车间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岗位工种特点,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其次,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小改小革、节约挖潜活动。

注重挖掘职工群众在技术革新方面的聪明才智,不断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做到范围更广、内容更实、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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