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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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相关制度.docx

中医诊所相关制度

诊所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1.门诊医生为责任疫情投告人,一旦发现传染病应在规定时限将报告卡填好,做好登记,送至预防保健科。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人,于2小时报出;乙类传染病于12小时报出;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发现丙类传染病,应在24小时报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疾控部门报告疫情。

      

3.报告卡填写规定:

写清患者的家庭住址等项目。

做好疫情登记,病区、门诊应建立登记本。

      

4.传染病报告制度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

对不报、漏报和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除目标分。

屡教不改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后果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诊所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病种共三类37种。

其中:

 甲类2种:

鼠疫、霍乱。

乙类25种。

丙类10种。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例,应当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爆发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时,在二小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性传播疾病、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农村于十二小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或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农村于二十四小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或发现甲类传染病人和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时,采取相应的紧急隔离措施。

 

五、执行职务(在岗)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个体诊所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六、各级传染病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人以及责任报告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因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二、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由专人应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

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进行焚烧。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

无回收价值的可放入专用收集袋直接焚烧。

   

六、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焚烧。

  

七、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九、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诊所消毒隔离制度

1.医务人员着装整洁,在进行无菌操作时戴口罩、帽子等,严格无菌操作规程。

2.各科室要定期消毒,必要时随时消毒。

每月大扫除一次,定期空气消毒,并有记录。

3.无菌器械、用料、容器定期灭菌,消毒液定期更换,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初步消毒送供应室。

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均应初步消毒、回收毁形或无害化处理。

4.无菌物品与一般用物、用过物品与未用过物品应分开放置。

各种无菌包有明显标记、注明有效期,责任者,定位存放于无菌物品专柜。

5.病人被服每周更换一次,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洗涤、消毒。

出院、死亡病人的一切用品按规定进行终末消毒。

6.疑有传染病者,按常规进行隔离,病人的排泄物和使用过的物品进行消毒,未经消毒处理的物品,不得带离病房或转借他人使用。

7.换药用物定期更换和灭菌。

严重感染伤口或非特异性感染伤口使用过的器械须立即消毒处理。

 

门诊工作制度

一、中医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遗产为宗旨,积极搞好门诊工作。

二、中医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

三、认真书写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

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

四、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五、外带处方,不能转抄,只能供参考。

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开处方和抄方。

六、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七、在弘扬中医特长的同时,有选择地吸收和应用西医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病的新路子。

 

医务人员医德规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

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

三、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正庄重,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

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师执业制度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3、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围无关或不实的医学证明文件。

5、对重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及时推荐到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去就诊。

6、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诊所申请获准后可以行使处方权利。

2、药房应按照医师处方调配药剂,如果处方出现错误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拒绝调配,并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进行处方核对。

3、对含剧毒、麻醉药物的处方,遵照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麻醉药品,应单独处方,其剂量不得超常用量。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量者,应在剂量旁加签名或注明需要情况。

4、饮片处方应注明煎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等)、剂量、服法、禁忌。

药品要用正名或惯用药名,饮片剂量单位用国家规定的“克”制,西药用“克、毫升”等以及通用的国际单位,中、西药都要标明剂型。

5、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6、对违反规定处方、使用不当的药品,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中药处方配药工作制度

1、收方后必须认真审查处方的各项容,如病人、年龄、性别、处方日期、医生签字等是否填写,药品名称、规格、用量、剂量、服法等是否正确,经审查无误后方可配药。

2、调剂人员必须按处方的要求配方,如发现处方中有毒、麻药或某种缺药等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医师联系,妥善解决。

3、药品按规的标准计价,做到计价准确无误。

自费药品的药价单例。

4、若有矿物类、贝壳类、坚果类药物,需打碎后入药。

对于处方中注明“先煎”、“后下”、“烊化”等字样的药物,需另包,并在包装袋上注明用法。

5、凡医生注明急重症的处方,一律给予优先配发。

6、严格处方复核制度。

处方配好后,认真检查有无漏配、错配,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确认无误后方可包装。

发药时,应该核对性别、年龄等,并向病者说明煎服方法、剂量等注意事项。

7、严格剧毒、麻醉药品管理,按有关毒、麻药管理条例规定,设专人负责,专柜保管,设薄登记,并定期检查销量和用量情况。

8、药品分类存放,做到贴标签准确无误。

新增药品及短缺品种,应及时通知,尽快解决。

10、药房的器具保持清洁卫生,存放整齐。

11、保持药房秩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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