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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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江苏省2016版)

政府示范文本

重点

甲方(购电人)、乙方(售电人)与丙方(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

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甲方向乙方购电,丙方从中收取输配电开销。

附件:

合同编号: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

 

三方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看守办公室监制

年月

 

第一章定义和解说

 

第二章三方陈说

第三章三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电能计量

 

第六章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合同更正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赔偿

第九章合同消除

第十章不可以抗力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合用法律

第十三章合同奏效和限时

第十四章其余

 

附件一:

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

 

三方合同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签订:

 

(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

“甲方”):

,系一家拥有

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受权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一致社会

信誉代码:

,住处:

,法定代表人/受权代理

人: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

行:

账号: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

“乙方”):

,系一家拥有

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受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获得江苏能源看守办颁发的本

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赞同证(赞同证编号:

),一致

社会信誉代码:

,住处:

,法定代表人/受权

代理人: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

 

行:

账号:

 

(3)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

 

有,企业所在地为,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登记注册,已获得江苏能源看守办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赞同证(赞同证

编号:

),一致社会信誉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号:

 

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

 

(kV),总用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兆瓦(MW)

 

的电厂,装机为台,分别在年投产,而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江苏省拥有并经营管理电网。

 

甲、乙双方拟经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例,按

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

号)、《国家电力看守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

文本)(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9号)、《江苏省电力用户与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方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本着相同、自觉、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解说

 

1.1定义

 

直接交易电量:

甲、乙双方经自由协商所签订的电量或在电力交易平台直

接交易会合联合成交的电量,已满足电力调换交易机构安全校核要求,经江苏能源看守办、省经信委确认后,三方合同商定的交易电量。

 

计量点:

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受骗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

关口表安装地点。

 

紧迫情况:

指电力系统发惹祸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要事故,

电网频率也许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骨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坚固限额以及其余威迫电网安全运转,有可能破坏电网坚固,以致电网崩溃以致大面积停电等运转情况,而且该情况在结束后获得江苏能源看守办和江苏省经信委的确认。

 

工作日:

指除礼拜六、礼拜日及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公历日。

 

不可以抗力:

指不可以预示、不可以防范其实不可以战胜的客观情况。

包含:

火山爆

发、龙卷风、海啸、狂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

乱等[1]。

 

解说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该被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亦不该以

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说。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拥有相同的法律效劳。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袭者或受让人拥有拘束力。

但当事人还有商定

的除外。

遇有本款商定的情况时,相关义务人应该依法实行必需的通知义务及齐备的法律手续。

 

除上下文还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合同中的“包含”一词指:

包含但不限于。

 

第二章三方陈说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余双方陈说以下:

 

本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订并有能力实行本合同。

 

本方签订和实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手续(包含办理必需的政府同意、获得

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赞同证等)均已办好并合法有效。

 

在签订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看守机构均未作出任

何足以对本方实行本合同产生重要不利影响的裁决、裁定、裁决或详尽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内部受权程序均已完成,签订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

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而且本合同奏效后即对三方拥有法律拘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例发生变化也许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规则,合同三

方依据法律、法例、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更正。

 

第三章三方的权益和义务

 

3.1甲方的权益包含:

 

依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依据国家相关法例享受丙方供给的

相关用电服务。

 

依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拟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

计划。

 

获得乙方、丙方实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甲方的义务包含:

 

依据国家相关法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转、保护相关用电设备,合理控

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开初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供给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余生产运转信息。

 

发生紧迫情况时,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按相关规定缴纳直接交易电量相关开销。

 

向乙方和丙方供给与实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余信息。

 

直接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乙方的权益包含:

 

依据已与丙方签订的《并网调换协议》,依据国家相关法例享受丙方供给

的并网调换服务。

 

依据本合同获得丙方供给的输配电服务。

 

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与丙方协商拟定设备检修计划。

 

获得甲方、丙方实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乙方的义务包含:

 

向丙方供给切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恪守已与丙方签订的《并网调换协议》,依据国家相关法例、规定和技术

规范,运转、保护相关发电设备。

 

开初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供给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余生产运转信息。

 

发生紧迫情况时,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向甲方和丙方供给与实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余信息。

 

3.5丙方的权益包含:

 

收取输配电开销。

 

与甲方、乙方协商拟定设备检修计划。

 

获得甲方、乙方实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6丙方的义务包含:

 

恪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换协议》。

 

向甲方和乙方供给与实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余信息。

 

抄写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

 

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丙方作为输电方,甲方愿意向乙

 

方号机组购电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

甲方电量按

户号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以下4.2~4.4条款合用价差联动模式

 

4.2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机组现行目录上网电价的基础上:

依据价差C联动,价

 

差C为元/千瓦时(含税),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乙方机

组现行的上网电量目录电价联动。

(注:

价差为正时,表示发电企业获得高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算);价差为负时,表示发电企业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结算价格,即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发电侧也许销售侧目录电价,则按调整后的相应目录价格执行;但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可自行协商调整合同商定的价差,并依据第七章商定办理合同更正。

 

4.3甲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仍依据《供用电合同》的商定,保持峰平谷电量结

算规则不变、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结算方式不变。

直接交易部分的电量电度

结算价格,依据P1=Pa+C执行(公式1)

 

此中,Pa为该电力用户合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4.4乙方直接交易电量价格P2:

 

乙方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依据P2=Pb+C(公式2)

 

此中,Pb为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机组上网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以下4.5~4.7条款合用于输配电价模式

 

4.5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为元/千瓦时

 

4.6甲方的结算电价P1,在直接交易成交电价P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规定,需要

支付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带、线损。

 

P1=P+输电电价+政府基金附带+线损(公式1)

 

甲方结算电价P1以下表所示:

 

种类电价(单位:

元/千瓦时)

直接交易成交价格P

 

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带

 

线损

结算电价P1

 

4.7乙方的结算电价为直接交易成交电价,即P2=P(公式2)

 

4.8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但甲乙双方

可在合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调整合同电价,并依据第七章商定办理合同更正。

 

第五章电能计量

 

5.1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

同》以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商定。

 

5.2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商定的计量点关口

表计量的电量(仅限大工业电量或一般工商业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分月计划安排、结算和支付

 

6.1在合同执行周期内,按月结算,执行周期的末月进行违约清理。

 

6.2关于合同执行周期跨月的合同,甲乙双方均可以联合自己的情况和前序月份

 

实质结算情况,于每个月15号至20号(遇节假日顺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关

于下一个月分月计划转动校订安排的申请。

甲、乙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汇总。

经调换机构安全校核经过后,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上报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看守办,将当月的更正改动情况存案并更正下月分月计划。

若本合同签订方对更正申请达不可以一致建议,仍依据原分月计划商定执行。

原则上,交易中心不再受应该月误差电量调整申请。

 

6.3月度结算原则上依据分月计划电量执行。

当甲方实质用电量或乙方上网电量

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依据实质电量发生值执行。

 

6.4关于甲乙方存在多笔合同关系共存的情况,且当月甲乙双方发生少用或少发

电情况,以致多笔合同不可以全部兑现的情况下,优先依据以下次序挨次结算。

 

1)月度平台会合联合成交合同

 

2)马上到期的合同

 

3)合同签订日最早的合同

 

6.5当合同期满,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商定电量的97%下限时,应区

 

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质结算电量与合同商定值的97%下限之间差值,归入违

约电量办理。

 

6.6直接交易开销结算。

 

甲方向丙方支付结算开销:

 

(一)直接交易结算开销=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1

 

此中,P1由4.3或4.6中公式1计算确立。

 

(二)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开销按峰、平、谷用电量及相应电价计算。

(三)甲方合用两部制电价的,须同时按现行目录电价对应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

 

丙方代理支付乙方的结算开销:

 

(一)价差联动模式

 

直接交易结算开销=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

 

直接交易支付开销=直接交易结算开销

 

此中,P2由4.4中公式2计算确立。

 

(二)输配电价模式

 

直接交易结算开销=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

 

此中,P2由4.7中公式2计算确立。

 

6.7丙方按“月结、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清理”原则与甲方、乙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商定执行。

 

6.8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理

 

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为各月度结算电量之和。

 

甲方与丙方在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理

 

若甲方全电量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当累计直接交易电量大于直接交易合同商定电量103%时,高于合同商定电量103%部分视为违约超用电量,由丙方按目录电

 

价的110%销售给甲方,即甲方需向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用电费:

 

违约超用电费=违约超用电量*甲方目录电价*110%

 

乙方与丙方在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的电量清理

 

当累计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直接交易合同商定电量97%时,低于合同商定电量97%

 

部分视为违约超发电量,由乙方按政府判断的上网电价的90%销售给丙方,即丙方需向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发电费:

 

违约超发电费=违约超发电量*乙方判断的上网电价*90%

 

第七章合同更正

 

7.1本合同的任何更正、增补或更正必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受权代理人署名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例发生变化也许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规则,以致三

方不可以正常实行合同约准时,三方应相应更正本合同。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赔偿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商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余任一方有官僚求违约方赔

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违约的办理原则

 

违约方应肩负连续实行合同、采纳挽救措施等责任。

在连续履约也许采纳

挽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余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在本合同实行限时届满以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其余双方可在实行限时届满前消除合同并要求其肩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其余双方应该采纳合适的措施防范损失进一步扩大,假如因

没有采纳合适的措施以致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肩负赔偿责任。

 

8.3因为甲方原由,造成乙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

 

合同电量97%时,甲方应依据6.5合商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依据当期江苏省

 

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向乙方予以赔偿。

 

因为乙方原由,造成甲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乙方应依据6.5合商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依据当期江苏省火电

 

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向甲方予以赔偿。

 

因为丙方原由,造成甲、乙方合同执行周期结束时,累计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丙方应依据6.5合商定的违约电量认定标准,依据当期江苏省

 

火电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电价分别予以赔偿。

执行有序用电的除外。

 

8.4除本合同其余各章商定之外,甲乙丙三方商定:

 

甲方应该肩负的违约责任还包含:

 

乙方应该肩负的违约责任还包含:

 

丙方应该肩负的违约责任还包含:

 

8.5除还有商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实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

 

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相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假如在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

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肩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消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事件,则其余双方有权在发出消除通知后消除本合同:

 

(1)除还有商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对付款项,

 

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获得纠正;

 

(2)甲方连续15日未能依据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连续15日未能依据本合

 

同正常发电;丙方连续15日不可以依据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理或被取消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富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可以合理地肩负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私自消除合同。

假如因甲方原由以致合同消除,则甲

方应赔偿乙方所以而遇到的损失;假如因乙方原由以致合同消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所以而遇到的损失。

 

第十章不可以抗力

 

10.1若不可以抗力的发生完满或部分地阻拦合同任一方实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

务,则该方可暂停实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实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出除掉不可以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以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连续实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以抗力影响的其余义务,包含全部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以抗力结束,该方应赶忙恢复实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以抗力而不可以实行本合同,则该方应赶忙书面通知其余两

方。

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以抗力的发诞辰期和估计连续的时间、实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以抗力影响所采纳的措施。

事件性质、对该方

受不可以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以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5日内向其余双方供给一份由不可以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以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纳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以抗力给合同其余

方带来的损失。

三方应及时协商拟定并实行挽救计划及合理的代替措施以减少或除掉不可以抗力的影响。

假如受不可以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纳合理措施减少不可以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肩负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假如发生不可以抗力,三方第一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

当年的结算电量凑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不可以抗力造成的合同消除

 

假如任何不可以抗力阻截一方实行其义务连续超出

 

30日,三方应协商决定连续履

 

行本合同的条件或消除本合同。

假如自不可以抗力发生后

60日内,三方不可以就继

续实行合同的条件或消除本合同完成一致建议,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余双方消除本合同,并报省能源看守办和省经信委存案。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全部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

 

可提请江苏能源看守办和省经信委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可以的,按以下第

 

方式办理:

 

(1)三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央求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拥有法律拘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经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合用法律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劳、解说、实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第十三章合同奏效

 

13.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拜托代理人署名并加盖公章后奏效;

 

第十四章其余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其余双方获得的全部没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含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供给方同意,

 

其余双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显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依据法律、法例规定可做出显现的情况除外。

 

合同附件

 

附件:

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完成的全部内容,代替全部三方在此以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讲和合同。

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

在各方不对合同范本做增补商定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及此中标通知书拥有本合同的相同效劳。

 

通知和送到

 

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经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署名确认即被以为送到;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到。

全部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到或接收后方能奏效。

全部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依据商定的联系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更正联系信息为止。

 

不放弃权益

 

任何一方未经过书面形式申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则不该被视为其弃权。

任何一方未执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均不该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益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益的放弃。

 

14.6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换协议》和甲方与丙方

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连续有效,互为增补;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换协议》、《供用电合同》商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立后执行,协商不可以的按程序报江苏能源看守办和省经信委协调。

 

14.7本合同中相关消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消除后依旧有效。

 

14.8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增补协议,并报江苏能源看守办和省经信委备

案。

增补协议与本合同拥有相同法律效劳。

 

14.9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副本若干,

分送相关部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受权代理人

 

: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受权代理人

 

:

 

/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受权代理人

 

:

 

/

 

署名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一:

直接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单位:

万千瓦时

电压

分月交易计划(20

年)

等级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合计

 

合计

 

[1]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以抗力,双方可依据当地实质情况选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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