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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案例

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

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

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

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

B企业明知张某与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张某知道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同有效。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

简要说明理由。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

(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不能以劳务出资的)

  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3月20日。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本题中,工商机关的签发日期为3月20日,因此该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B企业主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

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B企业为知情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不适用该规定,此时投资人是可以对抗B企业的,B企业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合伙企业法习题

1.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

三人按4:

3:

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

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的债务2万元;

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低销?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1)丁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消。

依据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依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

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案]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但注意,合伙企业处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等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先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反对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3.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

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某认为: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

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村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4.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

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

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

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报酬?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案例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

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

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

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

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

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3.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

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

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

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

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

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

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

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

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

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

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

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

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

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

8000×

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5.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10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11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11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

董事会有6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除B公司的董事未参与表决外,剩余的5名董事全部通过。

  (4)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A公司召开2011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

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

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

  (4)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

  (6)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两项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6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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