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909921 上传时间:2023-06-03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7.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docx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

“共同体化”、“社会化”与“国家化”:

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

以近代上海为中心

樊卫国

2012-12-1709:

46:

37   来源: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2期

  

  内容提要:

开埠以来,随着上海经济变革、市场发育及行业蘖分扩张,各类行业组织因缘而起。

晚清同光年间至民国末年,沪地行业组织在各式社会、经济、政治因素的侵染和交互作用下,先后经历了由民间自发秩序到政府强制规范等制度变迁,其组织形态具有“共同体化”、“社会化”、“国家化”等不同的阶段性特征。

共同体化与社会化不同在于行业组织权力基础由部分群体的民间合约,走向普遍的同业合约;而国家化的行业组织权力不仅来自民间合约,更缘自政府授权,政府主导将责、权、利重新配置而对同业组织的权力主体进行整合塑造。

不同的组织形态和管理体制蕴含着不同的组织机制和绩效,其得失利弊需要进行具体的历史分析,不能简单化评判。

  关键词:

行业共同体社会化经济群体国家化经济群体行业组织变迁近代上海

  作者简介:

樊卫国,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近代中国行业组织暨同业公会研究自1990年代兴起以来,个案研究和综合研究不甚平衡,受史学界实证研究取向影响,个案研究论著远多于宏观研究。

对于近代中国经济群体的社会属性,1990年代不少论著有过精彩的阐释及辨析①。

这一时期学者们大都以宏观视角,注重定性式的静态分析,对于其嬗变及由此产生的阶段性特征演化,虽有一些涉及,较为粗疏,未充分展开。

此后,有些论著论及近代行业组织变迁的阶段划分,多限于一般化的时间排序和数量概括,划时代多以政府法规为凭;对于其阶段变迁的历史内蕴缺乏深入探究,仍有进一步阐发的空间。

本文试图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近代上海行业组织变迁的关系形态作一定的学术思考和历史提炼,提出一些论见,求教于方家。

  一

  关于近代同业组织的发展分类或曰形态划分,学术界较多运用“现代性”的理念进行分析界定,以政策法规进化为焦点,关注同业组织本身的兴衰变化。

宋占友认为上海同业组织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近一百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海开埠至1904年,是为传统商业会馆衰落前的最后阶段;第二阶段,1904年清廷颁布《商会简明章程》至1929年南京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前,这是中国近代工商同业团体组织蜕变力度最大,制度变迁内容最为丰富的年代。

第三阶段,1929年8月至1948年。

这一阶段,南京政府开始对资产阶级的自治运动进行整合②。

魏文享综合多种因素,根据法令及时局,对同业公会数量及组织形态的变化,提出可以将近代同业公会的发展分为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清末民初开始发萌,到1918年《同业公会规则》颁布;第二阶段为1918年到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此为发展初期;第三阶段为1929年到1938年《工业同业公会法》和《商业同业公会法》颁布,此为大发展时期;第四阶段为1938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此为同业公会的涣散期;第五阶段为1946年到1949年,这一阶段为同业公会的战后恢复与发展时期③。

应该讲这些分析,依据一定的理念和历史资料阐述,均有相当的解释力;但似均未涉及组织属性的深层变迁。

本文以经济群体自身社会关系演化为视角,关注同业组织在市场发育和政府政策变革的内因外力交织下,关系属性变迁及其特征形塑,以期考察近代上海同业组织的不同发展形态。

  传统社会结构具“袋装马铃薯”形态,在封建体制的“口袋”中,社会呈现着同质颗粒堆垒状态,缺乏群体组织这样的“社会纤维”交织稳定社会关系,形成社会有机互动。

对于中国“一盘散沙”状态的批判性认识,伴随着民族危亡,近代经济兴起及社会分化而逐渐形成。

“群”和“团体”词义,在清末社会思潮变革中构成一种新的概念。

聚群力以御外侮,兴组织以行变革,在维新、革命运动新式人群中达成共识。

经济实业界受社会意识侵染对“团体”有了新的诉求。

“盖自立者,自强之原素,而团体者,自强之妙用也。

今之公所,非团体之机关乎,然而慈善事宜者,团体之余绪,非团体之精神命脉也。

精神何在,在捍御外侮,而爱护其同类……过相规,善相劝,弊相除,利相兴,相师相友,共求吾业之精进而发达,以之对外则优胜。

”④规过劝善,除弊兴利成为同业结盟之要义。

民国后,政治环境为之一变。

在纷繁变革之际,以自强自立为志趣,各种工商组织在政府鼓励和社会推动下纷纷因缘而起。

  在1870年至1949年的80年间,无论是晚清因袭而来的行业公所、会馆,还是民国新立的各种名属同业公会,其组织属性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共同体化”、“社会化”与“国家化”三个阶段。

  整个近代沪地行业组织阶段变迁,笔者认为大致上,1870-1918年为“共同体化”时代(19世纪70年代前工商会所很少,光绪年间沪地行业组织逐渐兴起),1904-1938年为“社会化”时代,1929-1949年为“国家化”年代。

这种划分不是时间界定上此起彼落,各类同业公会的属性演变各有差异,时间上互有交叠。

其中1904-1918年为共同体化向社会化过渡时期,1929-1938年为社会化向国家化过渡时期。

这是从宏观比重的考量,某些行业旧式行业组织长期存在,尽管1918年北京政府公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要求各业成立同业公会,但没有规定公所会馆必须改为同业公会。

1926年《上海指南》记载,当时上海工商团体中,仍有会馆60个,公所179个,共239个,反比1922年增加了22个⑤。

这中间,有些仍属传统会所,有些则虽名称未改,组织制度却已今非昔比了。

有些同业组织变化很小,长期恪守“共同体”的宗义和习俗,另一些同业组织一开始就具有社会化团体的属性。

  清末民初大量的沪地会馆公所,由工商业主、经营者等自发联络同业,集议组建。

会所成员随志趣进出,会众多寡不一;有些行业有两个,甚至多个同业组织,其宗旨规约和组织形态,不尽相同。

“上海弹棉业公所,向有本(地)帮和客帮之分。

上海的水木匠业即有宁波、广东帮和本(地)帮之分”⑥。

同业组织“共同体化”表现为一群同业因一定的利益、一定的规约认同、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身份特征进行组织化制约和活动。

近代上海,同业组织“共同体化”的典型形态是行业组织的地域行帮化。

晚清沪地行帮地域共同体范围,大多为一县一府或数县数府,最大的为一省,最小的仅为一镇一乡,如洞庭东山会馆(江苏吴县之东山)、金庭会馆(江苏吴县之西山)。

行业会所的维系不仅依赖同业利益,也蕴涵着超经济的乡谊伦理。

这类脱胎于泛宗族亲缘的行业集团带有“自然组织”的原素。

  民国期间,上海行帮形态在商贸、金融、服务等行业长期存在,民初尤为突出。

绝大多数地域商人经营着一定的专业商品。

如宣州商人之茶、烟,福建商人之于花、果、糖,江西商人之于瓷、纸,湖北四川商人之于食米,山东商人之于杂粮、煤炭,江苏苏北商人之于豆麦,宁波、苏州洞庭商人之于金融业,扬州商人之于服务业,宁波人之于五金商业,广东人之于餐饮业、百货业,等等⑦。

同乡共业蔚然成风,行帮各自成立会馆、公所,自成体系,聚为势力,排挤他人,形成一定的行业垄断,异地商人往往难以侧身其间。

一些以地域冠名的工商会馆、公所只吸纳同籍业主,异地商人即使从事相同职业也难加入,从组织制度上拱卫了行业的乡缘共同体。

  对于清末民初众多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过渡,多数学者认为是一次由传统向现代的“质”的转变或深化。

其实,清末民初中国虽出现了一批新式工商业,大量其他行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依旧。

这种“转变”多体现在组织形态上,其运作逻辑、组织理念的变革决非一蹴而就。

民国时期仍有不少“改名换姓”的行帮式行业组织,它们的运作方式仍具很强的生命力;与其说“质”的转变,不如说是既有组织对于新市场的“适应”和调整。

  近代新式商业制造业及银行业,业主同乡共业情况不太明显,但雇员、劳动者同乡共业的表征同样凸出。

这源于,一近代有形劳动力市场稀缺,移民谋职就业,学徒进厂入店主要靠同乡亲友介绍,很少公开招聘录取,积年累月逐步形成了行业浓郁的地域籍贯色彩。

二雇主的同乡情结,期望以乡缘来提升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有的企业,一定籍贯竟成为进入的一种必备资格。

一宁波女工不无得意地说,“我们这些浙江人有时能在银行找到工作,因为有许多浙江银行家。

但假如你来自苏北,你决不能在银行找到工作”⑧。

年轻人进厂入店拜师学艺,由同乡亲友介绍,其中一部分人成长为新的业主,或被业主招为女婿继承产业,于是雇员的同乡共业转变成了业主经营者的同乡共业。

  以同乡共业为基础的行业组织“共同体化”,在专业认同、市场网络,技术传授,交易业务等方面具有封闭性、半封闭型的特点,对于侵入其市场“地盘”的异籍商人会进行群体抵制和排斥。

在组织治理上,这些同业组织一般执行司年司月轮值制度。

司年由董事按年轮值,无有酬劳,被推举人每多推诿;容易产生由少数企业和家族操纵,维护既得利益,墨守成规,功能滞后的现象。

司月由公所会馆聘请,为专职人员,协助司年处理会务。

除了司年司月外,公所主要职员有三类:

“文牍”掌管来往文书信札、“司库”掌管财政帐册、“庶务”掌管会内各项杂务。

他们或由同业轮值,或由公所聘任。

民国年间仍有不少公所、公会保留着这种组织设置。

20世纪后,不少经济团体开始采取选举方式产生会首和领导人,而不再因袭过去之推举法。

民国中期后,同业公会领导人由全体会员公选产生,并设立董事会(后改为执行委员会)、监事会等机构,行帮色彩在同业公会的组织制度层面上逐渐隐入深层(特别是1929年同业公会法颁布后),作为一种实际潜在势力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随着近代工业、商业、金融业、交运业等技术水准的提升和规模生产的发展,一地同乡之“圈子”显然难以满足其生产要素,特别缘于专业人才需求的扩张,封闭性的“地域化”不可避免地向着开放性的“社会化”变革。

有些新兴行业的同业组织,从组建一开始就突破“邑庙”模式,走向“社会化”。

清末民初,“上海已经跨越了它的发展阶段中‘每个人了解他的邻居’的那种小型社会阶段,进入了都市生活的阶段”⑨。

城市工商业兴起,业缘关系渐弥漫及覆盖于乡缘关系,工商会所由注重同乡关系渐转向同业关系。

曾把持沪地洋布业有年的洋布公所,在宣统二年(1910)续修章程,将公所改名为公会,“本会系同业组织而成,凡我同业皆可入会,故名曰洋布公会,以表公共之意”,宗旨为“联会同业,便利贸易,尤当互求实际,不悖振华公所之规则,愿毋始勤终怠,而期久远”⑩;宣告它的社会化倾向。

民间“共同体化”行业组织出现了打破封闭向着“社会化”嬗变的趋势。

  共同体化行业组织以商帮为主体,具有排他性、福利化和信约化等团群特征。

有些工商会所(如振华堂洋布公所)虽在收取入会费后允许外来同业开业,但对未入会的外来同业仍然在市场关系等方面进行或深或浅或多或少的排斥。

共同体化行业组织,不是主要指行业组织在成员团体进入方面的禁止,而是指组织内外的同业所构建的不同的交易规则及其经济关系,由此形成群体的特殊利益。

  社会组织学理论告诉我们,当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而组织在许多方面难以满足环境对组织提出的要求,组织也难以从环境变化中获得生存发展的必要支持,这个组织就会降低其生存发展的能力。

组织要想生存发展,其行为变化就要高于环境所要求的(11)。

各类同业组织的行为模式是组织对环境适应的结果;而新型组织的有效性反过来提升了企业对组织的依赖性。

这便是清末民初行业组织更新的内在动力所在。

当然在当时及以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多数行业组织业缘关系中仍保留掺杂着大量的乡缘因素。

  二

  唐宋元明清之行会,大多为适应政府管理市场及工商业之需要而设。

明清以来,行会维护行业成员权益的功能逐渐形成,民间社团属性渐彰显起来。

传统社会政府只有掌管财政税收的机构,没有职业化的经济管理机构,民间市场秩序由市井力量——各业行会来维持,封建政府依靠行会间接地管理城镇工商业,却缺乏相应的有关行会组织的法条规范。

1904年清廷仿照欧美日本法规,颁布《商会简明章程》,是为第一个有关经济社团的法规,以后历届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经济社团法规,管理和制约日渐兴起的民间经济力量和经济社会。

  马克思认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

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

第一种形态是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第二种形态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12)。

共同体化行会是一种“人的依赖关系”的组织。

传统会所等行业组织,某种意义上讲,是以乡谊为纽带的“个人”组织,而同业公会是以业缘为标志的“企业”组织。

两者组织成员属性并不相同;可见两者的组织关系和组织资源已悄然发生了变更。

民国以降,一些行业组织打破“人的依赖关系”向着“物的依赖关系”的方面——现实的社会化经济关系转变。

1917-1918年间,上海华商纱厂联合会筹建成立,是为近代中国最大的民族工业——华商棉纺织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华商纱厂联合会的成立及其建制完全是民间业主们自发的“社会化”的行为。

当时正值关税会议动议召开,日本向北京政府提出棉纱进口免税等无理要求,上海等地华商纱厂群起抗争,代表各地同业向政府条陈意见,“佥语联合会临时机关莫若定为永固团体,俾收众擎之力,藉脱波涛之险”。

在“积极分子”竭力推动下,以关税会议为契机,纱联会“破茧而出”。

纱联会不仅面向上海同业,而且面向全国同业,将传统会所蕴藉的地域性提升为鲜明的民族性。

非因袭而来的纱联会采取了近代社团建制(董事会制),使之一成立便有较高的社会化起点(13)。

  棉毛纺织业、机器缫丝业、橡胶制造业、机器面粉业、化学工业、搪瓷制造业等近代制造业,由于技术、资金、规模等行业门槛高,行业企业数量有限,其行业组织大都实行自愿加入的方法,没有地域限制,其社会化不仅包括一地之全体同业,有的还跨地区,甚至面向全国同业企业。

随着市场发育细化,替代行业、相近行业竞争展开,以行业利益整体性为基石的业缘关系滋长起来;同时,同业竞争深化,行业乡缘情结不断地为利益关系所替代;以乡缘为黏合剂的自然组织逐步嬗变为以业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

至民国中期,上海绝大多数同业公会以除弊兴利,维护全体同业福利为宗旨,用开放姿态接纳全体同业,政府同业公会方面的法规强化了行业组织的制度进化。

1918年和1929年,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分别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工商同业公会法》。

1929年5月,上海市社会局根据南京政府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整理和改组工商同业组织,要求一地区同业行号在7家以上时,均要依法组建同业公会。

  传统会所作为一种特殊集团,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总有一种限制共同体扩展的倾向,有的行业约定“每一字号中只准留学生意一人,以习此业,不欲广其传也”(14);目的在于控制同业数量,减少竞争,保障赢利。

沪地同业公会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法要求同业一律加入,改变了这一特性,它的利益特殊性淡化了。

  同业公会组织的社会化突破了特定共同体的封闭性,不以会员的某种非社会化身份为组织范围,其目标追求也不局限于维护行业某一群体利益。

在组织结构上,实施近代化的会员制,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会内部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监事会,会长副会长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

重大决议由会员大会表决,董事会主持日常会务,接受监事会监督。

公会会务、财务预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接受大会审议和批评。

公会经费来自会费及社会捐助。

同业公会是个依法自主自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同业公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民间捐助、营业抽厘和常年会费。

有些同业公会规定了很高入会费,如上海铁业同业公会,1914年至1949年,会员为清一色大户,新会员要缴纳50两至100两白银,许多小同业无力承担。

有的同业公会还根据同业资本额和缴费多少将会员分不同的等级,或得选送不同的代表名额。

后来政府的同业公会法将会费单位与代表名额多寡挂钩,将这种资本化的做法制度化了(15)。

  民初至三十年代中叶,沪地社会化同业公会比较活跃,它们虽然具有一定的替代政府治理行业的功能,但其性质是政府“借用”公会的社会职能,而非是政府的下属“中介”组织,执行官方指令。

这一时期,同业公会的会务活动主要是行业化、市场化行为,其活动不仅针对市场和社会,也应对政府。

  这一时期,上海各业同业公会自主制订、修改的行业规约大都从行业实情出发,切合市场实际状况,便于企业遵循操作,许多业规源于经验、习俗、惯例的演化、提升和概括。

不少同业公会对不公开的内部规约修正公开化,将以往不成文的习俗整理成文,把粗放的规约分解细化,“昭信于市”。

不同行业业规各有特色和侧重,不尽类同,行业习惯法成为同业公会维护、整饬专业市场秩序的基本依据。

这些行业规约的制订经过民主式的“共议”程序,由会众表决通过。

约定的执行,不太需要国家法律强制,民间同业之默契和共识,集体谴责和业务切割有时比法条更有效,更具约束力(16)。

这一时期,国货与洋货的竞争全面展开,在巨大的市场压力和经济民族主义的氛围中,华商同业公会的同业凝聚力空前强化,业规的履行得到业外民众的积极回应和支持。

  一二十年代行业组织社会化发展兴盛时期,大致奠定了民国上海同业组织的规模格局。

当时有学者评论道:

“公所制度颇合于我国社会情形,因为我国国家向来对于工商业取不干涉主义。

国家只向人民征收赋税,至于人民的职业自由,大概放任,在这种情形之下,公所制度当然可以发展。

政府对于工商业有许多事物是不闻不问的,因此公所得了好几种威权,藉此可以处理工商事物,在工商业范围之内,政府和公所仿佛是并行的管理机构。

”(17)同业公会等经济群体生长为“有好几种威权”的政府外有效的社会化管理系统。

  沪地同业公会在经济政策、工商税收、国货标准、金融改革等诸方面,积极主动游说国民政府,竭力影响政府决策。

尤其在财政规划、关税改革、法币改革等事件中,同业公会代表各业资产阶级和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反复向政府请愿陈情,争取有利的政策倾向和税收惠顾,劝说和避免不利的政策出台和施行(18)。

从大量的同业公会会务记录和公会来往公文看,与政府交涉及合法博弈是民初至三十年代沪地同业公会最主要的会务活动。

  尽管近代中国新式工商业十分单弱,但上海局部市场经济体系已经成形,同业公会的蓬勃发展正是沪地市场经济兴起的一大表征。

  同业公会作为一个职业团体,准确地说,是个职业上层人士的团体;这一时期是其社会化功能比较彰显的时候,它们客观上构成了政府外的社会压力集团。

  如果说共同体化的会所来自有限的民间自发,是特定团体内的集群合作,凭借乡土情感,形成一种自发秩序——局部垄断;那么社会化行业组织的兴起是政府和民间力量双重驱动的产物,依靠社会理性,建立一种开放而有效的市场秩序,其组织属性具有民主化、功能化及资本化的特征。

这是个从民间自发走向民间自觉的历程。

  民国时期,政府先后颁布了有关同业公会的法规,运用法律形式逐步展开和深化对同业公会的管理。

1918年4月27日,北京政府同时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实行细则》;1923年4月14日颁布《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

北京政府有关同业公会的法规比较原则,其要点为:

一、同业公会之设立经该处总商会查明,行政主管官厅核准,报农商部备案。

二、同一区域设立同业公会以一会为限;各种同业公会均为法人。

三、同业公会如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妨害公益时,行政长官得命解散;对于同业公会的设立程序、组织要件、法律边界等进行规范。

南京政府成立后,1927年11月21日、1929年8月17日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工艺同业公会规则》、《工商同业公会法》,对工商社团进行整顿。

与北京政府同业公会规则比较之不同点:

1、同业公会设立必须经当地主管官厅查明,转报农商部,核准立案,方得设立,而非由商会查明,官厅核准。

2、对于同业公会的“职务”(职能)作了规定,并特别列有“答复行政官厅之调查咨询事项”。

有关同业公会的“职务”规定北京政府的规则中没有。

3、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皆得为本业公会会员”,原北京政府的同业公会规则没有此项规定。

4、明确要求“同业公会应受省或特别市政府及工商部监督,遇必要时得解散之”;北京政府同业公会规则仅规定在“违背法令时”,得命解散。

5、规定原有之工商各业同业团体,不问其公所、行会、会馆或其他名称,均应于年内依法改组;而北京政府的同业公会规则“不论用公所、行会或会馆等名称均得照旧办理,单其现行章程规例应呈地方主管官厅备案”。

6、同业公会采取委员、常务委员制;而北京政府的规则并无此要求。

7、同业公会经费,除了会员负担会务费外,事业费“得就同业中出品销售数内,公议附带征收,但须经该地主管官厅核准”;北京政府的规则中没有地方主管部门核准征收事业费之规定。

(19)南京政府同业公会法规增加了不少国家强制性规定,替代了原先指导性较宽松的规定,政府对于同业公会的组织程序控制有所加强。

1938年前,国民政府在同业团体竞争、入会要求、组织制度等方面规范了民间组织秩序,但尚未干预其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同业公会还保留着相对自主自律的运作空间。

  20世纪三十年代工商团体整顿后,上海社会局不得已说道,本市各同业公会大都是由昔日公所或会馆改组而来(20)。

与现代中国行业协会缘起不同,近代商会、同业公会等经济组织所占据的市场社会领域不是由国家主动地让渡而来,而是原来的传统民间领域和市场领域。

会员企业的认可支持,是同业公会获得社会合法性的来源。

清末民初至1938年,无论是自发成立的同业会所,还是奉令组织的同业公会,依法行使着行业组织治理行业的专业化功能,维持着市场运作和日常交易秩序,协调着企业、行业、政府等多方关系,具有很高的自主自律的社会效率。

“一业一会”限制摒弃团体竞争和“凡同业皆为会员”,其既是行业组织“国家化”形态的起始,也使同业公会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得到政策法规支持广泛展开,于二三十年代进入了一个相对繁荣的阶段。

  三

  清末至1930年代,上海行业组织的社会化发展时期,虽政府法令要求一业一会,但因这个阶段正是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新型产业崛起,行业不断分化之时,许多行业(包括分化出来的子行业)原先并无行业组织,在有关政令的推动下纷纷建立行业组织。

政府这一规定并没有限制行业组织的发展,而是促进了行业组织的增长。

此可谓这一时期上海行业组织社会化发展的一个特点。

  在对待1920年代中叶至1930年代初叶勃兴的商民协会问题上,国民党政府有过一次将其进行“国家化”管理的尝试,并不成功。

为了扶植新兴商民协会,以取代“不革命”的商会,国民党政府力图把商民协会建成国民党在工商界的外围组织。

国民党政府在会务、人事、经费等方面全面介入商民协会的运作,终因商民协会组织素质不高,群体行为散漫(21),消耗了大量的行政和党务资源使之不堪负担,且效果不佳,没有达到原先的政治意图。

最后,政府只得解散商民协会,恢复原有的商会体制。

  1930年代初叶,国民党政府开始加强对民众团体的整顿和监控。

1932年8月11日中央政治会议修正通过国民党中执委的《民众团体组织方案》。

该组织方案规定民众团体必须遵守:

甲、不得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乙、接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丙、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命令;丁、团体会员以法律所许可之人为限;戊、有反革命行为被告发有据或受剥夺公权之处分者不得为会员;己、除例会外,各项会议须得当地高级及主管官署之许可方可召集;庚、违反上列规定者应受法律所规定之处分(1934年此文件编入民间广泛使用的《日用百科全书》)(22)。

同业公会作为经济团体,应受此组织方案制约,但尚未有分类细则。

  20世纪30年代中国出现的统制经济思潮,对于同业公会管理体制转向“国家化”具有重大影响。

  30年代上叶,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尤其是民族工业受到极大冲击,市场风雨飘摇;朝野出现了一派统制经济的言论。

1932年10月10日经济学家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力水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