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 T11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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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T1116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116-2015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safetymanagement

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叶军献章

陶钟刘玉涛方旭慧

周可为

林杰华季定珠陈国良杨李宏伟陈安军李骞赵敬法沈申镕金小忠龚建锋洪剑成戴新国韩文广吴笑元孙惠祥傅国君

曹辉涛岑冲迪王宪清刑国燃王浩炼辛诚友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4安全检查

3.5安全教育

3.6特种作业人员

3.7安全标志

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应急预案

4基坑

4.1一般规定

4.2支护结构

4.3土方开挖

4.4降排水

4.5坑边荷载控制

4.6基坑监测

4.7应急处置

4.8作业环境

5脚手架

5.1一般规定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门式钢管脚手架

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满堂脚手架

5.7悬挑式脚手架

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6模板支撑架

6.1一般规定

6.2构造要求

6.3安装

6.4拆除

6.5检查验收及使用

6.6监测

7高处作业

7.1一般规定

7.2安全帽

7.3安全网

7.4安全带

7.5楼梯口防护

7.6电梯井口防护

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7.8通道口防护

7.9临边防护

8施工用电

8.1一般规定

8.2外电防护

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8.4配电箱、开关箱

8.5现场照明

8.6配电线路

8.7电器装置

8.8变配电装置

9施工升降机

9.1一般规定

9.2安全装置

9.3基础及导轨架

9.4吊笼

9.5安装、拆卸及验收

9.6使用管理

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9.8电气与避雷

10塔式起重机

10.1一般规定

11.2安全装置

10.3信息标识

10.4基础

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10.6安装、拆卸及验收

10.7使用管理

10.8电气与避雷

11起重吊装

11.1一般规定

11.2超重设备使用

12施工机具

12.1一般规定

12.2常用施工机具

高处作业吊篮

13.1一般规定

13.2安全装置

13.3安全防护

13.4安装与拆卸

13.5安装验收

13.6使用管理

14文明施工

14.1一般规定

14.2现场围挡

14.3封闭管理

14.4施工场地

14.5材料堆放

13

14.6施工现场标牌

14.7保健急救

14.8综合治理

15临时建筑

15.1一般规定

15.2办公用房

15.3生活用房

16环境保护

16.1一般规定

16.2扬尘控制

16.3噪声控制

16.4光污染控制

16.5水污染控制

16.6固体废弃物控制

17消防

17.1一般规定

17.2在建工程防火

17.3临时用房防火

1总则

2

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

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设施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

塔式起重机未附着之前的塔身高度。

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含)的工程不少于3人;

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含)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3.3技术管理责任制

3.4安全检查

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

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3.5安全教育

3.6特种作业人员

3.7安全标志

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应急预案

4

4.1基坑一般规定

1基础结构设计文件交底已完成;

2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已完成;设计交底已完成;

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论证;

4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调查核实,必要时已进行影像记录或留设标识;设计有要求时,已对周围地上及地下环境采取了保护或其他措施;

5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求,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踏勘、试挖、试抽水等;

6基坑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机械、人员、材料已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

7基坑监测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监测仪器已布置到位。

4.2支护结构

1宜采用工具式钢支撑体系。

2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应进行设计;钢支撑节点宜进行承载力试验;钢支撑体系应有验收标准。

3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钢支撑施加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侧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4.3土方开挖

1基坑平面开挖顺序应结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基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2应按照“分区、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顺序;平面尺寸比较大的基坑,宜结合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施工分仓缝等分区跳挖。

1基坑竖向土方开挖与支撑、锚杆、土钉的施工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

支护体及支撑体未达到设计要求之前,严禁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2基坑开挖可采用全面分层或台阶式分层开挖方式;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

且不应大于2m;

3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土;

4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支护边;

5开挖过程中开挖面上的临时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

1.5,淤泥质土层不宜大于1:

3.0。

4.4降排水

附近有河道时,应制定专项疏、排水措施。

4.5坑边荷载控制

4.6

1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3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基坑监测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5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6邻近的建(构)筑物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7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流沙或异响等迹象;

8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

9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或锚杆体系出现松弛或拔出迹象;

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4.7应急处置

出现险情时,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停止基坑开挖,清理基坑周边堆放的物品;

2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1坑内回土反压;

2坑内封堵;

3坑外局部设置深井降水;

4坑外、坑内双管双液(水泥、凝固剂)注浆。

2有条件的情况下挖除坑外土体进行卸载;

3坑内被动区范围内回土反压;

4对基坑支护体或支撑进行加固处理。

4.7.9基坑支护结构、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表明出现危险报警或发现险情后,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各责任主体应协商确定确保基坑及周围环境安全的技术及管理措施,由基坑设计单位制定补救及加固方案,必要时应组织技术论证。

施工单位应立即按补救及加固方案组织实施。

4.8作业环境

5脚手架

5.1一般规定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一次悬挑架体高18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的。

1基础完工后、脚手架搭设前及悬挑梁安装完成后;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后、结冻解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钢管脚手架宜使用外径48.3mm,壁厚3.6mm,材质为Q235的钢管,表面平整光滑,无锈蚀、裂纹、分层、错位、硬弯、压痕、和深的划道,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搭设前应进行保养、除锈并统一涂色;

2钢管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扣件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规格应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

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贴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1钢管脚手架底步步距高度不应大于2m,其余不大于1.8m;立杆纵距不应大于1.8m;横距不应大于1.5m。

横距宜为0.85m或1.05m;

2当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应采用双立杆或缩小立杆间距的方法搭设,双立杆中的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且应不少于6m;

3脚手架立杆底部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4底排立杆、扫地杆、剪刀撑宜漆黄黑或红白相间色;

5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1立杆接长除在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必须采用对接,并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不得采用抗滑扣件对接。

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2

3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

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

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4横向水平杆两端各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少于100mm,并应保持一致;小横

杆应设置在大横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两端与大横杆固定;作业层铺设脚手板的部位应增加设置小横杆。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1剪刀撑应从底部边角沿长度和高度方向连续设置至顶部;

2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或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进行连接。

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倾角宜为45o~60o,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

3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横向斜撑;

4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m,且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紧固。

1外脚手架脚手片应每步满铺;

2脚手片应垂直墙面横向铺设。

脚手片应满铺到位,不留空隙;

3脚手片应采用18#铅丝双股并且4角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

脚手片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4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安全网应采用18#铅丝固定在脚手架外立杆内侧的纵向水平杆上;

5脚手架外侧每步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

脚手架内侧形成临边的,应按脚手架外侧防护做法设置挡脚板(杆)和防护栏杆;

6平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1.2m。

坡屋面脚手架外立杆应高于檐口上皮

1.5m。

1连墙件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有加强措施。

2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

他可靠固定措施。

连墙件宜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3连墙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4连墙杆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下斜连接,不应采用向上斜连接;5连墙件间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水平方向不应大于3跨,垂直方向不应大于3步,且不应大于4米(架体高度50m以上时不应大于4M或2步)。

连墙件在建筑物转角1m以内和顶部800mm以内应加密;

6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并不应大于4m或2步;

7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8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连墙件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临时拉结措施,以确保外架安全可靠;

9架体高度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1脚手架内立杆距墙体净距不宜大于200m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铺设站人片。

站人片设置平整牢固;

2脚手架在施工层及以下每隔3步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水平封闭隔离,首层及顶层应设置水平封闭隔离。

1斜道附着搭设在脚手架的外侧,不得悬挑。

斜道的设置应为之字形,坡度不应大于1∶3,宽度不应小于1m,转角处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立杆应单独设置,不得与脚手架立杆混用;

2斜道两侧及转角平台外围均应设180mm挡脚板(杆),在高0.6m与1.2m处各设一道同材质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斜道侧面及平台外侧应设置剪刀撑;

4斜道脚手片应采用横铺,每隔300mm设一防滑条。

防滑条宜采用20mm×40mm方木,并多道铅丝绑扎牢固;

1脚手架门洞口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桁架结构形式,斜杆与地面倾角ɑ应在45o~60o之间;

2八字撑杆宜采用通长杆;

3八字撑杆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小横杆伸出端或跨间小横杆上;

4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1步~2步;

5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设一个防滑扣件。

防滑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5.3门式钢管脚手架

1门架及其配件的规格、性能及质量应符合《门式钢管脚手架》(JGJ76)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及产品标志;

2水平加固杆、封口杆、扫地杆、剪刀撑及脚手架转角处连接杆等宜采用

48.3mm×3.6mm焊接钢管,也可采用42mm×2.5mm焊接钢管,其材质在保证可焊性的条件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钢的规定,相应的扣件规格也应分别为48.3mm、42mm;

3交叉支撑、锁臂、连接棒等配件与门架相连时,应有防止退出的止退机构,当连接棒与锁臂一起应用时,连接棒可不受此限。

脚手板、钢梯与门架相连的挂扣,应有防止脱落的扣紧机构;

4底座、托座及其可调螺母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锻铸件》GB/T9440中KTH-330-08或《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ZG230-450规定;

5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钢管不得接长使用,不应使用带有硬伤或严重锈蚀的钢管。

门架立杆、横杆钢管壁厚的负偏差不应超过0.2m。

钢管壁厚存在负偏差时,宜选用热镀锌钢管;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1基础上应先弹出门架立杆位置线;

2底步门架的立杆下端应设置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垫板、底座安放位置应准确,标

高应一致;

3立杆下部应设置纵横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固定在距门架立杆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门架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宜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门架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1门架应能配套使用,在不同组合情况下,均应保证连接方便、可靠,且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

2上下榀门架立杆应在同一轴线位置上,门架立杆轴线的对接偏差不应大于2mm;3配件应与门架配套,并应与门架连接可靠;

4门架的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5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连接棒与门架立杆配合间隙不应大于2mm;6门式脚手架或范本支架上下榀门架间应设置锁臂,当采用插销式或弹销式连接棒时,可不设锁臂;

7门式脚手架作业层应连续满铺与门架配套的挂扣式脚手板,并应有防止脚手板松动或脱落的措施;

8底部门架的立杆下端宜设置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调节螺杆直径不应小于35mm,可调底座的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

9门式脚手架的内侧立杆离墙面净距不宜大于150mm;当大于150mm时,应采取内设挑架板或其它隔离防护的安全措施;

10门架的内外两侧均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

11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

1mm~2mm;

12门式脚手架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或檐口上端1.5m。

1在顶层、连墙件设置层必须设置;

2当脚手架每步铺设挂扣式脚手板时,至少每4步应设置一道,并宜在有连墙件的水平层设置;

3当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或等于40m时,至少每两步门架应设置一道;当脚手架搭设高度大于40m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4在脚手架的转角处、开口型脚手架端部的两个跨距内,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5悬挑脚手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6在纵向水平加固杆设置层面上应连续设置。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

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1脚手架必须采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做到可靠连接。

连墙件的设置应满足《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相关要求;

2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并应按确定的位置设置预埋件;3连墙件应靠近门架的横杆设置,距门架横杆不宜大于200mm。

连墙件应固定在门架的立杆上;

4连墙件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低于与建筑结构连接的一端,连墙杆的坡度宜小于1:

3;

5在脚手架外侧因设置防护棚或安全网而承受偏心荷载的部位,应增设连墙件,其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0m;

6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部位杆件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1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斜道应采用挂扣式钢梯,并宜采用“之”字形式,一个梯段宜

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

2钢梯规格应与门架规格配套,并应与门架挂扣牢固。

3钢梯应设栏杆扶手。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

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

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1构配件和加固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连接和挂扣是否紧固可靠;

2安全网的张挂及扶手的设置是否齐全;

3基础是否平整坚实、支垫是否符合规定;

4连墙件的数量、位置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垂直度及水平度是否合格。

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碗扣式脚手架用钢管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的Q235A级普通钢管,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

2碗扣架用钢管规格宜采用Φ48.3mm×3.6mm,也可采用Φ48mm×3.5mm,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5mm;

3上碗扣、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可锻铸铁件》GB9440中KTH330-08及《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

4下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应采用碳素铸钢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GB11352的规定;

5立杆连接外套管与立杆间隙应小于或等于2mm,内径不大于50mm,外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60mm,外伸长度不小于110mm。

1钢管应无裂纹、凹陷、锈蚀,不得采用接长钢管;

2铸造件表面应光整,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3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氧化皮等缺陷;

4焊缝应饱满,焊药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砂、咬肉、裂纹等缺陷;

5构配件防锈漆涂层均匀、牢固;

6主要构、配件上的生产厂标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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