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政策着力点放在小型企业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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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政策着力点放在小型企业上

把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着力点

放在小型企业上

融资难已经成为我国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制约,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2009年全国工商联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难在小企业,应当改变对问题的认识角度与政策思路,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改变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从小企业融资的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着手,改革相关制度,调整相关政策,明确解决目标。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主要问题

1.中企业融资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小企业则基本没有解决

近年来金融部门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外部环境不断改善。

2009年全年累计新增企业贷款5.7万亿元,其中大、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占比分别是40.9%、34.3%和24.8%。

但是总体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大多数小企业仍然得不到贷款。

根据人民银行统计,2009年底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中,个体私营企业贷款为7121亿元,占短期贷款比重为4.9%。

中长期贷款中,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比重更小。

因此,笼统讲中小企业,从统计数据上看,其新增贷款融资比重并不算低,已占一半以上。

但从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的小企业融资整体看,比重并不高。

因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真正难的是小企业。

企业面临的问题,小企业明显不同于中企业,中企业明显不同于大企业,这种不同在融资方面更加突出。

将中企业与小企业融资问题混同,客观上掩盖了我国企业融资问题的实质,误导了人们认识与判断问题的方向,影响了国家金融信贷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拖延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

2.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信用水平未被客观公正的给与评价

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根本原因,是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小企业的资产与经营质量不高,对其贷款,成本高,收益小,信用差,风险大。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看,小企业的总体质量并不差。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计35.8万户,其中大、中、小企业数量分别为0.3万户、3.2万家、32.3万户。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的资产占比分别为39%、31.6%和29.4%,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为34.3%、28%和37.7%,从业人员的占比为22.9%、30.6%和46.5%;亏损面分别为18.7%、22.2%和17.5%,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59.8%和59%,总资产利润率分别为5.81%、5.14%和7.03%,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分别为6.07%、5.33%和5.04%。

从解决就业看,每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带动就业的人数,小企业为2.3人,中企业为2人,大企业为1.22人。

在这32.3万户小企业中,利润高、效益好的占1/3以上,有一定利润与效益的占1/3,微利、亏损的不到1/3。

解决这2/3以上效益较好的小企业信贷问题,不仅不会增加银行的风险,而且会给银行带来不小收益。

3.银行主体结构和信贷流向与大中小型企业结构和地位作用不相适应

我国金融资源的供给主体或银行机构主要有四大类:

一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即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其资产占2008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51%,中、小企业贷款占其企业贷款的45%;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即中信、光大等多家国有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和一家私营控股的民生银行,其资产占全国的14.1%,中、小企业贷款占其企业贷款的50%左右;三是城市商业银行,共有100多家,多数是地方国有控股银行,其资产占全国的6.6%,中、小企业贷款占其企业贷款的70%多;四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资产占全国的11.5%,中、小企业贷款占其企业贷款的95%以上。

另外,还有近年开办的一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贷款对象均为中小企业。

从企业规模构成看,全国大企业不到一万家,占全国企业的不足0.1%;中企业不到10万家,占不足1%;其余99%以上都是小企业。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主体结构和信贷流向与大中小型企业结构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

二、意见建议

1.将中小企业融资政策问题调整为小企业融资政策问题

要改变认识和判断问题的角度与思路。

从国家宏观层面看,应将解决中小企业问题调整为解决小企业问题,既包括小企业融资问题,也包括小企业的财税、就业、技术、培训等方面问题。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要明确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是金融机构的一大社会责任,并明确提出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

金融机构有责任将我国庞大的金融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到大、中、小型企业中去,为小企业提供与其经营特点和有效需求相适应的金融制度政策、管理规范、商业模式以及金融产品与服务。

2.银行主体结构和信贷流向要与大中小型企业结构和地位作用相适应

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金融资源的供给主体看,既要明确大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并逐步提高比重,也要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使其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

一要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切实开展针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大型商业银行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小企业应占其全部企业贷款的20%以上,基本形成大中小企业45:

35:

20的比例格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要提高到60%以上,小企业应占其全部企业贷款的30%以上,基本形成大中小企业40:

30:

30的比例格局。

二要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其对小型企业的贷款比重。

地级市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应提高到80%以上,小企业贷款比重与中企业相当,基本形成大中小企业20:

40:

40的贷款比例格局。

三要广泛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小型企业,其小企业贷款比重至少要达到其企业贷款的70%以上。

全国近2000个县,均可至少办一家农村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国3.4万多个乡镇,均可至少办一家农村信用社。

四要放宽银行准入标准,广泛发展社区银行、科技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区域性、行业性小型金融机构,提高小金融机构覆盖率。

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要明确小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小企业、个体户和个人,其信贷比例不得低于85%,另外15%可以为中型企业或其他方面(非企业经营)服务,不得贷款给大企业。

五要推动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引导和释放民间资本和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活力,让地下民间金融机构逐步、稳妥、有序地走向公开,主要为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

3.采取强有力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开展小企业信贷服务

一是要实行税率优惠政策和更有弹性的利率政策。

对针对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大中型银行可降低其相关服务的营业税,中小金融机构可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

要提高大中型银行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提高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范围。

二是要改进成本核算、业绩考核机制。

要充分考虑大中型银行的小企业贷款的服务成本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贷款,在财务会计政策上应当允许银行相应扩大成本支出范围,以反映真实成本,其业绩考核机制也要与其小企业融资服务特点相适应。

三是要完善风险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监管政策,在银行中建立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小型金融机构也要实行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尽职免责制度。

4.建立相关制度尽快改善小企业信用评价环境条件

一是尽快建立一套科学适用的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要以小企业在银行的商业往来账户记录、在银行的个人信用记录和在社区的不动产记录为基础,以银行为依托,建立一套小企业信用记录的标准与制度。

二是大力推进小额贷款担保,广泛发展贷款担保公司。

要以全国现有近4000家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更广泛地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国家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资本金来源、行业准入、业务培训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与社会环境条件。

三是加大小企业融资宣传和业务培训。

要向社会大力宣传小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社会效益情况,改善其融资的舆论环境。

同时,要通过广泛教育培训,普遍提高小企业经营者对金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程度,对企业和个人自身信用的自觉性和严格要求,对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途径的有效方式方法的了解。

5.明确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中长期目标

建议在未来5至10年内,到2020年前,通过深化金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一套与小型企业状况和特点相适应的银行金融服务制度和法律政策扶持体系,广泛发展为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中小金融服务机构,基本满足限额或规模以上中90%以上的小企业对信贷融资服务的正常需求,适当满足限额以下部分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信贷融资服务的合理需求。

把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作为

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一、2009年,民营经济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尽管如此,我国经济在世界范围率先回升向好。

这一成就的取得,既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科学决策,及时推出并不断丰富完善了一揽子政策举措,也得益于民营经济在逆势中依然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民营企业数量规模看,截至2009年9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718.5万户,注册资本达到13.6万亿元,较2008年底分别增长了9.29%和15.8%。

从民营投资增长看,2009年1-11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私营企业投资达到32668.6亿元,同比增长35.0%,高于全国3个百分点。

从民营工业增长看,2009年1-11月,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达18.8%,高于全国8.5个百分点。

从民营经济税收贡献看,个体私营经济全年纳税总额达到8586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9.2%。

从民营企业进出口看,私营企业出口虽然下降,但降幅明显低于全国水平,比重又有新的提高。

从民营经济吸纳就业看,截至2009年9月,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比2008年底增加了1144.5万人,增长了8.4%,城镇新增就业的90%以上都是民营经济解决的。

二、2010年,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是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

2010年是经济形势非常复杂的一年。

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复苏进程将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从国内看,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仍需进一步巩固。

为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稳增长、调结构、扩内需、促改革、增出口、惠民生等方面,明确了今年的主要工作目标和要求,特别是要全面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实践证明,我国经济发展最具内在活力的企业群体是民营企业,我国经济增长最具内在动力的是民营资本和民间投资。

所以,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大力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经济发展内在活力与动力,取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胜利的客观要求。

首先,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定快速增长。

目前,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半以上来源于民间投资。

据统计,到2009年11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当中,国有控股投资占43.6%,私营控股投资占40%以上,全部民间投资占56.4%。

在制造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等传统服务业,私人控股投资比重已经超过60%,全部民间投资已达70-80%,已经成为这些领域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

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限制,特别是在能源、运输、通信、金融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切实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就一定会为经济增长注入更强动力。

其次,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表面上看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际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

对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是对长期以来主要以外延型、粗放型为主的生产经营模式的冲击。

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推动民营企业、民间资本更多地流向对传统产业和传统技术的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与技术,更多地流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信息技术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发展低碳技术、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

第三,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需求、促进民生改善。

提高居民消费需求能力,着力改善民生,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不断优化收入分配结构,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

在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60%以上和农村居民收入的近40%都来自工资性收入。

而城镇居民的70%以上、农民工的85%以上都在民营经济就业。

只有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才会涌现大量创业者,从而创造更多的投资性收入;才会形成大量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大量城乡待业人员,从而创造更多的工资性收入。

三、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必须坚持的政策方向

2010年,切实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把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放在突出位置,作为国家近期和中长期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必须在以下六个方面作出不懈努力。

第一,改进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吸引和有效带动民间投资,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建议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在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不能缺位,对民间资本愿意进入、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要尽量让位。

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化,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踊跃申请政府投资资金,直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创新政府投入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带动民间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权业主招标制度,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垄断性项目建设。

第二,坚持政策引导与尊重市场相结合,减少直接行政干预,更有效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

建议在兼并重组中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权利,按照公平对待市场主体和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以企业实力即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作为选择主体的标准,不以国有、民营论高低,不以规模大小论条件。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严格遵循等价交换的市场法则,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兼并对象的基本意愿和合法产权,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积极营造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市场环境,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第三,全面贯彻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坚决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

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切实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民间资本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严禁针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深化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明确民间资本准入相关垄断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操作方法;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改变以准入规定为主的事前监管模式,采用以规范行为为主的事中监管和以法律制裁为主的事后监管。

第四,将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纳入国家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战略,支持其进一步做强做大,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建议选择行业龙头民营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将综合实力强的大型民营企业纳入国家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发展战略。

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纳入国家创新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国家级创新中心、研发中心和工程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推动更多民营企业技术专家进入国家及地方的专家库。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和垄断行业。

加快推出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方式、准入途径以及准入监管制度等政策。

第五,改变金融资源不合理流向,建立公平公正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小企业对信贷的有效需要。

建议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逐步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小企业对信贷的有效需要。

要鼓励以民间资本为主体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不断提高小企业金融机构的覆盖率。

加快多层次融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小企业长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融资,积极探索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改变证券市场中小板“大多、中少、小无”的不合理格局。

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服务平台,加速发展信用担保、产权交易、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融资超市、网上融资服务等多种模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利。

第六,以扩大就业、鼓励创业为导向,改进和完善民营企业财税支持体系。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突出扩大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取向,专门针对小企业特点制定相对独立的财税政策。

要设立稳定就业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提供岗位的绝对数量和增长率给予相应的补助;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尤其是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规定一至两年内减半征收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的税负,免征新建小企业的各种税负;国债资金和预算内资金按照公平原则,合理配置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扩大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继续改革完善税收体制,合理界定一般纳税人标准,逐步降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深化改革,加快建立

高效安全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体系

2002年,原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拉开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序幕。

七年来,我国以特许经营制度为核心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取得了显著成效。

具体表现在:

一是投资主体逐步从单一的财政投资向多元化的社会投资转变。

市场化以来,各种社会资本进入到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缓解了长期以来单纯依赖政府投资以致市政公用设施严重不足的矛盾,带动了市政公用事业快速发展。

以水务行业为例,2008年全国供水投资达到1045亿元,是2002年的5.3倍,其中社会投资占供水总投资的68%。

二是运营主体逐步从以政府为主导的事业单位运营向以市场为主导的企业化运营转变。

市场化改革以来,出现了BOT、TOT等多种形式的特许经营模式,打破了事业单位独家垄断的局面,基本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化运营机制。

以水务行业为例,目前供水领域社会企业市场占有率已逾20%,污水处理领域社会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70%左右。

三是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水平逐步从低效落后向高效优质转变。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覆盖率持续上升。

城市供水服务覆盖率由2002年的78%上升到2008年的95%,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由40%上升到6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54%上升到67%。

四是环境产业逐步从幼稚产业向成熟产业转变。

市场化改革,不仅促进了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环境产业快速增长。

环境产业产值从2002年的1562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4800亿元;环保企业数从2002年的1.6万个增长到2008年的3万个。

五是政府在市政公用事业中的角色逐步从服务提供者向市场监管者转变。

社会企业进入市政服务领域后,政府角色逐步从具体的服务提供者转变为行业市场监管者,行业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市场化改革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改革的理论和制度建设准备不足。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改革之初,对此缺乏充分深入的理论研讨、论证,在制度建设上缺乏统筹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改革的深入进行。

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市场化改革认识不足。

有些地方政府因受利益牵制,对改革持抵触情绪;有些地方简单地将市政公用设施一卖了之;有些地方对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把关不严,门槛设置低;还有些地方甚至在招投标时暗箱操作。

三是政府监管不足。

市场化改革实质上是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外部化,这就要求政府强化监管,确保公共安全。

从几年来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监管并不到位。

2009年发生的南漳自来水浊水事件和赤峰自来水污染事件,就是政府监管不力的典型。

四是舆论准备不足。

政府没有就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社会公众进行舆论宣传和正确引导,致使一些地方的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理解、不支持。

为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巩固和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以“充足、高效、优质、安全”为核心,加快建立可持续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体系。

为此,建议:

1.明确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是

市政公用事业下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应明确为: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强化政府监管为核心,逐步建立起“充足、高效、优质、安全”可持续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体系。

二是市政公用事业深化改革的基本路径应确立为:

运行机制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专业化、政府监管规范化。

三是市场化改革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开放市场与强化监管相结合、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与培育新兴产业相结合、推进市场化进程与促进社会和谐相结合。

2.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近年来,市场化改革推行投资多元化,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不足的问题。

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建设施投资缺口增大,已有设施更新改造任务艰巨,亟需建立起持续稳定的、适应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特点的投融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短缺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

中央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国债资金中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比重,及时足额下发以奖代补资金。

地方政府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成本的补偿。

二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权公开竞争选择方式,加快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竞争性采购程序在市政公用事业的运用。

三是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拓宽投融资渠道。

改进金融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市政公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鼓励市政公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支持市政公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国际金融机构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允许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支持设立市政公用行业的产业投资基金。

3.完善以特许经营为主导的运营模式。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地在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运营管理模式。

下一步改革,应进一步深化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结合各地实际,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一是不论市政公用设施产权性质如何,一律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允许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参与市政公用事业运营。

二是对于传统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应加快推进企业化改制,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三是对于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必须按照特许经营制度,在取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后,方可继续经营。

四是对于引进社会资本的合资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经营”的原则,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企业的特许经营制度。

五是对于新建的公用事业项目,应按照特许经营程序选择符合该项公共服务标准要求的专业投资者或经营者。

4.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改革是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所在。

解决好市政公用事业的定价机制,对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促进公用事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务之急是要按照“投资者受益、使用者负担、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价格补贴责任,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完善公用产品服务的定价机制。

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受益、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确定。

二是建立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定期调整制度,使市政公用事业价格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其经营成本的变动趋势,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是建立市政公用产品服务价格补贴补助机制。

要建立运营企业价格补贴机制,保障投资运营者财务可持续性。

要建立社会弱势群体补助机制。

5.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成败,取决于政府监管能否到位。

市场化改革不等于政府将公用事业甩手不管。

相反,政府应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对公用事业的监管,确保广大公众利益,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市政公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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