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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教育形势

 

当前中国教育形势

教育为人才之本,人才为立国之本。

教育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基础性重要作用毋庸置疑。

作为教育事业基础的义务教育事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更是发挥着无可代替的“基础的基础”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大大增加: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大部分由国家拨付;农远工程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教学水平;现代化教学仪器的配备打破了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一本教科书的单调;多媒体设备的运用让师生感受到了科技发展的迅速……而以上这些设备的资金都有政府负担,可见党和政府对教育的重视。

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发展趋势

从世界基础教育课程政策改革的趋势来看,属于中央集权型课程权力模式的国家,开始逐渐实行权力的部分下放;属于地方分权型课程权力模式的国家,则开始逐渐采取权力的部分集中。

无论是下放还是集中,实质是一样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家、地方、学校三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三者的作用,使它们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课程改革的深化。

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类似,我国对国家、地方和学校的课程权力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总的趋势是国家不断地简政放权,加强宏观的调控与指导,转变政府的职能,适当扩大地方与学校的课程权力,让它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程决策、课程开发与课程实施的过程中去。

我们可以从前面第一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发展历史了解到,我国的课程改革曾经走过一段不平凡的道路,实现了几次大的转变,但不管怎样改革,似乎都离不开对国家、地方与学校三者之间的权力进行再分配这个核心。

因此,从国际的大气候与我国的课程实际来看,我国未来的基础教育课程政策将更加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理念:

以学生的发展为本

从课程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上来看,我国多年强调的是社会本位的课程政策理念。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基础教育的教育目标和官方颁布的一系列课程文件中得到证实。

在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要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以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同时“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奠定基础”。

从这些表述中,我们不难理解,这些课程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

在21世纪的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我国不失时机地把素质教育引向深入,课程政策的理念也在发生变化,“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已经成为国家和地方共同选择的课程政策理念,形成了一种比较明显的儿童发展本位的价值取向。

上海在进行面向新世纪的第二期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方案中提出了三个基本的课程理念:

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构建新的学力观。

在一个具有一直强调社会需求取向的传统社会里,将儿童发展本位与社会本位联系起来考虑是非常必要的。

上海课程设计方案提出“以学生发展为本”,是基础教育本质的体现,是学生发展与社会进步需要在根本利益和价值体系上的统一。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儿童、学科、社会是对学校课程起制约作用的三个主要因素,三大要素相互密切关联,不可或缺。

无论忽视哪一个要素,或者偏重哪个要素,都会使学校、课程失去平衡,以至不能完整地全面地实现教育的培养目标。

从这种价值取向出发,我国素质教育的课程政策将朝着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的方向努力。

未来课程政策着重强调以下三个方面:

改革过分注重智育和传承知识的偏向,强调课程要促进每个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良好品德,培养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改革课程结构过分强调学科独立性、门类过多和缺乏整合的倾向,加强课程结构的综合性、均衡性与选择性;改革在课程内容方面过分强调学科体系严密性、过分注重经典内容的倾向,加强课程内容与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及学生生活之间的联系,体现课程内容的现代化和适应性。

总之,要从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注重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情感体验,注重教学过程中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和主体作用的发挥,强调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鼓励发现、探究与质疑,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让学生学会学习。

(二)课程决策:

走向均衡化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课程决策模式与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政治体制上大体存在两种倾向:

集权化与分权化。

相应地,在课程决策上也存在着两种倾向:

法国、前苏联以及我国等国家在课程决策上具有集权化的传统,强调中央对课程的开发、管理与控制;美国。

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课程决策上具有分权化的传统,强调地方和学校在课程过程中的自主权。

这两种决策模式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弊端。

当今课程决策的发展趋势是:

集权化的课程决策开始重视地方和学校在课程中的自主权,分权化国家开始加强国家对课程的干预力度。

尽管在方式上存在不同,但殊途同归,目的是为了课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同时,随着人们课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个人、团体和集团以及其他的民间组织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课程决策中去,以使课程知识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在课程决策的过程中,除了行政部门、政府官员、课程专家的作用之外,一些科研机构、利益团体、高等院校、出版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媒体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课程的决策过程,教师、家长和学生在课程决策中的地位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这说明,参与素质教育的课程政策主体开始多元化,这里所说的政策主体可以被简单地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一般分为官方的和非官方的两大类,官方的是指那些具有合法权威去制定课程政策的人们(当然,他们中的一些人事实上可能会受制于非官方的政治党派或压力集团),包括政府首脑、立法者、行政人员等等;非官方的是指利益集团、政治党派和作为个人的公民等,它们的广泛参与是课程决策走向均衡化的重要一步。

(三)政策制定:

走向科学化

课程政策不仅是一个静态的文本,它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这二过程包括四个最主要的环节:

政策议题、政策决定(决策)、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

从这个过程来看,素质教育的课程政策的制定尽管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与以前的经验型政策相比,在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方面还是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

就政策议题而言,素质教育的课程问题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它涉及面广,影响巨大,带有全国性问题的性质,是政府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就政策决策而言,这项课程政策在理念上不仅与世界先进的课程理念相适应,而且政策目标明确,这对于政策的评估也起到很好的作用。

就政策执行来看,尽管在不同的地区也存在政策失真的问题,但实践的效果与影响是巨大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值得肯走的,就政策评估而言,我们改变了过去只颁布与执行政策,缺乏政策评估的局面,加强了对课程政策的更新;修订、补充和完善,这种反馈系统的完善使政策过程始终处于良性的循环状态,以利于课程政策走向科学化。

由此来看,无论从政策的透明度、适切性、可行性和政策的延续性来看,我国的基础教育课程政策正在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

国家出台了新的教育政策,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发展,这是在新的发展观的背景下一个非常深刻的转变。

正向以前的各位发言人所反映的一样,在这个背景下,当前的教育形式我个人认为有些新的变化。

  随着学龄人口的持续减少,城乡基本实现免费的义务教育,教育机会大规模的增加,中国的教育已经从基本上度过了最为短缺,最为贫困的时期,进入了一个比较宽松的时代。

另外,教育的基本矛盾也开始发生变化。

在很多年的时间里,主要是恶劣的外国环境,外国的投资不足,一句话就掩盖了所有的问题。

今天教育的问题已经逐渐从外部转到了教育自身的问题,教育本身的治理问题逐渐成为了主要的矛盾。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的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并不是靠单纯的增加教育投入就能够解决的。

教育需要继续增加投入,改善它的生存环境。

但是教育改革必须要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否则我们越来越多的教育投入都不能产生相应的效益,甚至会助长已有的问题。

  为什么我们今天的教育改革依然很难成为主流的话语或者是普遍的共识。

如果我们和医改房改比较的话就会意识到这个问题。

国家的医改方案经过了8个方案的整合,最近国家的医改方案马上有要执行了。

但是我们的教育方案一个都没有。

这不能不从我们最近30年的历史来认识这个问题。

我想对教育的改革开放30年这个历史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我个人认为近30年的教育发展和改革,可以划分为四个基本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7年到80年代初,基本上是属于恢复整顿阶段。

我冠名这个阶段是“未完成的拨乱反正”。

这个话是什么意思?

就在1977年恢复高考(Q吧),重建新时期的教育之后,也提出了教育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

但是和经济领域相比,教育界采取了一个简单的回到50年代的模式。

当时邓小平同志选任的教育部长,重新担负了60年代的几个条例,比如高教60条等等,重新恢复中小学的教育制度。

原封未动的按照50年代的模式重建新时期的教育。

在1979年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在教育理论界也没有深入下去。

因为这跟当时社会其他领域的想法是完全不一样的。

当时有人提出来文革的思想教育不是理想的境界,应该回到50年代。

所以这些声音出来以后马上就被禁止了。

没有真正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

所以我们在70年代末中国教育界的拨乱反正只是完成了一半。

我们在需要知识人才的这个问题上恢复了常识,但是对于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应该建设什么样的教育,并没有建立新的思维。

而采取了50年代的简单的做法。

  正是在那个时候经济领域把这场拨乱反正推向了深入,否定了重新回到50年代计划经济的选择。

开始探索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开辟一个新的航线。

这个任务在70年代末的效果时候没有实现。

这个任务有待于我们今天继续完成。

  第二个阶段是以1985年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为标志。

中国实质意义上的教育改革是在85年-89年。

只有五年的时间。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与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三个改革的决定非常鲜明的突出了那个时代改革的核心,就是体制改革。

1985年提出的教育改革里面提出的各项问题对教育形式的分析,今天看来仍然可以解释当前的教育情况,非常适用。

在教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1985年提出来的国家对包揽教育高度集中的弊病,都是今天的弊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更强化了。

所以当时开始了一场以恢复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生的办学自主权,下放教育权利,实行校长责任制为内容的改革。

比如说把教育部扩大为教育委员会,为了增强这个部门的综合性和协调性。

但是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这个改革在1989年就被终端了。

此后就是不进则退。

当时体制改革很的很多方面都重新恢复到改革之前。

比如说教育部,原来的国家教委,到了90年代初又出新改为教育部,校长负责制,高校自主权这些话语都完成退出了。

我们也认识到了这个过程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个阶段是90年代教育发展的特殊时期。

就在教育体制改革停布的同时,中国出现了一个全民经商,商业化的大潮。

所以教育也被纳入了一个经济主义的发展模式。

因此90年代的教育发展用两句话来评价,第一句话叫做发展大于改革,是以数量规模和速度为特征的,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当然也实行了一些改革,但是这个改革是单纯财政式的改革,围绕着大学收费,经营创收等等进行改革的。

改革的后果就是使得我们各级学校具有很强的领域性,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

这个模式被舆论称之为教育产业化,直接酿成了“上学难、上学贵”等各种各样的问题。

90年代的教育改革一部分具有合理性,就是认识了教育的产业性,通过竞争机制促进这个市场的发展,这个途径主要是发展民办教育。

但是它恶劣的一块就是把公办教育实行“转制”、改制,所谓公办教育的民营化。

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改变了它的公益性,成为了一个高收费的学校。

所以90年代的上学难、上学贵,住房和医疗成为了影响人们生活的三座大山。

  到2003年以后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2005年提出“和谐社会”。

在这个大背景下,教育部的政策发生了转向,促进教育公平,优先发展和投资教育。

宏观的转变开始了,但是非常艰难。

比如说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发展这个问题,在大城市的择校费来看仍然非常吃力。

在义务教育阶段本来是明文不能择校的。

但是现在的择校费甚至达到了2万多。

我个人认为当前教育政策的调整正在从查处问题转移到政策调整上,亟待深入到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这个层面。

  为此,在当前需要形成两个重要的共识:

  第一个共识就是关于教育改革的共识,教育改革刻不容缓。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教育竞争已经变成了教育改革的竞争。

最近韩国两个总统在竞选上竞争很大一块就是教育改革的方案,都非常的专业。

所以世界范围内教育改革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为什么说今天中国有了教育改革的条件?

教育环境已经基本上宽松,国家的新的发展观已经确定了,其他领域的改革已经在不断的深入,提供了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

所以,确实应该把教育体制的改革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了。

  第二个共识是关于好的教育,理想的教育的共识。

中国需要建立新的教育理想,教育秩序。

这也是一场有序改革的前提。

刚才讲到的好多问题都使我们意识到为什么中国的教育成绩是比较落后的。

因为它的软件基本就没有升级过。

基本上还是50年代的1.0版,都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

我们所有的改革目标和话语都是在那个时代形成的。

包括像“接班人”这样的概念。

跟我们现在全民教育的背景已经完全不适应了。

这些概念都是需要澄清的。

  今天中国的教育改革应该重新回到80年代,回到1985年。

首先把1985年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都落实了,同时还要面向未来提出新的目标。

根据建设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这样的目标,改变政府包揽过多,权利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解放和开放教育,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模式。

基本特征就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责任,保障教育公平,建立教育财政制度,提供基本均等化的教育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办学的局面,促进教育办学体制的多样化,从而提高教育的品质,增加教育的选择性。

第三是通过广泛的参与,建立科学民主高校的治理机制。

第四是重建政府和高校的关系,通过向学校、家长付权,恢复的自主权等等很多的内容。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通知书;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

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

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

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

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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