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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案例

第二十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案例一]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害有毒气体外泄导致厂外厂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

当地政府、劳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罚款。

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行环境行政处罚。

请回答:

1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

为什么?

2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环境保护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

3本案事故,你认为如何处理?

[案例二]XX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下称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XX小开元村X延之、杜原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入XX市绿园区西XX的西新水库。

每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大,污水将X、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

为此,X、杜等人多次上访。

XX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水源,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X延之等人及小开元村民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XX政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因X延之等人对协议有异议而未果。

为此X延之等181人于1998年4月以

XX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XX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

南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中汽一公司系中央直属企业,环保局不具有对其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对X延之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责令该局在一个月内履行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及西XX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环保局不服,上诉于XX市中院。

试问:

1什么是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怎样规定的?

2XX市环保局是否应履行职责,其是否有权决定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

3X延之等人不服XX市环保局做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调解处理,是否可以以XX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4你对南关区法院的判决有何意见?

你认为本案纠纷该如何处理?

[案例三]XX省兴化市X郭镇双乐化工颜料公司(以下简称双乐公司)因1998年新上的铜酞菁项目在未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所排污染物中苯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铜等严重超标,且有铬、铅、挥发酚排放,污染了东台市广山乡水域,渔业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并对东台市区唯一的饮用水源构成威胁。

XX省环保局十分重视这一污染事故,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取证,认定了双乐公司的XX事实。

由于这一项目是XX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15日批准实施建设的,XX省环保局于是专门发文建议XX市环保局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新上的铜酞菁项目立即停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处以5万元罚款。

请回答:

XX兴化市地处淮河流域,双乐公司应遵守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XX市环保局是否有权批准双乐公司的铜酞菁项目?

对于XX市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四]金乔公司位于瓦房店市三合乡高丽城中,原来是农药厂,由瓦房店市外经贸委立项,租用农药厂,于1996年建厂生产苦味酸即三硝基苯酚,设计年产量1600吨。

生产开工未办理任何环境报批手续,采用我国50年代所生产的设备,使用硝酸、硫酸、发烟硫酸和苯酚。

没有任何废液处理设施,只在厂外挖了两个无任何防护设施,约300平方米的大坑。

该公司自投产以来,日产废液4立方米。

据XX市环境检测中心于1997年11月27日现场采样,废液中苦味酸浓度竟达330毫克/升,硝基苯浓度达43.6毫克/升,COD值超标15倍,色度超标100倍,PH值为1.3,大坑周围方圆半径50米的农田呈现一块块黄褐色,距厂区350米的高丽城小学的水井与距厂区600米的自然村的水井均检出了苦味酸与硝基苯类。

1997年12月23日,XX市环保局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金乔公司弃权,默认了XX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11日下达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苦味酸生产,拆除生产设施给予取缔;要求其在1个月内清除排出的废液及污染的土壤,罚款5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回答:

苦味酸及副产品属一类危险品,该建设项目应遵守的预防性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制度有哪些?

请分述适用X围及相关内容。

你如何看待本案中XX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1997年元旦,某市郊向山镇林业派出所接到当地七联林场报案:

九号桥山场和小坳心连续发生多起砍伐病死树和火炬松事件,经过10多天的调查走访,终于查清事实:

七联村红光胜队村民54岁的王某,多次到七联村九号桥处(系王某承包的土地,山上之树系王某家亲手栽种)利用林业局砍伐病死树之机,偷偷上山砍伐,此外还先后发动儿子、女婿上山砍伐,3次共砍伐火炬松和病死树20余棵。

林业派出所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决定对王某进行处罚。

试问:

王某辩称,其所砍伐的20余棵树木,系自己承包的集体山林,树也是自己亲自栽下的,现建房遇到困难,砍几棵树,不属于XX行为。

王某的辩解能否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采伐林业,是否需要许可证?

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六]XX省某县农民黄某,于1997年12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自己承包的责任水田1043.33平方米,用于修建楼房、工棚等,其中楼房占地85.49平方米,工棚占地202.42平方米。

村、队对其进行多次劝告,镇国土部门对其教育,制止其施工,但黄某一意孤行,继续修建围墙、小楼等。

黄某承包的水田系XX省某县的基本农田X围。

试问:

什么是基本农田?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对耕地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案例七]XX省某县农民金某为了修建房屋,1987年在自己的责任坡旱田上挖土烧砖,因土质好,烧出来的砖成品高,被外乡一个体户石某看中,石某提出与金某合作共办砖厂,由金某出地,石某出资,于1988年6月建成一个年产200万块砖的砖厂。

后因金某不懂经营,决定砖厂整体承包给石某。

石某在承包砖厂期间,每年定期给金某支付承包费。

到1992年,因金某责任田土已达到了极限,无法再开采,而停办了砖厂。

1992年9月,金某所在地县政府土地部门在检查工作时,发现了金某责任田是一个大陷坑,责令乡政府限期要求金某填平以恢复责任田的原状。

金某提出砖厂是外乡石某所办,不应由自己负责,不予执行。

1993年3月,乡政府对金某下达了征收复垦费的通知,要求金某交纳复垦费5000元。

试问:

本案中,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人是谁?

乡政府责令金某交纳复垦费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八]多少年来,XX某县砖店乡的港水、沟水、井水都是洁净的,养育着这里世世代代的人们。

但自从1993年3月皮革厂在此建成以后,任意排放污水,硫酸、红矾、纯碱、皮渣等废料乱堆乱放,给彭庄、X庄等8个村庄里千余人带来了灾难。

每到夏季,皮革厂周围500米内臭气冲天,人们苦不堪言。

1995年乡敬老院饲养的70多头生猪因食用污染的水与料,接连病倒死亡。

1996年程某承包的2000尾鱼因污染而无一幸免,他院内一口水井也已发臭变味,不得不跑到村外1500米远的地方去担水吃。

试问:

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其构成要件如何?

本案中受害村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要求皮革厂承担赔偿责任的X围如何?

如果该皮革厂属于年产折牛皮3万X以下的制革厂,该皮革厂提出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治理后继续生产,是否可以?

为什么?

[案例九]XX赣县梅林供销服务公司所属生态实验场9口鱼塘与赣加稀土XX西侧围墙相邻。

赣加稀土XX废水曾流经西侧围墙排出,造成鱼塘周围土壤环境吸附酸性物质,如遇雨天,酸性物质随雨水冲刷渗入鱼塘,产生污染。

1986年至1991年期间,鱼塘鱼苗每年发生大面积死亡,赣加稀土XX均给予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赔偿。

废水排放改道后,1992年3月,赣加稀土XX委托XX地区环境监测站对鱼塘及周围土壤现状调查,结果表明:

鱼塘周围土壤为酸性红土壤,测定项目在正常值X围,鱼塘水质基本满足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据此,赣加稀土XX拒绝了梅林供销服务公司1992年的赔偿要求。

梅林供销服务公司遂于1992年8月起诉至XX省赣县人民法院,称:

环境不断变化,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状况,鱼塘周围土壤环境吸附酸性物质渗透是有时间性的、间断的,请求赣加稀土XX继续赔偿1992年的污染损失,并承担治理费用。

试问:

本案中举证责任采用什么原则?

对于双方提出的证据及理由,你有什么看法?

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十]1998年某日,田某分别找到孙某、徐某、王某和李某谎称在自己山头上卖点木材,请孙等帮助装车,孙等表示同意,随后田某将锯、斧等工具在自家嘎斯车上的蓬布底下。

第二天早晨7时许,田某开车拉着孙某等6人驶向南方林业局施工区。

行至第19林班附近时,田某将车停下,对孙某等人说:

“我开车肇事欠了点债,让大家来帮我放点树,好还债。

”孙某等6人听后均表示不满,田某再三哀求,6人只好同意。

他们先后在19、31班内,用斧子、锯等工具砍伐红松20株,合约12.9立方米。

试问:

田某的行为性质如何?

为什么?

如何看待孙某等6人的行为?

[案例十一]被告人威廉.陈,男,56岁,美国人,原系中美合资XX统一纸业XX董事长,被告于1998年7月7日至12月30日,置中美合资XX统一纸业XX中方管理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共238吨“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用河轮、罗斯福轮、华盛顿轮、林肯总统轮从美国洛杉机港、奥克兰港运抵我国XX市吴淞港和外高桥港。

其中,运至吴淞港区的2只集装箱已向吴淞海关报关,因未取得国家环保局签发的准予进口的证明而未向海关报关。

1999年5月,XX海关在清理各口岸滞留货物时,会同环保、商检机关对滞港未提的16只集装箱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箱内有大量的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

经取货方中国商品出口基地建设XX公司和中国XX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查询,发现是被告用上述公司的名义,实施进口废物的行为,继而从被告处查获了上述集装箱的4本提单副本、传真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试问:

⒈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⒉1992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共涉及几种罪名?

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如何?

[案例十二]XX省滨海县某乡镇化工企业,为了逃避国家规定的排污费缴费义务,1997年与当地乡镇府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该企业的排污费均由乡镇府负责交纳。

县环保局认为合同有悖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坚持要求该企业交纳排污费。

但该企业以有合同约定,由乡镇府负责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缴纳排污费。

试问: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的对象及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费的增加与减少的条件有哪些?

本案中,以合同形式转让缴纳排污费的义务是否合法?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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