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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33号

关于印发《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制定了《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ОО三年二月九日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开展杂物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对在用杂物电梯应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1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杂物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杂物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建筑工业行业标准《杂物电梯》(JG135-2000),并参照《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安装、大修或改造等工程完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机房空气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杂物电梯正常使用要求;

(二)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杂物电梯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杂物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杂物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按照《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杂物电梯》(JG135-2000)实施之日(2001年6月1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

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

各单位必须使用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的原始记录表格。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表的内容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文字。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标注检验日期并由检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等字样。

“结论”一栏中只得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杂物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4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杂物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1: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钳型电流表

±2%

 

3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4

游标卡尺

0.02mm

 

5

钢直尺

1级

 

6

钢卷尺

1级

 

7

塞尺

1级

 

8

计时器

±1%

 

9

测力计

±0.6N

 

10

放大镜(20倍)

 

 

11

磁力线坠

 

 

12

常用电工工具

 

 

13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14

限速器测试设备

±1%

选用

15

转速表

±1km/h

选用

16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17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18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19

照相机

 

选用

 

附录2: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1※

制造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与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机房、井道布置图;

d.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杂物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及标准功能表);

e.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电气原理图及符号说明;

f.电气接线图;

g.部件安装图和安装说明书;

h.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副本。

查阅资料。

1.2※

安装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与文件:

a.自检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安装过程中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查阅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验收检验时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

查阅资料。

2.

2.1

当机房(罩)的位置距井道较远时,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有一个安全方便的通道。

通道应畅通,高度不小于1.8m,且应有永久性照明装置。

如设置爬梯应保证安全可靠。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2.2

机房(罩)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

机房(罩)门应不小于0.6×0.6m,且应有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机房(罩)应配备消防设施、固定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

外观检查,通电试验,必要时测量。

2.3

下列位置必须提供不小于0.9m的净空距离:

a.控制柜(屏)的正前面;

b.如果在控制柜(屏)的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带电的,则在相应侧面。

如果在控制柜(屏)的背面或侧面进行检修时,控制柜(屏)是不带电的,则在相应侧面应提供不小于0.5m的净空距离。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2.4※

每台杂物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可靠有效。

切断主电源开关,在电源输入端,人为断开一相电源或将电源相序调换,接通主电源开关,此时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

2.5

控制柜内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

电气元件工作无异常。

对照图纸,外观检查。

2.6

在机房(罩)中,每台杂物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且与驱动主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操作机构应能从机房(罩)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机房(罩)的照明及电源插座;

b.轿顶及井道底部的照明。

断开主电源开关,检查照明、插座电源是否被切断。

同时检查开关设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

2.7驱

2.7.1曳引机工作无异常,油量适当。

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

同一机房设多台杂物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区分标志。

检查油标及曳引机标志。

依据运行状态确定(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

2.7.2※制动器应为常闭机电式制动器。

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磨擦。

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塞尺测量。

2.7.3※必须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

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轿厢再运行。

查阅电气原理图和实物,检查切断电源的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必要时模拟触点故障,检查电梯是否能启动。

2.7.4对于采用卷筒、钢丝绳形式或链轮、链条形式牵引的,其轮槽不应严重磨损。

检查槽形磨损情况,必要时用卡尺或深度尺测量磨损深度。

2.7.5采用悬臂式曳引轮或链轮时,人员可能接近的运动部件外部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外观检查。

2.8

2.8.1电梯驱动主机应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盘车手轮平滑地将轿厢移至平层位置。

断电检查。

先安装好盘车手轮,并由一人握紧,另一人用松闸板手将制动器松闸,盘动手轮检查轿厢移动状况。

2.8.2松闸板手应漆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漆成黄色。

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和扳手,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地方。

在电动机或盘车手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

外观检查。

2.9

2.9.1限速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安全可接近的。

若限速器装设于井道内,应方便检修人员从井道外面接近它。

外观检查。

2.9.2※限速器铭牌上应注明电气保护开关工作速度、动作速度、制造单位等内容。

限速器选用应与杂物电梯运行速度相匹配;动作速度应不小于额定速度的115%、但不大于1.25m/s;对重安全钳装置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比轿厢安全钳装置限速器动作速度至少高10%,但不大于1.4m/s。

观察检查。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或机罩

2.9

限速器

2.9.3限速器调定部位应有封记,且其动作速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对于封记移动或上次校验后使用周期达到5年的限速器,应进行校验。

观察检查。

2.10接地

2.10.1系统接地型式应根据供电系统采用TN-S或TN-C-S系统,从进入机房起,零线(N)与接地线(PE)应始终分开。

在TN供电系统中,严禁电气设备外壳单独接地。

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接地线是否连通。

如为TN供电系统应查验电气设备外壳接地。

2.10.2易于意外带电的部件与机房接地端连通性能应良好。

用万用表测量驱动主机、电源开关、线槽、轿厢等部件与机房接地端的导通情况。

2.11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

动力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0.5MΩ;照明电路和其它电路不小于0.25MΩ。

用绝缘电阻测量仪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导体之间以及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

测量时应断开主电源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装置。

3

井道

3.1

井道除JG135-2000规定的开口外,一般应由无孔的墙、底版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

井道入口面,从层站地面2.5m以上,可以使用网格或穿孔板,网格或穿孔在水平或垂直方向的尺寸均不大于75mm,其余各面墙的高度不小于2.5M.。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3.2

3.2.1检修门的高度不小于1.4m,宽度不小于0.6m;活板门的高度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0.5m;清洁门的高度不大于0.6m。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3.2.2※检修门、活板门、清洁门均不得朝井道内开启,且应有用钥匙开启的锁及一个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外观检查,动作试验。

3.3

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对重的井道:

在运动部件之间,应在井道的下部装设一个垂直隔障。

隔障应从井道底部水平面以上不大于0.3m起,向上高度不小于2.5m。

若相邻电梯运动部件间间距小于0.3m时,隔障则应贯穿整个井道高度,宽度应满足要求。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3.4

曳引式电梯的顶部间距:

当对重或轿厢装置完全压缩缓冲器时,轿厢或对重与井道顶部任何结构或部件的底部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的垂直距离,以保证轿厢或对重不会撞击到电梯井道顶部的任何结构或部件。

强制式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井道顶部、电梯轿厢和井道结构的任何部分之间必须提供一个不小于50mm垂直的距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时,轿厢不会撞击顶部缓冲器。

a.在上端站短接层门联锁开关,轿厢下行,测量上端站层门地坎距井道顶最低结构或部件间距离S;

b.短接上极限开关,轿厢点动上行使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测量轿厢底面与上端站层门地坎间距离L;

c.实测轿厢底面至轿厢顶最高部件间距离H;

d.顶部间距△S=S-(H+L)。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3.5※

井道上、下两端应设极限开关,且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

慢速移动轿厢当其靠近极限开关时,分别短接上、下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检查极限开关是否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动作状态。

3.6※

对于强制驱动的杂物电梯,应设有一个松绳或松链的安全装置,以便在轿厢(或对重)下行遇到障碍物时切断电路,使杂物电梯停止运行。

对于曳引驱动的杂物电梯,应设置一个在杂物电梯运行时间大于正常运行时间10S以前,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的装置。

短接下极限开关,轿厢下行并完全压缩缓冲器,在限定时间前,查验主机电源是否被切断。

3.7

线管、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

动力线与控制线应分离敷设。

外观检查。

4.

轿

4.1※

a.额定载重量Q≤500kg;

b.额定速度V≤1.0m/s;

c.最大的轿厢底面积S≤1.25m2;

d.轿厢内部长、宽、高任何尺寸L≤1.4m;

e.轿厢底面积和额定载重量的关系见表:

查验随机文件和实物,必要时实测检查。

额定载重量(kg)

10

50

100

200

250

500

最大的轿厢底面积(m2)

0.15

0.50

0.75

1.00

1.25

1.25

注:

中间的值可由线性插值法计算求得。

4.2

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设计上若允许检修人员抵达轿顶时,轿顶应设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照明装置和电源插座,并有相应标志。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4.3※

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的单入口无轿门、带有贯通入口或相邻入口无轿门轿厢,应在轿厢入口处装设机械保护装置并应安装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以确保入口关闭时电梯才能启动。

在使用可收缩的栅栏门时,栅栏柱中心距应不大于130mm。

外观检查。

手动试验,当轿厢门或其它可移动的轿厢入口机械保护装置处于打开状态时,电梯应不能启动。

4.4安

4.4.1※如果轿厢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轿厢上应装设安全钳。

轿厢和对重安全钳装置的动作由各自的限速器控制,也可借助悬挂装置的断裂或一根安全绳来动作。

观察检查,如有电气开关,断开开关,电梯应不能启动。

4.4.2※如果轿厢和对重之下确有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存在,其底部空间的设计应满足JG135-2000的相关条款。

外观检查。

5.

5.1※

悬挂轿厢和对重装置的钢丝绳或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2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卷筒式驱动的电梯和额定载重量小于250kg

根据额定载重量核对钢丝绳直径,必要时测量计算安全系数。

在选定部位的6d或30d长度范围内(绳端处也应作为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

5.1※

曳引驱动的电梯,其钢丝绳公称直径应不小于5mm;其它杂物电梯的钢丝绳公称直径应不小于6mm。

钢丝绳特性应符合GB8903的规定。

钢丝绳不应有过度磨损、断股等缺陷,断丝数不应超过GB5972的有关规定。

选择范围之一),目测检查钢丝绳的可见断丝数;卡尺测量钢丝绳公称直径磨损量。

5.2

5.2.1钢丝绳在卷筒上固定时,应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至少用2个绳夹或具有等同安全性能的其它装置,将其固定在卷筒上。

钢丝绳末端应固定在轿厢、对重或悬挂部位上,固定时,必须采用金属或树脂充填的绳套、自锁紧楔形绳套、至少带有3个绳夹的鸡心环套、手工编插绳环、带绳孔的金属吊杆或具有等同安全性能的其他装置。

外观检查。

5.2.2链轮齿数应不少于15,每根链条在链轮上啮合数不应小于6。

外观检查。

5.3※

卷筒驱动杂物电梯钢丝绳的缠绕:

a.当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绳槽中至少应保留一圈半的钢丝绳;

b.卷筒上只能缠绕一层钢丝绳;

c.钢丝绳相对于绳槽偏角(放绳角)应不大于4°。

将轿厢支承在缓冲器上,检查卷筒上保留的圈数。

在轿厢位于上极限位置时,用磁力线坠和钢直尺检查放绳角。

5.4※

不论钢丝绳的股数多少,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30。

测量计算直径比。

5.5

至少在悬挂钢丝绳的一端设有一个调节装置,用来平衡各钢丝绳的张力。

外观检查。

6.

6.1

每一个层站入口应装设一个地坎。

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5mm。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6.2

井道开口处应设无孔层门。

层门关闭时,在门扇之间或门扇与立柱、门楣或地坎之间间隙尽可能小,均不大于6mm;定期检验时该项内容可放宽至不大于10mm。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6.3

层门在其正常运行中不应卡阻、脱轨或在运行行程终端错位。

运行试验。

6.4

6.4.1※每一个层门均应设置门锁,门锁动作应灵活可靠。

层门门锁锁紧元件的啮合尺寸应不小于5mm。

外观检查。

用着色法检验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6.4.2※至少应在端站层门上安装能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

动作试验。

6.5※

每个层门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层门的锁闭应满足下列要求:

a.如果一个层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

b.轿厢正常运行或未停止在开锁区内时,层门应不能打开。

动作检查,运行试验。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6.

6.6

垂直滑动层门的门扇应该固定在两个独立的悬挂部件上。

外观检查。

6.7

呼梯、楼层显示信号、到站钟等系统功能有效,信号指示正确,动作无误。

轿箱在各层平层,外观检查并接通信号试验。

6.8

层站、层门入口处电梯铭牌应清晰标明电梯的额定载重量(kg)及电梯制造厂名称等相关标志。

外观检查。

7.

7.1

底坑应设固定照明装置。

底坑不得有污水和杂物,若底坑深度大于1.6m时,应设爬梯。

外观检查。

7.2※

底坑应设有停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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