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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水利工程

永安市水利工程

工程建设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的监督管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项目(属国家、省级、三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第三条本细则涉及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具体事项主要包括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该阶段地震安全性评价,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用地审核、用林审核、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审核同步推进并在开工前完成办理。

由市水利局牵头,制定统一的申请表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各单位配合,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

第二章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以“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统一受理,限时办结为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服务平台。

(二)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相关工作的组织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三章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六条项目单位按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相关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受理后,市水利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项目完成审批后,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出件送达项目单位。

第四章协调机制

第七条快速协调机制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

(二)需要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市水利局牵头协调。

(三)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第八条重大疑难问题协调机制

(一)责任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审批部门的问题,及时向水利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协调意见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水利部门组织联办单位进行现场协调或召开专题协调会。

对于专题协调会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较为复杂、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应及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组织联席协调解决。

(三)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水利部门的申请,召集联席协调会。

各参会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研究、讨论各参会单位意见,形成统一明确的协调意见。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落实协调意见,限时办结,并由牵头单位汇总落实情况。

(四)无法在行政服务中心平台解决或决策的问题,由牵头单位会同行政中心管委会提请当地政府协调,牵头单位负责跟踪推进。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九条水利部门负责跟踪、协调工程建设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或效能办进行效能督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实施细则予以及时修订。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永安市水利工程

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的监督管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项目(属国家、省级、三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第三条本细则涉及的施工许可阶段具体事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审核、水工程度汛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查。

审批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二章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以“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统一受理,限时办结为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推进我市水利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服务平台。

(二)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相关工作的组织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三章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六条项目单位按水利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市审计局等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受理后,市水利局在10个工作日完成水工程度汛方案审批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审核。

审批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能提前办结的切实提前办结,确保提速提效。

项目完成审批后,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出件送达项目单位。

第四章协调机制

第七条快速协调机制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水利局、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

(二)需要市水利局、审计局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市水利局牵头协调。

(三)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第八条重大疑难问题协调机制

(一)责任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审批部门的问题,及时向水利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协调意见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水利部门组织联办单位进行现场协调或召开专题协调会。

对于专题协调会无法解决的间題或较为复杂、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应及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组织联席协调解决。

(三)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水利部门的申请,召集联席协调会。

各参会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研究、讨论各参会单位意见,形成统一明确的协调意见。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落实协调意见,限时办结,并由牵头单位汇总落实情况。

(四)无法在行政服务中心平台解决或决策的问题,由牵头单位会同行政中心管委会提请政府协调,牵头单位负责跟踪推进。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九条水利部门负责跟踪、协调施工许可阶段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或效能办进行效能督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实施细则予以及时修订。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永安市水利工程

竣工验收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项目(属国家、省级、三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

第三条本细则涉及的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水利工程验收审查、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阶段审批总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二章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以“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统一受理,限时办结为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行政服务中心是推进我市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的服务平台。

(二)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相关工作的组织跟踪、协调和督办。

第三章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六条项目单位按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收件上传至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分发至相关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受理后,市水利局在15个工作日完成水利工程验收审查。

审批总时限为15个工作日,能提前办结的切实提前办结,确保提速提效。

项目完成审批后,由市水利局窗口统一出件送达项目单位。

第四章协调机制

第七条快速协调机制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

(二)需要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市水利局牵头协调。

(三)阶段内各审批部门之间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第八条重大疑难问题协调机制

(一)责任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审批部门的问题,及时向水利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协调意见及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水利部门组织联办单位进行现场协调或召开专题协调会。

对于专题协调会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较为复杂、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应及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进行组织联席协调解决。

(三)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根据水利部门的申请,召集联席协调会。

各参会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研究、讨论各参会单位意见,形成统一明确的协调意见。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落实协调意见,限时办结,并由牵头单位汇总落实情况。

(四)无法在行政服务中心平台解决或决策的问题,由牵头单位会同行政中心管委会提请当地政府协调,牵头单位负责跟踪推进。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九条水利部门负责跟踪、协调验收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提请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或效能办进行效能督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措施或办法,本实施细则予以及时修订。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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