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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新能源有限公司

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制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招标采购项目均应通过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组织实施。

第三条项目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制度所称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分公司各部门及所辖项目公司。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项目责任主体委托的具有相关招标代理资质的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方式。

第五条招标及采购项目类型

本制度所列招标及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根据其单项合同估算价金额及重要性,分为重大项目、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0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以及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项目。

(二)大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以下范围的项目:

1.30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2.10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

3.5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中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以下范围的项目:

1.5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2.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

3.10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服务项目。

(四)小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以下范围的项目:

1.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2.10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

3.3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五)限额以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以下范围的项目:

1.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2.1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

3.5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注:

限额以上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非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议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

(三)审议公司招标及采购年度计划(含调整计划、零星增补计划)报告;

(四)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招标采购零星增补计划(授权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五)审定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招标采购立项(授权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六)负责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招标采购文件及澄清、评审大纲的审批(授权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七)审议需报集团公司决策的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项目的评审报告;

(八)负责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决策;

(九)审定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非招标采购项目异议的调查及结果;

(十)公司授权招标采购委员会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招标及采购工作;

(三)审议公司招标及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

(四)审议公司招标及采购年度计划(含调整计划、零星增补计划)报告;

(五)审议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招标及采购零星增补计划(授权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六)审定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招标及采购立项(授权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七)负责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招标采购文件及澄清的审查(授权公司总工程师主持);

(八)负责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招标采购文件及澄清、评审大纲的审批(授权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九)审议需报集团公司决策的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项目的评审报告;

(十)负责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的招标及采购项目的决策;

(十一)审议公司年度招标及采购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定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权限内招标及采购项目异议的调查及结果;

(十三)公司授权招标采购委员会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招标及采购相关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拟定公司招标及采购管理制度和相关细则;

(三)组织编制公司招标及采购年度计划(含调整计划、零星增补计划)报告;

(四)审核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及采购零星增补计划;

(五)审核公司范围内(授权项目责任主体审批的项目除外)立项申请;

(六)组织公司范围内的招标文件及澄清审查;

(七)审核公司范围内(授权项目责任主体审批的项目除外)的采购文件、澄清及评审大纲;

(八)组织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会议;

(九)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招标及采购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受理权限内招标及采购项目的异议;

(十一)组织开展公司范围的招标及采购业务检查、管理培训;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日常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承办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分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按照集团和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分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

(二)审议分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相关细则;

(三)审定分公司招标及采购年度计划(含调整计划、零星增补计划)报告;

(四)组织开展分公司范围的非招标采购业务检查、管理培训和考核;

(五)审定分公司权限内的非招标采购立项申请(授权分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六)负责分公司权限内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决策;

(七)受理权限内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异议;

(八)负责处理分公司日常的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九)采购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项目责任主体职责

(一)提出非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各建设项目的项目(场站)经理应审核采购项目的计划和立项;

(二)负责项目采购前的技术准备及市场调研,落实项目的合同条件;

(三)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编制采购文件及澄清、评审大纲,并组织权限内的审查与审批;

(四)根据采购项目的决策结果组织合同谈判;

(五)及时反馈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采购文件及澄清的编制、报审和发出;

(二)负责编制评审大纲;

(三)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包括评审专家邀请、报价开启、发出并回收澄清答疑文件、评审统计工作等;

(四)负责向决标机构汇报评审情况;

(五)负责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受理并答复对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的异议;

(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投诉调查等工作;

(八)负责集团公司委托的其他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为规范分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分公司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可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招标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实施的项目应统一委托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机构。

第三章非招标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并从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招标失败或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规模较小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从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自营)是指向集团公司子企业采购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的项目。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自营)方式采购:

(一)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技术优势,能够自行实施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受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与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具有优势的产品、服务以及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

第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对外委托)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直接对外委托方式采购:

(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三)为满足已投运成套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需要,采购专用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的;

(四)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要求或者受到行业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四章非招标采购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非招标采购计划审批权限

本制度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的计划包含年度计划、调整计划和零星增补计划,各类计划审批权限如下:

(一)集团公司审定的计划:

本制度范围内的所有中型及以上采购计划(含年度计划、调整计划、零星增补计划);

(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计划:

本制度范围内的所有小型采购计划(含年度计划、调整计划、零星增补计划)。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主体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本部门(单位)下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分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经分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年度采购计划,审核结果经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和审批。

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集团公司和公司经营需要,每年对采购计划进行一次集中调整。

项目责任主体在7月底前提出年度采购计划调整申请,经项目公司和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汇总,分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核年度采购调整计划,审核结果经分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招标采购办公室。

需立即实施的紧急零星采购项目,应由项目责任主体经办人发起零星计划补报申请,经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报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按权限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审批程序完成后可启动招标及采购工作。

(涉及抢险救灾、设备和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申报零星增补计划。

)此类零星增补计划由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每半年与年度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一并向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零星计划适用于突发、紧急、特殊计划申报,各项目责任主体应对所负责的日常业务进行梳理,对于可预见的、常规性的计划应统一在年度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中申报。

第二十条土地购买、土地征租、移民搬迁、移民补偿及维稳、政府收费及诉求等非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不列入集团公司年度单一来源采购计划。

其立项审批及决策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非招标采购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责任主体在发起招标采购立项时,应满足《关于印发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招标及采购工作前置要求的通知》(新能源工程〔2017〕337号)的要求,具备实施条件后方可启动立项工作,立项时应上传相关文件作为支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主体在采购立项时,应通过可研、概算、前期调研或历史采购情况、定额价等对采购项目的预算有一定掌握,立项金额不应与最终成交价相差过大。

最终成交价超过立项金额20%以上的,应重新履行立项程序。

若最终成交价与立项金额相差50%以上的,在招标采购工作考核中将予扣分处理。

若立项金额与计划金额相差20%以上的,需对金额变动的原因作出具体说明。

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主体应在招投标管理系统中以《招标及采购立项申请表》的形式履行采购立项审批程序,并上传立项说明、采购文件、评审大纲、支撑文件等附件。

立项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前期情况(项目核准和接入系统批复情况、公司内部投资决策进展情况、采购项目前置要求执行情况等),采购内容和时间计划(具体招标及采购数量、计划招标及采购实施时间),立项金额的确定依据,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及原因,拟采用的评审方法,拟组成的采购小组成员及监督人员,对邀请对象的确定方式及原因等内容。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

非国家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核备的项目,报采购项目立项时,应附经批准的投资决策。

第二十四条非招标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根据立项审批权限可分为三类:

(一)集团公司审定的立项:

1.所有中型及以上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

2.所有10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项目。

集团公司审定的立项由项目责任主体经办人发起,经项目责任主体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经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核,然后上报集团审批。

(二)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定的立项:

1.公司各部门所有单一来源采购(自营)项目、小型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项目;

2.各单位所有5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自营)项目、限额以上小型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项目;

3.各单位立项采购方式与计划采购方式不一致的限额以下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项目。

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定的立项由项目责任主体经办人发起,经项目责任主体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经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审批。

(三)分公司审定的立项:

1.项目责任主体立项采购方式与计划采购方式一致的限额以下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

2.项目责任主体立项采购方式与计划采购方式一致的50万元以下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项目。

分公司审定的立项由各经办人发起,经项目责任主体审核,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分公司立项具体流程:

(1)经办人——项目公司负责人——分公司对应业务部门——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财务部——分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分公司负责人(适用于项目公司);

(2)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财务部——分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分公司负责人(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十五条已完成立项审批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办理立项审批:

(一)非招标采购项目的成交价格超过立项金额20%及以上的;

(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失败将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

(三)竞争性谈判、询价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或者推荐供应商的;

(四)已完成立项审批但项目采购时项目范围、采购方式、评审办法、推荐供应商等发生实质变化的。

第六章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参加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上应在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注册并通过审核成为合格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参加非招标采购的供应商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公开征集,在电子采购平台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报名;

(二)公开征集和项目责任主体推荐相结合;

(三)项目责任主体推荐。

参加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

供应商确定方式及推荐名单应在立项时予以明确。

拟邀请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能够完成项目的资质条件;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3.未被列入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中的D级;

4.未被国家或地方政府、权威机构列入不合格名单;

5.拟邀请供应商之间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不能为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项目公司负责人、分公司业务部门须对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进行审核。

具体审批流程与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分公司立项审批流程合并审核。

第二十八条参加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

对于推荐供应商仅2家的项目,应在电子采购平台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征集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没有其他供应商报价,可与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和询价。

第二十九条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招标过程中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可以与该2家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

项目责任主体应重新履行立项程序并报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采购文件及评审工作大纲

第三十条非招标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审工作大纲)。

采购文件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编制。

第三十一条采购文件应以集团公司标准采购文件编制。

未采用集团公司标准采购文件或者对标准采购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采购文件报批时进行说明。

(一)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合同草案、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项目公司负责人、分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及分公司领导须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尤其是对工程量或采购范围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采购文件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不得以“曾经参与过集团公司类似项目实施”“与集团公司有过合作经历”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集团公司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采购文件中需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以“*”方式加以标注,并作出提示。

第三十四条设有最高限价的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或者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

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应否决其响应文件。

第三十五条采购文件及评审工作大纲按以下程序分级审批:

(一)集团公司审定的项目:

中型及以上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

(二)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审定的项目:

1.公司各部门所有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项目及小型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

2.各单位所有50万元以上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项目、限额以上小型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

(三)分公司自行审定的项目:

1.限额以下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

2.50万元以下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项目。

ECN系统中采购文件及评审大纲审批具体流程:

(1)经办人——项目公司负责人或业务部门负责人(适用于采购文件及评审大纲与立项审查时内容一致,仅改变采购时间的情形);

(2)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审批流程(适用于采购文件及评审大纲与立项审查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和对采购文件及评审大纲澄清补充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采购文件的发出(发售)、澄清或修改

(一)应合理确定潜在供应商编制相应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含直接对外委托和自营)文件自开始发出(发售)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对于供应商全部由项目责任主体推荐且比较紧急的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该时间应不影响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

(二)采购文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费。

若收费,采购文件的收费应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供应商酌收押金;供应商退还设计文件后应向其退还押金。

(三)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供应商全部由项目责任主体推荐且比较紧急的项目至少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供应商全部由项目单位推荐且比较紧急的项目为1个工作日),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非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澄清、补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应否决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项目责任主体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并上传电子版报价文件至电子采购平台。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上传电子采购平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的,项目责任主体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项目责任主体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实施的项目按照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非招标采购评审小组的组成及评审应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各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采购项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评审,并合理设置评审小组成员,经相应审批机构批准后组建,且评审小组人数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评审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非招标采购小组成员总数的2/3;

(三)计划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小组组长由分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项目公司人员、主管项目公司财务人员、分公司业务部门人员等;

(四)计划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项目公司人员、主管项目公司财务人员、分公司业务部门人员等。

(五)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在报价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评审小组可开启响应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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