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933293 上传时间:2023-06-03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7.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6页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docx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三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买入方有权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或者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而卖出方必须履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四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约标的、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行权价数量、行权价格间距、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上市交易所。

第五条期权合约标的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标准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两种类型。

看涨期权合约买方拥有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的权利;该合约卖方在买方执行权利时,必须按照合约的行权价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来履约。

看跌期权合约买方拥有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的权利;该合约卖方在买方执行权利时,必须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来履约。

第七条期权合约的交易代码由四部分组成:

(一)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FF);

(二)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yymm)。

(三)期权合约的类型(C为看涨期权,P为看跌期权);

(四)期权合约的行权价(xxxxx);

第八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一手”期权合约的数量同“一手标的期货合约”,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倍数进行。

第九条行权方式为交易日T起至最后交易日(含最后交易日)内可行权,T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当T为期权合约上市日时,该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当T为最后交易日时,该期权合约为欧式期权。

第一十条期权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一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应小于等于标的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

第一十二条期权合约月份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一十三条行权价是指在期权合约买方执行权利以及合约卖方履约时,合约约定的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第一十四条行权价数量由交易所根据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则确定。

第一十五条行权价格间距是指期权合约的相邻两个行权价之间的差值,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一十六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与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一十七条期权合约的交易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

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范围,超过该涨跌范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一十八条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期权合约到期日与其最后交易日相同。

第三章交易

第一十九条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的买卖活动。

第二十条期权合约由交易所按下述原则生成并公布:

(一)在新增月份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首日,交易所根据与上一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接近,且必须满足行权价格间距整倍数的原则来确定平值(如果有两个符合上述标准的价格,则选取较大的价格作为平值)。

(二)以上述平值为基准,在其两边按照行权价格间距分别生成若干个不同的且连续的行权价,且形成的价格范围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范围。

(三)交易所根据上述行权价自动生成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

按照平值生成的期权合约是平值期权合约,分为平值看涨期权合约与平值看跌期权合约。

(四)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与交易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期权合约自上市的第二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根据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化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平值并相应增加行权价,使行权价形成的价格范围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范围,交易所根据新增加的行权价自动生成新的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

第二十二条期权合约的交易与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同步开市,期权合约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此前一个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第二十三条期权的收盘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的结算价由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有成交,则以该合约加权平均价作为其结算价。

2.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收盘时交易手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3.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4.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不属于上述第2项、第3项的情况,则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由交易所根据Black模型计算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交易系统将期权合约的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

即:

,最新成交价等于

,最新成交价等于

,最新成交价等于

第二十六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

第四章结算

第二十七条期权的结算,是指根据期权合约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权利金、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权利金是指交易者买入(卖出)期权合约时所需支付(可以收取)的资金。

权利金等于期权交易通过竞价方式产生的期权合约价格。

第二十八条期权合约买入方须支付权利金,卖方须交纳交易保证金。

当期权交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卖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按期权合约规定的标准,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条期权合约均以当日成交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期权交易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卖出量)-∑(买入成交价×买入量)

第三十一条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盈亏、权利金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应当用货币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当日盈亏+权利金收取-权利金支付+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三条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结算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中扣划。

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必要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追加保证金。

未按时补足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会员出金标准为:

(一)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五章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六条期权行权是指期权合约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选择履行权力,按照行权价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期权合约买方可以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照其对应的期权持仓量分成多笔提交、撤销或重新提交行权申请,提交、撤销或重新提交放弃行权申请。

符合自动行权规定的持仓未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由交易所自动行权。

第三十八条期权合约买方提出行权申请时,可以选择期权持仓行权后是否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未作选择的视为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

第三十九条如果期权合约买入方某一笔行权申请,行权申请量超出其对应期权的持仓的,那么该笔行权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

第四十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对于到期期权合约的买方持仓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视为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之前提出放弃执行申请的除外;

(二)对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视为买方放弃行权,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之前提出行权申请的除外。

交易所有关部门有权征询会员的行权申请理由,并审核会员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在提交行权申请截止时间之后,根据期权合约的持仓量、有效行权申请量,以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将具有有效行权申请的期权空头持仓按照客户编号排序形成初始序列,再将初始序列(N1+1)位置作为起始点,初始序列(N1+1)位置之前的空头持仓依次放在序列末尾形成次新序列,按照N2的间隔对次新序列从头(初始序列(N1+1)位置)开始剔除N3个空头持仓,之后形成的最新序列按照N4的间隔从头抽取N5个空头持仓,与有效行权申请进行配对。

其中,N1为上述期权的单边交易量(手数)除以期权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的余数,N2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3的取整倍数,N3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5的余数,N4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5的取整倍数,N5为上述期权对应的有效行权申请量(手数)。

第四十二条期权行权后,看涨期权的多头头寸与看跌期权的空头头寸自动转换成以行权价为成交价的标的期货合约的多头头寸;看涨期权的空头头寸与看跌期权的多头头寸自动转换成以行权价为成交价的标的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

期权行权后,如果期权买卖双方事先具有方向相反的标的期货合约头寸,则交易所对上述头寸自动平仓。

期权合约买卖双方可以在期权行权之前的任意交易时段,按照期权合约分别向交易所申请免于自动平仓。

期权行权后,如果期权买方选择不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则交易所对期权买方与配对的期权卖方的头寸自动平仓。

第四十三条期权合约行权结算的基准为该期权合约行权价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差价。

对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期权合约行权后,期权买方收取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期权卖方支付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

对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期权合约行权后,期权买方支付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期权卖方收取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期权的买方在期权行权后,应当向交易所交纳行权手续费,行权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根据各品种具体情况另行公布。

第四十五条如果期权合约卖方在行权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必须先履行期权合约的履约义务,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如果期权合约卖方的期权头寸在被行权过程中生成的期货头寸超出期货持仓限仓规定的;

(二)如果期权合约卖方的期权头寸在被行权过程中出现保证金不足的;

(三)如果期权合约卖出方被限制开新仓的和暂停开仓的。

第四十六条期权合约行权后自动生成的标的期货合约,自动转入当日期货合约的结算,但由行权价生成的标的期货合约的成交价不计入该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四十七条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结束后,该期权合约未平仓合约过期作废,交易所对各期权合约行权生成的期货合约数量进行统计并发布。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期权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期权合约卖出方单位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为Delta风险值与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乘积,再加上期权合约收盘价与结算价的较大值,且不低于期权最小保证金。

Delta风险值是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发生涨跌停板波动以及波动率发生±k%幅度的变化时,Delta绝对值的最大值。

期权合约的Delta风险值不大于1,由交易所每日公布。

Delta是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发生单位变化时,期权合约价格所发生的变化,k值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期权最小保证金由交易所另行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最小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

在期权合约上市交易首日,期权合约卖出方单位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为Delta风险值与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乘积加上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且不低于期权最小保证金。

期权合约卖方保证金为以下二者的较大值:

1.(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率×Delta风险值×期权合约持仓量)+(期权合约收盘价与结算价的较大值×期权合约持仓量)

2.期权最小保证金×期权合约持仓量

第五十条在某一期权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标准: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最后交易日时;

(三)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时;

(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期权合约或者标的期货合约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五)期权合约或者标的期货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六)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七)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一条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标准中最高值收取。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当标的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期权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是标的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与期货合约价值的乘积)的两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的基准是前一交易日该期权合约的结算价。

期权合约上市首日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是标的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与期货合约价值的乘积)的三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的基准是该期权合约的挂牌基准价,如当日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第五十三条在某一期权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额度:

(一)期权合约或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额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证监会。

第五十四条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最高值确定。

第五十五条当某期权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当某期权合约在某两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D1、D2交易日)出现同向单边市,而且标的期货合约在D1、D2交易日既未出现与该期权同向的单边市,也未暂停交易,则在D2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2交易日闭市时该期权合约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交易所将第二个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收盘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当日标的期货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6%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3%,小于6%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3%的投机头寸(以下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6%的保值头寸(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1)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2)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客户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客户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客户,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上述措施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上述措施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五十七条某期权合约的标的期货合约在某三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D1、D2、D3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4、D5交易日)出现同向单边市并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时,该期权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4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该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该期权合约涨跌停板额度,限制出金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4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D5交易日该期权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与D4交易日的标准中较大值确定。

第五十八条期权与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其中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包括期货多头交易、看涨期权买入交易,卖出套期保值交易仅包括期货空头交易与看跌期权买入交易。

套期保值额度中用于期权合约的额度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可重复使用,期权合约行权后转换成为标的期货合约之后,原用于该期权合约的额度对应于转换后的期货合约继续保留。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相同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限仓数额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限仓数额;

(二)在期权合约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限仓数额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限仓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六十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的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以及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与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

手)

期权合约挂牌至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月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标的期货合约

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同标的期权合约总体持仓相对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量的比例(%)

同标的期权合约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相对标的期货合约持仓量的比例(%)

同标的期权合约

与标的期货合约合并持仓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12万手

15

10

5

22.5

15

7.5

8000

1200

800

≥12万手

15

10

5

22.5

15

7.5

10000

1500

1000

≥12万手

15

10

5

22.5

15

7.5

8000

1200

800

螺纹钢

≥75万手

15

10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