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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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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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一、井工煤矿

1.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

5)安全预评价报告。

2.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5.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6.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2)采放比大于1:

3的;

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8.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9.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10.矿井设计的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在矿井设计的后期可适当加大,但不应超过3920Pa。

11.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巷。

12.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巷道掘进通风要配备双风机、双电源。

13.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14.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其人员配备、测点设置、检查次数等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5.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16.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个立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

17.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空气压风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装设断油(水)保护装置或断油(水)型号显示装置;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与风包之间管路切断阀门前必须装设安全阀。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

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

风包应装设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释压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

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可靠的释压阀,且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压风自救系统安设位置:

距采掘工作面25~40m处、放炮地点、回风道有人作业处;长距离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

18.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专项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19.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采管路与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且要吊高或垫高,吊挂必须吊挂平直,距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道内抽放管路与矿车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0.7m、地面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2)附属装置应包括:

瓦斯计量装置、放水器、除渣装置、测压装置、控制阀门。

3)管路防护应采取防腐、防冻、防漏气、防砸坏、电气防爆、防静电、防带电、防底鼓等措施。

4)立井、斜井管路应采取在罐道梁上固定、设防滑卡等防滑措施。

20.封孔质量:

本煤层封孔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长度8~10m;邻近层封孔采用封孔器或水泥沙浆封孔,封孔长度3~5m。

21.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对利用已有的采煤机若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22.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23.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2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装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25.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须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

26.矿井必须有各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27.开采容易自燃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设计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28.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查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2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30.井下机电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防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防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31.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须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32.当煤层顶板、底板赋存高承压含水层(组)时,应制定预防突水的技术措施。

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应采取疏水降压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排水能力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

33.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配备专门防治水队伍,设计中应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34.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站)或发电厂,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站)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5.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36.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7.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电机车架线、轨道、管路、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38.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站、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38.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39.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40.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41.下列地点应设直通电话:

1)采掘工作面及与其有直接联系的环节之间;

2)防火灌浆站与灌浆地点之间;

3)罐笼提升:

井底—井口—提升房之间;

箕斗提升:

装载点—卸载点—提升机房之间;

4)升降人员的斜井或斜巷的车场与提升机房之间;

5)矿调度室应安装与本地通信网络相联通的直拔电话。

42.提升保险装置:

1)防过卷装置;

2)防过速装置;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限速装置;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6)闸间隙保护装置;

7)松绳保护装置;

8)满仓保护装置;

9)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0)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43.过卷高度:

1)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数据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2)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44.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倾斜井巷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45.单绳提升的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46.斜井运输应设计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

47.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主要运输巷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沿胶带输送机人行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拉线开关)。

48.井下胶带输送机,应设置连续式火灾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49.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当在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信号联锁装置;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50.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51.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得住防坠器;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52.架空乘人装置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允许速度不得超过1.2m,乘座间距不得小于5m;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53.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54.煤矿井口应设创伤急救站,并配备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

55.矿井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矿井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

56.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4)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

5)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气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6)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

57.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58.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3,且漏水不得含砂。

59.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60.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61.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塞、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62.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63.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64.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立井罐笼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65.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二、露天煤矿

1.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

5)安全预评价报告。

2.间断开采工艺单斗挖掘机和装载机采掘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软岩,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2)需要爆破的台阶,不应超过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3)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块较大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

4)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应大于采装设备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设备加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卸载安全高度可按0.5m确定)。

3.轮斗挖掘机采掘台阶宜采用组合台阶。

组合台阶中的主台阶高度不超过轮斗挖掘机挖掘高度,各台阶高度按转载机允许高度的0.9倍确定。

4.当采掘场有老空时,应查老空分布范围、绘制井上、下对照图,配备专业人员并制定防范措施。

4.间断开采工艺开采参数和开采方法,在设计时采装设备的尾部至台阶坡面不小于1m,运输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

5.间断开采工艺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装、运输和道路养护设备安全作业、安全挡墙、坡底、安全距离要求及供电线路、排水沟等辅助设施布置的要求。

6.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

采用铁路运输时不应小于1000m;采用卡车运输时,不应小于300m。

7.连续开采工艺的采掘带宽度,应按内侧回转角75°~85°,外侧回转角40°~45°。

8.固定式破碎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半移动式破碎站应采用钢结构。

破碎站必须设有卡车卸料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安全防护挡墙。

9.社在居民区或旅游区附近的固定式破碎站,应设有降尘设施或除尘设备。

破碎站卡车作业区必须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卸载站应安装卸料指示灯。

10.采用自卸卡车运输时,其矿山道路技术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行驶68t以上的大型卡车双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养路设备作业宽度,可按3~4倍车体宽度设计。

2)矿山道路在路堤和半路堑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堤,填方路堤路段,路面两侧各设一条安全防护堤,半路堑路段在路面外侧设一条安全防护堤,安全防护堤高度不低于车轮直径的2/5倍。

3)煤矿内部运输道路最大纵坡最大值为:

生产干线8%,生产支线9%,重车下坡地段相应减少1%。

4)设计载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车的运输道路平面园曲线半径,生产干线不宜低于40m,生产支线不宜低于25m。

5)煤矿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界限,应按自卸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0.5~0.8m的安全间距确定。

11.带式输送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距离输送机沿线应设维修通道和排水沟;

2)当长距离输送机无横向通道时,应设行人栈桥。

人性栈桥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3)栈桥或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应不小于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m。

4)栈桥或地道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0.7m,两条并列的带式输送机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检修道宽度不应小于0.5m。

5)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时,应设防滑条;大于8°时,应设踏步。

6)输送机跨越设备或人行道时,应设防物料撒落保护栈桥设施。

输送机地道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火设施,地道两个相邻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150m。

7)设备检修平台上部的净高不小于1.9m。

12.输送带安全系数:

1)植物芯输送带采用8~10;

2)钢丝芯输送带采用7~9.5;

3)采用软起动或起动平稳的输送机可取小值;

4)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5℃时,应选耐寒输送带。

13.带式输送机应设置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装置。

14.对可能发生逆转的上运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逆转的安全装置。

下运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15.带式输送机输送原煤及一般剥离物时输送机最大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运输送机,当在水平段或缓倾斜段给料时,其最大倾角不宜大于16°。

2)寒冷地区露天设置的输送机,当工作条件较差时,上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4°,下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2°。

3)输送机系统应采取粉尘防治措施,输送干燥粉状等易起尘物料时,应在输送机卸料处设置密封罩,并设吸尘或除尘装置。

16.排土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土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齐全,保证基地稳定;

2)外排土场至重要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排土场总高度的1.5倍;

3)排土场最终边坡角,应符合排土场稳定边坡的要求。

17.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止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18.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不利于边坡稳定的岩体结构、构造、软弱夹层、地震、动载荷、爆破等因素时,采掘场设计前,应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岩土物理力学试验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19.采掘场安全平盘的宽度不应小于3m,且应每隔2~3个安全平盘设一清扫平盘。

20.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应配备专职边坡技术人员和监测设备。

21.采掘场排水计算的暴雨频率:

大型露天煤矿不低于2%,中型露天煤矿不低于5%。

22.地下水控制:

1)地下水对采掘、运输、排土、边坡及煤层底板稳定有严重影响时,必须采取疏干或堵截等控制措施。

2)当采用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超前降低水位的措施,并确定超前时间和水位降低深度。

3)地下水控制,应包括观测地下水控制效果和区域地下水动态变化的观测孔网。

4)地下水控制方法:

-对渗透系数大于2m/d的含水层,可采用垂直降水孔法;

-对边坡的地下水降压,宜采用水平放水孔法;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汗水层产状较稳定,埋深较浅的松散含水层,应采用明渠和暗沟法;

-对以补给量为主,且补给来源丰富,底部有稳定的隔水层,深度为20~50m的松散含水层,可采用地下隔水墙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力联系不大的多含水层,或含水层厚度、水压及透水性变化较大,埋藏较深的,且不适用降水孔法的含水层,应采用巷道法;

-永久性降水孔排应靠近被保护区,位于开采境界外的降水孔至采掘场地表境界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23.工业场地的地面排水系统:

-厂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

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夹带泥沙及厂内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

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坡度不应小于3‰。

-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最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水管道。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排涝工程设施,并应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

24.开采易自燃的煤层应采取的防灭火措施:

-已暴露的煤层的采煤期,应小于煤层自然发火期;

-消防灭火应有可靠的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

-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为

5~6m。

-对废弃的煤矸石应与露天剥离岩矿物混排到排土场。

25.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种时,应采取预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

露天储煤场和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储煤场,没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

26.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27.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

28.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29.集中排水泵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路应满足所有主排水泵电动机能正常启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

30.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不高于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31.采掘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向套电缆。

32.露天矿各类防雷建(构)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3.采掘场和排土场架空电力线路,应在电源入口处、分支处、移动设备的接电点及正常分断的开关两侧装设避雷器。

34.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短路和单项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35.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

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36.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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