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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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

设置和管理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标准化管理,提升生活区设置标准,改善从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实现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养成良好工作生活习惯,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活区的设置,适用本导则。

1.0.3生活区应按照标准化、智能化、美化的原则规划、建设和管理。

1.0.4生活区应实施封闭式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1.0.5生活区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建设单位应提供生活区建设用地和相关费用,并提供水电等市政配套条件,在建设准备阶段,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规划生活区用地。

分批次、分标段开发的群体工程宜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区。

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在施工程总量、布局,科学选址、集中建设施工人员生活区,供在施工程各参建单位使用。

2.0.2生活区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场地应采取硬化、绿化措施,美化生活区环境,生活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色调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2.0.3生活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材料应采用钢制定型化围挡或充分利用既有构筑物。

围挡应封闭完整、牢固、阻燃、美观。

2.0.4生活区用房应满足抗10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设防要求,消防要求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执行。

2.0.5生活区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生活区施工方案、供应厂家的营业执照、安装单位的资质和生活区用房及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等报监理单位审批备案。

2.0.6生活区用房的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应按照《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要求执行。

2.0.7生活用热水、食堂炊具、冬季采暖等设施应使用清洁能源。

2.0.8生活区食堂、卫生间、洗衣房、淋浴间等公共场所的污水应配备过滤网,有组织达标排放,配备强制通风和地面吹干设备,确保空气流通、地面干燥。

2.0.9生活区应统一做好雨水的定向排放,确保场地不积、不淤、不泥泞,做到排水顺畅,宜配备雨水收集系统。

2.0.10生活区设置和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专人对生活区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保卫、卫生防疫、智能化管理、爱国卫生、生活设施使用等管理制度。

2.0.11生活区宜采用物业化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对生活区进行管理。

2.0.12生活区应明确抗风抗震、防汛、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疫等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

2.0.13生活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建立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3生活设施

3.1一般规定

3.1.1生活区应设置门卫室、宿舍、食堂、卫生间、盥洗设施、淋浴间、洗衣房、晾衣区、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等临时设施。

3.1.2食堂、锅炉房等应采用单层建筑,并应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1.3生活区应设置开水器具等设备,满足开水供应。

3.1.4生活区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

3.1.5生活区应使用节水龙头和节能灯具,卫生间、食堂、盥洗室等部位应使用感应式或脚踏式水龙头、冲洗阀。

3.2宿舍

3.2.1宿舍用房应采用箱式房屋或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箱式房屋构件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

3.2.2箱式房屋搭建层数不得超过3层,通道、楼梯宽度应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3.2.3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5㎡,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5m。

单面布置用房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双面布置用房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3.2.4宿舍内床铺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得低于0.3m,尺寸不小于1.9m×0.9m,层数不得超过2层,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

单层床应符合《家具力学性能试验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GB/T10357.6)相关规定,双层床应符合《家用双层床安全第1部分:

要求》(GB24430.1)相关规定。

床头应设姓名卡。

3.2.5宿舍内应设置储物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良好。

储物柜应使用金属板材制作,板材厚度不应小于0.8mm,人均容积不应小于180L。

3.2.6宿舍内应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3.2.7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

3.2.8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宜设置空调或集中供暖。

不得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取暖。

3.2.9宿舍区宜在相对僻静的区域设置夫妻房。

3.3食堂

3.3.1食堂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3.3.2食堂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3.3.3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

食堂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6m的防鼠挡板。

厨房操作间排水口应有防鼠措施,灶台及其周边墙面应做到易清洁、耐擦洗,地面应铺设防滑瓷砖。

3.3.4食堂应配备排风和冷藏设施,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维护保养。

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应每日清洗。

排油烟管道应由专业人员每60日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

3.3.5食堂宜使用电炊具。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食堂应单独设置通风良好的存放间,并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存放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使用液化石油气应从正规渠道置换,保留厂(商)家资质、营业执照、协议及钢瓶年检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3.3.6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污水应经隔油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未接通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应排放至化粪池,并保证定期清运。

3.3.7食堂制作间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宜存放在洁净的封闭橱柜内。

3.3.8食堂储藏间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粮食存放台应距墙面、地面0.2m以上。

各种食品分类存放,保持干燥整洁。

3.3.9食堂应设置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容器需成组摆放。

厨余垃圾做到封闭无渗漏储存,及时清运,杜绝遗撒。

3.3.10施工人员食堂就餐区域应设置就餐桌椅,宜按照错峰就餐的原则,每10人配置1张4人位就餐桌椅。

3.4卫生间

3.4.1单栋宿舍楼居住超过60人的,应在宿舍楼内设置水冲式卫生间,多层宿舍楼每层居住超过60人的,应逐层设置水冲式卫生间。

3.4.2男卫生间应按每15人设置1个独立厕位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应按每6人设置1个独立厕位。

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08㎡,厕位应封闭。

3.4.3卫生间墙壁应耐冲洗,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设置洗手设施,配备强制通风和地面吹干设备。

3.4.4卫生间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按相关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定期进行专业抽排。

3.4.5卫生间应设保洁员,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3.5洗衣房

3.5.1生活区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3.5.2洗衣房应按照每60~80人配备一台8~10公斤标称的洗衣机。

3.5.3洗衣房应设置智能化使用、交费管理系统,建立洗衣机使用管理制度。

3.5.4宜在靠近洗衣房部位设置集中晾衣区,晾衣区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具备防雨等功能。

3.6淋浴间

3.6.1生活区应设置集中淋浴间,淋浴间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节水喷头,喷头数量宜按1个/15人设置。

3.6.2淋浴间墙壁应耐冲洗,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保持排水畅通。

3.6.3淋浴间内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3.7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

3.7.1应设置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并悬挂明显标识,实施独立的物理隔离。

3.7.2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管理,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

3.7.3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按照每50~80人设置一间隔离间。

3.7.4突发事件紧急隔离间内应设置独立的卫生间,配备淋浴设施。

3.7.5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应配备隔离人员正常生活基本设施,保证人员饮食、饮水安全,饮食采取集中配送,单独用餐。

3.7.6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产生的废弃物需统一放置,经全面消毒后集中清运。

3.8用电管理

3.8.1生活区临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线路布置和电器元件的选择,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8.2宿舍内用电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3.8.3空调、采暖等应设专用配电线路,插座宜设置在室外,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和剩余电流保护器等电器保护装置。

3.8.4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3.8.5食堂操作间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和防水开关,淋浴间、洗衣房照明应采用防水型灯具和开关。

食堂操作间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应选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8.6生活区应设置个人电器、电动车等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满足防火安全等要求。

 

4卫生与防疫

4.0.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卫生防疫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爱国卫生运动专职机构,编制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4.0.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设置卫生健康管理室,储备智能测温计、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物资及必备急救药品。

4.0.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环境卫生消毒员,负责生活区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

4.0.4厨师、配菜、采购、服务、保洁、保安等工作人员应按工种分别安排居住。

4.0.5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周扫除”制度,按防疫要求安排专人对宿舍、食堂、淋浴间、卫生间等重点场所开展通风和环境消毒作业,每天不少于2次,每次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填写通风和消毒记录。

4.0.6倡导建筑工人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升个人健康意识,从自我做起,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4.0.7生活区应配置灭鼠、蚊、蝇、蟑螂等设施。

4.0.8生活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宜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4.0.9生活区应张贴卫生防疫、爱国卫生运动等宣传标语、标识、标牌。

4.0.10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出生活区人员进行测温及个人健康信息登记,充分利用大数据科技验证手段,严格室内人员上岗佩戴口罩制度,人员密集场所应张贴防疫安全距离提示标识。

 

5食品卫生

5.0.1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证件应在制作间明显处公示。

5.0.2食堂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应穿戴洁净、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

非食堂从业人员不得进入食堂制作间。

5.0.3不同种类、类型的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管理、使用。

炊具、餐具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5.0.4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和保管。

5.0.5食堂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食品和原料,建立采购台账,保存原始采购单据,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5.0.6食堂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设专人负责食品留样,留样时间不得小于48小时,并做好登记。

5.0.7存放食品原料的储藏间或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蚊蝇等措施,不得兼做它用。

 

6保卫、消防

6.0.1生活区内不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藏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男女混居。

6.0.2生活区应加强治安保卫,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装置。

6.0.3生活区应明确消防责任人并按规定公示。

6.0.4宿舍层数为三层或宿舍楼外沿长度超过30米时,宜增设紧急逃生设施。

6.0.5生活区应张贴消防安全的宣传标语、标识、标牌,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

6.0.6生活区内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7安装、验收与拆除

7.0.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生活区用房构件及材料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7.0.2生活区用房的安装应按照《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明确的技术交底、吊运吊装、安装顺序、锚固等要求执行。

7.0.3生活区用房由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附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7.0.4生活区用房的拆除,应严格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和《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要求。

拆除的构件及材料应安全堆放,及时清运。

7.0.5遇五级以上大风、大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安装、拆除作业。

8名词解释

8.0.1箱式房屋

采用模块化或整体设计、工厂化制作、现场模块化组装或以箱体为基本单元组装的轻钢房屋,不包含货物运输集装箱。

8.0.2生活区封闭式管理

以生活区为整体,使用围挡、门禁系统等设施将生活区整体与外界分开,在生活区范围内对进出人员,车辆等进行控制管理,并为生活区人员提供周密细致的居住、生活等服务。

8.0.3卫生管理员

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工作。

8.0.4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

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应急响应时,用于传染病风险人员集中封闭观察的,相对独立的,具有日常生活必备功能且便于集中封闭管理的区域。

8.0.5防疫隔离间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用于出现传染病相关症状人员、疑似人员、密切接触人员及其他传染病高风险人员封闭观察或等待就医的,具有日常生活必备功能且便于单独封闭管理的房间。

 

附表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安装地点

层数/面积

平面

布置

选址情况

符合要求

防火间距

与在建工程距离

与危险源的距离

成组布置距离

安全疏散距离

门、楼梯

基础

施工

地基承载力

按设计要求

基础允许偏差

(mm)

轴线

±15

宽度

±20

上表面标高

±5

结构

检验

基础预埋件

地脚螺栓紧固情况

螺栓数量及紧固

结构安装

允许偏差(mm)

墙柱中线位移

±8

基准点标高

±8

柱垂直度

底层柱

10

顶层柱

10

使用

功能

门、窗

安装牢固、开关灵活

墙体及屋面防水

(泼水或雨后检查)

无渗漏

机电设计、安装情况

管道安装牢固无渗漏

电气使用方便安全

外观

质量

地面质量检查

地面厚度符合设计

表面质量

围护

房屋围护结构

(保温)材料

A级不燃材料

资料

技术资料验收

设计文件,材料证明文件等

验收结论:

 

年月日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使用单位

负责人

生产(安装)单位

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

设置和管理导则

 

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0.1施工现场不能设置生活区的,也应满足本导则管理要求。

2.0.2生活区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高压线下方、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地下管线上方、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生活区使用人员的影响,偏远山区生活区应设置防雷措施。

建设在空旷区域的生活区宜提高抗风等级,或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2.0.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生活区临建用房的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栋单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第一层。

生活区用房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下表要求;生活区用房的防火设计应为: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

表1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名称间距

办公用房、宿舍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办公用房、宿舍

4

4

5

5

7

7

10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4

4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库房

5

5

5

5

7

7

10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5

5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7

7

7

7

7

10

10

固定动火作业场

7

7

7

7

10

10

12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10

10

10

10

10

12

12

注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0.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发〔2011〕6号)中明确“临建房屋安装应由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3.0.8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及隔离间在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可正常使用,本市发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时,启用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

3生活设施

3.1一般规定

3.1.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食堂制作间、锅炉房等生活用房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食堂制作间、锅炉房等组合建造,且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

3.3.3根据《鼠控制标准》(GB/T27770)厨房操作间有竖箅子(金属栏栅)的,箅子缝应小于10mm;若无竖箅子,排水沟横箅子的箅子缝应小于10mm,且无缺损。

地漏应加盖。

3.3食堂

3.3.1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物影响范围之外。

3.3.5食堂应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独的存放间(瓶组气化间),设置要求:

1操作间、瓶组气化间位于地面上,高于室外地坪,地面无可能积存液化气的低洼孔洞,面积宜为4-8m2。

2防火等级二级,门窗外开,墙体距离地面0.15m处预留0.4m×0.4m排风洞口。

3配电应采用防爆型,室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并与防爆风机联动。

4应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告标志,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

5气罐与灶连接距离超过2m的应使用金属管连接,连接装置及安全配件应齐全可靠。

4卫生与防疫

4.0.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别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人员出现相应症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5食品卫生

5.0.7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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