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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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编号:

TQC/K636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employeesofthecollectivehaverulestofollow,completetheoperationandproductiontaskswithhighqualityandefficiency,andfinallymaketheirworkrunorderlyaccordingtothelaw,soastomaximizetheoutputvalue.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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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职责

  1.1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负责领导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研究、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协调、布置、检查、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符合法规。

  1.2保卫部门在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实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企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更新、维护,负责动火监护、业务培训及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和防火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和灭火演练等工作。

  1.3安全监察部门协助保卫部门做好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共同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4各部门、班组应设专(兼)职防火责任人,组织职工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确保生产、职工人身安全。

  1.5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2管理内容与要求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领导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2.1禁火区域管理

  2.1.1发电厂房、油区、危险品库、油漆间、木工间、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液化气库等列为禁火区。

  2.1.2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禁止带入火种,禁止使用电炉和吸烟。

  2.1.3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

  2.1.4禁火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界限和标志,禁止无观人员进入禁火区内。

  2.1.5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2.1.6禁火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1.7到禁火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外包工、临时工、实习培训生,应由接洽部门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2.2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2.2.1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发电厂房、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2.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2.2.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2.5需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3动火安全管理

  2.3.1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

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级动火范围: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

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等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级动火范围: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2动火审批制度

  2.3.2.1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2.3.2.2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一式三份,。

  2.3.2.3一级动火:

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

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负责生产的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2.3.2.4二级动火:

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3.3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2.3.3.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2.3.3.3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2.3.3.5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2.3.3.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2.3.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2.3.4油区动火安全措施

  2.3.4.1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3.4.2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2.3.4.3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2.3.4.4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2.3.4.5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2.3.4.6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

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2.3.4.7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3.4.8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2.4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2.4.2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2.4.3凡属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人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2.4.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危险品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4.5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2.4.6危险品保管员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能、特点进行分类、分层存放,对性能互为抵触的物品要分开贮藏,并有明显标志,不可混放,防止错发。

开启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具,要防止引起火花造成意外事故。

领用橡胶水、酒精等易燃品,不得使用玻璃瓶、塑料桶壶,以防破碎引起火灾。

  2.4.7化学药品贮藏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火措施。

易起分解、变质及易爆物品,应经常检查测温,防潮湿、防自燃自爆。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地方,不准进行试验、打包、焊接,以防引起火灾。

  2.4.8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向保卫、安监、生技部门申请,经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2.4.8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4.9在装卸危险物品时应轻装轻卸。

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不可冲撞、爆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防止引起爆炸和火灾。

  2.4.10严禁电瓶车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好防火罩。

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提高警惕,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节假日、夜间要有专人值班巡回检查。

  2.5油区(库)防火管理

  2.5.1油区(库)内严禁烟火,并挂有“严禁烟火”的警告牌。

  2.5.2工作人员进入油区(库)工作,一律交出火种,严禁明火作业。

油区(库)内严禁使用电炉,不准穿带铁掌的鞋子、不准吸烟。

  2.5.3油区(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改装、维修必须停电后进行。

  2.5.4油区(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设立泡沫发生站,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油区(库)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2.5.5油区(库)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要严格控制燃油的加热温度。

  2.5.6严禁电瓶车进入油区(库),机动车进入油区(库)时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2.5.7油区(库)现场工作,应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

油区(库)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品和杂物,地面应无积油污。

  2.5.8油区(库)设备检修应尽量避免动火,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5.9油区(库)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凡外来学习、参观人员,需经安监部门、保卫部门批准,并由接洽部门派员陪同,办好登记手续,交待清楚防火守则并交出火种,方可进入。

  2.5.10油区(库)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灭火知识、扑救方法,学会报火警,熟悉油区(库)灭火预案。

一旦发生火警,立即打厂内火警电话报警,并按灭火预案迅速启动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人员一起奋力扑救。

  2.6液化气站防火管理

  2.6.1液化气站属危险品重地,站内严禁火种,站内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围墙外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明火。

  2.6.2站内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铁掌的鞋入内,不得携带火种、穿晴纶衣服,防止产生火花。

  站内工作人员应防止金属之间、金属与水泥地之间发生碰撞引起火花。

库房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6.3站内应保证各项设备齐全,消防器材应经常维护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6.4站内应保持道路畅通,库房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通风线路畅通。

  2.6.5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罩。

其他车辆禁止驶入站内。

  2.6.6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站内,用户一律在院子围墙门外发放间领换煤气瓶。

  2.7工作场所防火安全管理

  2.7.1全厂的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挂明显标志。

  2.7.2工作场所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灯、临时线路。

电气设备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不准超负荷;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7.3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7.4认真解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问题,特别是解决漏油现象,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工作场所内油纱头、油抹布,不准乱丢乱放,应存放在加盖的铁皮箱(桶)内。

使用过的废汽油、煤油等应及时处理,不准存放,不准倒入阴沟。

  2.7.5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盘、台、屏、箱的电缆孔、洞、竖井等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电缆间、电缆隧道内应有防火墙分隔。

电缆沟、控制设备电子间应装置烟火报警装置。

大型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和水喷淋灭火装置。

  2.7.6当带电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燃烧部分的电源,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当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主动联系,介绍电气设备带电状况和火灾情况。

  2.7.7严格控制工业汽油的领用,原则上随领随用,少领少用,且必须存放在金属密闭桶、罐内,班组和生产现场不准存放超过2公斤的汽油。

  2.7.8检修现场使用汽油、橡胶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时,工作场地应设围栏,并挂“严禁烟火”警告牌,并设有专人监督、检查。

  2.7.9所有的灭火器应定点存放,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应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材不准随便挪用。

  2.7.10道路整修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时,事前必须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在限期内恢复,不得无故拖延。

  2.7.11工作场所及职工要做到保持所在部门周围的交通道路畅通,防止发生火警时,阻塞交通,影响灭火扑救工作。

  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2.8.1消防设施、器材包括:

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氧)气呼吸器、紧急逃生缓降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设备、器材等。

  2.8.2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2.8.3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2.8.5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管理

  2.8.5.1保卫部门是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规定调整、调配灭火器材。

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检查、补充、更换工作以及消防车、泡沫发生站的定期试验检查。

  2.8.5.2现场的消防器材由所属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因保管不认真发生消防器材丢失的,由所属部门承担责任。

  2.8.5.3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防高温、防日晒、防雨淋、防震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对使用过的和失效的灭火器材,以及消防箱、水带、水枪的配置,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配置。

推车式大型灭火器的吊装由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并提供吊装搬运设施。

正常使用后和发现有缺陷时,应主动与保卫部门消防队联系进行补充修理。

  2.8.5.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各类灭火器只限于发生火情和动火检修时使用,严禁非火警擅自动用灭火器和消防栓(消防水);救火和动火结束后,未曾使用过的各类灭火器应由动用人及时归位放置;已使用过的空灭火器应相对集中,由动用人在当班期间内通知保卫部门补充更换。

  2.8.5.5因生产性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2.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2.8.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2.8.6.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6.4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2.8.6.5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2.8.6.6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8.7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7.1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2.8.7.2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可靠、备用。

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经保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2.8.7.3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7.4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7.5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6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

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7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2.8.7.8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水喷雾头,并做好记录。

  2.8.7.9自动喷淋系统每年利用楼层末端排水阀对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进行试验一次,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2.8.7.10非火灾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2.8.8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8.1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8.2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8.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阀门、运行指示灯、压力表读数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8.4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

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2.8.8.5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2.8.9消防呼吸器的维护与管理

  2.8.9.1消防呼吸器是专用消防救护设备,只限消防队员和经过培训的电气运行人员使用。

  2.8.9.2配置于控制室内的空气呼吸器,存放于专用器材箱内,由电气专业人员保管,空气呼吸器及附件应保持整洁完好。

  2.8.9.3配置于控制室的空气呼吸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贮气压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消防队更换充气。

  2.8.10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维护与管理

  2.8.10.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

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

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8.10.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

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2.8.10.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2.8.10.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

  2.8.10.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办理。

  2.8.10.6灭火器箱应外观完好,无明显的变形、脱漆现象。

  2.8.10.7灭火器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箱内除存放灭火器外,无其它杂物。

  2.8.1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

  2.8.11.1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

  2.8.11.2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

  2.8.11.3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

  2.8.11.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置部位由保卫部门消防队根据情况设定。

  2.8.11.5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一律存放在水带箱内。

水带箱要求外观整洁,标志清晰。

  2.8.11.6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

  2.8.11.7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签批借条向保卫部办门理借用手续,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水带。

  2.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

  2.9.1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9.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3保卫部门负责协调、参与企业重点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9.4涉及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项目的有关图纸、资料必须报经保卫部门初审,由保卫部门统一归口协调与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工作。

  2.10防火管理

  2.10.1电源的防火管理

  2.10.1.1电源设备安装,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以及消防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10.1.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液化气站、加油库、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的电器照明设备。

  2.10.1.3禁火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应经部门防火负责人批准,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半个月,到期应及时拆除。

  2.10.1.4生产现场使用电气工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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