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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

1.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北京XX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

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今后的劳动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来体现。

所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是搞好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保证。

为保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顺利贯彻实施,建立新的用工制度,在人事部门设兼职人员负责对人员的全口径管理,在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下,负责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与检查监督;根据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和XX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检查落实;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报表、登记册等,对劳动合同归类管理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期限依据本企业《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细则》确定。

合同期限的确定要尽可能使劳动者的职业保持相对稳定。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持一份,不得涂改遗失。

2、对系统外调入人员,接收的毕业生及复转军人等,经人事部门把企业有关合同管理、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规定向调入或接收人员详细介绍,了解其意愿和选择;在其无异议后,由原单位出据终止合同证明书(毕业生、复退军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后,办理调入手续。

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有关协议书。

3、对劳动者初次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从批准之日起下岗,允许其在六十日内调离本企业,愈期未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办理。

4、对于待岗或不能独立上岗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经过两次安置仍不能上岗的,企业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见附件)。

5、由于工作需要借调的人员应和借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人每月应向借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系统内之间借调的借调期限由双方协商,借调到系统外工作的,借调期限最长一年(特殊情况除外),到期不归按自动终止合同处理。

6、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中,对于请长假(含因私出国,病劳保等)的人员,企业应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限期30日内回企业协商合同签订有关事宜,到期不归按违纪处理。

7、对于留用察看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待其察看期满视本人的表现,由企业决定对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8、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待病愈或具有行为能力时再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后患精神病的应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9、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调出或自谋出路,人事部门要根据劳动合同记录的劳动者原身份,办理调出或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立即向企业归还企业所有权的资料、报表、文件、设备及实它财产后,办理调出或转移手续。

10、劳动合同期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更换时,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11、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因上级领导机关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或劳动者在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人事部门应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但不需要对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正在治疗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由人事部门根据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重新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及上级机关《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医疗期。

对于劳动者在一年内连续病休三个月,累计病休半年及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病休专项协议书。

13、对于上级组织委派的人员,不实行试用期,第一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实行见习期、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4、人事部门要根据劳动合同订立后管理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将劳动合同书、各项专项协议书等,按人员类别、合同期限归类整理登记,对签订后企业留存的劳动合同书文本要建立合同档案。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要求,人事部门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岗位协议管理台帐、劳动合同履行考核管理台帐、脱产学习管理台帐、违约情况登记台帐、交纳违约金登记台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台帐等,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书一经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标志着劳动管理工作已建立起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劳动管理机制。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经过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

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是否符合上级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

3、各类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材料完善程度,各类台帐、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

4、人事部门要建立劳动合同书管理档案,以保证材料的完整性,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企

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复杂工仵,劳动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影响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所以要依据实际定期自查,检查所有合同、专项协议履行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进,不断总结完善,保证劳动合同执行中的法律效力。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勤是对职工出勤情况的真实记载,是用人单位计发工资的主要依据,是用人单位人力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证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严肃劳动纪律的一种管理手段。

因此,凡职工因病、事、婚、丧、探亲、产、年休假等确需脱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对待考勤管理工作,认真审核,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单位考勤,并将审核结果于每月3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考勤工作以本部门内最小机构为单位,选择思想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勇于负责的同志兼任考勤员。

考勤员的具体任务是: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出勤和请假情况按日正确统计考勤,保管假条和考勤记录,月末将考勤记录汇总,将汇总结果在单位内公布后,填写考勤登记表,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考勤周期一律从当月1日起至月底止,考勤表经考勤员、考勤单位负责人、部长签字后上报,未经签字的考勤表无效。

第六条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职责:

组织全公司考勤管理,正确贯彻执行考勤管理制度,研究处理有关考勤的具体问题,对班组考勤员进行业务指导,系统整理与保管考勤资料(缺勤登记表应保存五年,以便备查),分析出勤情况,研究提高出勤率和严格劳动纪律的各种措施,统一印制各种考勤表单。

第七条职工请病假3天以内,事假1天以内,由考勤负责人批准;请病假3——15天(含15天),事假1—3天(含3天),由考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部长批准,职工请病假15-30天,事假3—15天,由部长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批准;职工请病假30天以上,事假1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各部部长请假分别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职工请病假、事假连续计算,请假期限超过本级审批权限,应报上一级审批。

职工请病假一次准假最长期限一个月,请事假一次准假最长期限十五天,假期满不上班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

职工请婚、丧、产、探亲、工伤,年休假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计划生育奖励假、计划生育四种手术假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考勤管理要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对不按时上报、报表数据不准、各种表报不合格(如考勤表漏报、重报、符号与假条不符、出勤率不准确等)影响上一级汇总或弄虚作假者,对责任者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职工请假与假期

第九条病假

1、职工有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工作,应请病假。

请病假必须取得指定医院的病休诊断书。

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休假。

凡未经批准的病休,不论是否有医生的诊断书,一律不予按病假处理,视情节按旷工或事假处理,如因急病不能来请假者,应在患病当日或次日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随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乡级以上医院医生急诊诊断后,经指定医院认定方可补假,否则假条一律无效。

2、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请病假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二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二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根据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6、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实行试工期。

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其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半日工作期间不作为试工期。

半日工作的病假连续计算,满三个月以上再上全日班的同样实行试工

期。

职工因病伤连续停止工作在一个月以上,病伤痊愈需要复工时,须经指定医院检查,并开具复工证明方能复工;如果连续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时,痊愈上班,须经公司医务劳动签定委员会研究确定能否复工,复工后试工期规定如下:

病假不满三个月,没有试工期;

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试工期一个月;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试工期二个月;

满一年以上,试工期三个月;

第十条事假

职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但视其请假理由与工作需要,可以准假也可以不准假;缩短假期或改变请假日期。

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一条婚假

1、职工本人结婚可休假3天,休假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初婚婚假另增15天。

3、职工需要到异地与其未婚夫(妻)结婚者,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二条丧假

1、职工父母或配偶死亡时可休假3天。

休假时应事先请假,确实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与单位负责人,值长或主管领导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不办手续的按旷工或事假处理。

2、职工的子女,一同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

3、职工需要到异地办理丧事(不含第十二条第二项)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不包括学徒工、见习生、练习生、实习人员)不能利用公休日同父母、配偶团聚〔不能在家居住二夜和休息一个半白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l、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工作需工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职工享受探亲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5、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1、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不再享受探亲假;按规定可报销一次住返路费。

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2、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或与父母团聚满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配偶或四年一次探父母的探亲假。

按规定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3、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下半年转正、定级的徒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5、能利用公休日同父母、配偶团聚(在家居二夜和体息一个半白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但每月可报销二次往返路费。

第十四条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需诊疗及休息,由所在部门报请工伤假。

所在组必须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向部门、公司报告。

两日内填写工伤报告单一式五份,呈报安监主管核鉴后分别交指定医院一份,医院酌情给假。

财务部门一份,人力资源部一份。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指定医院提出检查报告,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产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已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四十五天。

凡生育第一胎孩子后,在产假期间报名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2、女职工小产、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的给予正常产假。

3、产假须持医院证明。

4、女职工产假前、后因病或体弱不能工作者,经指定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5、非婚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6、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

7、职工各种节育手术假期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环者休息5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皮下埋殖遥孕者(需经计生主管批准)休启、3天。

(3)特殊原因需要取出节育环者要有计生经办人开具证明,方可取环,当日休息l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4)做输精管节扎,休息7天。

(5)做输卵管节扎,休息21天。

以上休息均按出勤对待。

8、人工流产(引产)同时放节育环者,除人工流产(引产)手术假外,多增加2天。

人工流产(引产)同时做女节扎手术的,增加10天。

9、女职工中期终止妊娠或生育后同时又做节扎手术者,给男职工陪床假12天;单纯做女节扎给男职工陪床假10天;男方做节扎给女职工陪床假3天。

以上陪床假,均按出勤对待。

10、凡因上环失败或有病(必须有医院妇产科证明),不能采取上环措施并有合同书而做流产者、自然流产者(给予生育指标而初次自然流产的,有医院妇产科证明),其休假均按出勤对待。

11、凡是适合上环而不上环者,或未给生育指标而造成流产或引产者,其休假均按病假对待,(独生子女一周岁以内发生首次人流者其休假按产假对待)。

第十六条职工休疗养及年休假

—、休(疗)养人员范围:

(—)上级主管管理的副职以上干部;

工龄在二十五年以上人员;

获公司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

现任公司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患职业病的职工。

对如下人员优先安排:

获全国、省(自治区)、市、电网、XX公司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9511”工程特等功臣)的职工

在运行岗位工作满二十五年的职工;

在苦、累、脏、险生产岗位工作满二十五年的职工;

即将离、退休的职工;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

(二)休(疗)养时间

休养时间每期按七至十五天(包括往返路程)安排。

(—)享受年休假的期限规定如下:

1、年休假天数:

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天;

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七天;

参加工作满一年不足五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三天。

获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在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

2、上半年期满转正定级的徙工、大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从当年开始享受年休假。

下半年期满,可从次年一月份开始享受年休假。

延长学徙期限的,按徒工待遇执行。

3、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参加各类学校学习,脱产半年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学习期满返回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职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

5、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在本年度内休假后又有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职工,下一年度则不享受年休假。

6、一年内待岗达二个月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7、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职工,一年内不享受年休假。

(二)休假时间要在本年度安排,一次性使用就地休假。

各单位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岗位不同分期分批统一安排休假,在同一时间内,休假人员不得过分集中。

(三)按规定享受婚、丧、探亲、产假等的可同年休假日一并使用。

(四)当年休假的职工,其休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超过天数按缺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提休假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休(疗)养的,可在第二年度休息。

第十七条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及路程假统计考勤时,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不计入假期,但给假时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假期内。

法定节日每年十天,新年,放假1天(1月l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属部分人民的节日,如“妇女节”休假半天(限于妇女):

属于少数人民习惯的假日,如“开斋节”按地方政府的规定休假;其他各种纪念日均不放假。

凡属于法定节日,如适逢双休日,应顺延补假。

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双休日,

则不补假。

第十八条职工触犯法律法规时,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职工因违犯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缺勤时比照旷工处理(并在报考勤时说明缺勤理由)。

2、职工因家属或被监护人违犯法律法规被传唤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3、职工因他人违犯法律法规受到损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4、职工因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他人违犯法律法规做见证人的,其缺勤时间按出勤对待。

笫四章加班加点补休轮班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只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生长工作时间且不受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数限制。

1、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工作的;

2、生产设备、公共设施计划大修、小修、临修或因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笫二十条由于基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一条关于加班加点的规定

1、维护人员在设备大、小修期间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工作制,工作结束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经部门主管领导确认无法安排补休的,可计为加班加点。

2、维护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进行设备临修、抢修、处理缺陷、生产维护值班的可计为加班加点。

3、维护人员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日以外时间进行设备临修、抢修、处理缺陷、维护值班和其他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及时给予补休;如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可计为加班加点。

4、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运行人员在假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

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管理岗位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按上级要求或为完成某一特殊任务而值班的,应发值班补贴。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需严格控制。

第二+三条法定节日的计算,从节日零时起至24小时止。

第二十四条因工出差期间跨越节、假日者一律不发加班工资不计加班、加点工时。

第二十五条职工加班应实事求是,不能随意扩大加班加点范围。

职工加班加点后,部门、班组要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下及时安排补休,不得拖延过长,不得随意改发加班工资。

安排补休而不补休者,即作为放弃。

职工加班加点年末累计存班不得超过80小时,并且必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休完,超出规定限额的加班加点时数予以作废(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基建紧张期间、设备大、小修、抢修期间一律不得休补休(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补休者除扣发检修奖、月奖外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另作处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借调、借用,需介转的加班、加点,需经班次或单位负责人、部长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职工加班加点必须填写《职工加班加点申请》报批表。

补休者事先应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1、女职工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不满一周岁时为哺乳期。

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加路程不得超过六十分钟。

2、除哺乳期正值夏季可延长l-2月或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酌情延长外,一般不得延长。

3、职工未经请假在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以内仍未到班者计为迟到,在工作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以内擅离工作岗位计为早退。

无故缺勤或早退超过十五分钟计为旷勤。

4、无论以任何手段涂改或索取病伤证明、骗取假期者,经调查属实,其休假时间均按旷勤处理,已发的工资追回,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5、学徙工(含见习生、练习生、实习人员等)请假要从严掌握。

6、职工休假必须按期返回,不按期返回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酌情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7、凡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虽本人有存班,也不能抵换,均按旷

工论处。

对屡教不改者,予以行政处分。

8、职工借调。

职工借调到公司以外的单位须经公司同意。

借方于每月末将出勤情况介绍到原借出单位,以便核定工资等。

回公司时须持借方介绍信到人力资源部报刭。

公司内部临时借调(用),须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调(用)单位负责考勤,并将考勤按月介绍给借出单位。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全面推动企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职责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其他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各专业工作的骨干力量之一,代表着企业的专业技术水平;为企业的基本建设、安全经济生产及现代化管理承担着专业技术工作,并承担着培养后备人才的任务,同时要为企业的科技普及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敬业精神。

2、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层次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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