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及保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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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及保障条例

哈尔滨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条例

No.:

00000000000003208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

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黑教高〔2010〕15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教高函〔2011〕210号)精神,为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目的是不断改善影响本科教学质量内部因素,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网络,强化调控功能,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对象是本科教学质量,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院(部)教学管理工作水平,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督导。

第三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由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子系统、教学质量监控运行子系统、信息反馈整改子系统、教学评估激励与保障子系统四部分组成。

第二章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子系统

第四条学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是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领导机构。

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评估督导、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评估督导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及相关处处长、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组成。

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评估督导处。

第五条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领导和组织本学校评教、评学、评管及专项评估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及各院(部)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中的工作关系;

三、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对重大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安排到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第六条学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是教学评估审议、认证组织。

主任由主管评估督导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评估督导处长、教务处长、学生处长、人事处长和学科专家组长担任。

第七条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制定应用型本科学校教学评估方案,讨论认证教学评估结论;

二、审议教学评估学科专家组提交的教学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向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提交的重要建议和报告。

第八条评估督导处是学校独立设置的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评估督导处主要职能:

一、在校评估督导委员会领导下,评估督导处组建专家组开展特色应用型本科学校的评教、评学、评管工作;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质量标准、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三、参与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四、负责制订教学评估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五、组织实施各类教学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六、监督检查并指导各教学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运行的效果;

七、收集、存储、分析、处理评估信息;

八、配合教务处开展优秀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教学奖项的评选;

九、为校级督导员督教、督学、督管提供服务。

第九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中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和指导,并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支持和配合评估督导处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能:

一、制定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质量标准;

二、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或参与修订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四、向相关部门、院(部)提供教学质量以及网上评教有关数据;

五、组织实施教学检查,定期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了解学生、教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各院(部)及其他部门;

六、针对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学生处是学校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特色应用型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中与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及各院(部)等单位密切配合,负责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特色应用型人才等方面发挥作用。

学生处主要职能:

一、负责向学生宣讲评学工作目标、意义、作用和有关具体要求,使学生自觉、积极地参加评学工作;

二、牵头组织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工作,并向评估督导处、教务处、有关教学单位反馈相关情况;

三、针对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中发现学生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四、掌握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人事处是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中参与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师业绩考核、学历提升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人事处主要职能:

一、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规范,严格师德考核管理并监督实施;

二、在教师申请特聘岗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负责对其教学质量等级的审核;

三、负责对教学质量较差教师的培训提高,对教学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另行安排工作;

四、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积极引进重点专业和新办专业紧缺人才,保障师资队伍整体结构合理;

五、配合学校实施百名骨干教师培育;百名博士引进和培养;百名“双师”引进和培训。

第十二条财务处、资产处、图书馆、总务处、房产处、网络中心等要积极参与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人(生源)、财(教学经费)、物(校舍、实验室与仪器,实习实践基地,运动场馆设施)及图书资料信息等条件保障。

相关处职能:

一、财务处要增强资金筹措力度,多渠道、多方位争取资金支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财务处建立有关制度,确保特色应用型本科学校教学经费投入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四项经费”(本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不低于学费收入的30%,并确保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

二、资产处要配合教学单位加强实习、实训基地与实验室建设,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建立完善技能实训中心,保障实验室与仪器配置,提高完好率;

三、图书馆要保障本科教学图书文献资料的采购、借阅,满足师生教学科研需要;

四、总务处、房产处要保障本科教学各类设施、场馆、教室的配置、管理和维修满足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需要;

五、网络中心负责高水平建设和管理校园网,确保网络运行良好,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院(部)是学校教育教学基层单位,也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主体,其工作状态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在质量监控与保障中居于核心地位。

院(部)成立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负责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

院(部)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领导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运行工作;

二、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评估文件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三、依据学校制定的本科高校建设工作评估验收范围修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评估验收范围,报评估督导处核准后,按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估;

五、对本单位各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整改落实。

六、接受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对教学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员队伍,负责对教学运行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质量、保障工作等进行监督指导。

校内实行校、院督导员和学生三个层次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校督导员暂定11-15人,分为人文类专业、理工类专业等若干个评估督导组。

第十六条校、院(部)督导员分别由评估督导处、院(部)经过民主程序在退休、在职教授、副教授中聘任。

院(部)督导委员会5-7人,设主任1名,由院(部)领导担任。

院(部)督导员由院长提名,院(部)评估督导委员会审定,经评估督导处审核,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聘用。

实验课较多的院(部),督导队伍中至少有1名曾长期指导过实验课的教师,督导员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校、院(部)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二、德才兼备,从事过教学、管理工作,熟悉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具有博士学位;

四、经验丰富,学养深厚,学术水平高,专业上有较高的造诣;

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六、热爱评估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

第十八条校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加评估督导处组织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

二、根据小组分工,深入课堂听课,并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做出检查、评估、指导,评价结果上传评估督导处网站;

三、参加教务处、继续教育处安排的教学检查,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等工作;

四、通过教学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督导组长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员工作会议或集体学习,期末提供一份综合总结,专项评估工作要提供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院(部)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院(部)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安排的特色应用型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

二、完成学期安排的听课任务,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检查指导并评定等级和写出评语;

三、对学院教学基本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

四、完成院长及评估督导处交办的其他评估督导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中心隶属教务处,教务科长担任主任。

院(部)设立教学信息站,各班设立学生教学信息员1-2名,负责教学一线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对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教学信息员具备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二、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

三、有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服务意识强,办事公正;

四、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能够深入同学中广泛收集意见,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反馈意见,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学生教学信息员职责

一、收集同学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工作水平、教学过程各环节(备课、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实践环节、课程设计、考试、教材使用、答辩等)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同学对教学管理部门(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质量管理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同学在听课、实验、实习、作业、考试等方面的学习状况;

四、反映其他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情况;

五、参加教学信息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六、协助相关部门(教务处、学生处、评估督导处)进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七、反映同学及家长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八、及时将学校有关教学改革的信息传达给同学。

第三章教学质量监控运行子系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学校监控和保障的是本科教学质量,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质量,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院(部)教学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是向教学过程要质量,(即备课、课堂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评卷、实验、答辩等),其中课堂教学为重点。

通过所教学生每学年秋季、春季学期网上评教打分(占60%)和院(部)督导组日常随机听课评估打分(占20%),校督导组打分(占20%),评估结果网上公示。

评教工作以2—3年为一个滚动周期,评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学校开展的单项教学工作评估,先由院(部)按照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及特色应用型本科教学质量标准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给出评语和等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习质量评估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对本科生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学习与实践状况及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监督,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二、三年级学生每学年评一次,通过学生自评、班级复评、学院认证、学校抽查复评认证等级。

第二十七条院(部)特色应用型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教学管理规范化,教学改革与建设绩效为重点,通过院(部)自评、校教学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校教学评估委员会认证、评估结论公示,报校教学评估委员会审批程序,每四年为一个周期,给出写实性评估结论。

第四章信息反馈整改子系统

第二十八条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学生处分别负责将专家意见和建议,各类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九条评估督导处的教学督导、教务处及院(部)管理人员每次教学检查要有记录,各院(部)记录的内容留本单位存档备查,重要情况当日报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及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要通报全校,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学生处要分别接待教师和学生的访问、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三十一条校、院(部)督导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与评估对象交流意见,帮助其改进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涉及经费、设备、仪器、教学场所、教学条件保障等问题,财务处、资产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重大问题由学校教学评估督导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落实。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根据评估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各院(部)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教务处下达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和评估督导处,教务处和评估督导处对其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评估督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采集汇总,各处及时提供数据采集表,采集项数据真实、可靠,便于教学评估和质量监测监控,增强学校科学管理。

第五章教学评估激励与保障子系统

第三十六条学校合理利用评估结果,奖优罚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评教、评学、评管工作的质量。

一、教师获得“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教学优质奖”、“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奖”的荣誉称号,按学校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二、获得学校的奖励,按原规定执行;

三、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下一授课学期课时津贴上浮10%或给予一次性奖励;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及格的教师,下一授课学期课时津贴下浮10%;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及格的教师停发本学期的课时津贴。

评价为中等两次或评价为及格者要限期整改提高,学校组织培训(一学期或一年),试讲合格方可再授课;评价为不及格者停止授课,调离教学岗位,自行选择其他工作岗位;

四、在学校每年进行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获得教学质量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及格或两次评价为及格的教师两年内无资格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为优秀的二级学院(部),在下一年度适当增拨建设经费。

学校组织的校内专业评估为优秀给予一次性两万元建设费;对于专业评估存在的问题须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习状态和效果评估优秀的学生颁发证书,并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同时也作为其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在课程、实验室、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单项评估为优秀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并推广其经验,对评估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新进教师由人事处、教务处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人事处组织评估督导处专家和二级学院学科专家进行教学业务能力考核,并向人事处写出考核意见,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录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设一支高水平、强能力实践教师队伍,每年要调入有行业背景和实践能力的教师,或校内有计划培训教师,使更多教师获得相关行业或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经费对教学工作优先投入,广开财源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中央和地方专项投入,逐年加大教学日常经费投入,有效保障教学开支,保证教学科研设备更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评估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学院

2015年4月13日

编号:

2020040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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