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境及待遇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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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因私出境及待遇的暂行规定

 

冀化药学院人〔2007〕5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进修学习的暂行规定》

(修订稿)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教职工进修学习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等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教职工进修学习的暂行规定(修订稿)

2:

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3: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

4: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印发进修学习等规章制度通知

党政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印(共印50份)

附件1:

教职工进修学习的暂行规定(修订稿)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调整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逐步实现我院发展规划所制定的目标,根据教职工学历现状和专业建设需要,本着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进修学习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计划性原则。

学院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通过各种学习方式提高学历和业务水平,但要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岗位需要等,有计划地选派教职工外出进修学习。

2.择优培养原则。

学院优先选送思想政治表现好,爱院、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团结协作好,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的教职工在职进修学习。

3.学用一致原则。

进修培训的内容原则上要与现从事的专业、岗位以及今后的工作需要相一致。

4.不影响正常工作原则。

各类进修培训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岗位需要且又确需脱产进修培训的人员,其脱产进修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⒌不连续进修原则。

学院一般不安排教职工连续参加由学院全部或部分出资资助的进修学习。

二、进修培训的类别

⒈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专任教师可以脱产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院不再选派教师脱产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

⒉在职攻读学历学位:

教师不脱离本岗位工作攻读研究生学历、硕士、博士学位。

⒊出国进修学习:

教师到国外高等院校进修学习。

⒋国内访问学者:

教师到国家重点院校或科研单位访问学习。

⒌课程进修学习:

教师到国家重点院校进修学习本专业主干课程。

⒍一般进修培训:

⑴岗前培训:

新进教职工参加的学院文化、岗位业务知识培训。

⑵短期培训:

教职工参加的知识更新、专业拓展、技能培训、创新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等培训,一般时间在一个月左右。

三、申请进修学习的条件

⒈申请攻读统招研究生(指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被正式录取者),必须完成来校工作时约定的服务期,必须经过逐级申请和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考生学院不予办理人事调出手续。

该类人员毕业回校工作时,享受学院当年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

⒉申请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3年以上,应为教学科研业务骨干,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愿为学院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教辅及党政管理人员脱产攻读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须经相应系部同意,并个人承诺毕业后调该系工作。

⒊申请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只能利用业余时间,不减免工作量。

硕士研究生毕业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以上。

⒋其他类型

⑴申请课程进修人员,一般是在承担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基础上,为新专业(无毕业生的专业)准备开设主干理论或实践课程的教师。

⑵申请学院派出的出国进修人员,一般应为中青年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及优秀管理骨干,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

其他类型的出国进修人员,申请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申请国内访问学习的教师,一般应为各学科的学术骨干,45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硕土学位的讲师,进修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在职教职工参加任何类别的进修学习必须严格遵守在职教职工进修审批程序,对未经批准的人员学院不予办理报销学费等相关手续。

1.各部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情况及学院工作需要,并考虑各种因素后向主管院长提出下一年度进修学习方案,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按人员隶属部门归口上报人事处,上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

2.人事处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进修学习方案和学院整体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进修学习计划。

3.学院研究审批人事处提出的下一年度进修学习计划。

4.人事处于12月底前向各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指导性进修学习指标。

5.各部门根据人事处下达的指标,严把质量关、选送关,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选拔出确需进修学习的教职工。

6.列入进修学习计划的教职工需认真填写《教职工进修学习审批表》,由所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

⒎报考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的教师,一旦被进修学校录取,必须到学院人事处签订学院、录取学校、进修教职工本人三方协议书及学院与进修教职工本人的双方协议书,并进行法律公证。

五、进修学费的分担与报销

进修学费由学院与进修人员共同承担,其他费用由进修人员自理。

属于同一层次进修培训的,只允许报销一次费用。

对未完成进修学习任务者,学院不承担其学费。

对于完成学业的进修人员的学费,学院承担的数额及报销办法如下:

⒈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费。

先由个人垫付,待其毕业(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返校工作并将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交由人事处保管后(直至服务期满),学院报销其全部学费。

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

先由个人垫付,待其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学院凭交费单据按最高限额2.0万元予以报销。

⒊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学费。

学院原则上不再报销此类进修学习学费。

对于2002年7月底前在册并于2010年底前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干部和教师,只获得研究生学历证书者,学院凭交费单据报销0.45万元学费;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者,学院凭交费单据按最高限额0.6万元予以报销(即获得研究生学历又获得硕士学位者报销总额为0.6万元)。

⒋国内访问学者和课程进修人员的进修费。

先由个人垫付,待其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学院凭交费单据报销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只允许住学生宿舍)。

⒌选派出国人员的国内旅费由学院支付,国外学习和生活费根据派出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费用自理。

六、进修人员管理

⒈经学院批准的脱产进修学习人员,均先与学院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出国进修人员需交纳保证金一万元,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⒉进修学习人员毕业(结业)后,应及时回校工作,不按时报到上班者,按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⒊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不得改变进修学习类型或提出工作调动。

⒋教职工进修需填写进修申请表,学完后需填写进修考核表,并写出详细进修总结,经所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人事处考核后,转入档案。

⒌进修学习人员回校工作服务期规定:

各类人员的服务期从完成学习任务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外出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

⑴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8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5年;

⑵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人员的服务期为3年;

⑶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服务期:

出国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服务期为2年;出国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服务期为4年;出国时间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

⑷课程进修人员和国内访问学者的服务期:

进修学习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服务期为3年;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

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出的,须退回全部所报销培养费、学费及其他杂费,并须退回进修学习期间全部所发工资、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另向学院交纳违约金1万元。

七、有关待遇

⒈经学院批准的脱产进修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国家规定工资和院内福利照发,停发院内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

到外地进修学习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程的陆路交通费。

⒉参加职称评审和年度考核。

⒊教职工经批准列入培训计划的进修学习或经学院批准同意参加各种形式的业余学习,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毕业证书,学院承认学历。

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⒋如涉及其他待遇,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有与本规定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九、此《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因私出国出境是指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出席学术会议、定居、探亲、旅游、访友等个人原因申请,所需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或对方资助的出国出境。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前须填写《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见附表),向学院交纳10000元(大写:

壹万元)保证金(未满服务期限的还须交纳未满服务期补偿金,违约金等),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二、符合国发(1981)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

定”的在职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出国出境探亲,学院报销在境内的车船费,标准按人薪发(94)11号文件执行。

三、在职教职工的配偶系公派出国研究生的,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为三年以上的,婚后在国外学习的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在职教职工可申请出国出境探亲假,一切费用自理,假期一般为三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对其他情况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作如下规定:

1、在职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境须请事假,期限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但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申请续假,续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批准的期限内按事假对待,超过批准期限在1个月内的,按停薪留职对待,超过批准期限1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在境外死亡,并且在学院批准的出境期限内通知我院的,其丧葬费等按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3、在职教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在职教职工未经学院批准因私擅自出国出境的,一经查实,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

    1、所有因私出国出境的教职工,离校前必须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离校请假手续(即将离校出国出境的具体时间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和人事处)。

2、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的因私出国出境人员,一经查实,当事人按旷工处理。

没有正当理由,所在部门超过5天不报告情况的,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3、因私出国出境教职工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报到销假手续,并将护照交人事处保管。

人事处凭所在部门的报到证明和护照,退还10000元(壹万元)保证金,办理相关手续。

五、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境,按(19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规定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出境审批表》

 

附件3:

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稿)

为严格工作纪律,加强教职工日常工作的规范性、积极性,逐步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学院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1.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2.坐班制人员实行全日考勤。

3.教师考勤日:

每周必须到校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因工作需要的来校工作日。

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4.无法正常上班的人员,应及时请假,并出具按一定管理权限批准的请假条或医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

无上述有效假条或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5.实行周考勤与月汇总相结合的考勤办法。

6.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管理,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

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周一上午9点前将上周出勤情况的电子版报人事处。

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上一月的考勤情况如实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

第一次迟报,对考勤员提出口头批评;第二次迟报,视迟报时间长短酌情从考勤员月考核分中扣除1—5分;必要时在全院公布迟报情况。

7.各部门必须如实上报本部门的考勤情况,若发现有弄虚作假,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相关人员月考核分5—10分。

二、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⒈事假:

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工作,需履行请假手续,即个人填写请假条,逐级报批后交人事处存查。

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可由他人代请,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请假2小时以下者,可不填请假条,口头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记为临时假一次,临时假二次记为半天;

(2)请假3天以下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3)请假4—6天者经部门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请假7天及以上者逐级同意后,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

⒉病假:

一周以内者个人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周及以上者,要有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个人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二周以上者须经主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

不按规定报批者,按旷工处理。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

长病假恢复工作应有医疗机构的康复证明,经学院医务室确认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上岗,上岗后前3个月为试工期,试工期满经考核能胜任工作后方可正式上岗。

上岗工作后病又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⒊公伤假:

有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并经省劳动厅工伤认定后执行。

⒋婚假、产假:

由本人向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计划生育部门通知本人所在部门同意后执行。

⒌探亲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院每年有寒暑假的特点,无论是单职工还是双职工,都不再单独给探亲假。

三、各类假期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㈠事假

1.根据冀政(85)149号文件规定,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一个月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事假每天扣发院内津贴1/100,当月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院内津贴。

3.试用期人员原则上不批准事假,试用期间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其试用期要延长一个月。

㈡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照发,其薪级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照发,其薪级工资按7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照发,其薪级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照发,其薪级工资按50%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照发,其薪级工资按90%计发。

5.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6.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其试用期、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7.病假每天扣发院内津贴1/100,当月病假累计20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院内津贴。

㈢婚丧假

1.婚假:

教职工在我院工作期间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可休婚假。

按规定婚假为3天;初婚实行晚婚(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及以上)的奖励婚假半个月;双方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另加路途时间。

2.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按规定给予三天假(到外地者另加路途时间),由本人申请,主管处室批准。

婚丧假若是假期,不再补假。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岗位津贴)。

㈣产假:

产假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实行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怀孕流产时,根据定点医院证明给予产假。

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怀孕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岗位津贴),产假均包括节假日在内,但根据1992年3月30日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期间可以顺延。

㈤节育手术假:

须有医院证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并通知本人所在处室。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上环失败人工流产者休假20天。

以上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岗位津贴)。

㈥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

有不满1.5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哺乳时间一般为两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如两次合并使用,不超过一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作劳动时间。

㈦迟到早退

1.迟到:

教师上课应提前2分钟到达教室门口,在上课铃声结束前未进入教室者即为迟到,其他人员按规定的上班时间5分钟内仍未到达工作岗位者即为迟到。

2.早退:

下班(下课)前早于5分钟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早退。

迟到早退当月第一次,部门领导应予以批评,出现第二次扣发院内津贴5元,以此类推。

㈧旷工

⒈凡旷工的教职工,所在部门要及时批评教育,学院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受处分者,当年年度考核按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⒉旷工者除按日扣发工资(按每天工作7小时计算)外,旷工半天扣发当月二分之一的岗位津贴,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教师按同职级党政管理人员标准)。

四、加班倒休

㈠加班

1.学院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学院安排的加班不在本考勤管理规定之内。

2.部门自行安排的加班,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查后方可认定为加班。

㈡倒休

所有没有补贴的加班均可以倒休,但是所有的加班只允许在本学期内加班的下月起倒休(假期的加班在下学期倒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此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若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4: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为规范我院临时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原则上不聘用临时工,确需聘用的,要根据满工作量的原则确定聘用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审批。

二、各部门经批准聘用临时工,须由人事处组织公开招聘,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提交健康证、身份证原件(技工岗还必须提供技工证书),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后,填写《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聘用临时工登记表》并逐级审批,被聘用的临时工与用人部门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书》后方可上岗。

三、被聘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石家庄市户口或暂住证,年龄原则上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四、临时工实行月工资,按考勤发放,普工岗月工资执行石家庄市最低工资(现为580元/月),一般技工岗750元/月,特殊技工岗900元/月,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发放生活补贴,工资中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临时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享受加班工资和学院的福利、补贴。

五、各用工部门负责所聘用临时工的考核,每月的3号前必须将考勤表报人事处。

六、根据国家规定,取消计划内临时工,但是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我院的原计划内临时工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学校代扣代缴个人部分),享受特殊技工岗工资。

七、各部门聘用临时工时,必须与临时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样式见附件。

八、外聘教师不包括在本规定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以前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临时用工合同书>

附件:

临时用工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乙方工种为,工作内容(包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款)。

 

三、根据乙方从事的工种和承担的任务,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大写:

(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个人自行缴纳)。

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迟到、不早退,有事(病)先请假,请假期间按日扣发工资,但婚、丧(父母、配偶、子女)假除外。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辞退。

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行解除。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必须支付对方400元的违约金后,方可终止合同。

六、协商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人事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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