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劳动保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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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劳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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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3.1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2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3.3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3.4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3.5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
4.1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4.2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4.4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4.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5.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5.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4.5.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5.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5.5被劳动教养的;
4.5.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4.5.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4.6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6.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4.6.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4.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4.6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4.11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7.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7.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7.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7.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4.7.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8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4.8.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4.8.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4.8.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8.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9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4.10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4.10.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4.10.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10.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10.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4.10.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4.11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4.13条的情形除外)。
4.12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4.1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条考勤管理制度
6.2.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6.2.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6.2.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6.2.9上班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6.2.10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矿工。
第七条薪酬福利制度
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7.1员工薪酬组成:
7.1.1基本工资
7.1.1.1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7.1.1.2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7.1.2职务工资:
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7.2年终奖金
视本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
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
7.3员工薪酬,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25号发给(如遇假日顺延),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7.4福利待遇包括:
7.4.1休假福利:
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假日。
7.4.2保险福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7.4.3商业保险:
公司为所有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八条员工离职制度
8.1辞职(适用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申请辞职,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经批准,员工方可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8.2辞退(适用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用人部门填报《员工辞退通知单》,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公司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2.1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2.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8.2.3不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
8.2.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8.2.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3终止合同(合同到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届时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8.3.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调整岗位的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3.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教育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3.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以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3.3.1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8.3.3.2因业务关系停工停产停业或转让时;
8.3.3.3因不可抗力需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8.3.3.4遇资产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改造、重大业务和组织调整时。
8.3.3.5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8.4退休
按《劳动法》有关退休的相关规定,现执行标准为:
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女性员工原身份为干部的年满55周岁、身份为工人的年满50周岁。
8.5离职程序
8.5.1员工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30天(试用内提前10天)上交辞职报告,经本部门主管/经理和综合部门人事主管审批后,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否则不予支付薪资。
8.5.2员工到公司综合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按表中项目逐项办理,相关责任人签字齐全后方可离开企业。
8.5.3薪资核算,按照薪资管理有关规定,核算应发而未发薪资、未休假期薪资、各项违约赔偿等。
薪资结算至停职日(不含),交接时间不计薪资,在公司统一发工资时间发放未发薪资。
8.5.4公司综合部根据《员工离职申请表》当日即行办理员工档案封存、注销工号和人事信息等事宜。
8.5.5根据公司制度辞退员工,需要责任部门递交书面辞退申请,写明原因,经综合部门确认核实后,方可辞退。
8.5.6员工合同到期,劳资任意一方不再同意续签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8.5.7员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到公司综合部门申请退休,经核准退休人员,于批准退休日前,逐项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