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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财产保全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

篇一: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一览表~~~全面!

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在里面了

期限分为二审有效期限二审两大部分

篇二:

有关诉讼保全的法律新规定

有关诉讼保全的法律新规定(全)

诉讼保全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中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论的标的物或

有关财物采取严格控制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诉讼保全,是指从诉讼开始之后至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之前,人民法院所需要进行的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由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对有关财产进行的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行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

在人民法院至此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移转、隐藏、出卖或毁损财产等境况,相信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申诉,均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权证上诉期限内所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二审法院。

1、民事诉讼中的财产顾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被害者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发函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申请人不量身定制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知会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则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对顶角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支持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其后,进行讨论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继续执行。

申请人在司法局采取保全裁定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封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私有财产保全。

2、如何承担赔偿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补偿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负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法律责任规定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环境问题的解释》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判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

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

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刑事法律》第九十六条等法律有关规定,被害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3、被申请人如何申请解除家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人民法院须要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限于什么样的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含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个人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数学方法。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必需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如何对注册商标权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登记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莱盖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拼法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环卷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办理手续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追讨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换算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严禁重复进行保全。

5、不宜保存的物品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检察机关错误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四、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检察院继续保全。

6、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如何处理?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暂时中止裁定复议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8、人民法院裁定配套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中级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

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一般效力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获准,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核发;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决定撤销原裁定。

7、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1、生产性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财产的延展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世界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

五、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水利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仅仅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篇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2021】

上海市检察机关

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组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自保财产保全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前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

第三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攻方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宣判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核发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以下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前有强制执行充分理由认为被告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在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条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提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如下的,裁决可以裁定采取财产追讨措施:

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运营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

3、其他有采取必要财产保命措施必要的。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市场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的财产;

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刑事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

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败诉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财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有保全。

第十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民事权利关系;

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而所的;

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弥补的损害。

第十一条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立案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也须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请求保全的具体事项、金额和措施;

3、事实和理由;

4、税金的证据或线索。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当事人的申请。

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应当附立法机构机关的《立案审批表》和《提请保全书》。

被害者的申请或者《提请保全书》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非诉财产保全(行政机关提请的除外)的申请,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明确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财产证据或证物,应当一次为客户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

家庭财产证据或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服务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财产证言或线索为股票的,应当提供支持具体的股东账号、电话号码资金账号以及券商的确切地址。

财产证据或线索为虽然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自由权的,应当提供有关四天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第十六条审查保全申请,接受保全申请的法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的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七条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裁定;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个人财产保全,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裁定。

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办法由执行局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由警政庭裁定并执行,必要时由执行局协助执行。

第十九条诉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编保全字号;诉讼财产保全和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沿用原审案号。

上述裁定移送执行局拟定后,由执行局另立保执符令。

第二十条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其余地方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十一条证券监督管理机关银行帐户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十二条一审判决后美国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当事人有延展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坏财产等行为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洗刷或者依照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审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予以由二审司法局作出裁定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的期限从申请人提供的金属材料有效期齐全、完毕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劳动在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申请上报财产保全除提交书面材料申请、足额收取保全费外,还应当提供可靠担保。

可靠担保是指申请人、借款人的担保人提供服务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具有全权负责有著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自由真实、明确地为内拉朱申请人提供了连带保证。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以公益为前提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不能作为作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以下强烈要求:

1、有担保人出具的连带保证担保书;

2、提供相当于申请洗刷金额的财产,核发或者不低于因申请错误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确定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指明金额有困难的,可以参考任一标准分段累积计算现金担保金额:

保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0%计,保全金额在1000万元至一个亿部分按10%计,保全金额在1个亿以上部分按5%计。

第二十八条申请诉前保全,借款一般应当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金额的足额担保。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担保人系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经审查并认可后,该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可以本金融机构的信用作担保。

第三十条担保人系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诉讼担保业务许可的担保公司的,经审查并认可后,该担保人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

但1件案件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人民法院可以制订名册管理制度对担保公司的诉讼担保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用担保,应当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封条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能身份证明书、最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公司法》新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实物担保,应当提供服务担保实物清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员名单或者仓单等物权凭证。

实物价值拓片应当高于申请保全金额,必要时还需提供评估机构对价值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担保的,应当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以债券、存款单、提单、知识产权权益证书等公民权凭证担保的,应当提供债券、存款单、提单、知识产权权益证书等权利凭证原件,由受诉检察院代为保管。

第三十五条对直接提供用于担保的财产,应当改判予以保全。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直接提供担保。

申请人在责令提供担保后三日内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可靠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十七条案件诉讼后执行前,胜诉方当事人申请自保,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警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推断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牵涉到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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