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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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维护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预科生。
在本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与运用
第四条(处分种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时,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加重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1.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3.有违纪行为不向学校报告或者认错态度差的;
4.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5.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6.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7.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六条(从轻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3.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主动揭发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5.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三章处分决定和程序
第七条(处分依据)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国家相关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八条(证据)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九条(处分流程)
处分学生时,应当由学院或其他相关部门举证并由相关部门认定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复核,提出拟处分意见并报学校审查批准。
对学生作出的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时,应当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应当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拟处分告知)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听证申请)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在报请校长办公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可以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已接到听证会议通知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书)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三条(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应当对给予学生处分的设置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或学生毕业时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的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处分。
学生在留校察看的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文书送达方式)
听证权利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由学校工作人员将相关文书直接交给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由学生或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
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相关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将相关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
学校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方式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邮寄给学生本人。
4.公告送达
学校在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三种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可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的主要内容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申诉和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受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具体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校内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撤回申诉)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未提出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处分细则
第二十条(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其违法行为在本规定中有具体描述和处分依据者,执行该规定;其违法行为在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描述和处分依据者,分别处理如下: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五日以下(含五日)行政拘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五日以上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被处以罚款,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社会、校园公共秩序者,分别处理如下:
1.组织、煽动闹事,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散布反动言论、传播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园内从事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或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不听学校劝阻或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的,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直接取消其在校住宿资格;造成安全隐患、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私拉电线、私自向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外引电线或在公共场所内向电动车充电、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相关违纪情节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认定。
7.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8.有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0.其它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侵犯公私财物)
侵犯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偷窃、诈骗、盗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应当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打架斗殴)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分别处理如下:
1.对于肇事者和打架斗殴者的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凡参与打架斗殴并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或打架,致使他人受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对于组织策划者的处分:
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或聚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于参与者的处分:
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网络违纪)
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分别处理如下:
1.编制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者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允许进入、盗用他人或组织的上网帐号、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盗刷他人校园一卡通,盗用价值在500元及以下者,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盗用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有其他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
1.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教师或工作人员有侮辱、威胁或其他侵害行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0.冒用、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以及其他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2.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3.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作业、报告存在抄袭、实验数据存在伪造等行为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等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5.在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宠物,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6.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请假、报到纪律)
未经请假离校或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者,分别处理如下:
1.一周(含一周)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一至两周(含两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两周以上,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违反教育教学计划)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考试违纪)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分别处理如下:
1.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及作弊情节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认定。
第三十条(再次作弊)
学生因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的,如其行为发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可加重处理,如其行为发生在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则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应当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校规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归档)
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