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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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

第四条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通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调节期间利润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转移收入的;

(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第五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项目考察论证失职,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失败的;

(二)合同签订不合规,损害单位利益的;

(三)超额拨付工程资金,或未按规定扣收质量保证金的;

(四)在建工程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

(五)房产被拆迁一个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额取得拆迁补偿款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第六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或化整为零、超规模、超标准进行项目建设的;

(二)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质量验收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未对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七条违反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支付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

(二)超比例、超范围列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的;

(三)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或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通过转账支付的;

(四)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以收抵支的;

(五)向在岗员工支付代办手续费的。

第八条违反应收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造成权利灭失或形成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列支其他应收款的;

(三)长期不归还临时借款的;

(四)案件挂账资金未纳入应收款管理的;

(五)单位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超过规定期限未清理完毕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完毕后,未同步处理相关挂账费用的;

(七)诉讼费垫款长期不清理,且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

(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或列支其他信贷资金的。

第九条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额较大的;

(二)实行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较大的;

(三)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或下甩费用的;

(四)承担关联企业的费用,或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的;

(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导致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他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

(六)大额费用未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数较多的;

(七)超标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的。

第十条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职工薪酬类以外的科目列支各类补贴、补助的;

(二)未按规定转账发放各类工资的;

(三)超过规定标准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

(五)违反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

(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奖励、补贴的;

(七)克扣职工工资或以职工工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造成资产或资金损失的;

(二)抵债资产自用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抵债资产自用后资产仍闲置(包括出租)的;

(三)抵债资产处置拍卖佣金高于规定比例的;

(四)未按规定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

第十二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的;

(二)未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或扩大固定资产核算范围,逃避费用管理的;

(三)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节利润的;

(四)利用不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的;

(五)购置固定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

(六)将固定资产无偿让渡他人使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报废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对外出租房产,约定租赁期限超过规定年限的;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混乱,导致财产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理的。

第十四条违反应税事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形成税收罚款、滞纳金,损失较大的;

(二)未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

(三)多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四)未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抵扣权利丧失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七)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税款的;

(八)重要涉税档案资料丢失的。

第十五条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资本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未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报董事会)批准,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的;

(二)违反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股金分红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资本溢价的;

(五)以贷款资金入股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实施股权转让,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进行利益输送的;

(七)二级资本债发行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漏报、瞒报需监督或审计财务项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二节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私设会计账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条未按规定及时记载表内、表外账务,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的;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

第四条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五条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已报废、已损失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造成经营成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用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责令改正或退回违规所得,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发放超过一年期利随本清贷款的,给予经济处罚;

(二)承担风险的理财业务未作为自营业务管理的,给予经济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表外资产退出表外登记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政策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应付利息和应收利息的,给予经济处罚;

(六)未按规定核算辞退福利、补充退休福利的,给予经济处罚;

(七)违反监管规定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买卖、应收款项类资产买卖、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或未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与交易对手联合掩盖业务实质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八条未按规定记载、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内外账务不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九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的;

(三)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

(四)隐匿、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的;

(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的;

(六)违规冲账的;

(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表外业务,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未按规定披露,对应确认为预计负债的表外业务未及时纳入表内核算管理的;

(八)违规将表内业务在表外核算的;

(九)违规将表内资产转入表外核算或将表外资产违规退出表外,掩盖资产真实情况的;

(十)违规办理业务,帮助交易对手隐匿业务事实,违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的。

第三节违反会计内控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违反会计内控制度,对票据、凭证、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被骗,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二条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凭证、处理会计账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三条丢失已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未补制或补制不符合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任人补制或补制不符合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补制凭证时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柜员卡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或更换柜员卡密码,导致密码被盗用的;

(三)违规变更柜员登录认证模式的;

(四)使用、冒用他人柜员卡办理业务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日终未按规定保管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的;

(二)临时离岗未按规定保管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的;

(三)休班、短期离岗和长期离岗,未经会计主管审查,未按规定保管或交接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权限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离岗人员交接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内部账户开户、修改、销户、删除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公共讯息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安排人员分工,造成有制约关系的岗位混岗操作的;

(二)实行柜员制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监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柜员岗位轮换的。

第八条违反规定保管、使用、销毁会计印章、个人名章、柜员卡、密码、各种账卡以及客户印章等,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违规刻制、伪造、变造会计印章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未纳入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保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用交接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制度的;

(五)营业终了,未换人对柜员尾箱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核对的;

(六)非营业时间,重要空白凭证存放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条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含作废和已停用)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等规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保管不善造成被盗或丢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隐藏、窃取重要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或伪造、变造重要空白凭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未能审核发现伪造、变造重要凭证、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保管、交还客户、作废自助设备吞没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为客户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未按规定审查代理关系真实性的;

(二)除特殊情形外,明确规定不得代理的业务以代理方式办理的。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客户预留的印鉴卡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在他行或本行开立账户,因保管不善造成预留印鉴卡片丢失,或预留印鉴用章(USBKEY)未按规定分离管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预留印鉴用章被伪造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授权人不严格履行授权责任,对具体业务授权未认真审核原始资料的;

(二)对应授权办理的冲正、撤销等特殊业务未审查、授权,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勾对业务流水的;

(四)会计主管未参与管库,或未掌管现金库房一把钥匙、保险柜钥匙的(专设出纳主管员的除外);

(五)未审查、监督大额存取款业务(包括现金和转账)手续合规性或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的;

(六)对应复核的业务未严格执行复核制度的。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设置各种会计工作登记簿或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的;

(二)故意以现金方式处理转账账务,掩盖真实资金来源及流向的;

(三)通过虚存资金方式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抵(质)押、密码重置、重写磁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将会计凭证递交客户或应内部传递凭证由客户代传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签发对账单的;

(二)对账单回单收回率持续偏低,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对账单的;

(四)未及时发现收回对账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相符的;

(五)遇特殊情况系统未能打印对账单,未按规定进行手工填制的;

(六)未按规定签发、补制客户回单的;

(七)出具虚假对账单,为客户套取信用、资金等提供便利的。

第二十四条与人民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业务中,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的;

与开户单位(含往来)、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对账(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及权属有争议存款、股权过户或支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及时入账,致使客户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凭证、信笺或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折、卡)、股权证的;

(三)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存款证明、银行询证函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四)违规出具资信证明等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办理股金入股、转让、退股、挂失等相关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代办买卖基金或理财产品、代办存取款、代为保管凭证等,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柜员为本人办理柜面业务的;

(二)携带与业务无关物品上岗影响工作的;

(三)应客户要求对已完成的业务办理冲正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违规保管、使用客户及其他员工的存折、银行卡、支票、密码等的;

(二)办理客户存贷款业务通过内部人员账户过渡和周转的;

(三)利用员工账户(资金)为他人办理业务的。

第三十三条违规修改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和期限、销记贷款利息、挂息转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一)未执行柜员钞箱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营业终了钞箱现金超限额较多的;

(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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