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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镇江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讨论稿)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5年07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实践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可将内涝灾害防控、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机结合,取得多目标的环境生态效益,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水文生态的和谐发展。

其中,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为实现镇江保护水环境、减轻城市防洪压力、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总目标,借鉴发达国家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成功做法,遵循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的原则,推进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依据相关规范,制定本规划设计导则。

1.2主要内容

本规划设计导则规定镇江市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的规划基本原则、规划指标、规划指引和设计指引。

1.3范围

本导则的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区1082km2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设计、实施与维护管理,三辖市也可参照执行。

1.4编制依据

(1)《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2)《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5)《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

(6)《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15〕331号)

(7)《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

(8)镇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计划》

1.5规范引用文件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建设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

《雨水综合利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0SS705)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二、术语

2.1基础名词

2.1.1低影响开发

低影响开发(LowImpactDevelopment,LID)是指基于模拟自然水文条件原理,通过分散的、小规模的源头控制措施来实现对场地开发后增加径流雨水的水量和水质控制,使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后的自然水文状态尽量接近于开发前。

2.1.2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根据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场地内累计全年得到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2.1.3设计降雨量

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用于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计算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2.2技术名词

2.2.1下垫面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

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2.2.2渗透系数

单位水力坡度下水的稳定渗透速度,单位一般为米/秒。

2.2.3流量径流系数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2.4雨量径流系数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2.5综合流量径流系数

一定下垫面上,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2.6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一定下垫面上,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2.7外排流量峰值

设定时间内,一定区域排出的最大流量值,单位一般为升/秒。

2.2.8洪峰流量

洪水通过某断面的瞬时最大流量值,单位一般为升/秒。

2.2.9初期径流

一场降雨初期产生一定厚度的降雨径流。

2.2.10渗透设施

雨水径流通过某多孔性介质,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并补充地下水的人工或自然设施。

2.2.11透水下垫面

雨水径流能够渗透穿过的下垫面。

主要包括透水路面、绿地、水体(游泳池等不具有透水性质水体除外)及具有超过300mm覆土厚度的绿色屋顶。

2.3绿色雨水基础设施指南

2.3.1透水铺装

分为透水砖铺装、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和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包括嵌草砖、园林铺装中的鹅卵石、碎石铺装等。

详见附图A。

2.3.2植草沟

种有植被的地表沟渠,可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并具有一定的雨水净化作用,可用于衔接其他各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详见附图B

2.3.3下凹式绿地

一般情况下低于周围地面100~150mm,有利于周边雨水径流的汇入和下渗的绿地。

详见附图C。

2.3.4雨水花园

雨水花园是一种具有滞留和净化径流雨水功能的生物滞留设施,一般建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截留、土壤渗滤滞留处理小流量径流雨水,是生物滞留设施的主要形式。

详见附图D。

2.3.5生态树池

是生物滞留设施的一种形式,植物主要以耐湿、耐旱抗逆性强的乔灌木为主,对种植土壤要求较高,主要用于处置路面径流,在街道、公园、广场及人行道两旁等都能适用。

详见附图D。

2.3.6湿塘

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景观水体,雨水同时作为其主要的补充水源。

详见附图E。

2.3.7雨水湿地

利用物理、水生植物及微生物等作用净化雨水,是一种高效的径流污染控制设施,雨水湿地常与湿塘合建并设计一定的调蓄容积。

详见附图F。

2.3.8渗井

通过井壁和井底进行雨水下渗的设施,为增大渗透效果,可在渗井周围设置水平渗排管,并在渗排管周围铺设砾(碎)石。

详见附图G。

2.3.9绿色屋顶

也称种植屋面、屋顶绿化等,表面铺装一定厚度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底部设有排水通道的构筑物屋面。

详见附图H。

2.3.10调蓄池

具有一定容积的雨水径流储存设施,一般用于储存峰值流量,可减少雨水径流外排总量。

详见附图I。

2.3.11雨水罐

也称雨水桶,为地上或地下封闭式的简易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可用塑料、玻璃钢或金属等材料制成。

详见附图J。

三、低影响开发规划篇

3.1基本规定

3.1.1符合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导则适用范围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3.1.2符合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导则适用范围的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统筹考虑全寿命周期内绿色建筑设计、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保护环境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规划设计贯穿于项目策划及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

3.1.3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应当体现镇江市的地域特点,遵守经济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并采用本地化的参数(暴雨强度、设计雨型、土壤渗透系数等)进行设计计算。

3.1.4低影响开发设施规划设计中,应与项目相应的室外总平面、竖向、园林、建筑、给排水、结构、道路、经济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采取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设计方案。

3.1.5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1.6低影响开发设施收集回用的雨水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与用户需求相应的水质标准,雨水严禁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7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确保人身安全、使用及维护安全的措施。

3.1.8低影响开发规划应符合镇江市各层次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优先采用非工程型技术措施避免对水文循环造成不可扭转的破坏。

在建设项目预选址阶段,为维护水文循环,应保护以下重点区域,并做好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1)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

(2)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

(3)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以及其他镇江市蓝线划定的范围;

(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3.1.9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与防洪、景观和生态环境规划相协调。

河道驳岸宜优先采用透水型生态驳岸,驳岸绿化带空间允许的条件下,可将附近区域雨水径流引入驳岸绿地综合处置后再排入河道。

3.1.10建设区块内排水系统严格禁止雨、污混接,阳台洗衣机排水必须排入污(废)水管道,严禁排入雨水系统。

3.1.11雨水综合处置系统应设有雨水溢流外排系统,并与城市排水系统衔接。

3.1.12雨水综合处置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室内环境卫生及建、构筑物安全等造成危害。

3.1.13雨水利用供给管网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水质标准低的水不得进入水质标准高的用水系统。

3.1.14具有严重污染隐患(如石油、化工厂、制药厂、医院等)及雨水需排入敏感区域(如水源保护地)的场所,其雨水工程实施应进行专项论证。

3.1.15雨水利用优先采用屋面、绿地等污染较轻的汇水面径流作为水源,并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措施。

3.1.16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陡坡坍塌、滑坡灾害易发的危险场所;

(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3)其他有安全隐患场所。

3.1.17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应依据建设区域的地理条件、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因地制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采用生态处置设施。

通过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使建设区域内的雨水径流污染负荷及峰值流量不大于开发前。

3.1.18在满足雨水径流污染负荷削减目标的前提下,低影响开发的模式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因地制宜,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19景观水体宜具有不小于0.3m调蓄水深,优先采用雨水作为补给水源。

3.1.20屋面雨水的综合处置方式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雨水综合处置的控制指标;

(2)室外土壤的入渗能力;(3)雨水回用的需求量和水质要求及降雨量季节变化;(4)削减洪峰的必要性;(5)经济合理性。

3.1.21雨水回用应优先考虑用于景观补水、绿化用水,也可用于路面冲洗用水、汽车冲洗用水、消防用水、循环冷却系统补水等。

3.1.22在防涝标准较高或易涝地区,宜采用调蓄排放系统。

3.2规划指标

3.2.1项目场地雨水应实行径流总量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80%。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或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等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40%。

项目范围内人行道、停车场及其他非车行道路应采用透水铺装(车行道及消防登高面可不透水),或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比例不低于40%。

3.2.2镇江市城市整体水面率不低于8.0%。

建设项目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不得随意填埋既有河道、水沟、明渠等水系,并按标准做好河道清淤、扩容等工作。

并可通过构建水体景观、人工湿地等提高水面率。

3.2.3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住宅建筑不宜小于4%,办公类建筑不宜小于8%,旅馆类不宜小于1%,商场类不宜小于2.5%。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可通过下式计算:

(3.1)

式中:

Ru——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Wu——非传统水源使用量(m3/a);

Wr——雨水设计利用量(m3/a);

WR——再生水设计利用量(m3/a);

Wo——其他非传统水源利用量(m3/a);

Wt——设计用水总量(m3/a)。

3.3规划指引

3.3.1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

按照“紧凑型城镇、开敞型区域”的总体要求,科学界定城市增长边界,保护好山水田林湖自然本底,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构建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空间格局,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底。

在规划建成区内要通过规划划定“蓝线”、“绿线”,有效落实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

要把地块雨水吸纳率等指标作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重要技术指标,通过规划管理手段有效落实。

1.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结合镇江市的实际情况,开展低影响开发的相关专题研究,将绿地率、水域面积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专项规划

城市水系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应按排泄山洪30年一遇标准,划定城市水域、岸线、滨水区,明确水系保护范围,明确水系及周边地块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在水利工程等项目中严格执行。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应合理确定城市绿地系统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布局,明确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低影响开发规划建设目标,控制指标(如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等)和适用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类型。

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应落实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明确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控制要点。

3.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协调相关专业,通过土地利用空间优化等方法,分解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级规划中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要求,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控制指标,提出各地块的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地块规划设计要点,并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

3.3.2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标准及主要指标,并纳入规划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3.3.3低影响开发因素分析应重点针对以下内容展开:

地形、竖向、土壤、岩层、地下水位、汇水、排水、容积率、功能区划、地下空间、建筑形态、下垫面、屋面其他功能(如太阳能利用要求)等。

3.3.4低影响开发规划目标确定和复核应提供目标制定过程,并根据建设项目采取的非工程型技术措施、工程型技术措施,采用模型或加权平均核算建设项目的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或降雨量控制设计目标。

3.3.5非工程型技术措施规划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总体统筹,室外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园林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结构专业、道路设计、经济概算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在规划设计前期采取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设计方案。

1.为实现综合径流因子最小,宜采用下列非工程型低影响技术措施:

1)减少不透水面面积

2)隔断不透水面

3)改良土壤

4)提升绿化

5)宜利用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实现雨水渗透(顶面覆土层厚度应不低于1.5米)。

2.为延长雨水汇流时间,宜采用下列非工程型低影响技术措施:

1)减缓透水面坡度

2)采用植草沟排水

3.为增大雨水滞留(流)量,宜采用下列非工程型低影响技术措施:

1)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滞留和入渗雨水,路面宜高于下凹式绿地100~150mm,并应确保雨水顺畅流入下凹式绿地。

当采用下凹式绿地时,雨水口宜设在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宜低于路面30~50mm。

2)宜利用区内水体滞留(流)雨水,水体应设计常水位和溢流水位。

4.为减少雨水径流污染负荷,宜采用下列非工程型低影响技术措施:

1)加强物业管理和废弃物管理,减少地面污染沉积物。

2)雨水口设置物理截污设施。

3)雨水在进入水体前,宜采用工程型设施处理初期雨水径流雨水。

3.3.6工程型低影响开发技术设施规划应综合评估下列因素:

1)设计目标

2)集水区特性

3)地形地质条件

4)经济性及公众接受度

5)其他影响因素

在评估基础上,明确适宜采用的工程型低影响开发设施:

1.透水铺装;2.雨水花园;3.绿色屋顶;4.植草沟;5.生态树池;6.渗井;7.湿塘;8.雨水罐;9.雨水湿地;10.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3.3.7低影响开发预期成本效益应充分考虑建筑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从全寿命周期的角度,从建设投资、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综合分析。

3.3.8应从以下因素分析低影响开发设施的风险,并针对风险制定预防方案:

(1)对结构(建筑结构、地下结构、道路结构等)的影响;

(2)对植物的影响;

(3)对环境的影响。

 

四、低影响开发设计篇

4.1工程设计指引

4.1.1汇水区雨水设计外排总量和流量峰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汇水区雨水设计外排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W=10Ψc·hy·F(4.1)

式中:

W——雨水设计外排总量(m3);

Ψc——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hy——设计降雨厚度(mm);

F——汇水面积(hm2)。

(2)汇水区雨水设计外排流量峰值应按下式计算:

Q=Ψm·q·F(4.2)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Ψm——综合流量径流系数;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F——汇水面积(hm2)。

(3)镇江市暴雨强度公式:

(4.3)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P——设计重现期(a)

t——设计降雨历时(min)

(4)设计重现期:

商贸中心区、行政中心区取P=3年,重要城市干道取P=3~5年,其它地区取P=2年。

当上述地区处于圩区时,重现期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年。

道路立交桥下及下沉式广场取P=20~30年。

道路立交桥、下沉式广场、重要地下设施出入口等重要基础设施应单独设防,阻隔客水。

4.1.2不同下垫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和流量径流系数应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及其他相关规范、资料采用,建设区域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下垫面种类以面积加权平均计算。

4.1.3镇江地区多年平均年降雨量为1063.1mm,年最大降雨量1601.1mm(1954年),年最小降雨量457.6mm(1978年),日最大降雨量262.5mm。

镇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0%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值为31.9mm。

4.1.4雨水综合处置设施设计重现期应不低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的标准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选取。

4.1.5初期径流雨水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镇江市雨水水质特点,屋面初期雨水径流厚度宜为2~3mm,路面初期雨水径流厚度宜为3~5mm。

(2)初期雨水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Wi=10·δ·F(4.4)

式中:

Wi——雨水初期径流量(m3);

δ——初期径流厚度(mm);

F——汇水面积(hm2)。

(3)截流的初期径流雨水不得直接排入受纳水体,宜优先考虑雨水花园等形式就地进行简易处理,也可排入初期雨水专门处理装置。

4.1.6设计雨水综合处置系统时,相关参数应按照本导则设计或选取,本导则中未述及的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及《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中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或选取。

4.2工程分类指引

建设工程按用地性质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及绿道等。

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1)不透水下垫面区域雨水径流应首先流入周围绿地,溢流雨水进入排水系统。

绿地内采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湿地等技术措施和设施。

(2)区块内露天停车场宜采用透水铺装。

(3)区块内宜进行雨水削峰调蓄。

优先利用人工湖调蓄雨水,人工湖四周种植耐湿植物,雨水径流进入湖体前须经过净化处理。

湖体调蓄水量可用作小区绿地灌溉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及中央空调冷却水等。

(4)区块雨水排出口宜采取湿塘、雨水湿地、生物浮岛等生态存储净化设施。

(5)临街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面宜采用绿色屋顶。

4.2.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该用地性质中交通枢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低影响技术按4.2.1执行,以下指导条款针对道路用地。

(2)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充分利用红线内和相邻周边绿地,道路雨水通过绿地综合处置后方可溢流至雨水管道。

(3)道路周边绿地内可设置植草浅沟、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湿塘及雨水湿地等技术措施和设施。

(4)行道树树池宜设计成为生态树池,人行道部分雨水可引入该树池内。

(5)道路范围内中央分隔带或机非分隔带应适当做成下凹式以防治水土流失。

(6)露天停车场内的停车位宜采用透水铺装,也可适当考虑设置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将不透水地面的径流雨水引入此处进行雨水综合处置。

(7)周围场地条件充足的雨水排出口宜采取湿塘、雨水湿地、生物浮岛等措施,经上述设施滞留净化后再排入受纳水体。

(8)道路和停车场雨水收集处理后优先用于道路、停车场周边绿化浇灌及路面冲洗。

4.2.3绿地与广场用地(含绿道)

(1)绿地与广场建成后必须优先采用收集净化后的雨水或就地取用河水作为浇灌、路面冲洗用水及景观补充用水,严格限制使用自来水。

(2)绿地内人行道、广场、停车场雨水应排入绿化带,经综合处置后方可排入河道。

(3)绿地内应优先采用植草沟、下凹绿地、卵石渠等地表生态排水方式。

(4)绿地内应考虑将下凹式绿地、微地形相结合,使绿地内水土不流失。

(5)在场地条件允许的地块,可将绿地周边道路、区块径流雨水引入绿地进行雨水综合处置,引入的面积范围应结合公园绿地的面积、地形、地貌等进行计算确定。

(6)广场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配套建设绿化用地,以便于将广场雨水引入绿地进行雨水综合处置,广场周围绿地应建为下凹式绿地,如雨水花园、植草沟等。

在开发密度较大、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广场可设计成下沉式广场,广场设计应采用水力分割措施。

(7)广场铺装必须采用透水性铺装,广场雨水径流优先作为雨水利用设施的水源。

五、其他规定

5.1设计论证

对技术复杂、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在低影响开发规划篇章或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的文件编制报批过程中,应由规划委员会组织给排水、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生态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

5.2其他

本规划设计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镇江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图A

透水铺装

概念

透水铺装按照面层材料不同可分为透水砖铺装、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和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嵌草砖、园林铺装中的鹅卵石、碎石铺装等也属于渗透铺装。

一般要求

结构应符合《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的规定。

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透水铺装对道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较大时,可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

(2)土地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

(3)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层。

典型结构

透水砖铺装典型结构示意图

适用性

透水砖铺装和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主要适用于广场、停车场、人行道以及车流量和荷载较小的道路,如建筑与小区道路、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道等,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还可用于机动车道。

透水铺装应用于以下区域时,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次生灾害或地下水污染的发生:

(1)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区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区域。

(2)使用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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