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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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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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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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风行设计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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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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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通用模板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文档可用在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为便于学习和使用,请在下载后查阅和修改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可在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科学运行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营造适宜的室内舒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温度控制是指控制利用空调系统进行室内供冷和供热房间的空气温度,使之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标准。

  

  第三条 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以舒适性为目的,使用空调系统或设备进行供冷和供热的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控制。

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室内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公共建筑除外。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纳入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 室内温度控制

   

  第七条 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

空调房间均应具备温度控制功能。

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仪表;在可自主调节室内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置带有温度显示功能的室温控制器。

  

  第八条 设计单位及使用单位应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可根据建筑负荷需求调节供冷与供热量,维持室内温度在设定值。

  

  第九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严格禁止选用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产品。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进行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空调系统无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根据建筑的现状,选择合适的室温控制设施改造方式。

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应进行温度自动监测与控制的改造;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改造完成后应具备温度监测与控制手段。

  

  第十二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的改造设计,相关文件应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或实施改造的单位,应采购具有产品合格证和计量检定证书的温度监测和控制设施,并进行调试。

改造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空调系统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室温监控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对室内温度、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参数、空调系统的能耗进行日常监测记录。

运行记录文件应经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签字后备案。

具体内容参见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示范文本(附件1)。

  

  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在室外温度适宜的过渡季节,应尽可能利用开窗自然通风的方式调节室内温度,减少空调使用时间。

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第十六条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在主要功能房间明显位置装设温度测量仪表,显示房间空调温度,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选用的室内温度测量仪表测量最小分辨率为0.1℃,其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十八条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在空调系统运行期间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温度测量仪表进行校验和校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调节,实现按需供冷与供热。

当室内温度超出限定标准时,应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建筑能源管理,包括室内温度监测及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并实行岗位责任制。

空调运行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及上岗证。

上岗前要有不少于2周时间的节能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建立定期节能技术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节能运行培训。

培训记录经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机构,在每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抽取一定数量建筑,采用文件检查及实际测量的方式,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和培训情况;

  

  2、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室内温度及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

  

  4、温度测量设备的可靠性,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辨率、准确度的要求,以及计量校准证书;

  

  5、室内温度现场检测。

检测方法详见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现场检测和合格判定方法(附件2)。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对现场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具有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予以表扬。

否则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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