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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印制

二〇一七年九月

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两份)

3、检查(勘验)笔录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送达回证

6、调查终结报告

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听证告知书

11、送达回证

12、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13、案件处理审批表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送达回证

16、罚款收据

1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处罚文书之一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执法巡查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采砂船

(运砂船)号

当事人

地址或住址

案件简介

该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于年月日在水域被执法人员查获。

立案依据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意见

年月日

法制机构意见

年月日

领导批示

年月日

备注

处罚文书之二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表明身份:

询问内容:

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

第页(共页)

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

第页(共页)

处罚文书之三

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

单位(住所):

检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场情况:

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页(共页)

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页(共页)

处罚文书之四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赣水责令改【2017】号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于日内将采砂船集中停靠于指定水域,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公章)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五

送达回证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时分

送达方式

邮寄日期

年月日

挂号信号码

拒收理由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处罚文书之六

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涉嫌案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案情、违法事实及证据:

  年月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某地执法巡查发现(或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进一步核实,。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年月日本案调查结束。

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程序合法。

  有下列证据: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报告书。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条款项目:

  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的规定。

  处罚建议:

  依据《》第条第款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

  2、并处罚款元。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七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某某案

时间:

年月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各自签名):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意见等情况:

1、案件事实:

经查,某某企业(或某某人)于年月日在某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某行为。

该企业(或该人)是第次非法从事某行为。

2、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1、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陈述(申辩):

3、处理建议和依据:

依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对某某企业(或某某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某地从事某非法行

为予以处罚,按照《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几条之规定,建议:

对某某企业(或某某人)处罚万元整。

二、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三、结论:

经集体讨论决定:

某某企业(或某某人)在某地的行为,已违反了《某某法》第几条的规定,根据《某某法》第几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几条,对该企业(或该人)处罚万元整。

同时,对该企业(或该人)进行法制教育,警告其如再次违法,将从重处罚。

处罚文书之八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

赣水罚先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江西省水利厅进行陈述(申辩)。

(公章)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九

送达回证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时分

送达方式

邮寄日期

年月日

挂号信号码

拒收理由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处罚文书之十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

赣水听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

0791-

地址:

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

(公章)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十一

送达回证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时分

送达方式

邮寄日期

年月日

挂号信号码

拒收理由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处罚文书之十二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本人对某某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某水罚先告字[2017]号)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没有异议,自愿放弃听证权利,请求尽快结案。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十三

(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由

案件来源源源

姓名

(名称)

工作

单位

年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址

邮编

承办人

意见

年月日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年月日

机关法制机构意见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十四

江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赣水罚字【2017】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于年月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XXXX水域非法开采河砂。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鉴定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2、《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章)

年月日

处罚文书之十五

送达回证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时分

送达方式

邮寄日期

年月日

挂号信号码

拒收理由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处罚文书之十六

罚款收据(原件复印)

处罚文书之十七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姓名

(名称)

单位

年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址

邮编

案由

案件来源

案发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

简要

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批准结案人

结案日期

填表人:

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

案卷制作注意事项

附件二: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示范文书)

附件三:

责令改正通知书(示范文书)

附件四: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示范文书)

附件五: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示范文书)

附件六: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示范文书)

附件七:

行政处罚决定书(示范文书)

附件一

案卷制作注意事项

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件主要包含以下文书内容,按先后顺序为:

1、调查报告:

抬头要用行政机关的名称;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立法依据里面要写完整的法条全文,承办机构为总队、支队、大队,法制机构为政策法规处、水政科、水政股,领导批示为分管领导以上领导签字,并且都应加盖公章;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应附现场照片,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海事或公安部门)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检查(勘验)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签名;

4、询问笔录:

应载明两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询问笔录的起止时间,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笔录中出现涂改之处、关键数字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询问笔录应有两份以上,注意把两份笔录的时间逻辑关系;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确至X时X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拟处罚金额超过

两万元以上,须下发《处罚听证告知书》。

如当事人放弃听

证,应该有当事人放弃听证的签字和手印;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确至X时X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7、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记录中应有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亲笔签名;(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不少于5人,并为单数)

8、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

承办机构为总队、支队、大队,法制机构为政策法规处、水政科、水政股,领导批示为分管领导以上领导签字,并且都应加盖公章;

9、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确至X时X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10、罚没款收据:

在检查点处罚的案件收据通常有3张,分别为《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异地缴款补充报单》;(补充报单在南昌由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开具)

11、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日期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之后,如: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17年1月1日,结案日期就应该为2017年7月2日之后的时间。

附件二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执法巡查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采砂船

(运砂船)号

当事人

地址或住址

案件简介

该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于年月日在水域被执法人员查获。

立案依据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机构意见

年月日

法制机构意见

年月日

领导批示

年月日

备注

附件三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赣水责令改【2017】号

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于日内将采砂船集中停靠于指定水域,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四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某某案

时间:

年月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各自签名):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意见等情况:

1、案件事实:

经查,某某企业(或某某人)于年月日在某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某行为。

该企业(或该人)是第次非法从事某行为。

2、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1、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陈述(申辩):

3、处理建议和依据:

依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对某某企业(或某某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某地从事某非法行

为予以处罚,按照《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几条之规定,建议:

对某某企业(或某某人)处罚万元整。

二、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三、结论:

经集体讨论决定:

某某企业(或某某人)在某地的行为,已违反了《某某法》第几条的规定,根据《某某法》第几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几条,对该企业(或该人)处罚万元整。

同时,对该企业(或该人)进行法制教育,警告其如再次违法,将从重处罚。

附件五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

赣水罚先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江西省水利厅进行陈述(申辩)。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六

江西省水利厅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

赣水听告字【2017】号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水域非法开采河砂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万元(种类、数额或者期限)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

0791-

地址:

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七

江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赣水罚字【2017】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于年月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所属的号采砂船未经许可在XXXX水域非法开采河砂。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鉴定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

1、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2、《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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