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标准131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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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标准13118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
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前言
本标准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建设程序、管理人员、建筑材料、工艺方法等的统一要求,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标准坚持了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进行量化,能够科学的反映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水平,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益补充,可以作为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以及实体质量检测、实测实量、观感质量检查等八部分。
本标准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检查评定项目………………………………………3
3.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6
3.2监理单位质量管理………………………………9
3.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11
3.4建筑材料质量管理………………………………14
3.5施工过程质量管理………………………………16
3.6实体检测质量……………………………………18
3.7实测实量质量……………………………………21
3.8工程观感质量……………………………………23
4检查评分方法……………………………………25
5检查评定等级……………………………………27
附录A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
附录B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分项检查评分表
1总则
1.0.1为促进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提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评定。
1.0.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constructionqualitymanagement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特性满足要求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2.0.2项目经理projectmanager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0.3总监理工程师Generalsupervisionengineer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简称总监。
2.0.4专业监理工程师Disciplinesupervisionengineer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员Supervisor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6专职质量检查员Qualityinspector
施工企业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工程质量检查的人员。
2.0.7 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检查评定项目
3.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3.1.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检查内容应包括:
施工许可、质量报监、施工图审查、合同管理、图纸会审、考勤等。
3.1.2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2施工过程中,工程名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许可内容有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3工程因故停工超过3个月应办理相关手续。
3.1.3建设单位办理质量报监手续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质量报监手续;
2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参建各方真实有效的信息;
3开工前应主动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监督交底事宜。
3.1.4施工图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查设计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并审查合格。
审查合格证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2设计单位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3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并落实在设计文件中;
4施工单位应依据经审图合格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施工。
3.1.5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1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2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并签订书面合同,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建设应实行总分包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4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或与承包方签订阴阳合同,随意降低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应有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6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
3.1.6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图纸会审:
1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意图、设计内容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
2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会审记录的各责任主体签章应齐全;
3针对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答复解决。
3.1.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1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有工程管理经验;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4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名册,实行考勤制度;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落实考勤制度,并留存考勤记录。
3.2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3.2.1监理企业应对监理部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1监理企业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2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成立监理部,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
3现场监理人员应为监理企业聘任的员工;
4监理企业质量安全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监理部及现场实体进行内部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3.2.2监理部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1监理部组织结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
2总监应具备国家执业资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省级以上监理师资格。
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除总监以外,土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万平方米,安装监理工程师1人/2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根据道路、桥梁、排水等专业配置相应监理工程师。
3监理员应具备从业资格和相应专业知识;
4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总监应有独立办公室,其他监理人员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应有资料室、夜班休息室等;
5监理部应配备有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混凝土回弹仪、游标卡尺、坍落度筒、测距仪等简易测量工具;
6监理单位应建立例会制度,每周应不少于1次。
参加人员包括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会议应有签到和书面记录。
3.2.3监理单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1开工报告、复工报告等;
2施工组织设计;
3专项方案;
4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5分包单位资质和管理人员资格;
6检测机构资质。
3.2.4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
报验单上(验收单上)应签字齐全,不得代签。
监理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包括材料的规格、品种、生产厂家、进场数量、使用部位、取样记录及复试报告等;发现不合格材料的,应督促责任单位退场处理。
3.2.5监理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监理部应有独立资料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2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编目清晰;
3报验单、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等重要工程资料监理应留存。
3.2.6日常监理中,监理单位应针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发出监理通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将全部问题整改完毕,不留质量隐患。
3.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3.3.1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项目部根据施工合同和企业要求确定质量目标,编制完成质量策划书,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质量目标实施过程进行考核和奖罚,并留有记录。
3.3.2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检查,质量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工序质量检查、竣工验收检查等。
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明确的检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期限整改,并留有书面整改及复查记录。
2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明确关键工序,针对关键工序划分质量控制点,制定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点包括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
在过程质量控制中应留有相应的质量记录,项目结束后对质量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3质量奖罚制度
建立质量奖罚制度,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对项目质量控制的过程实施进行考核和奖罚,并有记录。
4质量例会制度
质量例会分为周例会、月例会和质量专题会。
质量例会由项目经理组织召开,并做好相关记录。
5成品保护制度
项目部应编制成品保护方案,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过程进行成品保护管理。
6质量改进制度
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偏差定期或按节点进行统计分析,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
7质量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每月进行考核评价。
8分包管理制度
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分包管理制度,签订总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进行质量管理。
3.3.3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工种配备
1质量管理人员配备
质量检查员配备数量:
2万㎡以下须设1名质量检查员,2-5万㎡须设2名质量检查员,5-10万㎡须设3名质量检查员,10万㎡以上不少于4名质量检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并有施工企业任命文件。
市政工程质量检查员配备按照工程规模确定。
2主要专业工种配备
建立专业工种人员及证书登记台账,并造册管理,定期更新,组织专业工种人员培训取证,做到持证上岗。
3.3.4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项目应建立计量设备(计量器具)登记明细台账;组织有关人员对计量设备的检验,并按规定进行检定。
砂浆、砼搅拌站计量需要挂牌施工。
3.3.5工程资料管理
1施工日志
施工日志必须详细记录当日的天气、施工部位、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处理、原材料进场、验收、试块制作等情况。
2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分为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质量验收资料,做到归类整理、编目清楚,且齐全、真实、书写工整。
3.4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3.4.1原材料进场及验收
施工企业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验收,验收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未经验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材料质量验收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
3.4.2材料验收应在项目现场内进行,包括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随行技术资料等。
对需要复验确认的材料应及时现场取样,并报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4.3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方式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3.4.4项目部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储存管理,按照平面布置及储存、运输、使用加工要求提供储存位置,按计划进场,并按材料性能确定形态分类、合理堆码,分类存放,堆放时需标识生产厂家,出厂(进场)时间、技术状态等信息。
3.4.5项目部建立甲供材料清单,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按照合同规定组织进场、验收检验、储存、使用和管理。
3.4.6见证取样检测和实体检测
1见证取样检测、实体检测、桩基检测等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见证取样数量和检测项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4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5检测报告中应由见证取样人员签名;
3.5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3.5.1技术交底
工序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向质量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
3.5.2样板引路制度
工程质量实行“样板制”,做到样板先行。
工序施工前,应在在施工现场做实物样板,实物样板应包括模板安装、钢筋绑扎、混凝土成型、填充墙组砌等实物样板。
样板件(间)应留有影像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3.5.3三检制度
三检制度是指自检、互检、交接检。
自检:
班组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进行自行检查。
互检:
由施工员组织在同一工程中的有关班组进行相互检查。
交接检:
由质量检查员组织的前后工序班组参加的交接检查,并有记录和签字手续。
3.5.4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由质量检查员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签署意见,并留存隐蔽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
3.5.5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检验批划分计划,检验批划分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施工员、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3.5.6质量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处理,处理完善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6实体质量检测
3.6.1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有关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等有关规定。
3.6.2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包括混凝土强度、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钢筋重量偏差等项目,可以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确定检测项目。
3.6.3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包括市政桥梁、道路路面结构)
1)混凝土强度检测以梁、柱、墙等构件为主,具体检测构件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
房屋建筑工程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检测5个构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增加1个构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数量。
2)强度检测时,被检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市政桥梁的砼养护龄期应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即日平均养护温度逐日累计应达600℃·d。
3)混凝土强度代表值不应小于设计值,也不宜超过设计值的130%。
2现浇楼板厚度
1)现浇楼板厚度检测部位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
房屋建筑工程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检测5个构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增加1个构件。
2)楼板厚度检测采用超声法或钻孔实测法检测。
3)楼板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值的90%,也不宜大于设计值的120%。
3钢筋保护层厚度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以梁、板类构件为主,具体检测构件根据施工图纸随机抽取。
房屋建筑工程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检测5个构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增加1个构件。
2)楼板厚度检测主要依据《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采用电磁感应法检测。
必要时可采用剔凿的方法验证。
3)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
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4钢筋直径
1)用于检测直径的钢筋可从原材料堆场、已加工成型料场、未隐蔽部位随机抽取。
房屋建筑工程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检测5种规格;每增加20000平方米增加1种规格。
2)钢筋直径检测采用游标卡尺直接测量。
3)钢筋直径偏差不得超出《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规定。
5钢筋重量偏差
1)用于检测重量偏差的钢筋可从原材料堆场、已加工成型料场、未隐蔽部位随机抽取。
房屋建筑工程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检测5种规格;每增加20000平方米增加1种规格。
2)钢筋重量偏差检测主要依据《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使用台秤、钢直尺测量。
3)钢筋重量偏差不得大于规范要求。
3.6.4当实体检测出现异常值或严重不合格的,应由工程所在地质监站责令业主方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根据复测结果督促处理,确保工程不留质量隐患。
3.7实测实量
3.7.1建筑工程实测实量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实测实量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3.7.2检查评定项目包括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
3.7.3实测实量部位由检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在具备检查条件的结构层中抽取3个层数;然后根据图纸确定实测实量位置。
3.7.4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工程
1)截面尺寸测量为在墙、柱子、门窗及预留洞口从地面向上300mm和1500mm可选作两个测量截面尺寸位置(洞口高度小于1500mm的按300mm处测量)。
2)垂直度测量为在一面墙可选取左、右(墙边300mm)二处,靠尺垂直于地面测表面垂直度,柱的垂直度测量选择相邻两个面;测量的位置宜相互上下错开。
3)表面平整度测量为在一面墙4个角(顶部及根部)中宜取左上及右下2个角,按45度角斜放靠尺。
跨洞口部位优先选测。
4)混凝土工程不应有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性能的尺寸偏差。
2砌体工程
1)表面平整度测量时靠尺一端应伸至墙顶部或者墙根部,主要检查墙面四个角。
优先选取带门窗、过道洞口的墙面,在各洞口45度斜交测一次,测量部位选择正手墙面。
2)垂直度测量时靠尺一端应伸至砌体顶、斜砖底处,与墙面平整度检测同步进行。
3)门窗洞口尺寸测量时选取门窗洞口上、下两个点进行测量,上点离洞口顶150mm,下点离门窗底150mm。
4)同一功能房间的开间(进深)方向可选取两端2个测量点测量墙体两端的距离。
3.7.5每项实测实量合格率应在80%以上,并不得存在最大偏差大于允许偏差1.5倍的不合格点。
3.8观感质量
3.8.1房屋建筑观感质量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3.8.2检查评定项目包括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成品保护。
3.8.3观感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混凝土工程
1)现场点位由检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在具备检查条件的结构层中抽取3个层数,也可以和实测实量相结合,选取相同部位。
2)混凝土不应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的一般质量缺陷应按经审批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做好隐蔽记录。
3)同条件试块应放置在所代表构件附近位置,楼面不得堆放建筑垃圾。
2钢筋工程
1)钢筋工程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观感检查。
2)钢筋品种、级别、数量、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代换应办理相应设计变更手续。
3)钢筋加工、连接、绑扎等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重点检查钢筋弯后角度、平直长度以及钢筋间距、搭接长度、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绑扎点数量等。
4)预埋件以及预埋管线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模板工程
1)模板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稳定性、承载能力,模板材料力学性能应能满足设计要求。
2)模板工程应选择合适的支模体系,合理选材。
4砌体工程
1)砌体工程施工前应弹好控制线。
2)砌体工程不得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的裂缝。
5成品保护
1)施工单位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认真实施。
2)混凝土应按规范进行养护,浇筑48小时内不得上荷载或上人,不得拆模过早。
在易碰撞的部位,如混凝土柱四角、楼梯踏步棱角等处应进行防护。
3)混凝土梁面或板面预留钢筋根部应采用简易套筒防护。
4评分方法
4.0.1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包括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实体质量检测、实测实量和工程观感质量等8个分项。
4.0.2各分项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实测实量以外,其余分项评分表中,包括若干检查项目,各检查项目实得分之和,为该分项实得分;
2评分应采用扣减分值的方法,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检查项目的,扣减相应分值,扣减分值总和不得超过该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值,检查项目的实得分为应得满分值减去扣减分值;
3该分项检查得分率为分项检查实得分与该分项应得满分值之比;
4实测实量分项得分率即为所测点的合格率;
5当该分项存在否决项时,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得分。
4.0.3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分数按照“施工质量管理检查评分汇总表”计算,工程得分等于检查得分加上附加分。
4.0.4检查得分等于各分项权重分之和,各分项权重分等于该分项权重值乘以该分项得分率。
4.0.4获得市级质量安全技术奖励或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加1分;获省级质量安全技术奖励或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加2分;开展工法编制、QC小组等活动并取得成果的加1分;附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5检查评定等级
5.0.1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建筑施工质量检查评定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5.0.2建筑施工质量检查评定的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优良:
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以上。
2合格:
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
3不合格:
1)当汇总表得分值不足60分时;
2)当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时。
5.0.3当建筑施工质量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附录A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