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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篇一:

最新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范本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

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第六条依照XX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

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第九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天、月计薪天数为天。

  第十条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第十二条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XX]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

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第十七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第二十一条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第二十四条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第三十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工会会员要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二章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篇二:

集体合同范本

  企业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单位方):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管理

  1、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提出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报酬

  1、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甲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情况,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单位经济效益每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3、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5、甲方安排职工加班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6、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标准。

  7、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2、对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

  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3、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4、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2、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3、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劳动。

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按规定休半年以内的哺乳假,休

  篇三:

公司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与公司工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合作共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协调,合作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并经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本合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应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企业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七条企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待遇。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九条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一定损失的职工可以给予处罚,给予职工的处罚应由企业行政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十二条女职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2、同工同酬;

  3、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做好女职工的“五期”劳动保护,建立女职工卫生室,为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6、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

  7、禁止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8、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和夜班;

  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享受产假(包括流产)、哺乳假;

  1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未成年工享受如下特殊保护:

  1、与其他职工有平等的权利;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3、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每满1年进行一次;(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180天。

  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集体协商组织

  1、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成立工资集体协商组织,人员相等,双方各派人,并确定各自的首席代表。

  2、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召开会议可由双方轮流召集,也可由工会方代表负责召集。

  3、工资协商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效率优先,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增长水平与企业上一年实现的利税增长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资分配制度与分配形式

  1、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执行每月不低于元的企业最低工资制度。

  2、企业职工的工资实行工资形式。

  3、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工资,每月日为工资发放日,遇节假日则提前。

  4、职工年工资增长水平不低于%的幅度。

  5、职工经企业同意参加社会活动,所占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补贴,婚丧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者患病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职工工资扣除的规定

  1、企业不得克扣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采用扣除职工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五)经济补偿与违约金支付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及各种违约金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厂纪厂规。

  二、企业发生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紧急措施。

  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根据生产需要有计划地培训职工,特别是做好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

  五、尊重和保障工会在企业的合法权益,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六、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本企业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

  七、工会正、副主席任期未满,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应予以延续到任期满为止。

在任职期间未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八、企业制订、修改或废除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九、企业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等社会劳动竞赛活动。

  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夯实安全卫生基础建设,预防事故发生,尽可能减少职业化危害。

  十一、企业出台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与工会方进行平等协商。

  十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篇四:

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公司与公司工会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工会社团法人代表签订。

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双方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共谋企业的发展。

  工会代表公司职工的利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及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促进公司发展。

  公司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取得工会合作。

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或有代表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四条本合同有限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企业与职工本人所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企业用工及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职工,并在本合同的规范内,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严禁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公司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会通报。

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工作日之前订立。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订立、续订、变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八条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企业与职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了个人原因和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擅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三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变法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实行记件工资的职工,在工资总量控制下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记件报酬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职工及其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五条一次性延长时间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公司工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公司执行政府法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订本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公司遵循“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及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工资分配体系,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工会可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增减变化幅度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向公司提出年度的工资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付给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公司在确定新招收工人工资的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任何分配环节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罚款,扣罚后剩余部分不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宿、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不断改善职工个人福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参与公司各项重大福利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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