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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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邮政储蓄银行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4)遵循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建立强有力的指挥体系,加强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到令行禁止。

各部门、各机构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上级指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1)各级分支机构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各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权限和职责,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并随工作岗位变化及时调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并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设定相关的专业小组,其具体职能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分支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组长由主要领导承担,副组长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由主要领导指定,并确定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总行办公室。

 

(4)各省分行应比照总行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2.2职责

2.2.1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

(3)负责向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汇报和协调工作。

(4)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

(5)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2.2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设定本部门预警指标,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处置预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2.3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突发事件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级分支机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预防预警制度

各省分行应对所辖范围内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

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和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部门检查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所辖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3.2预警系统建设

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为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预警系统主要内容包括:

3.2.1监测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的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的因素。

3.2.2指标菜单,即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3.2.3警戒线,即需要引起各级机构警惕的数值。

3.2.4发生概率,即突发事件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3.3预警信息处理

3.3.1各省分行要加强对有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信息、银行业信息、社会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注重对可能影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稳定的国内外银行业突发事件、社会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对于社会发生的可能影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稳定的特大事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监管部门汇报。

3.3.2各省分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汇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意见或建议,改进预防预警措施。

4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4.1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

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4.2等级划分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3个等级。

4.2.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邮政金融系统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有可能影响全国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邮政储蓄机构、非法开办邮政金融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营业网点发生重大案件引发邮政金融客户冲击、重要业务信息系统在主要业务服务时段导致50%以上客户无法办理业务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4.2.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邮政金融系统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市、州、盟),有可能影响全省范围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邮政储蓄机构、非法开办邮政金融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营业网点发生重大案件引发邮政金融客户冲击、重要业务信息系统在主要业务服务时段导致10%(含)以上50%以下客户无法办理业务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4.2.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邮政金融系统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旗),有可能影响全地区(市、州、盟)范围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邮政储蓄机构、非法开办邮政金融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营业网点发生重大案件引发邮政金融客户冲击、重要业务信息系统在主要业务服务时段导致3%(含)以上10%以下客户在30分钟(含)以内无法办理业务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事发后,事发机构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省分行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在全省进行妥善部署,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地方政府、银监局。

总行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将处置情况上报银监会。

必要时,报请银监会启动《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5.1.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事发后,事发机构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总行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银监会。

5.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省分行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在全省进行妥善部署,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地方政府、银监局。

总行要随时掌握情况,并上报银监会。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

最先获悉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应急处置过程中,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准确性:

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

报告内容要尽可能具体、细致、规范。

5.2.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自然灾害情况的报告,要说明基本情况以及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损失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人员受伤害程度等。

(5)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机构、银监会相应的派出机构和同级人民银行报告,必要时,应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2)各省分行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同时电话向总行、省银监局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必要时,应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

(3)总行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同时迅速向银监会报告,必要时,应向国务院,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

5.2.4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Ⅰ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其上一级机构和银监会相应的派出机构报告;

省分行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总行、省银监局报告;

总行应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向银监会报告。

(2)发生Ⅱ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其上一级机构和银监会相应的派出机构报告;

总行应将处置情况及处置结果及时上报银监会。

(3)发生Ⅲ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其上一级机构和银监会相应的派出机构报告;

省分行应及时向总行、省银监局报告;

总行应将处置结果及时上报银监会。

(4)发生重要业务信息系统及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系统出现故障引发邮政金融秩序紊乱等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应按照既定预案组织实施本机构应急响应工作,并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上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

5.2.5信息通报的要求

总行按相关规定及时向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部等部门报告,保持信息沟通。

各省分行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司法机关、银监局、同级人民银行、所在地其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保持信息沟通。

5.2.6其他要求

所有报告均须经发生案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签发人对报告的真实性负有责任。

5.3处置措施

5.3.1各级分支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与上级机构应立即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事发机构要及时果断采取现场控制、客户安抚及财产保护等应急措施。

上级机构应立即核实并上报有关情况,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同时,各级分支机构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本预案规定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3.2总行

(1)突发事件发生后,总行应立即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银监会。

(2)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各成员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必要时,采取行内调集、股东援助、同业借款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

(3)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可采取组建应急专案小组等特别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5.4新闻报道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总行和省分行可在适当时机统一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6后期处置

6.1后续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分支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营业秩序;

充分依靠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同时,应加强对问题的整改,密切关注事态的变化,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6.2责任追究及处罚

6.2.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措施。

6.2.2突发事件发生后,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安全责任查究规定》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稽核检查处罚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评估与总结

6.3.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报告,并根据总结,不断修改、完善本机构的应急预案。

6.3.2各级分支机构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6.4奖励与表彰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与表彰。

7应急保障

7.1通讯保障

7.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信息畅通。

7.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下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信息畅通。

7.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与地方政府及同级财政部门、司法机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7.1.4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7.2文电运转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机构及部门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

7.3技术保障

7.3.1各有关机构和部门应确保辖内的计算机系统及网络设备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安全保障

各级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管理水平。

7.6应急演练

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8附则

8.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信息和网络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由总行另行制订专门预案予以规定。

8.2本预案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8.3本预案未规定的事宜,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8.4各省分行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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