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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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t

宁国市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宁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管理办法》(宁政办〔2008〕35号)、《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方式、申请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10000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150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并在我市实际居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

其中,住房困难包括住房设备不配套,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的危旧房。

2、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本市城市非农业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15000元);

(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有关部门出具的孤、老、病、残、军烈属等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证明材料。

4、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未能提供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另外对按时缴纳租金,无转租、转借等违约行为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承租户及其他急需救助的承租户实行租金补贴,补贴承租户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享有低保的无房户补贴标准:

16㎡×7元×12月=1344元/人·年

人均年收入未达到10000元无房户补贴标准:

16㎡×5元×12月=960元/人·年

单身家庭无房户补贴标准:

16㎡×7元×12月=1344元/人·年

以上标准中申请家庭拥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的,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6平方米的,住房保障面积在16平方米的基础上扣减相应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依据《宁国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物配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凡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军烈属、危旧直管公房承租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提供廉租住房。

5、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廉租住房。

(2)初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

(3)审核。

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

宁国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

(4)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公示结束后,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登记结果上报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批。

(5)审批。

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对上报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并审批,将已审批的申请材料及名单移交给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

(6)、签约。

对经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与其签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与其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二)、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开发区用工单位就业人员,申请人须在我市开发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在我市城市规划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已承租公房、廉租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市开发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开发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开发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转让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由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在开发区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市开发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4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家庭申请的有共同申请人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为符合条件的且配中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配租。

6、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及要求

(1)受理。

由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2)初审及初审公示。

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及异议不成立的的统一提交相关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宁国市民政局。

宁国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申请点查询。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6)配租。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

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可采取摇号、用工单位排序等方式配租。

申请时间段是指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用工单位排序等方式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6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配租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通过摇号、用工单位排序等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配租结果通过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配租。

(7)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二、工作安排

为确保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启动并稳妥有序地推进,按照定时受理、集中审核、汇总上报、统一审批的原则,将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宣传时间(4月20日——4月30日)

2、受理初审公示(5月1日——6月30日)

3、复审时间(7月1日——8月15日)

4、公示及审批时间:

(8月16日——8月31日)

5、配租时间(9月1日——9月30日)

6、签约并公布时间(10月1日——10月31日)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委、发改、开发区、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保障领导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监督管理

(一)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租期间按相应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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