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13完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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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13完美版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和复查。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由申请建标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

计量标准名称

存放地点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何时经何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标准类别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标准器

名称

型号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制造厂及出厂编号

检定单位及检定证书号

主要配套设备

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开展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代号及名称

申请复查时填写

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称名

围范量测

砂误角或

技术资料登记

号序

称名

备具否是

1

口昔准标量

2

3

性量

4

性量测准标量

5

口苗卓里

6

7

告量

8

规术技量

9

检量家

管理制度

称名

行执并立建否是

1

制任责位岗室验

2

3

4

5

度制告报故

6

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序号

项目

要求

实际情况

结论

环境条件

1

温度

2

湿度

3

4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本项目年限

文化程度

核准检定/校准项目

检定员

证号

发证单位

申请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年月

主持考核(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组织考核(复查)

单位意见

(公章)年月

考核意见:

评审结论:

□合格

建议有效期:

□不合格

□需要现场复查

计量标准考评员签字:

月日

承担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月日

组织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公章)月日

主持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公章)月日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填写与使用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和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由申请建标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1、封面

(1)“[]量标证字第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编号。

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单位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2)“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按《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的规定索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

(3)“申请单位”,“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分别填写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单位的全称,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注:

申请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第三页“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并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

2.申请书内容

(1)“计量标准名称”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的填表法一致。

(2)“存放地点”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单位的名称,丰防备地点所在的楼号和房间号。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4)“何时经何部门主持考核”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发证时间以及主持考核单位的全称。

(5)“计量标准类别”

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类别可以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此处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填写。

(6)“测量范围”填写该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和量值。

(7)“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遵从本行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

填写时必须用符号明确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

最大允许误差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一般应带“土”号。

例如可以写为“MPE:

±0.05卩m”。

准确度等级按各专业约定表示如可以写为“2等”。

当填写不确定度时,除非该领域统一规定采用标准不确度度表示,否则应填写扩展不确定度。

标准不确写度和扩展不确定度分别用符号u和U表示。

不确定度

的数值不带“±”号。

当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时,应同时注明所取包含因子K的数值,如果没有明确注明K的数值可认为K=2,当被测量接近正态分布时,其置信水平近似为0.95。

如包含因子K是通过所规定的置信水平P而得到的,则其扩展不确定度用Up表示。

例如当P=0.99时,通常可简写为U99。

当包含因子K的数值是由t分布临界值表得到的,应同时给出其有效自由度。

如是通过其它分布得到的,应给出所采用的分布。

本栏中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被测对像时,由计量标依次为对测量结果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其中不应包括由被测对像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例如,由环境应导致的被测对象不稳定,或由被测对象和计量标准器之间的失配而使计量标准器的性能变差等。

在填写本栏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表示方法。

1)若计量标准简单地由单台仪表或量具所组成,则本栏可以采用下述三种

方法之一来表示;

1用不确定度表示,其含义为由于该仪表的示值误差及示值不稳定所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的大小;

2若未知该仪表或量具的示值误差,则用春最大允许误差来表示;

3若已知该仪表或量具的示值误差及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并且在测量中需加修正值使用,则用该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来表示;

2)若计量标准是由多台仪表或设备组成的一套系统,则在原则上可以将计量标准分成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两部分。

1若可以分辨这两部分各自所引入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的大小,则应分别填定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各自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当比较器是由多种设备构成时,则用这些设备的合成不确定度。

比较器的不确定度是指比较器的示值误差及示值不稳定对测量结果影响的大小。

可以直接给出比较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对于加修正值使用的情况,则给出该修正值的不确定度(即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

若比较器部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小于计量标准器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三分之一时,可以不填写比较器所引入的不确定度。

2若无法分辨计量标准器和比较器各自对测量不确定度影响的大小时,则直接填写上述两部分的合成不确定度。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来表示,均应明确表明所提供数据的含义。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每种主要参数的没量不确定度。

3)若对于不同测量点,不同分度值或不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则应该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也可以给出其不确定度的变化范围,同时再给出典型测量点或最佳测量点的不确定度。

(8)“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

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有明显影

响的其它设备

其中“名称”和“型号”两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

“测量范围”填写有关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测量范围或量值。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对于测量仪器一般可以填写最大允许误差或准确度等级。

如果已知测量仪器或量具的示值误差,并且需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则填写该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

填写时应该用符号明确表明所级参数的含义。

(9)“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开展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代号及名称”填写开展计量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这规程或开展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

若该计量标准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时,则应分别予以列出。

注:

填写时请注意先写有关规程或规范代号,再写名称全称。

例:

JJG240-1981一等标准液体压力计试行检定规程。

(10)“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本栏目是指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

其中“名称”栏填写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即计量标准能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或项目名称(应注明检定或校准)。

“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计量器具的量值或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准对像进行测量时所能达至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注意,填写时请用前面已规定的符号明确注明所填写参数的含义。

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遵从本专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

(11)“技术资料登记”对表中所列各种技术资料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

(12)“管理制度”

在环境条件中应填写的项目包括三类:

①在计量检定规程中提出具体要求的环境项目;

②在计量检定规程中未提具体要求,但对测量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3对测结果和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

对第一类项目,在“要求”栏内填写检定规程对这些环境项目规定必须达到的具体要求。

对第二类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

对第三类项目,“要求”栏可以不填。

“实际情况”栏填写放置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

“结论”栏是指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测量不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

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对第三类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

(14)“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持证计量检定人员的情况。

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持证检定人员。

所核准的检定/校准项目

应填写计量检定员所取得相应的检定/校准项目。

“计量检定员证”机构简称,如国家质检总局、上海质技监局等。

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应由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计量授权单位的计量检定员应由授权单位考核发证,一般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员应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15)“申请单位意见”由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6)“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由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

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并加盖公章。

(17)“主持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主持考核单位在审阅《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

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并确定承担考核单位。

主持考核单位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18)“组织考核(复查)单位意见”组织考核单位在确认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意见现实性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3.申请书考核意见专页

本页专门用于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意见及审核意见。

(19)完成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后,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填写考核意见并签字。

(20)“承担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承担考核(复查)的单位对考评员执行考核(复查)的结论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组织考核单位审核。

(21)“组织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主持考核单位的审核。

(22)“主持考核(复查)单位意见”

由主持考核(复查)单位填写审核结论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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