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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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信息管理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和《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比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通过奖学金的评比,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奖学金评比,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由校党委学工部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四条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各专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学工部给我院参评学生的百分比确定的总指标分配。

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原则上向先进班集体倾斜。

第六条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

各专业(同年级,下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测评工作。

对于本专业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专业范围内民主决议。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专业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专业测评结果应在专业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分配各专业奖学金名额,对各专业评比工作和评比结果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分管本科生工作副系主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专业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比工作。

各专业成立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级测评工作。

班级导师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学习委员、寝室长担任成员,并在本专业不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同学中民主推选不超过本专业10%的同学作为成员。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十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含重修的必修课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优良,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

    第十四条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各项条件且课程学习成绩位列本测评单位的前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2.考试舞弊;

3.因违反寝室安全管理规定引发安全事故;

4.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在寝室外租住;

5.未经学院同意擅自离校出游。

第四章测评指标

第十六条奖学金评比的各项计分考评时间跨度为,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第十七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

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八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各专业测评小组评议计分,报学院审核;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各项评比指标的自评和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其中,国家级加分项目,只认定盖有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党政机关印章的证明或证书,省级加分项目,只认定盖有省教育部厅、团省委等党政机关印章的证明或证书,其他各事业团体、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按照同级降档计分;校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由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校党委学工部、教务部、校团委、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等我校职能部门的证明或证书;院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学院行政公章、学院党委公章、院分团委公章的证明或证书。

各级民间组织、学生团体(含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书,不能作为加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二十一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党会、班团会和党支部、团支部、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的,减2分/次,所在寝室不参与寝室卫生评比的,减3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

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

报名参加各项学习竞赛未去参赛的,经查实,减2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如无故晚归、擅自调换房间、留宿他人、使用超过800w(含800w)的电器、使用电热毯、电饭煲、热得快、明火等易燃易爆物品等,经查实,减2分/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出游之外的行为,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和班级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和心理教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第二十三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二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中,B1项指必修课程,含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B2项指选修课程,含专业选修课、任选课、辅修课程和双学位课程。

B1项的科目和成绩证明,以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绩单为准;B2项的科目和成绩证明,以相应学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绩单为准。

重修科目的成绩不能计分。

第二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各参评人可将专业选修课纳入B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

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总学分不超过16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专业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

F2=B1+B2

第二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二十七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一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10万字以上

1—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学术著作

15

3—10

10

7

4

3

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2—8

8

5

3

2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

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第一学生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各班级导师认定。

因职务发表的新闻作品不加分。

表二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国家权威期刊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15

12

8

5

3

1

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

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

内部刊物

4—5

2—3

1—2

0.5—1

0—0.5

(三)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三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

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三科技发明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大学生科研项目(国家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10

7

5

3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四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学院文体团队成员参赛时间超过比赛总场次或总时间85%的为主力队员,视为“起主要作用者”;不足85%的为替补队员,视为“起次要作用者”。

主力队员加分“按相应项计满分”,替补队员“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具体名单由相关文体团队负责人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在每次赛事结束之后,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备案,由学院在评奖工作开始前印发各班。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参加比赛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表四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12

10

7

5

2

2—4

10

8

5

4

1.5

5—8

8

6

4

3

1

优秀奖

5

4

3

2

0.5—1

参加比赛

3

2

1.5

1

0.5

(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

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五1加分;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五2加分。

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仅限班级、团支部、寝室和党支部)或先进个人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参评学年度内,已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和院级“文华奖、助学金”、“创新学习奖”等奖、助学金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在奖学金评比中不再计分。

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社会工作评分,以当学年度学院下发的《学生社会工作加分意见》为依据。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五1.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年度文明寝室

月文明

寝室

标兵

普通

标兵

普通

标兵

普通

先进集体

第一负责人

10

7

7

5

5

3

1

0.5

0.1

其他负责人

5

4

4

3

2

1

0.5

成员

3

2

3

1.5

1

0.5

0.2

0.2

0.05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8

7

6

5

4

3

1

2.社会工作评分

社会工作类别

分值

校学生会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

9—10

校学生会副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席、

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

9—10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副主席、学校其他各单位学生组织主席团、院学生会副主席、党支部书记

6—8

校级学生组织部长、党支部支委、院分团委、学生会部长

5—7

各校级、院级学生组织副部长、班长、团支书

3—6

班级、团支部的其他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2—5

校级、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其他成员

1—2

(六)社会实践(C6)。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负责人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获奖类别

全国奖项

省部(市)级奖项

校级奖项

院级奖项

先进个人

8

5

3

1

实践成果、团队获奖

队长

10

7

5

2

成员

5

4

3

1

第二十八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二十九条下发通知。

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评选工作,分配评选名额。

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召开各班班长会议,下发评比通知。

第三十条个人自评。

各班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召开主题班会,组织本班学生据实做好个人总结及自评工作,填报《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并按规定时间上交书面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班级测评。

各班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参评学生的《武汉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和测评,测评结果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至少应有2天异议期。

参评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不得再行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部门复核。

各班公示异议期结束后,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和汇总。

复核无误后,上交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三条学院审定。

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名单,并在“信管学子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上报学校。

公示期满后,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将最终审定名单上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管理学院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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