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广告事项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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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广告事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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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广告事项合同

  篇一:

“时空快讯”赠送广告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有关规定。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委托甲方发布Dm报纸广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Dm广告发布位置:

乙方广告在期位置。

  二、Dm广告发布尺寸:

cm×cm

  四、广告发布时间:

年月日本报为一周一期即从广告发布之日起两日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专人全权负责此项Dm广告制作工作;

  2、甲方指派专人在商业店铺周边,重点各小区以及人群集中地区配发;

  3、乙方为甲方提供Dm广告的所需相关资料和数据;

  4、甲方向乙方提交Dm广告初稿1份或电子浏览文件1份,方便乙方提出审定意见;

  5、甲方根据乙方的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并向乙方提供发布稿及电子浏览文件;

  6、甲方取得乙方在发布稿上签字同意后方能在Dm报纸广告发布;

  7、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可提议乙方做出修改。

  六、责任免除:

  主要是疾病(如非典、禽流感等疾病灾害)和自然灾害,该类风险覆盖面广且难以规避,出现以上情况甲方可推迟广告发布时间,推迟发放时间与乙方协商执行,除以上风险如出现发放推迟状况甲方无条件退还全款另免费刊登本期广告。

  七、赠送价值:

1、本次赠送Dm广告费价值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注、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附件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乙方:

(签字)

  年月日

  篇二:

广告发布合同条款附件内容

  广告发布合同条款附件内容

  1.广告合同的签订

  某某广告与广告客户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依法,自愿的原则就广告业务的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充分理解合同项下内容,自愿以合同双方主体的名义在合同主页正面签字并加盖公章,自觉遵守合同一切条款。

  2.合同主体

  a.广告客户指自愿依照广告发布条款委托某某广告设计或制作或发布其任意的广告内容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包含广告代理公司和直接客户。

  b.某某广告指承办相关广告设计、制作、媒体经营发布业务的某某(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3.证明文件

  a.广告客户应在合同签订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和合法发布其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红章)。

  b.广告内容涉及商品质量认证、企业认证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认证机构的证明文件。

广告内容涉及他人肖像权或知知识产权的,需要出具权利人的使用授权证明。

  c.证明文件应在广告制作前提交。

  4.广告画面的审查与拒绝权利

  a.广告客户应在广告制作前15天交付广告样稿给某某广告审查,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广告画面和文字内容,某某广告有权要求客户修改。

双方有争议时,某某广告保留拒绝发布的权利。

由此引发的制作、发布延误由广告客户承担责任,某某广告将不给予补偿与顺延。

  b.对于符合广告法但仍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地铁运营安全隐患及相关部门质疑的画面,双方将协商解决。

若此情况发生时,经双方协商,可取消有关部分的合同,而未被取消的合同部分仍然生效。

  5.广告片制作

  a.为了保证广告片符合某某广告的要求,如规格、材质类型、强度等,广告客户应委托某某广告统一制作广告片,另行签订制作合同。

如因广告客户未按时提供符合《某某广告制作须知》要求的制作素材等原因延误上刊,某某广告不予补偿发布期。

  b.如广告客户因特殊原因自行制作广告片,须按《某某广告验片及送片标准》执行,否则不予上刊。

自行制作画面一律收取上刊费。

如广告客户未按时交付合格成品致延误上刊,某某广告不予补偿发布期。

  6.损坏或损失

  某某广告对广告客户的广告发布材料在安装或维护时因疏忽导致的损坏负有赔偿责任,承担受损广告材料的印刷成本费用。

对于非某某广告所能控制范围及因素导致广告材料受损坏或损失,将由客户自行负责。

  7.广告片存储

  发布终止后,广告片将被下刊并销毁。

如广告客户拟收回广告片,应在广告合同中予以说明。

如未说明的,应在发布终止前一个星期书面通知某某广告,广告片将保留一周,逾期销毁。

  8.广告发布

  广告发布以广告上刊后某某广告给予广告客户的发布证明为依据(正常发布),如广告客户有特殊要求请在合同签订时书面通知某某广告,否则视全过程发布。

  9.广告发布、位置的变更、媒体实际起租日

  a.客户发布广告所需的所有媒体位置均由某某广告统一安排,如客户须指定位置,则另须加收15%的定位费。

如因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某某广告有权把受影响之媒体广告暂时移到其他相同价格(或等级或线路)的位置,并通知客户;广告客户在广告发布期内如需更换画面的,应遵循新广告上刊流程来运作。

  b.由于地铁运营管理的客观特殊性,广告画面的实际上刊日与合同起租日前后相差7天均属正常。

如果实际上刊日与合同起租日不一致的,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的刊挂日为媒体的实际起租日,租用到期日亦相应顺延。

媒体租金自实际起租日起计。

  c.地铁媒体运营上属公共交通部门管理,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临时调动、定期维修保养、施工等属正常情况,以至合同所涉及之位置(或线路)或发布时间会出现短期变更亦属正常。

因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原因,发布位置及时间有调整的,某某广告应向客户提供上述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

因政府或公共交通部门之原因,发布位置需变更的,某某广告应在通知客户后调整至同级别位置,发布时间变短的,媒体公司应在通知客户后另行延长时间,没有位置或不能延长的,应退还相应合同价款。

  d."起租日”指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首日,起租日并不一定是媒体实际起租日。

媒体实际起租日”指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非最后一张广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

本合同广告的上刊周期需要4-6个工作日。

本合同媒体的实际起租日,由某某广告根据第一批广告在媒体上刊公布的情况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e.赠送媒体只有在客户按本合同约定在租用媒体上全额发布广告时免费使用。

因客户原因租用媒体未全额发布广告,某某广告有权对本合同赠送媒体进行调整。

  10.付款

  a.广告客户须根据以下条款付款,方可保证广告的正常刊挂。

1)近期合同(合同签订日至广告发布起始日少于3个月的合同)a)广告发布日前两周支付总金额的50%;b)广告发布日后两周付清余款。

  2)远期合同(合同签订日至广告发布起始日超过3个月的合同):

合同签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支付总金额的15%作为定金,之后的付款参照近期合同付款条款。

如客户单方面取消合同(全部或部分),则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定金不予返回,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b.如双方未有在本合同正页备注栏内约定其他付款条款,则一律按上述条款付款.

  c.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广告客户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滞纳金。

逾期支付定金和首期款项的,某某广告保留取消广告客户预定之媒体的权利。

逾期付款满30天,经某某广告书面催付仍未支付的,某某广告保留解除合同及停止广告发布的权利,同时,广告客户需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d.某某广告确认广告客户付款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寄出广告专用发票。

  11.媒体变更或取消

  a.广告客户如更改或取消合同媒体,应以书面形式向某某广告提出申请。

某某广告保留是否接受申请的权利,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回复广告客户。

如申请被接受,双方应以另外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b.在取消合同(全部或部分)情况下,广告客户应根据签订补充协议的日期,按合同确定的媒体价格向某某广告支付取消媒体的违约损失赔偿金,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于发布日前60天或之前取消的,赔偿费用为取消的媒体总价的30%。

2)于发布日前30-59天取消的,赔偿费用为取消的媒体总价的50%。

3)于发布日前30天之内取消的,赔偿费用为取消的媒体总价的80%。

  12.合同各方义务

  a.由于广告客户的缘故单方面致使广告不能按时发布的,广告发布期不做顺延,也不影响合同价款的计算和支付,广告客户保证依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广告客户保证不将合同规定期间内享有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除非事先取得某某广告书面同意。

  13.不可抗力

  广告发布后,如因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罢工、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地铁安全、地铁施工、维护保养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某某广告所能预见的原因而影响合同执行,合同可即时自行终止。

双方各自承担已履行的合同条款并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剩余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非某某广告可预见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的部分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14.陈述和保证

  a.广告发布者及广告客户均保证其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并已合法取得正常营业所必需的所有许可证及批准证书,同时需保证其真实性。

  b.广告客户  

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任何第三方对广告内容的异议而致某某广告受损失,广告客户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5.价格条款

  合同广告发布价格,包括:

媒体费、电费、保养费、维修费、清洁费,但不包括制作费、画面更换费。

  16.违约责任

  a.合同一方存在下列任何一种行为或情形时即构成违约:

  1)广告客户未能依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支付定金或广告发布费;2)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付款义务除外);3)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含有虚假、欺诈、误导成分,致另一方蒙受损失;4)广告客户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b.如广告客户出现上述16.a.1).2).3).4).所述违约事件,经某某广告书面要求,未在某某广告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的,某某广告保留解除合同并下刊广告的权利,并继续追索应收款项及广告客户的违约与赔偿责任,为此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广告客户承担。

c.广告客户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赔偿金。

  17.通知

  合同所涉事宜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联系应采用书面形式,可通过亲自送达、传真、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送达至合同规定的通讯地址。

  18.适用法律

  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有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

签订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

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

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

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

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

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

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

  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

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

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

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

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

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

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

  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

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

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

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

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

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

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

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

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

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

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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