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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业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XX矿业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XX矿业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流动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流动资产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持流动资产的持续、快速、有效的周转,提高其利用效果。

第四条公司流动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财经部集中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将流动资金管理权限和责任落实到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二节资金的筹集和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资金筹集必须由公司组织办理。

第六条资金筹集的原则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考虑偿还能力;

根据资金需求提前筹集,不得闲置浪费;

符合国家和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第七条按照财务集中管理的原则,公司内部各有关单位的资金结算一律通过财经部进行,没有预算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货币资金是公司所拥有的处于货币形态的经营资金,是公司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九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条财经部对库存现金规定定额,由银行核定后,按限额执行,不准坐支营业收入现金。

第十一条现金管理

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员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个人劳动报酬;

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医药费、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项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以支票支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库存现金限额确定为50,000元人民币,每日终了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将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进行妥善保管(开户行在县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存入银行)。

现金收支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大额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因距离银行较远,当日不能及时送存时,应于次日送存开户银行;

支付现金,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

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写明用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提取现金。

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及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现金、银行存款账目,要做到逐笔记载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工商银[换行]行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一个收入帐户。

收入帐户不允许发生支出业务。

严格控制现金收、付范围,应用转账支票结算的不准用现金结算。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不准巧立名目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要严格制止利用收、付现金出现的不法行为。

员工因公出差借款及差旅费报销,按公司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办理的收款凭证,除加盖财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章外,收款人必须加盖个人印章(或签字);付款凭证必须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报销人签字、经稽核人员审核无误、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现金付款,并同时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每日终了,出纳员应将现金、空白支票、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或其他单位财物。

第十二条银行结算管理

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办理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与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常用的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支票、汇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方式。

票据填写要求:

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力求标准化、规范化、防止涂改。

严禁领用空白支票,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不允许提前将空白支票盖上印章。

办理预付款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业务部门办理预付款项时需填制“借款单”,填明“经办人”和付款理由,经部门负责人、经营副总签章批准。

各种预付款项,由“经办人”全面负责,及时与财经部办理结算,由于结算不及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财经部负责往来账目核算的会计,对预付款项了如指掌,及时催促经办人结算往来账目。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财经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未使用的空白凭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对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中注明,并附在登记簿上。

支票丢失、被盗,应及时向银行和有关单位办理挂失手续。

签发支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情况,对于支票结算业务,应在摘要栏注明支票号码,并做到日清月结。

每月月底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出现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银行印签的使用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出纳私人印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章由财务会计人员保管。

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章保管人员出差时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财经部对银行结算票据要实行备查登记管理,对所有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均要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其他未尽事宜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节结算[换行]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结算资产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按账面计价,票据贴现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坏账准备的计提,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十五条结算资产核对,由财经部负责,企业管理部、供销部等有关业务部门配合。

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公司内部往来账户,每月核对一次,与外单位往来业务要由业务部门或经办人每季去人或去函核对,并填制“债权债务对账表”存档。

第十六条对形成的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

若因账目核对不及时,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销售产品或采购物资实物量的核对,由财经部、选矿厂、企业管理部、供销部等负责。

对核对实物量出现的差额,要及时查明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若因实物量核对不及时,造成损失,由分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搞好票据传递和账务处理工作。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滞留票据,对于滞留票据超过半个月的,财经部有权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票据滞留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财经部设专人清理结算账款,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差错或未达账项,要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由于经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呆账、坏账损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清理历年遗留债权债务。

公司内部要成立“清理债权债务领导小组”和“清理债权债务办公室”。

制定工作计划,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债权后债务,核对账目与清欠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清欠工作,对长期不发生业务或濒临破产的客户,要重点清理,款项收回无望的,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二十一条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分期摊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费用的各项费用。

财经部应将有关已经支付而由本期或以后各期摊销的费用列入待摊费用处理,但必须在本年度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摊完,年末一般无余额。

如须保留余额必须在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员工的业务借款,员工调离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以做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员工因公出差及零星采购开支按下列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人按借款限额填写“借款单”,并签名,借款单应注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借款人单位,由借款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借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

员工因工出差借款,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零星采购开支借款,要严格按财务收支计划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予借款。

员工因公负伤外出治疗借款,须由员工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医保部签字后,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党委书记签批,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员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购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财经部办理报销及还款事宜。

第二十四条员工借款的归还期限规定如下:

出差借款自最后一天的住宿日期或回公司车船票、飞机票日期算起,在10日内到财经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零星采购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在10日内到财经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员工借款的归还实行逐笔结清的办法,已发生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准再发[换行]生新的借款。

具体还款程序如下:

借款人将手续齐全的费用报销单据交财经部,由会计人员(制单员)审核并进行会计处理后,经稽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现金付讫手续。

借款人还款时,出纳员将现金清点无误与借款单存根核对相符后,开据现金收据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凡是员工借款因公到公司财务借款而挪作它用的,一经发现,从借款之日起,由财经部按借款日期、借款额度,对借款人每日加收借款额0.3%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员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规定及时还款的,一律视为占用公款,从借款人工资或报销的费用中扣回。

第四节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物资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备的各种有形资产。

包括:

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备品备件、外购商品等。

第二十九条物资供应工作做到采购有计划、消耗有定额、用料有核算。

第三十条公司生产所需物资由供销部统一采购。

第三十一条签订各项物资合同,严格按经济合同的法定程序办理。

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要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分管采购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必须给财经部一份,作为办理货款收付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编制计划、签订合同要做到“四清一全”,即:

需要清、库存清、货源清、资金清、资料齐全准确。

专项物资的采购计划做到项目、资金、进度、材料、设备五对口。

第三十三条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物资的库存和使用情况,严格掌握储备资金的使用,一般不准突破资金定额。

进货要分轻重缓急,本着勤购少购的原则,以免造成积压,对造成积压的要调查清楚,追究责任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材料采购成本。

对超计划采购的材料和质次价高的材料,保管员不得入库,财经部不得付款,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物资的入库验收

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验收、质量检验和价格核定监督机制,实行计划、采购、仓库保管验收三结合。

采购的物资一律先入库后领用,不得直接报销使用。

物资入库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质量检查,数量验收,检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由保管员填写入库单,由计划员、保管员根据采购计划共同审定物品种类、规格型号、数量,有不符的应停止验收。

第三十六条物资发放

各单位要设置专人领用材料,保管员应根据计划发放材料。

领料员应先填写好领料单,注明领用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领料人等项目,由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不得赊账,不准借用材料及其他物资。

工具和劳保的发放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生产过程中特殊需要的劳保和工具由生产单位提出报告,总经理审批,企业管理部审核后方可发放。

第三十七条领出物资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物资退库:

生产任务完成或专项工程竣工后节余下来的材料;

计划调整、技术改进原来的物资有剩余和不需使用的;

发出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或错发的物资;

边角余料中可继续利用的材料;

用料部门、单位月终节余材料,下月继续使用的,应办理转账退料(即假退料)手续。

第三十八条物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股东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换行]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第三十九条物资仓储保管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物资出库要认真审查领料单的内容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确保物资发放准确无误。

严格执行交旧领新规定,凡规定交旧领新的物资,必须先交旧的后领新的,否则仓库不予发货。

对外销售材料,由供销部开具“材料让售单”,经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收款并开据让售发票后,仓库凭出库联作为发货依据。

工程领用物资,领料人员必须按批准项目填列清楚,由企业管理部加盖工程项目戳记。

否则,不予发货。

第四十一条坚持“永续盘点”,做到“五查一及时”,即:

收料前查库存,发料后查库存,忙时坚持查库存,月底全面查库存,半年彻底查库存,一年一次大清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账、卡、物三相符。

第四十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处理

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1.生产过程中剩余的边角废料和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废机件等。

如:

废钢铁、钢钎、电缆、电线、钢丝绳、铝线、废电器材料、废油、废木料及各种包装物等;

2.未报废的固定资产、大型低值易耗品及公共设施,未经主管单位和公司领导批准不得任意处理;

3.生产、生活、管理设施及能利用的各种材料以及备件,也不能作为废旧物资销售。

回收组织

1.废旧物资的回收由各单位领导统一组织。

回收前应请主管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对所要回收的物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为废物的才能废弃回收,否则,追究该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责任;

2.废旧物资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回收的废旧物资一律交供销部,统一调配使用或外销,外销收入全额交到公司财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外卖。

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理废旧物资的责任人要给予本次废旧物资处理价值2倍的罚款。

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当次罚款的10%;

3.出售废旧物资应办理废旧物资处理审批手续,财务部在收款时应根据过磅单、收货证明信及相关经办人签字。

供销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销售价格等进行监督;

4.废旧物资回收及外销价格由企业管理部会同财务部、供销部、回收单位共同商定出售价格。

第四十三条供销部对各单位交来的废旧物资要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立废旧物资明细账。

第四十四条为了作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按回收物资外销纯收入的50%-80%作为奖励返给回收单位。

第四十五条实行以旧领新制度,凡属以旧领新的材料、工具、备件、低值易耗品、小型固定资产等一律执行以旧领新制度。

第五节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各种物品,如:

工具、管理用具、模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非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十七条低值易耗品实行公司一级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配发[换行]标准、使用、转移、退库和经管人变更按照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执行,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九条低值易耗品的报废

低值易耗品提前或超期报废,均应及时办理如下手续:

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申请单”,写明报废理由,一式三联送交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供销部等部门对申请报废的低值易耗品要查看实物,认真核实,并填写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

对因主观原因导致低值易耗品提前报废的,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批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企业管理部、供销部及相关技术人员应对其实物进行估价,有残余价值的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制入库单到仓库办理废料入库手续;

报废审批手续办理完备后,由使用部门、单位、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各存一份,作为低值易耗品减少的依据,冲销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第五十条凡实物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调动工作,必须由公司级领导和企业管理部(审计)负责监交,进行离任审计。

交接表要报财务部、供销部、企业管理部和使用部门、单位各一份。

实物部门负责人要先办交接后调离。

在交接中出现问题时,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附低值易耗品目录。

低值易耗品目录

序号名称规格备注

一办公家具

1办公桌各种规格含电脑桌

2办公椅各种规格

3沙发

4茶几

5文件柜各种规格

6床各种规格

7床垫各种规格

8床头柜

9保险柜各种规格

二办公用具

1打印机2000元以下

2饮水机

3电扇各种型号

4电视机2000元以下

5空调2000元以下

6各种乐器2000元以下

7照相机2000元以下

8音响2000元以下

9验钞仪各种规格

三生产用具

1台钻各种规格

2砂轮机各种规格

3切割机各种规格

4交流电焊机500A以下

5直流电焊机各种规格

6手拉葫芦各种型号

7电葫芦1T以下

8矿车1M3以下

9凿岩机¢100mm及以下

10整流机10KW及以下

11稳压器7.5KW以下

12变压器50KW以下

13千斤顶各种规格

14天平各种规格

15磅秤5T以下

16卷扬机绞车7.5KW以下

17风机11KW以下

18局扇

19空压机3M3以下

20油泵7.5KW以下

21其他泵类7.5KW以下

22电动机7.5KW以下

23减速机

24氧气瓶

25乙炔瓶

26拉顶机各种规格

27电耙7.5KW以下

28乙炔发生器

29振动放矿机

30马弗炉

31干燥箱各种规格

32小型工器具各种规格

第六节产成品管理

第五十二条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换行]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公司的产成品是合质金。

第五十三条产成品入库要求:

公司产成品管理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

保管人员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对违反制度者根据有关规定应严肃处理。

每月炼金完毕,由选矿厂厂长或炼金室班长通知财经部主任做好入库准备。

成品金的入库交接必须由选矿厂技术员、炼金人员、财务人员、保卫人员四方共同计量,填写合质金检斤记录表,并相互签字。

成品金的入库保管由财经部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专库保管。

每次铸成的成品金块必须用纸密封保管,统一编号,以便于出库时检查。

第五十四条产成品的发出:

成品金出库前,财务人员首先审核产品内部化验报告单的合法性、正确性,确保单据内容齐全、无涂改、手续完备后方可出库。

出售时,由财经部经办人填制“产品销售审批表”,经总经理或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审批。

通知保卫部门安排押运人员,每次销售应指派不少于人负责押运到三门峡黄金冶炼厂。

通知办公室安排车辆,禁止其他人员搭乘车辆。

财务人员负责与冶炼厂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金库管理人员应将每次入出库情况详细登记、检查,确认无误后双人共同封库,严格管理。

第五十五条月终保管人员对产成品必须进行实物盘点,及时与账目核对,以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六条产成品检斤完成,由炼金室运送到金库,必须有专车运送,保卫部人员要专程护送到金库。

保卫部应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卫部要做到报警系统完好,人不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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