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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做好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工程。

  三.职责

  1.各参建单位负责本公司参建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2.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对各施工承包商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各方加强管理工作。

  四.实施

  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应在做好自身职业健康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对其他参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参建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建人员的职业健康。

具体做法如下:

  1、设置机构。

  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防治工作。

  2、管理人员须具备的能力。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3、加强培训。

  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参建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参建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健全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参建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参建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5、场所达标。

  各参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6、加强劳动防护。

  为参建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参建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降低防护标准;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7、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测。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危害整改和治理。

  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9、危害公示与知情

  

(1)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各参建单位与参建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参建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各参建单位应当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10、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10.1各参建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检,特种作业人员(如高空作业人员、餐饮参建人员等)必须进行针对性的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10.2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办公场所、宿舍、餐厅、活动场所、公用厕所等进行定期消毒,并派专人负责清扫工作。

  10.3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防止中毒措施。

  10.4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有关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严防食物中毒。

  10.5夏季露天作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10.6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血吸虫病防治措施,加强对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严格控制传染源,预防血吸虫传染病的发生。

  10.7各参建单位必须发放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10.8承包合同指定的施工承包商负责对施工现场必要的固定和临时性厕所、饮水休息处、医疗场所等人性化设施的设置。

  11、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各参建单位对遭受职业危害的参建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

  12、其他规定

  

(1)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场所均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和危险物品标识;

  

(2)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在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监督检查时,施工承包商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3、职业健康危害识别(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职业病类型

  相关作业

  级别

  预控措施

  1

  矽肺

  随时装运作业、喷浆作业、喷砂作业、保温作业

  中

  2

  水泥尘肺

  水泥搬运、搬料、拌合、浇捣作业

  中

  3

  电焊尘肺

  手工电弧焊、气焊作业

  中

  4

  锰及其它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作业

  中

  5

  氮氧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中

  6

  一氧化碳中毒

  手工电弧焊、电渣焊、气割、气焊

  中

  7

  苯中毒

  油漆作业

  中

  8

  甲苯中毒

  油漆作业

  中

  9

  二甲苯中毒

  油漆作业

  中

  10

  五氯酚中毒

  装置装修作业

  中

  11

  中暑

  高温作业

  中

  12

  手臂振动病

  操作混凝土振动棒、风镐作业

  中

  13

  电光性皮炎

  手工电弧焊。

电渣焊、气割、气焊

  中

  14

  电光性眼炎

  手工电弧焊。

电渣焊、气割、气焊

  中

  15

  噪声聋

  木工圆锯、平刨操作、无齿锯切割作业

  中

  16

  白血病

  油漆作业。

  中

  1.目的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存亡与兴衰,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搞好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的各施工承包商现场废气、粉尘、废水、噪声污染、水土保持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的管理。

  3.责任

  3.1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各自施工现场大气、污水、噪声、水土保持、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和对大气、污水、噪声、水土保持、固体废物等排放的控制管理和处置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工程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即: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2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和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对施工现场大气、污水、噪声等管理工作。

  4.规定

  4.1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4.1.1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主要包括:

施工现场粉尘、施工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4.1.2定期的对路面进行洒水,防止路面扬尘。

  4.1.3重点区域应进行路面硬化。

  4.1.4油漆和稀释剂要密封保存好,防止挥发,并采用环保型油漆。

  4.1.5袋装水泥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封盖措施,装卸时小心,轻拿轻放,并尽量采用罐装水泥罐装水泥在装卸、运输中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4.1.6喷砂除锈过程中粉尘的控制严防泄漏,严格按照喷砂除锈作业程序执行。

  4.1.7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和气体的场所装设通风装置和排气设施。

  4.1.8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改善大气质量和工作环境。

  4.2对生活污水排放的控制

  4.2.1提倡节约生活用水,发现水龙头损坏及时报修,禁止长流水。

  4.2.2办公生活污水根据国家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要求,通过管网排到指定场所,处理合格后排放。

  4.2.3施工现场生活污水直接通过施工总平面布置的下水道排放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合格后排放。

  4.3施工现场废水排放的控制

  4.3.1提倡节约施工用水,发现供水设备损坏时及时修理,禁止长流水。

  4.3.2在施工中不用含磷洗涤剂进行洗涤。

  4.3.3应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水污染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

  4.3.4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4.3.5为了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存放可溶性有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雨、防流失的措施。

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不得在水体清洗。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4.3.6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4.3.7施工现场在做基础沉降工作时所产生的泥水必须经过沉清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4.3.8显影液收集后交有环保资质的单位处理。

  4.3.9现场锅炉碱洗、酸洗时产生的含碱、酸的废水,必须经中和处理后,PH值达到6-9后方可排放。

  4.3.10所有施工废水通过管网排向指定的场所,处理合格后排放。

  4.3.11岸边施工应先做好围堰,使高泥沙悬浮物沉淀后排海,减少泥沙对海水的污染。

尽量缩短海水取水管道的施工期。

  4.3.12各单位应对产生水污染物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环境的指导和培训。

  4.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和排放标准

  4.4.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4.4.1.1在工程建设活动期间主要声源为挖土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机、打桩机、试运行设备和冲管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

  4.4.1.2工程建设施工中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高于GB12523-1990《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并采取控制措施,尽量减少环境噪声排放。

  4.4.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和措施

  4.4.2.1在施工中的噪声控制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4.4.2.2对噪声源的重点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并按设备操作规程,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4.2.3在采购设备时应考虑设备使用要求中有关设备运行噪声的控制。

  4.4.2.4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

对特殊施工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和消音措施。

  4.4.2.5相关方对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环境文件和操作技能的指导。

  4.4.2.6建筑、安装、调试中出现短期异常环境噪声污染,应采取措施减少环境噪声的排放影响。

  4.4.2.7机械设备必须定期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运行中发现异常噪声时,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再运行。

  4.5其他环保要求:

  4.5.1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4.5.2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随意排入海域。

  4.5.3各单位应制定对有毒化学品、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资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4.5.4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4.5.5工程施工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

建筑垃圾、土石方严禁倒入湾。

  4.5.6施工期间要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措施,以恢复和补偿当地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4.5.7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性事故的防控工作。

  5.附则

  5.1本制度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目的

  本制度中规定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查验评工作程序,旨在突出过程控制的验收程序,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

从基础、工序、文件记录上为单位工程验收、工程总体验收奠定基础。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

  3.责任

  3.1施工承包商

  按内部三级检验制度进行班组自检、工地或质检部门复检,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质监站的监督检查。

每月编制四级验收计划报监理公司、三期办。

及时编报“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报审表”(见附表1)和“工程质量报验单”(见附表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正确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公司、三期办。

  3.2设计单位

  参加部分单位工程的验收,并提出意见。

  3.3调试单位

  完成单位工程的各项调试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提出意见;接受监理公司、建设单位的监督。

  3.4监理公司

  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提出监理意见;核签“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报审表”和“工程质量报验单”。

  3.5建设单位

  参加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3.6质监站

  根据《质监大纲》规定的监督项目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项质监活动和该项目的签证工作,参加监督分部、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4.验收程序

  4.1分部工程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进行分项工程验收,而后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4.1.1分项工程验收办法如下:

  4.1.1.1分项工程验收,是生产工序的验收,一般在工序结束后按质量计划中的检查点(H、W、R点)进行,施工承包商内部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制度。

  4.1.1.2凡须经监理公司、建设单位验收的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复查合格后,提前24小时将“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组织各方质检人员对该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及签证。

  4.1.1.3分项工程验收以现场实物检查为主,同时检查施工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验评依据为电力部颁发的验评标准。

  4.1.1.4鉴于有些分项工程划分范围大,一个分项工程常常分几次施工,要求每施工一次,验收一次,并记录完整,使验评工作正确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4.1.1.5分项工程验收后,必须填写质量检验评定文件。

必要时填写验收的隐蔽工程文件,详见“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1.2分部工程验收

  4.1.2.1分部工程验收,施工承包商自检合格后,提前48小时将“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公司。

由监理公司组织三期办、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该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

  4.1.2.2分部工程验收一般在所含全部分项工程完工验收,并有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报告结论(如混凝土强度、抗渗强度、金属一般强度、疲劳强度、焊接的无损检验和热处理等)后进行。

  4.1.2.3分部工程验收以文件记录验收为主,现场实物抽查为辅。

  4.1.2.4分部工程验收项目划分及验评等级划分按验评标准进行。

  4.1.2.5分部分项工程验评中,有关上下的接口联系参见验评标准中的项目划分范围。

  4.1.2.6确因客观原因使某分项工程未完工并未通过验评,属重要项目的,则不能进行分部验收;属次要项目的,列明未完项目,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单位,限定完成日期,经监理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分部验收。

  4.2单位工程验收

  4.2.1施工承包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7天向监理公司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即“工程报验单”。

  4.2.1.1前提条件:

  a.单位工程验收的前提是事先完成该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

  b.单位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已经完成。

  c.竣工验收文件、记录资料完整,真实齐全。

  4.2.1.2验收原则

  单位工程的验收原则上不存在验收后仍继续施工、调试的情况;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某分部工程未验收,属重要性质的,则不能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属次要性质的,要列明项目、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单位、限定完成日期,并经监理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予验收。

但不能批准“竣工报告”。

在遗留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及时补齐有关文件资料,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文件包”。

  4.2.2监理公司在接到施工承包商的验收申请后,2日内根据正式验收的内容对该单位工程进行予验收,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整改日期。

  4.2.3监理公司根据施工计划、进度和整改情况确定单位工程的正式验收日期。

  4.2.4监理公司组织施工、设计、调试、建设单位、质监站等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进行正式检查验收。

  4.2.5正式验收程序:

  4.2.5.1文件资料验收

  a.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b.建筑工程按验评标准中规定的“单位工程质量验评主要技术资料核查表”。

  c.制造厂家设备图纸和说明书。

  d.设备开箱及缺陷处理记录。

  e.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及记录。

  f.安装试验报告及记录。

  g.单位工程分部试运或整套启动记录。

  h.主要建筑及设备基础沉降记录(包括永久性水准标识)。

  4.2.5.2质监站根据验收评审和观感得分,依据验评标准,最终评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4.2.5.3审阅未完项目表及具体处理计划。

  4.2.5.4填写验收总评意见,决定工程等级。

  4.2.5.5参加验评单位签字。

  4.2.5.6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由施工承包商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建设单位核定。

  4.2.6验收结论

  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完毕,意味着土建工程具备使用条件,安装工程形成一定生产能力,即可移交生产单位“代保管”。

移交时由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生产单位、施工承包商签办“竣工验收移交签证书”。

单位工程移交后,施工承包商仍负有保修的责任。

工程总体验收,才视为建设单位正式验收各单位工程,具体事宜按工程承包合同。

  5考核

  5.1对工程四级验收前,必须在24小时之前通知监理,凡是施工承包商自身原因不能一次性通过四级验收的,将进行考核。

  5.2工程质量报验单的报审时间原则上是不迟于监理四级验收前的24小时。

凡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审工程质量报验单及其他资料的,监理将进行考核。

  5.3在验收过程中,监理人员提出的合理化要求,施工承包商要给予积极配合整改;对于不积极整改的,监理将进行考核。

  上述考核参见《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奖惩管理办法》。

  6.其他事宜

  6.1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6.1.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6.1.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6.1.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定义

  为满足本管理制度的要求,采用了以下定义:

  建设单位: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三期办: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

  8.相关文件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9.附则

  本制度由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的工作程序,旨在使工程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层层把关,使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阶段的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

  3.责任

  3.1施工承包商:

负责将隐蔽工程按有关验标规定进行自检。

  3.2监理公司:

负责验收隐蔽工程质量,签定是否可进行下道工序。

  3.3三期办:

负责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质量。

  4.规定

  4.1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部分。

  4.2隐蔽工程验收包括:

  4.2.1工程建设工序中间环节半成品的验收。

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

  4.2.2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制作质量、入土深度等。

  4.2.3埋入地下的管道工程,验收管道垫层、坐标、接口、焊缝、水压试验、防腐等。

  4.2.4全厂接地网及计算机系统接地装置,验收坐标、焊缝搭接尺寸、焊口防腐处理、以及按设计要求的降阻剂、接地电阻等。

  4.2.5埋入结构或土中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4.2.6工艺设备安装前的内部质量验收,如安装工程中设备解体检修,电气设备安装中变压器吊芯检查,设备在扣盖前或有关设备内部已完工程的验收。

  4.2.7保温前设备及保温面层覆盖前的保温质量验收。

主要包括锅炉炉墙及炉顶鳍片密封情况、焊接质量、支吊架吊点焊接情况,管道焊接质量、支吊架吊点焊接情况,烟风道焊接质量、膨胀节及风门安装质量、支撑支吊情况、防腐情况,保温钩钉焊接情况、保温层厚度、保温网绑扎情况等。

  4.3隐蔽工程验收,施工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应派员按时到达现场。

  4.3.1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参加人员:

  4.3.1.1三期办专业工程师。

  4.3.1.2分管的监理工程师。

  4.3.1.3施工承包商分项负责人,质监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4.3.1.4专业设计代表(必要时)。

  4.3.2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承包商须先自检合格并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包含隐查内容),提供给验收人员检查。

  4.4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公司和三期办而自行隐蔽,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有权提出重新开挖解体检查;其检查费用和施工修改费用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4.5隐蔽工程验收时,经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时,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停工,停工损失有施工承包商自己负责。

  4.6H点必须有三期办专建设单位任参加检查后,方可进行隐蔽。

  4.7无论三期办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验收的要求时,施工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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