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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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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行政赔偿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实践中,侵权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这是由国家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也都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但是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主要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立法赔偿责任、军事赔偿责任、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中的赔偿责任等。

一方面,特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而行政赔偿仅仅是国家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一特性使行政赔偿与其他赔偿,如司法赔偿、民事赔偿等区别开来。

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形式很多,既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利用执行职务机会实施侵权行为,如顺手牵羊的行为;还可能是表面上与行政职务相关、实则无关的侵权行为,如大吃大喝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都引起赔偿责任,但不一定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只有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

Z

再次,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广义的理解。

行政机关不仅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工作部门,即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一般公民,包括接受行政机关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

在认定“工作人员”时,重要的不是公务员的身份,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与有关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实际上的公务关系。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之间存在着职务委托关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权的,或以执行职务为名侵权的,应当视为国家的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法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具体的赔偿事务,如收集证据、出庭应诉、与受害人和解以及支付赔偿金等工作。

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便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最后,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凡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

国家赔偿针对的损害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合法权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的权益,如赌博获得的收入、偷盗来的财产等,不受法律保护,对违法权益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对行政赔偿的特征,可以从如下方面认识:

(一)行政赂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釆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茵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是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

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性质不同。

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不同。

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二)行政路偿与民事赔僮的联系和区别

民事赔偿是一方当事人因侵权行为而向遭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世界各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早期阶段都借鉴民事赔偿理论(如归责原则、构成要件),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

民法通则第121条也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确立了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国家赔偿都是按照民事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处理的。

因此,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区别,表现在:

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是国家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公民个人向公民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形成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因不同。

行政赔偿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而民事赔偿的原因是民事侵权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国家权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权行为既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方面的限制,也没有“行使职权过程中”这一限制。

范围不同。

民事赔偿的范围大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损害的范围由国家赔偿法作了限制,国家并不对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对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害都要赔偿,而只赔偿行政侵权行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害。

与此不同,民事赔偿存在于所有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人不但要全额赔偿给受害人的各种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且要赔偿一定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赔偿间接损失。

归责原则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而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多种多样:

有的国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公务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国家实行违法原则。

程序不同。

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诉讼;而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程序是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依据不同。

行政赔偿是公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法律规范;而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法律规范。

(三)行政赔楼与司法赔僮的联系和区别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屆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

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

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追偿的条#不同。

无论是在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司法追偿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

国家赔偿法划分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裁量权,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困难,而且追偿的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很容易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的程序差别较大。

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柄讼途径解决。

司法赔偿程序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

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对某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发生后,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还是由于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主观有过错,抑或是由于什么其他的原因,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变过去的单一违法归责原则为多元的归责原则,但整体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适用的仍是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对于行政赔偿义务主体和赔偿请求人来说,什么是违法、哪些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所以,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之所以对违法原则作广义理解,是因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十分广泛,受到多层次多角度法律规范的约束,违反任何层次的规范,都应当视为违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中,除了各类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大量的事实行为。

对于事实行为,法律不可能规定详尽统一的行为标准,由于不符合某种标准的事实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不能以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国家管理的很多领域,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行使权力的依据,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是判断职权行为的主要标准,如果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或标准,必然造成很多实际受害人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且还应当看到,国外没有一个国家对国家赔偿法中的违法概念作狭义解释,相反都不同程度地作了扩张解释。

很显然,传统意义上的违法归责原则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这种理解失之过窄。

为了更为有效地保护国家侵权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规避法律、滥用职权,应当对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作广义理解。

违法除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规外,还包括违反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这种理解有利于解决诸如公务人员打骂当事人等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虽然公务人员的行为并非法律预先规定禁止的,但违反了尊重人权原则,因而国家对此类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其次,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

作为违法是指侵权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情形。

例如,行政机关的违法处罚、违法釆取强制措施等行为均是作为性违法。

不作为违法是指侵权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违法情形。

必须注意的是,认定不作为违法应当以法定的或职责确定的义务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定的或本身职责确定的义务,其不作为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国家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裁量权,除非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达到令正常人不能容忍的地步,否则,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作为还包括不当延误,即疏忽、怠惰、无故迟缓。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作为的期限或时限,未在该时限内作为即构成违法不作为,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作为的时限,就必须考虑为此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通常应当考虑公务活动的难易程度、处理此类公务的惯用时间、当时的客观环境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扰和阻碍,等等。

最后,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

法律行为违法容易理解,事实行为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例如,政府机关提供咨询、实施指导、发布信息等都是事实行为。

由于政府提供错误的指导或信息而遭受损害的,虽然政府的行为可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而是一项事实行为,但政府仍然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国家侵权主体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上述文件的明确规定,但违反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第三,国家侵权主体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职责义务,或违反了对特定人的职责与义务;第四,国家侵权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或没有尽到合理注意。

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

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

一个意义是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意义是赔偿损害的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

西方国家一般在第二个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而我国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因此,这里采用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的首荽环节,其意义表现在: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

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

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为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

对于法律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或推倭。

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

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越大,人民法脘可以受理的赔偿案件就越多,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机会就越多。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程度。

二、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范围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

从宪法确认的这些权利来看,所谓人身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客观上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条件,正是因为享有这些权利,公民才成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体。

人身权的概念在民法学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所谓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密不可分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又分为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身份权分为亲权、监护权等。

行政法上的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之外,还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人身权,如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这一点表现在该法的第3、4、15、16、30条之中。

(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行政拘留确认秀一种处罚形式。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针对财产,也可以施加于人身。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

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拘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这+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它的表现有两种情形:

(1)无权限。

指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关实施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超#法定期限或者条件关押。

指享有限制人身自.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由的期限和条件之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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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生f健康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法第3条规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_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I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也不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亲自实施还是唆f或放纵他人实施,釆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违法使用g器、警械。

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铐等。

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

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条件,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时间、种类以及如何使用,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3武器、警械需要经过一定的批!

履行批准程序。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

例如,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定批准程序;等等。

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一)财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财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

按照这种观点,除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经营自主权、物质帮助权之外,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与财产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狭义的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本书持广义的观点。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

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列举的处罚形式,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形式之外创设的其他行政处罚形式。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査封、扣押、

冻结、保全、拍卖。

违法的财产强制措施主要表现为:

(1)超越职权。

指行政机关不享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职权,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违反法定程序。

指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采取强制措施。

例如,查封不清点登记、加贴封条,甚至不让当事人在查封凭证上签字。

(3)不按照法律规定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

对扣押财产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对易腐坏易变质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应变卖而保存价款。

疏于妥善保管而造成财产的变质、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对象错误。

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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