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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

即:

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

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

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

  如:

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

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

  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

  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其利润的来源主要在哪里?

  建筑劳务的分包和工程的分包有在涉税方面区别吗,如何运作对企业更有利?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

但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清工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

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

~2%)。

  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印花税等一些小费用,经营成本很小。

  急啊!

!

建筑劳务公司要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啊?

?

越详细越好...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工程施工

  五、损益类

  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就派遣劳务公司的差额纳税的帐务处理,转份贴作参考:

  举例,一份****用工服务协议,劳务企业与用工单位结算包含代为发放劳动力工资的服务结算款42560,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力工资表及社保费明细知道,其中劳动力工资35000(含代扣个税100),社保费3000,服务管理费根据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2%提取,即

  (35000+3000)*12%=4560,账务处理有两种,一是劳务企业开具全额服务发票,二是劳务企业只开具服务费金额发票,现分别作会计分录:

  第一种:

  收到结算款42560,并开具全额服务发票

  借:

银行存款42560

  贷: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主营业务收入456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金-营业税4560*5%

  应交税金-城建税4560*5%*7%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4560*5%*3%

  根据劳动力工资表签字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100)

银行存款37900

  缴纳个税

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个税)100

银行存款100

  需要注意的时,第一种的差额纳税,其劳动力工资是代用工单位发放,如果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是雇用关系,可以凭工资表、考勤记录形式支付。

如果没签订合同,就不是雇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取得了劳务公司的全额服务发票,实际上就把这种非雇用关系的劳务风险转移给了劳务公司,而且也容易使用工单位将劳力成本再次入账的可能.间接牵连劳务企业。

因此,合理有效操作宜采用第二种,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即为实际收入金额,用工单位的劳力成本单据即为劳务服务发票和工资发放单,劳力合同签订与否的风险全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

篇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00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要缴纳的个税为:

825元。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

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但依然不用交税。

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

(8000-800)×

20%=1440元

  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

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事,提供劳动时,要按企业的要求来达成劳动成果。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正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

  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动成果的劳动者,不必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只需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

  举个例子:

小张是公司的司机,要给公司送一批货,他开哪辆车,什么时候出发,什么时候到达,甚至加什么油等等,公司都会有相应规定的,小张必需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完成这项工作。

同时,给小张交待工作的通常是小张的直接上司。

完成此项工作后,小张并不根据此项工作结算报酬,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在约定的时间发放。

  反过来,小李是自营车主,公司临时请小李拉一批货,公司只对小李是否按要求完成货物运输进行管理,至于公司内部的车辆、货运方面的规定,对小李并没有约束力。

给小李交待工作的,是公司的业务人员,此人与小李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小李工作的报酬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算,但不是工资。

  所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按照这个标准,为单位提供非全日工作的小时工,单位也要按劳动关系对待,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其他单位给缴纳社保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篇三:

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法律问题2010-04-0812:

56:

16阅读117评论0字号:

大中小.

  关于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缴税的问题,我们一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这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主要规定:

  

(1)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2)具体期限为“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3)工作年限超过12个月的,依照12个月计算;

  (4)“月应纳所得额”还应扣除个人应缴的“四金”部分;

  (5)经上述平均计算之后得出“月应纳所得额”,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税款;

财税[2001]157号文件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再作了征免处理,主要规定:

  

(1)经济补偿金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案例:

上海某企业员工a在原工作单位b已工作满4年零7个月。

现b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

经司法机关介入,在2009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单位向a支付人民币26万元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案件中,缴税金额计算如下:

上海市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2元,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

39502元×

3倍=118506元。

  a在b处工作年限为4年零7个月,比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计为5年。

  a应纳税所得额为:

(260000元-118506元)/5年-2000元=元。

  根据速算公式:

元×

25%(税率)-1375元(速算扣除数)=元

  ×

5=元

  即a总共需缴纳税款人民币元,约占经济补偿总额的10%。

  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篇二: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一、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所得税9.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

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

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6、所得税税率:

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25%。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元至24元;

  (3)小城市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元至12元。

  9、新车船使用税网址

  营业税征收范围税率

  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3、金融保险业5%

  4、邮电通信业3%

  5、文化体育业3%

  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

  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关于总包和分包交税问题: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

  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金属结构件:

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铝合金门窗;

  篇三:

施工项目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项目选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

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定、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在此前提下,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到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这事最终谁说了算?

是建筑业企业自己说了算吗?

在当今,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其实是业主说了算。

如果业主要求你必须提供11%的发票,你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不过,提供11%的发票和3%的发票其实都没关系。

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的发票,我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报价时我们要按照11%做增值税税金预算;

如果我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报价时业主肯定只允许我们按照3%做增值税税金预算。

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建筑服务买方--业主是存在一个采购平衡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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