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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项目部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指定项目部调度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 、安全办职责:

(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和劳务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作业队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作业队、部门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

(4)、 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

(5)、 负责施工处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处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6)、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主任及施工处主管领导报告。

(7)、 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2、调度职责:

  

(1)、正确掌握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熟悉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状况,了解职工思想状态和安全技术状况,及时提出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当好领导参谋。

  

(2)采取多种方式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本单位职工交通安全行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抓好各项制度地落实。

  (3)、定期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有权责令停修。

  (4)、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档案,负责各种登记报表,实事求是填写记录,并注意积累交通安全各种资料。

  (5)、负责为办理车辆、驾驶执照的车务手续,并对职工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违章积极主动调查处理,并实施奖罚。

  3、 各管理科室职责:

(1)、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

(2)、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

(3)、 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施工处安全办进行事故处理。

4、  机动车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行为规范和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和法规考试,真正成为懂法、守法的合格员工。

(2)、施工区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

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3)、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5)、驾驶机动车辆的四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

  (6)、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有驾驶证的应在调入单位经过一定的时间学习,主要是学习交通法规和内部规定并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入会手续。

  (7)、凡因工作需要租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要同出租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

1.我方按标准付人工费或劳务费和管理费,不承担事故指标;2.发生事故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和赔偿我方协助处理费用。

(8)、每天出车前,执行以驾驶员自检车辆为辅,安全员检查为主的出车前安全检查制。

若发现不安全部件,必须修复后才能出车,严禁车辆带病行驶,车辆必须按里程数,实行强制保养。

(9)、每星期一为安全活动日,认真组织开好安全会。

(10)、不服从调配和工作安排、为私事擅自绕道或私自用车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如其肇者,一切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11)、每个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结案以前,不准开车。

违法乱纪、屡教不改和酒后开车,交车给无证人驾驶的调离该岗位。

造成事故的,赔偿全部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2)、担负公务车的驾驶员,出长途任务出车前,司机要进行身体检查,患有碍行车安全的疾病者严禁担负长途任务。

机械设备保持齐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13)、要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

 (14)、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闯单、禁行线、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三条、 宣传和教育

    1、 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施工处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2、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 项目部交通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3、 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4、  项目部领导、各管理科室科长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 项目部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5、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

各管理科室的员工驾驶车辆的,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

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 项目部安全办统一安排。

 

第四条、加强施工区内路政管理,经常检查临时道路和交通情况。

设置安全标志路牌和其它安全设施,确保临时道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凡属于单位的车辆,统一由调度下达派车任务,不得任何人随便派车,公务用车一律由调度负责。

  2、派车人要提前填写任务单,严禁派有故障的车辆出场,还要根据司机的思想、技术、身体状况,按司机分类指派。

3、 调度应对 项目部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安全办签字,以便备案管理。

4、 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施工处实行“定人定车”制。

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调度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5、 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服从 项目部调度的管理。

6、 调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处罚的追溯。

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承担。

7、 驾驶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

安全办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8、 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9、 使用 项目部机动车辆的各部门,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10、 施工处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铁十局《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11、 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向安全办或向施工处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施工处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机动车施工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

1、 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调度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

如在施工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全办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施工区内交通事故的发生。

 

2、在施工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规定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六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

2、 因工作需要在公路上需骑车的,应注意行车安全。

确保在单位外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

3、 院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不得随意乱放。

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禁止存放非机动车辆。

  4、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5、自行车、摩托车进入施工区停放在员工停车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6、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7、施工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8、施工区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第七条、 奖励与责任处罚

1、 项目部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 项目部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的驾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项目部领导及各科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施工处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上级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3、无《准驾证》驾驶施工处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财务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 、施工区内禁止练习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财务科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当 项目部接到《单位机动车违章超标处罚通知书》后,其处罚金额由安全办按照通知书中所列违章车辆和违章人员并根据《车辆行驶记录》进行责任追溯,由责任人共同分担。

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财务科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安全办主管人员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6、 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 项目部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财务科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7、 驾驶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项目部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施工处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

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财务科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8、 当驾驶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事故部门在24小时内向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并按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9、 当接到交管部门的《违章通知书》 (含非机动车、行人), 除实施上述处罚外,安全办应在 项目部内部予以通告。

    10、 未按施工区内交通标识规定行车或停车的,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

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财务科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11、 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财务科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12、 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停车落锁。

对员工违反规定在车间、库房、楼道和办公室等存放自行车辆的,每查出一辆,对部门经理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由安全办主管人员通知财务科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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