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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效力

黑白合同效力

  篇一:

论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龙源期刊

  论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李宗泽

  :

《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9期

  摘要“黑白合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之中,颇受理论与事务界的热议。

本文首先介绍了“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随后阐释了“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最后则探讨了“黑合同”无效的认定条件。

  关键词黑合同白合同黑白合同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黑白合同”一词最早出现在20XX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人大报告》),《人大报告》指出:

“各地反映,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

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检查组了解到这个问题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豍

  目前,我国的各个正式立法中并没有使用“黑白合同”这一词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

所谓的“黑白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通常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实现交易目的,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该登一记,备案的合同仅作为登记、备案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并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其中登记、备案且不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白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二、“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

  

(一)《招标投标法》处理“黑白合同”的困境

  在当前的理论与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具有公法性质,其宗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下保护国有资产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而从保护私权角度分析,中标后双方当事人订立“黑白合同”的行为直接否定了中标的依据,对其他未中标人是极其不公的,损害了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一大特点是公平,在知悉同等招标信息下,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根据一定的程序及评标规则公平地挑选出最佳中标人。

投标文件是中标人据以击败其他未中标人,赢得中标的唯一依

  篇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摘要]不论是“黑”还是“白”合同,从法的价值层面来说,都是当事人为实现该建设工程之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该意思表示所针对合同内容的角度不同而已,在不存在法律上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但其只能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预设的结果范围内发生相应的合同效果。

  [关键词]黑白合同;意思表示;效力认定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①问题愈演愈烈。

这一现象的形成有市场竞争失衡、行业饱和、政府监管失灵等原因。

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黑白合同”这一法律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

那么“黑白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交易行为呢?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原则,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都对“黑白合同”的规制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三个法条一直来被认为是我国建设领域中对“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依据。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通过翻阅近年来法院已经做出裁判的“黑白合同”纠纷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根据《解释》第21条规定,以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中标“白合同”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黑白合同”问题上,如果一刀切地认定表面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白合同”有效,可能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该合同非当事人做出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依据《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亦难以得出备案的“白合同”必然有效的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作为《合同法》上的两类有名合同,判

  篇三: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摘要:

本文旨在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着手,通过对案例中黑白合同问题的分析,探讨现今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黑白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质性变更

  关键词:

  一、黑合同定义。

  所谓的“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黑白合同签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说道,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一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

二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

三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黑白合同应算是意欲同时签订,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结合上述法律,笔者总结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20XX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工程建设设计项目如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则应为无效。

  三、对客户发来黑白合同的研究,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是否一致。

  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笔者认为,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理应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

鉴于现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法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做出解释,笔者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应该也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篇四: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

  20XX-01-19民事审判参考

  论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

  [作者]章淑玲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

  近年来,黑白合同在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导致了工程款层层拖欠、工程质量低下等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良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含义,明确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处理原则,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关于“黑白合同”的认定

  1、“黑白合同”的概念

  “黑白合同”一词最早见于20XX年10月27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下称《人大报告》)。

《人大报告》:

“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尽管“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不外乎两个:

一方面,两份合同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即标的物的一致性,只有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才可能构成“黑白合同”;另一方面,“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即财产和行为的损害性,如果仅仅是对“白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修改或补充,则不应被视作为“黑合同”。

  为了更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必须将其与比较类似的合同变更加以区别。

首先,变更的目的不一样。

“黑白合同”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是为了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的禁止性规定;而合同变更并没有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性规定的目的。

其次,变更的内容不一样。

“黑白合同”中“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变更是为了在合同中加入垫资、压价及非法分包、转包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而合同变更并没有包含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

最后,变更的方式不一样。

“黑白合同”中含有法律及相关文件禁止的内容,不能通过备案或审批,因此并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合同变更如果法律规定具备备案、登记或审批等法定形式才能生效,则必须按照规定形式对合同变更,才能使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两者在时间上也

  不同,“黑合同”既可能签订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在“白合同”签订之后,还有可能是二者同时签订;而作为对原合同变更后的补充合同,其一定是原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签订的。

  2、“黑白合同”的特征

  

(1)“黑白合同”主客体相同,内容不同。

“黑白合同”都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同一标的物所签订的合同,但是合同约定的责权利不同,如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

  

(2)“白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但没有实际履行;“黑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但实际履行。

  (3)当事人签订“白合同”,一般是为了办理正常的政府部门的手续,以免在工程完工后无法办理产权证等;而“黑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逃避国家税收等,因此“黑合同”的存在往往伴有虚假的招投标行为。

  3、“黑白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现象比较普遍,从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类情形:

  第一种,在正式招标前,先进行“私下招标”,在确定了“黑合同”后,再由此施工单位邀请几家施工单位陪标,走走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程序,并签订一份“白合同”,备案登记。

  第二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

但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或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再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承包人中标后进行一定程度的让利或垫资等对招标有利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约定“白合同”仅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使用,一切双方权利义务均以私下签订的“黑合同”为准。

  第三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

但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以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白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级、给付款项期限等。

修改的这些主要条款,就构成了“黑合同”。

  二、“黑白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之一就是体现合同自愿原则,尽可能地让合同有效,以鼓励当事人进行交易,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审判以承建双方真实意愿为依据,选择“黑合同”的法律依据。

但是如何适用“意思自治”原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双方博弈力量不均衡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其意思真实、自由有待商榷。

在我国,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发包方力量明显强于承包方。

在此种强弱对比明显的格局中,在利益的驱动下,工程招标制度及承包人资质管理制度偏离其制度设定目的,发生扭曲:

(1)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中标的建筑企业接受包含不公平条件的承包合同。

(2)在建设单位买方市场格局下,资质等级高的承包人获得了大部分建设项目的承包权,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将建设项目非法分包、转包给资质等级较低或者没有资质等级的建设企业。

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及相关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分别签订了“黑白合同”。

  第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此处的“法律”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

  篇五:

黑白合同法律效力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摘要:

本文旨在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着手,通过对案例中黑白合同问题的分析,探讨现今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黑白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质性变更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828x(20XX)07-0-01

  一、黑合同定义

  所谓的“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黑白合同签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说道,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一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

二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

三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黑白合同应算是意欲同时签订,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

  篇六:

“黑白合同”效力之争

  “黑白合同”效力之争

  摘要:

”黑白合同”现象越演越炙,但司法实践中对其处理并不统一。

以意思表示理论对其进行剖析是破解这场黑白对弈的关键。

关键词:

意思表示;虚伪行为;隐藏行为;效力型强制性规范“黑白合同”也称为”阴阳合同”,20XX年北京城建四公司诉北京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被媒体冠以”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广泛报道,作为一种隐性现象出现的”黑白合同”曝露在人们的视野中。

据媒体的报道,随着20XX年1月26日”新国八条”的出台,北京、广州、深圳、乌鲁木齐等地掀起整顿”黑白合同”的浪潮。

但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站上发布之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今年第一季度,北京二手房退房率仍创新高,达到℅,相关规定中该数据的正常标准应在6℅以下。

行业人士认为,这一反常数据背后,很可能有”黑白合同”的推波助澜。

①面对越来越多的”黑白合同”纠纷,笔者试图对其进行剖析,找到破解这场”黑白棋局”的关键。

  一、”黑白合同”概念之厘定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更非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而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代称。

通常出现在商品房交易市场和建筑施工市场等领域,是指合同当事人为逃避国家监管、税收等强制性规范,从而缔结两份合同,一份合同供作登记、备案、审核之用,就是所谓的”白合同”,另一份当事人协议将其作为具体履约依据的合同即为”黑合同”。

  篇七:

建设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效力的判定

  龙源期刊

  建设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效力的判定

  张亚娜

  :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3期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效力的判定历来是司法界一个难题。

本文认为实践中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无违反法定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分析“黑合同”与“白合同”的效力,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关键词“黑白合同”合同效力意思表示

  作者简介:

张亚娜,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XX)07-060-02

  如今建设工程领域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但违法分包、转包、“黑白合同”等问题也呈现蔓延的态势。

20XX年到20XX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1563件,一半以上涉及“黑白合同”。

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经济搏弈的结果,其形成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

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处理原则,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称为“白合同”,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称为“黑合同”。

双方当事人一般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规避政府的行政监管,掩盖双方之间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从形式上看,有的是在招标前,双方先签订“黑合同”,再来开展招投标工作,即所谓的虚假招标;有的是在中标后,双方签订“白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黑合同”,双方约定以“黑合同”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有的是在“白合同”签订后,在无法定变更情形下,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中标合同中的工期、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形成“黑合同”。

  从内容上来看,发包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在“黑合同”中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压低工程价款,缩短工期而无赶工费、提高质量标准而无费用补偿、肢解工程另行发包等。

当然在实践中,也有承包方反过来利用发包人工期紧等因素,从而签订有利于自己的“黑合同”。

  二、原因分析

  “黑白合同”大量存在,必然有着一系列的社会原因,主要与建筑市场的市场特点以及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有关。

  篇八:

建设施工“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龙源期刊

  建设施工“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

  董敏

  :

《博览群书·教育》20XX年第04期

  摘要:

近年来,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中普遍存在“黑白合同”两种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其焦点在于以何法条、以何种理论作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合同法的立法初衷和司法解释的法律目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形,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做出不同的认定。

  关键词:

黑白合同;立法初衷;法律适用;效力认定

  “黑白合同”现象普遍存在于建设工程领域,“白合同”内容完备合法,足以应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仅作备案。

而“黑合同”则常常以补充协议为表现形式,其本质为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黑合同”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发包方为避免投标人围标、陪标、抬标、串标而设定,有的是发包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逼迫”施工单位签订“不平等”条款而设定,表现为合同总价远低于“白合同”、垫资施工、指定分包商等①,还有的是招投标双方为规避法律而合意订立。

如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两种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做出认定,一直是民事审判实践中棘手而又紧迫的现实问题。

  一、对相关法条的理解

  认定建设施工“黑白合同”效力涉及的法条众多,因此有必要在此做一个简单梳理,对其立法初衷做一个解读进而推导出其适用条件,以防止出现对于法条的滥用以及适用过程中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形。

  1.始终坚持将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定作为参照标准

  要讨论合同效力,首先必然先要对《合同法》中有关效力问题的法条做一个简单回顾。

合同法第一章概括性规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我们应当将其始终贯穿于对建设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中。

  2.情势变更不同于“黑合同”

  篇九:

简论建设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效力的判定

  简论建设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效力的判定

  论文摘要建设工程项目“黑白合同”效力的判定历来是司法界一个难题。

本文认为实践中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无违反法定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分析“黑合同”与“白合同”的效力,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论文关键词“黑白合同”合同效力意思表示

  如今建设工程领域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但违法分包、转包、“黑白合同”等问题也呈现蔓延的态势。

20XX年到20XX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1563件,一半以上涉及“黑白合同”。

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经济搏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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