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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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某市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监管,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严厉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山企业开采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xx〕21号)和xx省安委办《关于做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暗访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并实施“一案双查”的函》(xx安办函〔xx〕89号)的相关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开展有序有力有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打击超深越界和打击图纸造假的“三打”高压态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严厉打击持证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为核心内容的专项行动。

通过对全市持证矿山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全市矿山企业开采现状。

对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查处整改到位;对超深越界开采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按程序依法予以关闭。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推进我市矿业经济安全、高效、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由xx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矿山超深越界专项整治行动,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xx煤监分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为责任单位。

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办公室电话:

2362022)。

各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

1.落实矿区范围公示制度和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完善矿山地理信息数据,对矿山历史超深越界开采情况建立详细查处信息档案;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中介机构)对矿山开展实测,并将测量技术成果予以呈报和汇交;

3.依法对出具虚假技术图纸资料的技术单位(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4.对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退界密闭到位;对超深越界违法开采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5.对超深越界开采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的矿山,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安监部门

1.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部署矿山企业对资源开采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配合12336接受社会举报,参与检查组联合开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矿山井下现场的日常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监督检查人员报告或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矿山企业超深越界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国土资源、公安、经信、煤监等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信息;

3.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定期井下实测填图制度与交换图纸制度,矿山相关图纸应准确标明矿区范围边界;

4.依法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技术档案和图纸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三)公安部门

1.对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封存或回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2.依法打击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暴力抗法人员,维护专项行动秩序;

3.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超深越界开采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四)经信部门

对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停止其生产电力供应。

(五)财政部门

安排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工作经费。

(六)煤监部门

1.对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依法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技术档案和图纸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环保部门

对矿山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四、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全市所有煤矿

(二)非煤矿山

1.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周边的矿山;

2.小矿密集和资源纠纷突出区域的矿山;

3.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的矿山;

4.水库、铁路、公路、居民密集区周边的矿山;

5.县市区交界地带的矿山;

6.曾经有超深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

7.经政府整治整顿关闭行动后,整合保留的矿山。

(三)媒体披露或群众多次举报涉嫌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五、工作步骤

(一)行动准备阶段

1.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出动宣传车辆、张贴横幅标语,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应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群众举报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违法违规线索,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线索。

2.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非煤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重点名单》,于xx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顿阶段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

矿山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在xx年4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并附具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有超深越界违法行为的,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不得人为放塌巷道或者自行密闭。

自查自纠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验收的密闭,视为无效密闭,应依法开启,接受检查。

对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但已主动上报并纠正的矿山企业,可从轻予以处罚,并记录在案;对存在超深越界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不上报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部门联合审查资料。

根据矿山类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安监、煤监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矿山企业图纸逐矿联合检查。

应当将矿山企业自用图纸、安监、煤监等相关单位备案的图纸以及报国土资源部门办证、年检的图纸进行比对分析,对照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及产量、销量、储量等图纸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矿山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或多套图纸、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3.部门实地检测。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具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矿山企业的井巷工程或地面采场进行实地测量。

测量单位根据实际测量成果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和《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并对测量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部门应根据技术图纸资料,对煤矿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进行共同认定,并签署认定意见。

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职能职责对矿山企业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排查、依法打击和整治。

对存在重大超深越界嫌疑,需打开井下密闭墙的,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开启。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地测量情况,填写《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检查信息登记表》和《非煤矿山超深越界专项检查信息登记表》。

对停产停建的地下矿山,因安全原因确实无法下井开展实地检查的,在复工复产前,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检测,对发现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置到位。

4.严厉查处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对存在超深越界开采或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

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县级政府要明确责任人并监督整改到位。

停产整顿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暂扣相关证照、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停止供电等措施。

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经信、煤监、环保等部门要依职责对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对违反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格复产验收标准,立案查处的必须处理完结。

超深越界矿山企业必须彻底拆除超深越界部位的设备和设施,由国土资源、安监、煤监和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监督矿山企业在超深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墙,并在密闭墙中间位置封装统一制作的密闭专用瓷砖,填写由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煤矿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表》或《非煤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表》,建立好密闭台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必须经整改并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方可解除停产整顿。

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

5.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整改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应提请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依据发证权限及时(报请)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市区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按《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的填报要求填写汇总。

对应提请关闭未提请关闭或提请关闭但未作关闭决定的矿山,要建立专项台账,从严监管。

6.对生产规模和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临近矿山整合。

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7.严厉打击图纸造假行为。

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技术单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图纸,虚假报告,干扰检查的,一经查实,按照《安全生产法》《测绘法》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资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专项整治中取得的测量成果,应分别在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相关监管部门存档备案,同时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

(三)建章立制阶段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设立统一的采矿权标识牌和界桩,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健全矿政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加强对储量变化异常矿山的重点监管,对矿山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测量单位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审批机关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矿山图纸资料定期上报备案制。

矿山企业应当据实测绘矿山采矿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并在每个季度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安监、国土资源、煤监等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职能,认真比照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等图纸资料,防止矿山企业和测量单位弄虚作假。

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其它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互相通报信息。

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密闭台账等台账资料发生新变化的,也应当及时更新并相互通报。

5.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应在xx年6月30日前将各类整治工作台账汇总整档,并形成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

市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并随机抽取部分矿山企业开展检查测量,其中抽查测量的煤矿比例不得少于30%,检查验收情况将上报市安委会并通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专项整治行动成效的,依法依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矿山超深越界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工作,将其纳入重大安全隐患的防治体系,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用于政府购买相关服务及宣传等。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矿山超深越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辖区矿山超深越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统一指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要严格落实矿山整顿关闭要求,对依法提请应当予以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做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关闭到位。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工作失察滞后的,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强化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加强横向沟通,依法履职,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执法机制。

一旦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通知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封存或回缴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狠抓建章立制。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入分析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疏忽与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厘清部门工作职责,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

要指导和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推广经验,切实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奖罚分明”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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