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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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docx

上犹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上犹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上犹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7.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项目实施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上犹路项目,是为了完善城市路网,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上犹路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范围

上犹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北至犹江路、南至崇义路、东西详见征收红线,最终范围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上犹路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具体事务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黄金岭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类型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自然人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民营企业所有,在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2.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第六条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协调自然资源、房产、城管、征收实施单位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建筑。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1)不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

(2)非法占用土地的;

(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第八条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和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私有住宅房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750元/户的补足到75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3)奖励及补助。

①购房补助: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②搬迁奖励: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购房补助和搬迁奖励。

购房补助、搬迁奖励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产权调换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在征收项目就近地段相对集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普通住宅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具体房源以政府最终公布为准。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以弃房顺序号先后选房;弃房顺序号相同的,随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等面积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清。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或虽小于36平方米但不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202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清,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清,市场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面积为一室一厅(约4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5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60平方米、8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产权调换房屋为准。

产权调换房交付标准:

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入户门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室内墙体毛坯。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补偿费按主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房屋面积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按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户·月的补足至800元/户·月。

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奖励及补助。

①奖励:

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的,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②房屋结构补助:

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依据被征收主房屋面积,按框架结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者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给予上述奖励、补助。

奖励及补助凭搬迁弃房验收单发放。

(二)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的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果树、茶树、附属设施、附属房及其地上其他附着物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保障性房屋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住房保障,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7号)、《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20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违法建筑处理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和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通知送达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移交公安机关核查侦查属实的予以严厉打击,追缴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

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签约地点: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腾空的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时间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予以约定。

第十四条监督与管理

1.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举报电子邮箱(gzkfqjw@)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等规定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8.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

2.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解除抵押权,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被征收人交房前人为拆除原房屋固定设施的,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4.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5.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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